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设——建平永恒的主题
    文化,是一种理念,一种价值观,说到底是一种精神、理想和追求。2002年是建平建设年,律师事务所如何发展,人们在抓管理、上规模、上档次、专业化等方面,进行着积极的探索。建平所的合伙人通过自己多年的律师从业实践,深深地体会到,要使律师所持久健康地发展,必须特别注重自己的文化建设。所以,我们旗帜鲜明地打出自己的文化牌,向社会、向客户宣扬、透散建平文化,使之成为有别于同行,发展建平律师事务所的武器。
    “做哲人,做学者型律师”是我们选人、用人和追求的目标。我们的律师不应成为市侩,成为世俗的商人,应该是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气质和文化。因此,我们要求律师要懂法律、要有学问。我们还提出入所律师不能仅仅满足于成为“匠人”,如同木匠、铁匠、理发匠一样,只能做一些实务技术处理,没有高深的学问,无法进入学术殿堂,“不能进大雅之堂”。正是基于此,我们特别的设置了图书室,购买了大量的图书、法律的、科技的、文学的都有,我们的律师外出可购买相关的法律书籍,所内报销。
    “以法为业”是我们的所训之一。针对目前个别律师队伍中特别推崇的关系、路子,我们提出“宁可不要关系、路子,也不要不出庭律师”。为此,除了在选人上,我们还重视律师的再教育。我们建了“律师周末说法讲座”制度。每周末,指定人员向全所律师讲解对某一案例的分析,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诸如商务、财会、保险、房地产等方面的知识,通过该制度,不仅提高了讲课律师的语言表达能力,大大调动了律师学习的积极性,而且拓宽了全体律师的眼界。
    “以德为本”也是我们的所训之一。我们明确提出律师要构筑自己高尚的人格、正直的品质,要有敢于向强权挑战的勇气和为律师事业献身的精神。因为有了德,才能真正读懂弱者的眼泪;有了德,才能对当事人真正地负起责任;有了德,才不会利欲熏心,蝇营狗苟;有了德,才会团结同事,增进凝聚力。
    “律师要有同情心”这是我们始终如一坚持的原则。因此,在开业典礼上,我们就向社会提出了“匡扶正义,扶助弱者,面向基层,面向百姓”的口号。开业一年来,我们经济收入虽不多,但办案数量却甚是可观,原因很简单,我们建平律师无法面对贫困百姓乞求的目光,无法拒绝迷茫于诉争却一贫如洗的求助者……
在此基础上,我们又提出了“认认真真办案,踏踏实实做人”和“把当事人当作自己的亲人,把委托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的口号,以次来勉励我们的律师。因为我们知道,“满足当事人的需要”是律师最基本的工作。
    为实现律师的职责,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我们提倡律师回报社会,参与公益事业。今年3.15我们自费印刷了几千本《消费者指南》精美宣传册,与狮城商场共同举办了“商家和律师”3.15大型法律咨询活动,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也正是急于此,我们与沧州市团委将共同组建“沧州市青少年维权法律服务中心”。旨在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该机构不久将揭牌与市民见面且必将发挥巨大作用和产生深远影响。此后,我们还将与学校等单位联系,为他们提供法律支持,为提高沧州市民的法律意识作出我们的贡献。
    “亲切、真诚、高雅,体现律师人文关怀”是建平所办公室文化的原则和特征。为此,我们在门前树起了醒目的宣传栏,上面办所宗旨、律师简介、业务范围、咨询电话都一目了然。我们还将在楼道里设立“律师监督台”,上面张贴律师照片、写明联系方式,以便当事人监督。另外,《建平律师事务所制度汇编》也将出台,在其中的《办公室规则》中,我们规定了“全体员工言谈举止,应做到文明礼貌,严肃认真。工作时间不得大声喧哗、打闹……”除此之外,我们还对如何接待当事人,如何接听电话,等都作出规范性的规定,因为我们知道当事人都是带着困难、疑惑来向我们求助的,一个关切的眼神,一句温暖的话语,都可能会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疑虑和不安,拉近律师与当事人的距离,增强彼此间的信任。
有特色的先进的建平律师建设文化,是我们永恒的追求,我们有信心通过我们用心的工作,一定会建立一个魅力十足的建平律师事务所。
建平短波:
1、2002年11月,在沧州电视台为迎接十六大新开辟的经济栏目《经济周刊》上,我所主任、高级律师王文来被聘为该栏目的法律顾问。
2、2002年11月28日,我所在《沧州晚报》第一版刊登了有奖征集所徽和广告语的启示,希望借此设计出符合我所宗旨和品位的徽标。
3、2002年11月15日——20日,我所刘若菊律师到石家庄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主要研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编辑:刘若菊
                                                 校对:王文来
  
  
 送:政法委、戚局长、曹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
     州晚报、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