继沧州市地方税务局聘请我所王文来主任、季兰华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之后.我所又陆续被任丘市地方税务局、泊头市地方税务局等八家地税局及黄骅港国税局聘为常年法律顾问。由此建平所强大的税务律师服务团队随之形成。
      我们的客户:沧州市地税局、任丘市地税局、河间市地税局、南宁县地税局、孟村县地税局、泊头市地税局、瀚海新区国税局。

      案情简介:陈某租了间办公室作为经营场所用干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证照办好后就把办公室进行了提前退租处理,并向税务部门申请购买6本服务业定额发票。按规定纳税人没有经营场所不能售给发某,但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该公司的某县地税局税收管理员王某.并将王某逐渐发展为“好朋友,出于对朋友的信任,王某对陈某公司购买发票总是有求必应,致使陈某在不符合购票条件下轻易购买到大量发票并私自出售或为其他公司虚开。案发后,公司负贵人陈某失踪联系不上,导致国家税款流失20多万元。王某因询私舞弊导致国家税款大及流失,被检察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拘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观点;由于王某的失职对于国家税务的流失已经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律师认为应当为王某做从轻成减枉处罚的刑事辩护,因此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将王某的行为加以详细分析。请求法院考虑到王某执法环静的艰难与复杂、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的客观环境,才造成王某工作上的失职,而且王某没有任何受贿或其他从重环节、在税务岗位兢兢业业为国家税收工作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并且王某也深刘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故此请求法院对王某从轻处罚。  另外,从有利于国宋税收的角度,应 当像保护税务干部、不打击和影响税务 人员的积极性,应当区别税收人员工作失职与主观殉私舞弊的区别,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于王某以殉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