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审理程序应更新


    近年来,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因为夫妻之间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正在逐步趋于平等,夫妻之间的人身依赖减小了;因为家庭收入的增加和理财观念的变化,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和范围正在逐步扩大;随着人们对传统观念的破除和生活节奏加快以及社会交往的频繁,夫妻自我意识开始增强,对束缚的承受能力越来越下,束缚的约束力亦日趋减弱,感情观和婚姻观趋于感性,离婚案件已在我国呈上升趋势。为了更好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全国人大已经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新需要,先后对如何适用婚姻法出台了两部司法解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解释时,却落入了“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司法观念中,没有对婚姻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普通审理程序的不足进行研究和总结,没有发现离婚案件和其他案件的不同,所以,该司法解释让许多的当事人感觉到美中不足,没有解决他们参与离婚案件审理时的不便之处。
离婚案件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会给当事人带来什么不便呢?下面举例说明。
    甲因为与其妻子发生矛盾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甲在起诉状中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抚养孩子。对于他们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只字不提。法院受理此案后,乙答辩认为他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因为考虑到想和甲继续生活,所以在答辩中乙不想提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乙询问其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告知她开庭审理中可能会出现下列两种情况:
    合议庭询问甲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甲说没有,合议庭询问您,如果你提出有夫妻共同财产并提出财产分割要求,可能会导致甲的反感,激化矛盾,与你不想离婚的初衷不相符合;你如果不提,那只能回答没有,这不符合客观事实,而且如果一审法院判决你们离婚,会在判决中写明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财产,那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二审中将不作为审理范围,如果二审法院也判你们离婚,那你到时候将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你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你自己斟酌吧。乙这时候便面临两难处境。孩子监护权及抚养费问题也是如此,对于不同意离婚的一方提也难,不提也难。
    这个案例可能是许多当事人再离婚按审理中面临的困境,如何解决这一困惑呢?
    婚姻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且人身权和财产权相互交织,相辅相成,所以婚姻关系应是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离婚案件的审理既涉及人身关系,又涉及财产关系,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属变更之诉,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属确认之诉,子女抚养涉及监护权的变更之诉又涉及抚养费的给付之诉,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但要解决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又要对三种不同种类的诉进行裁决,所以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有别于其他案件的审理程序。
    如果将是否离婚先行审理,待是否离婚确定后再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便不会出现上面案例中的尴尬。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对于无效婚姻的审理已经采取了和以前不同的程序,对于婚姻的效力先行制作裁判文书,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再行制作裁决书,开了离婚案件分段审理的先河。其它离婚案件我们也可以借鉴以上规定,将离婚案件进行分段审理,解决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遇到的不便,使司法程序的逻辑结果更加缜密,使法律更能体现对人的关怀。
    当然,程序的改变可能会增加审判人员的工作,及时高效地审理案件是审判人员面对的最大挑战,但随着审判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但是,对于程序具体如何设计,因为还没有太多可以借鉴的经验,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建平短波:
1、2004年6月28日我所王文来律师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博士手中接过硕士学位证书,成为我市第一位取得研究生学位证书的律师。
2、我所已顺利完成集中整顿第一阶段的学习动员工作,进入自查自纠阶段。目前,我所已向当事人、法律顾问单位及法院、检察院等相关单位、个人发放500份征求意见卡,征询社会各界对我所及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我所律师队伍建设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3、“珍惜客户手中每一分钱……”日前,我所制订的《建平律师行为操守公约》已公示在办公室显著位置,它从信念、形象、服务、业务、出庭等五方面规范律师的行为,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

编辑:刘祖君
校对:王文来

送:政法委、戚局长、曹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
州晚报、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咨询热线:13803178777 3589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