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券断想
王 文 来


    偶然翻出十多年前写的一篇小文章,名称是“这,也是一种侵权”。说的是对当时国库券发行的一些看法,当时之所以没敢投稿是因为文章呈到领导面前时,被领导坚决否定,理由是观点错误,不符合党的政策。现在想来感到很委屈,很不服,现在不妨将之抄下来由读者鉴评:
    大学刚毕业,几张大团结已是相当拮据,莫名其妙的工资袋里又堂而皇之地钻进几张国库券,以致于老同学相聚只好进食堂吃老三样了……
    请且慢给我下什么结论,我言下之意并非单纯诉苦,更不敢斗胆反对发行国库券,我只是觉得这种强行发行国库券的形式不对劲。根据民法的所有权理论,公民对他的合法收入——工资是享有所有权的,即他不但能够占有工资,而且可以选择它的使用和处分方式。可是国库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却无情地剥夺了公民一定时期内对工资的使用权和处分权。
    应该说,我们的领导者动机本身是不可厚非的,做为公民购买国库券支援四化建设,也是共产主义道德所要求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道德和法律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道德不能代替法律。由此看来,我们的领导者扣压工资强行发行国库券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因为动机和目的地好坏并不影响行为者的行为是否违法。
愿工资袋里不再有国库券!
    现在想来,八十年代初,我们国家工作的重点刚刚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国家经济百废待兴,国家建设确实需要资金,而国库券作为一种现代融资手段根本不可能被大家普遍认识到,加之“以法治国”的概念和习惯还没有形成,“慌不择路”采取强行发行手段也是可以理解的。这也正是领导断然否定文章正确性的原因所致,因为在当时,大到党的政策,小到单位领导,其正确性是不容怀疑的,政策比法律要权威的多。近20年过去了,国家经济实力已今非昔比,政府依法行政越来越成为自觉的行为,国库券的发行方式、发行程序早已市场化、法律化。国库券的发行对国家经济建设的作用已今非昔比,所以这些都是令人欣慰的。
    国库券发行的历史折射出的是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法治国家状态的初步建立,也标志着市场经济建设已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强行发行国库券,已成为不会重现的历史。
短讯:
1、2004年7月28日,我所纪立平律师随市局领导及律协领导到大连、青岛考察学习,重要参观了法大、琴岛、槐城等律师事务所。
2、日前,沧州电视台经济周刊栏目促销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对我所王文来律师进行了采访。

编辑:刘祖君
校对:王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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