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主张怎么举证
悦 吾

    一个人购买了一种大米,后经权威机构检验,大米有严重问题,食用对人体有害,便将出卖大米的超市告上法庭。谁知原告检验报告在握,购物发票俱全,法官却判他败诉!原告输在哪里呢,原来被告要求他证明其所送检的大米确系在该超市所购买,而非掉包;法官也要求他就此举出证据。他无法就此举证,就被判了败诉(8月20日《中国青年报·法治社会》)。我很为原告悲哀,更为我们的法律悲哀。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依据这条法律,既然购买大米的人无从证明他所购买的大米确系在超市购买,那么法庭自然不能支持他的主张。这是毋庸置疑的。可是,在本案中,法官真正贯彻了上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吗?我觉得非常遗憾,法官事实上并没有贯彻。
    因为,在本案中,被告也是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的,那个主张就是,送检大米可能系“掉包”得来!要是没有这个对原告而言极为不利的主张存在(不管是经由被告直接提出还是法官自己想到),原告检验报告、购物发票在握,怎么可能败诉?相反,原告必然会取得那个他想取得的胜诉,胜诉对原告而言,甚至就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原告不是输在现实性上,相反,却输在可能性上。他不能令人信服地排除那种可能,结果他就输了。
    现在的问题来了,当原告提出自己的主张的时候,法官大人说,请拿出你的证据来我好支持你的主张;而被告提出自己的主张的时候,法官大人却并不要求什么证据,仅只是一种逻辑上的可能就成,我就予以支持!——原告的主张是主张,被告的主张就不是主张;原告主张了必须要举证,被告主张了就可不举证!谁敢说这是公平的吗?但是法官就这么判了。
与此案相类似,北京一位储户从一家银行提款出来到另一家银行存款,发现有两张假币,储户告状的结果也是,因为不能证明她所得假币出自银行而败诉!这里面仍然是法官极为“充分”——充分得不能再充分地考虑了另一种主张:假币可能是掉包使然!仅仅凭借一种逻辑推断上的可能,而不需要任何证据,我们大法官就能决定原告的命运:败诉!
    这类案子看多了,我很想设计一个假想实验,并且希望它“弄假成真”:哪天这位法官去银行取款的时候,看准了,是数额巨大的,就付给他全是假币,还当场提醒他要使用验钞机验证(当然事先得准备一个能把假币验成真币的看起来一模一样的特殊验钞机),然后看法官事后怎么能够证明,他那一大堆假币确系银行得来,那好,责任自负吧,谁叫你活该倒霉!你这骗子,还要反咬我们银行!
    我想在此声明的是,我对给任何人造成难堪没有兴趣,只对学习任何人的长处有兴趣,通过假想实验,我想学习一下,这位法官是如何破解那个无解方程的:在其他条件一样的情况之下,他怎么就独独能够证明他的钱款确系从那家特定的银行提来的。
(摘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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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驿站】
月光下的口哨
柳 依


    每逢季节交替,都会让人多有感触。尤其是现在,夏季的余热渐渐褪去了,秋天的寒冷一层层地袭卷着心头。寒冷很容易给人一种氛围,让我们变得易感。当心事从一种浮躁中沉寂下来,随着风卷云舒,一些事物便很容易进入你的心理,然后往外勾着藏在您内心某个角落的万千情绪,不管你是身有担当的中年男人,还是沉浸在自我悲欢中难以释怀的糖醋女子,只要你内心里还为自我保留着一个角落,这个时节,都不免会被一丝若有若无的感怀牵念着。
    就是这样的一个周末,大家聚在了一起。一群与我并不熟识的人,距离感很容易产生。工作之后这样的场合并不少,时间长了也会很有分寸,努力营造一种氛围不至于让别人扫兴,同时又会在亲近中保持一种礼节,本能地给自己与别人构成一个不可逾越的空间。饭后,有熟悉的人相约着一起唱歌,在“一个也不能少”的呼喊下,随着众人走进卡拉OK包间。
平时这样的场合不过是繁华一瞬的过眼烟云,和着别人的兴致,偶尔也会调动起自己的兴致,但是闹过了也就过去了,即使留下某种痕迹,也多是一种难以言说的庸俗,甚至幻灭。但是这个夜晚却因为一种情调的渗入,而变得与以往不同,——当一首老歌《恰似你的温柔》把人唱得心生温润,在音乐的间隙,忽然听到一种久违的口哨声悄然响起,轻轻地,却掩盖住所有的喧腾,伴着一种遥远的幽思袭上心头,让心一下子静了下来。放眼看去,身边的人竟也有几个变得痴了。
    口哨吹得如此动听的是律师事务所的王文来主任,原本以为一个很理智的职业熏陶出来的人也会是理性而刻板的,而这个夜晚,他却让我感受到一个男人理性后面的诗性。这个夜晚,他只唱罗大佑的歌,这个爱罗大佑、喜欢唱着歌吹口哨的大主任,今晚随意得就象随时在校园中准备抒怀的大男生,让我忍不住想起那些曾经美丽的校园生活——那些行走时依然会踏着音乐跳动的步伐,那些微笑着收藏泛着茉莉花香味纸笺的细致,那些在黄昏的操场上走过时患得患失的心跳,还有那每个人藏在自习室内外的各种各样的秘密。这些留不住的青春岁月在口哨的韵律间带着忧伤的味道在每个人的心头跳跃着渐行渐远,每个人曾经拥有过的青春岁月啊,此刻,它在这轻轻的口哨声中变得具体,变得晶莹,变得触手可及,同时也变得更加遥远了。当他满怀情意唱起那首在那个时代久盛不衰的《恋曲1990》时,我分明听到下面有人忘我地起大声地和唱起那熟悉的旋律……
    有人说:没有人感觉到,青春正在消逝,可是,任何人都会感觉到,青春已经消逝。这一刻,便忽然感觉到自我的变化,曾经是为了一份心情去感悟一首歌而会不停地去追寻,而今,所有的心事变化不再主动,却只能由一首歌偶尔来触发心灵深处的某种共鸣了。
    散去时月升高空,初秋的月光已有了寒意,照得人心生迷离,不能自已。坐在王主任的车上,几个人开始说起自己那些逝去的青春生活,虽然隔着时代,但是怀旧的心情是一样的,都是青涩中带着微微的痛……如果说曾经的青春是一种美啊,而那时却不懂;现在懂得了,却又是累积在不断地失去之上。生活总是让我们在这样的矛盾之中变得更像我们自己。
(作者系《民营视界》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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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提示】
你了解“不当得利”吗?
    所谓不当得利,通俗讲就是不该你获得的利益你获得了,而你的获得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并且正是由于你的获得,而使他人受到损害。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也就是说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说拾得遗失物、遗忘物,或挖得他人埋藏物,以及自己的帐户上突然多出一笔他人汇错的钱款等等。这些都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均应返还。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这不仅仅是道德的范畴,更是民法调整的范畴,如果不返还,受到损失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更有甚者会上升到刑法的高度。
    例如:朱才是一个三轮车司机,一天拾到客人刘先生遗忘在他车上的提包,由于包内装有帐本、债权文书及龙卡等,刘先生发现后就托人找到朱才。朱才先是矢口否认此事,而后又打电话索要赎金5万元。为了要回提包,刘先生便答应给朱才1.2万元,随后,刘先生报案。朱才在指定的取钱交易地点被抓获,后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朱才构成敲诈勒索罪。
建平律师提示您:
1、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2、因他人不当得利而受到损害可寻求司法救济。
3、“拾得遗忘物拒不返还”就有可能被告到法院,被判构成“侵占罪”。
4、“拾得遗忘物索酬”就有可能被判构成“敲诈勒索罪”。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戚局长、曹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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