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事务部是建平律师优势服务团队,部门现有专业律师六名,均具有本科法律学历和精湛的专业知识、长期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职业经验。优质的专业性法律服务受到了客户的赞赏与好评。
    我们的客户:沧州冀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高速公路管理局、沧州交通实业总公司、沧州嘉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沧州市瑞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沧州路桥工程公司、沧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2008年9月24日,甲方将承包的某住宅小区土建安装工程转包给张某,同年11月5日张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李某。2009年7月,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经计算,张某应支付李某工程总价款为5054452.78元,张某已支付李某4135480元,尚欠918972.78元未支付。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欠付工程款,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孟祥坡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后,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积极与法庭沟通,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亦无效;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承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很显然张某作为自然人没有建筑资质,其无资格承建工程。其与甲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亦应按照无效合同处理。同样,李某也没有建筑资质,那么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2、李某依法有权请求张某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甲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的合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经济利益目的,但仍然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由于实际施工人的人工、机械以及投入的资金已经物化为建设工程,属于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也无法返还的情形,因此,只能通过折价补偿方式进行处理。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为维护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和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相对于李某,甲公司处于发包人的地位,按照法律规定甲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法律服务范围 :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提供专项的法律服务;

*代为草拟、审查、修改、制作各类法津文书及法律文件;

*应客户要求参加商务谈判、事项调查;

*按法律规定及客户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

*房地产项目转让、受让;

*出让或转让地使用权;

*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

*土地使用权抵押;

*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发包、承包;

*施工监理聘请;

*商品房预售和销售;

*房屋出售、出租;

*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中介服务;

*物业管理;

*房地产按揭业务;

*其他与房地产、建筑事务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