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师的职责

——“杨宝兴故意杀人案”代理感受


    2004年7月建平律师事务所收到了沧州市中院要求指派律师作为“杨宝兴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的通知书,经过讨论,决定指派我作为杨宝兴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我已经在沧州晚报上看到过这个案子的报道,知道此案在本市影响较大。许多人认为,被告人杨宝兴杀死其弟杨宝国,手段残忍,并掩埋尸体,社会影响很坏,杨宝兴必死无疑。而且,此案由沧州市中院作为一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杨宝兴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里将此案交给我办理表明对我的信任,我深感责任重大,必须尽职尽责,细致工作,才能完满完成任务。
    第二天下午我去中院了解案情,主审法官向我介绍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简要案情:被告人杨宝兴,男,1945年出生,汉族,家住沧县汪家铺乡刘进士村。杨宝兴父母双亡,家里只有杨宝兴和其弟杨宝国。一天晚上二人发生冲突,杨宝兴将杨宝国杀死在自家院中,并将尸体掩埋。
    通过阅卷我发现,本案的相关证据较多,取证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证明力较强,杨宝兴对本案的供述前后一致,杨宝兴对杀死杨宝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只有寻找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作为突破口,才能为杨宝兴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在经过仔细思考后,我认为,杨宝兴虽然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较大,但综合本案的全部案情,杨宝兴有以下从轻情节:受害人杨宝国有犯罪前科,经常小偷小摸,打架斗殴,在村里随意骂人,影响很坏,没人愿意与其交往,而且杨宝国与杨宝兴虽为亲哥俩,但因杨宝国爱喝酒,喝完酒回家经常对杨宝兴进行打骂。事发当日下午杨宝国也喝了不少酒,回到家便开始打骂杨宝兴,并让杨宝兴为其拉二胡,杨宝兴不愿意拉,杨宝国又动手打杨宝兴,双方发生厮打,杨宝兴作案后曾给自己看过病,经法医检查身上留有伤痕。杨宝兴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于犯罪经过进行了详细的交待,认罪态度好。杨宝兴已经快60岁,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小。
    针对以上情节,我认为:1、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事件是因为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随意打骂引起,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2、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已经年老,其再次作案的可能性很小。杨宝兴应该罪不至诛。在开庭前我反复思考本案,与所里的其他律师讨论案情,详细地制定辩护意见。
    2004年7月12日法庭审理此案,我发表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并指出,刑法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减少犯罪以至消灭犯罪,刑法的重要功能是教育功能,对个体的教育功能应该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主导思想,体现法律对人的生命价值的重视和尊重。我国刑法的死刑制度向来贯彻“慎杀”原则,能少杀尽量少杀。对于被告人杨宝兴应该从轻处罚,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合议庭最后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判处杨宝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和公正,这种公平和公正应尽量体现在每一个个体身上,使社会上不同的利益集团都能得到同等的对待。良好的法律制度应该使弱者能够得到救助,法律援助制度最能体现法律对于弱者的关怀。律师作为法律人,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师对于其社会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是对于其自身价值的社会认同,法律援助工作也可以使司法为民的理念深入人心,对于一个社会的法制进步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因为,衡量一个社会是否是法治社会,不是法律从业者的多寡和法律条文的多少,而是法律是否深入人心,弱者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帮助。
    通过该案的辩护,使我对于法律援助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更加坚定了作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建平短波:
1、2004年10月26日至30日,作为沧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的王文来主任赴安徽合肥参加第四届全国律师论坛,取经论道。此行开拓了思路和视野,也必将推动我所的进一步发展,推动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
2、2004年11月6日上午,我所律师刘玉刚、张宁参加了全市“阳光热线”咨询大行动。沧州市公、检、法、司、工商、税务等部门均派员参加。
3、最近我所与沧州市电视台、沧州晚报·民生热线、沧州市开发区总商会、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建立法律顾问关系,我所将竭诚为广大客户服务,为社会服务。

编辑:贾海峰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戚局长、曹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
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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