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夜好睡”欢呼
——2006年建平律师事务所新年寄语

    从生命意义上讲,衡量一个人智力水平的更切实际的标准在于——你能否每天、甚至每时每刻都真正幸福而快乐地生活。如果你能运用自己的实际条件,寻求到属于自己的幸福,充分利用和享受生命的每一分钟,那你就是一个聪明的人。
    所有的才干、知识、学历都是手段,生命的终极意义其实仅是“快乐”二字。所以无论高低贵贱,每天都开心地微笑的人才是最聪明的人。
    现在想来,忙碌的工作,使我们几乎感觉不到季节的变化,很少去郊外,很少抬起头来去看一眼那天天陪伴我们的蓝天白云,面对川流不息的车流,面对名利场上的明争暗斗,我真想对他们说:你们对不起生命!
    快乐是需要智慧的。人活一世,草木一秋。一个人的大聪明大智慧说到底就是关于人生的学问,而不完全局限于一事一物,一个领域。可悲的是许多人在学校中掌握了大量的知识,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技能、经验,他们可以解决工作问题,拥有各种职称头衔,但却领悟不到生命的真谛,永远埋头于无休止的事务追求中,无法让自己的心灵得到片刻的安宁,也无法领略生命的愉悦。
    凤凰卫视主持人吴小莉说:“我希望我的生活是不间断的快乐的积累”。
    怀着感恩的心情去体验造物主的厚赐,带着新鲜的态度去体会每一点变化的不同。你可以有很多适合自己的方法,把一潭波澜不兴的死水变成欢快奔流的小溪。
清晨一口新鲜的空气,雨后一片鲜嫩的绿叶,天上一片变幻不定的云彩,一顿可口的饭菜,一夜好睡,一个老朋友的问候……都是生命的美丽的色彩,都是我们快乐幸福的篇章。生活    难以改变,但你可以改变心情。
    新的一年,让我们快乐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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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驿站】
年 末 总 结
贾 海 锋


    乙酉岁暮,众聚一堂,皆大欢喜,或喜收入颇丰,或喜事业精进,或喜阖家欢乐,或皆而有之,吾甚欢。吾所开张立业之时,房不逾十间,人不逾十位,名不及沧狮,誉不及海岳。然历经四载,沧州律坛有志之士咸归附之,狮城有识之士共扶助之,终成今日之势。时值吾所迁址一载有余,自思之,深感幸甚,亦常怀感激之心。
    吾家境贫寒,为生计所累,从秦关辗转千里以至燕地。来沧之初,举目无亲,穷困至极,幸得建平收留,方有安身立命之所。初,常觉学于官学,而栖身小所,当道应予重用,终日忿忿不平。久而自诲,吾予所所求者甚少,而所予吾所求者甚多,所何求者哉?存于此人杰之所,是吾之大幸也!
    执业伊始,因少不更事,自负清高,常怀书生意气,吹毛求疵。众人并未嗔怪,无一嫉恨,皆宽容有加,勉励指正,以希进步。譬如吾每观他人之短处,总存于心,常自比之长,夸之。一日,舍友告曰:“予短之处多于人,予长之处少于人,而君视若罔闻。古人云: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应摒已之短,学人之长,方可精进也。” 由是渐改。如此之事,若举之者甚多。此所以吾常怀感激之心也。
    至今,吾书生之气不能尽除,懒散之习不能尽散,所托之事不能尽善,所求之人不能尽欢,此乃吾愧之者也。吾已届而立,业不能自立,常须众人济助,此乃吾所以忧者也。
回首一载,奔波于街头巷尾,调查取证;端坐于公堂之上,仗义执言;伏案于书桌之间,研习学问。然,自比于众人,终觉效率低下,进步迟缓,颇多困惑。昨夜思之难寐,终悟吾努力不够,专注不足,才致今日之果,丙戌年应改之,以图克己上进也。
(作者2001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2003年来我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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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前沿】
那些情形可寻求司法救济

——新《公司法》解读(之一)
将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确定了以下15种司法救济的途径。
一、社会公众享有公司登记事项的知情权
《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公众可以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如果公司登记机关拒绝提供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起诉登记机关行政不作为。
二、股东滥用权利要赔偿
《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三、债权人可否定法人人格,直索股东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要求其进行赔偿。
四、内部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要对公司赔偿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公司的利益损失。
五、股东可以撤消公司的违法决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六、股东未足额交纳出资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已经按照规定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起诉未依约缴纳出资的股东,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七、对股东会计账簿知情权的保护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书面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如果拒绝,股东可以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询。
八、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不同意公司的合并、分立、转让财产;股东不同意公司存续,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自己手中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如果拒绝,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
九、公司未成立,发起人要返还股款和利息。
《公司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十、记名股票丢失后可以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要求公司补发股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公示催告,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十一、公司可以收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非法利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如有非法利益公司可起诉要求收缴。
十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或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
十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赔偿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十四、公司出现僵局时股东可以起诉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股东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五、清算组成员不当履行职务要对公司进行赔偿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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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提示】
离婚时,彩礼如何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彩礼返还问题,与原规定大不相同,可以说新规定更突出体现了保护妇女利益的基本原则。彩礼不退是一般情况,而返还彩礼却必须具备特殊的要求与条件。发生纠纷时,女方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只有三种: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建平提示您:
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彩礼一般不再返还。

编辑:刘祖君
校对:王文来
送:政法委、戚局长、曹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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