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起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为沧州地区大型财险公司——人保财险沧州市分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010年起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十余年来,我所保险团队律师参与了5000余件保险案件的审理,并参与起草、制定公司合同、规章制度等大量的法律性文书,进行法律培训及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和保险诉讼,形成了一支沧州地区范围内较有影响的专业化、技术化、责任化的保险精湛律师团队。
    件件做成“保险”精品,人人成为“保险”专家——这是我所保险律师纪立平副主任和刘玉刚副主任为该律师团队提出的目标,纪立平律师曾多次给保险公司讲课,做客电视台,参加各类保险纠纷的解决,在保险案件范围领域得到了认可,成为了业内人士学习的楷模。
    我们的客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吴桥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


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2010年3月24日,行人郭某途经朝阳路路口时,被司机杨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剐倒。之后大客车靠边停车,而郭某倒地未起。此时张某驾驶的松花江牌小轿车正巧驶来,碾轧已经倒地的郭某后驶离现场。大客车司机报警后,交警随后将张某驾驶的小轿车拦住。 事故造成行人郭某重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公安交通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司机张某对此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后事故三方达成协议,张某与杨某两方一次性赔付郭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30万。 司机张某驾驶的松花江牌小轿车是于2010年2月为这辆车在某某保险公司沧州分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要求被告赔偿,但保险公司以“事故损失原因为驾驶员事后逃逸”为由拒绝理赔。 张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其认为保险公司被告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起诉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赔偿款。
    被告辩称:根据其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保险车辆驾驶人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驶离现场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为“张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保证安全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确定张某为主要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的事实已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故被告拒赔的理由合法有据。
    分析说明: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保险条款根据保险法及合同法双方是必须认真履行的。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中关于拒赔条款的约定,故拒赔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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