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沧州市地方税务局聘请我所王文来主任、季兰华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之后,我所又陆续被任丘市地方税务局、泊头市地方税务局等八家地税局及黄骅港国税局聘为常年法律顾问。由此建平所强大的税务律师服务团队随之形成。
    我们的客户:沧州市地税局、沧州市地税稽查局、任丘市地税局、黄骅市地税局、河间市地税局、肃宁县地税局、青县地税局、泊头市地税局、渤海新区国税局、东光县地税局、孟村地税局、运河区地税局、肃宁国税局、南皮县国税局。

    随着企业与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实现税收工作任务;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形象,成为各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也是税务机关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所在,我所王文来主任和季兰华律师参与编写的沧州市地方税务局(执法风险防范手册),其目的也在于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受到了广泛好评。另外,我所税务律师团队还负责为税务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进行相关行政处罚及失职渎职刑事贵任风险防范培训等,其中王文来主任曾为包括沧州市地税局,港口国税局等法律顾问单位宣讲“税务执法风险防范"“预防犯罪与公正执法’等多个专项法律讲座,受到这些单位的一致好评。

经典案例:
    违规发售发票受处分案
    案情简介:陈某租了间办公室作为经营场所用于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证照办好后就把办公室进行了提前退租处理,并向税务部门申请购买6本服务业定额发票。按规定纳税人没有经营场所不能售给发票,但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该公司的某县地税局税收管理员王某,并将王某逐渐发展为 “好朋友”,出于对朋友的信任,王某对陈某公司购买发票总是有求必应,致使陈某在不符合购票条件下轻易购买到大量发票并私自出售或为其他公司虚开。案发后,公司负责人陈某失踪联系不上,导致国家税款流失20多万元。王某因徇私舞弊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被检察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观点:由于王某的失职对于国家税款的流失已经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律师认为应当为王某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因此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将王某的行为加以详细分析,请求法院考虑到王某执法环境的艰难与复杂、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等客观环境,才造成王某工作上的失职,而且王某没有任何受贿或其他从重情节、在税务岗位兢兢业业为国家税收工作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并且王某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故此请求法院对王某从轻处罚。另外,从有利于国家税收的角度,应当保护税务干部、不打击和影响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应当区别税收人员工作失职与主观徇私舞弊的区别,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于王某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税务服务范围: 

1.依法为税务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税务专项法律顾问

2.依法为税务机关、企事业单位代理税务争议案件

3.依法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就税收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制定解决方案等专项法律服务

4.开展税务机关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专项去律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