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民工的利益
——建平律师事务所农民工维权记事

    “农民兄弟是我们的衣食父母,现代化及其城市文明离不开他们,我们不应该让他们伤心,他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也必须维护!……”这是在2004年4月6日,建平律师事务所刘海龙在为黄骅港八十六名农民工的诉讼代理人向河北建设集团黄华港项目部追讨劳务费一案开庭审理时段做的最后陈词。通过庭审,黄骅市杨二庄法庭当庭确认河北建设集团与八十六名农民工的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及应予承担的责任,该案将于近日宣判。
通过法庭当庭确认的事实,该案判决的拟订结果肯定会支持八十六名农民工的诉讼请求。本案虽然胜诉在望,但代理律师的心情却并不轻松:由于众多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及法律意识的欠缺,而现行劳务市场管理尚须进一步规范,致使某些个别的用人单位存有投机心理,发生纠纷后,以“规避法律”的手段推诿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农民工的维权之路,任重道远。
    通过参与本案诉讼,刘海龙律师认为: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达成用工协议时,必须审查用人单位的开发资质,应当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对于双方的责、权、利必须明确。结合本案而言,河北建设集团项目部将自己所承建的工程又层层转包,这些转承包的工程队,大多无建筑资质,工程还没有完工,有的分包方已不知去向。发生纠纷后,由于没有书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主张农民工的劳务费应向其分包的工程队索要,而这时这些分包方已不知去向,从而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务合同,这些问题就不会发生。
    拖欠农民工劳务费、工资问题,在当今社会是一个极其普遍的现象,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是众所周知的,由追要劳务费而引发的“上访事件”乃致刑事犯罪等案件已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安定。由鉴于此,今年春节前从中央到地方,我们的政府、法院已将农民工的“清欠”做为重中之重的大事,并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已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氛围和社会环境。作为律师,应为农民工的维权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愿我们的农民兄弟不再有叹息和眼泪!
建平短波:
    1、2004年3月20日至24日,建平律师事务所刘海龙、刘玉刚二位律师参加了由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举办的河北省律师服务国有企业改革专项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建平律师事务所全所律师对“律师服务国企改革”进行了积极地讨论。
    2、2004年3月5日至7日,建平律师事务所王文来主任、刘若菊律师到沧州市路桥公司进行法律培训,给路桥公司全体员工讲授了《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方面的知识,以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编辑:刘祖君
校对:王文来
送:政法委、戚局长、曹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
州晚报、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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