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土地和土地管理
——市土地局纪擎科长在“建评论坛”上的演讲侧记

    2006年2月18日,是建平所“建平论坛”开讲的日子,沧州市土地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市土地局法制科纪擎科长作为演讲嘉宾,应邀就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执法及土地管理现状等问题作专题演讲,纪科长特别对当前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以及国土资源利用的市场化运作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做了全面、深入、精辟的阐诉。
    纪科长首先以我国土地管理法制沿革为开篇,就我国土地管理立法和土地行政管理的渊源做简要介绍。他说,土地对于有着几十年封建历史的中国来讲似乎有着更加重要和特殊的意义,以地主和佃户为主要矛盾的封建社会就是以对土地的占有、争夺来进行的,而中国“革命运动”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实质就是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而土地政策和法律的变化,也反映了社会及法治建设的进步。从土地使用权可否流转的方面看,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是不能流转的,这使得86年土地法失去了管理法的意义。88年宪法修正案改变了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不能流转的历史,可谓又一次土地革命,划分了土地的权属性质,确定了使用权可以流转的法律制度,紧跟着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相继出台,行政管理机构相继建立,同时人们也渐渐认同土地资源是可以作为在土地市场进行交易的特殊商品,是国家的重要财富,目前土地资源占到国有资产的70%,土地资源的一级和二级市场正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
    纪科长说:我国有两个基本国策,一个是计划生育,另一个就是保护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基本的生活资料,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和人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为保护日益减少的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土地法将土地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在土地管理方面确立了八项基本制度,即土地的所有权制度、使用权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土地监察制度。
    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纪科长说:土地所有权存在国家所有权和农村集体所有权之分,实践中主要是两权变更方面的问题,只能集体变国有。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内部一般以实际占有使用20年以上为确权标准,对历史上形成的所有权不明的土地一般认定为国有土地。同时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以划拨、出让、租赁、挂牌等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发挥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和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上逐步控制并减少划拨使用,逐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诸如租赁、挂牌等新的流转形式,以活跃土地市场,增加国家的土地使用收益,实现国土资源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优化配置。
    对于土地法的现状,纪科长指出:由于前些年国土资源市场混乱,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急剧减少,用地单位囤积居奇,大量建设用地闲置;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大约有70%没有合法手续,属非法占地。针对该现象2004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市场整顿,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检查已批用地各项手续,清理违法占地,追究在土地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经过一年多的整顿,目前土地一、二级市场基本回到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纪科长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拆迁以及相应的补偿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对此,我们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严格界定强制拆迁的范围,缩小行政权利在该领域的影响,切实尊重土地使用人的意志和合法权益。二是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纪科长说: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作为国家,作为城市人应该有对农民的“反哺”意识,这对于保护耕地发展农业,缩小城乡剪刀差,维护社会稳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纪科长演讲完毕后,王文来主任作了总结发言,指出“专家就是专家,隔行如隔山”,我们一定要踏下心来虚心学习。之后,各位律师也就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有关土地方面的问题及个人感受同专家展开互动交流。专家的演讲立意新颖,内容丰富,既有理论深度,又有现实依据;既有总括的通说,又有鲜明的个人观点,尤其对土地管理实务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热烈的掌声表达着律师们对专家深深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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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爷爷有权探望孙子吗
——由个案谈探视权主体的范围
刘 若 菊


    [案情]:被告艾某夫妇的儿子与原告婚后生有一男孩。2001年9月,孩子的父母协议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并改随母姓,艾某夫妇天天惦记孙子,于是经常到孩子妈妈的住处看望。2003年,孩子的妈妈再婚后,告诉艾某夫妇今后未经她同意不要来探望孙子,但艾某夫妇想不通仍一如既往。于是原告一纸诉状将艾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禁止爷爷奶奶对孙子的探望。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祖父母,如果原告没有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节制地探望孙子是人之常情,但两人在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已经对他们的行为有异议的情况下坚持探望,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权利的规定,因而判决被告今后未经孩子母亲的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孙子。这样判决的结果就是:爷爷奶奶没有权利探望自己的孙子,现在他们只得在幼儿园附近远远观望自己的孙子。
    [点评]:面对本案的判决,人们不禁要问,《婚姻法》真的就是这样割离亲情,六亲不认吗?难道法律真的就是冷冰冰的条文,没有人性、不讲人情吗?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
    虽然,《婚姻法》第38条将探视权的主体界定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是不是其他近亲属就不具有探望权了呢?笔者认为该范围显然过于狭窄。除父、母外,探视权的主体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因为探视权主体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家庭伦理。司法实践中,因父母工作等原因,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者比比皆是;因某种原因父母离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拒绝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将探视权主体范围作适当扩大就变得很有意义,这样既从法律上更广泛的保护了亲情关系,也符合我国的家庭伦理观念。
    探视权是基于亲情而产生的,更是基于近亲属间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该条规定可以部分体现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本案两被告在孙子出生后,视其为掌上明珠,自幼看护,百般疼爱,对孙子的成长付出了极大的精力和物力,履行了孩子的部分抚养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民法基本原则,理应享有对等的权利,即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给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的权利符合人性和情理,不仅满足老人爱心传递的心理需求,也可以满足子女得到爱抚的心理需求,使子女获得更多的关爱,弥补和减轻孩子因父母离异所造成的精神创伤,这是对老人和子女身心健康都有利的一件事情,法律又何乐而不为呢?
    在这里,也奉劝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要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切断与前夫(妻)及其家庭的联系;更不要把“不让探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及其家庭的武器;尤其不要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及其家庭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从而使孩子拒绝接受对方的探视。孰不知,渴望亲情,延续以前温暖的关爱是每一个孩子正常的心理需求,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应更多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最大限度地维持和延续孩子的生活环境,包括情感环境,减少孩子的失落感和失爱感,让孩子仍生活在浓浓的亲情中。只有这样才能使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否则,孩子将生活在失落、失爱甚至仇恨的心理氛围中,只能养成自卑、脆弱、无爱心,甚至仇视一切的心理,扼杀了健康的心态。其结果也会背离了父或母当初要求抚养孩子的初衷。所以,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离婚的父母应大度一些,把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维护亲情和人性放在第一位。
    任何民事法律都必须体现人性和人情,尤其是规定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婚姻法》,更必须体现人性,体现亲属之间的亲情和血缘关系。在债权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中,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只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合乎情理,符合人性,符合民事习惯,都是人的权利,都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否则的话,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权利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就不认为是权利,那就会有很多正当的民事活动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就本案来说,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对孙子有探望权,就认为祖父母没有对孙子的探望权,是违背民事习惯的,也是不符合人性和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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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说其是】
    国家、个人 ,手段、目的 人作为万物之灵是最应该受到尊重的,个人的权利、对个人的尊重是社会进步的基础,按照主体性意识的要求个人才是目的,社会不过是手段,国家只有作为一种手段才有价值可言,如果赋予国家以终极价值,那就像崇拜一根下水管道一样。
——左卫民
    取保候审是“权利”还是“权力”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主要体现的是立法者的“权力本位”思想,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往往在程序设计中居于次要的地位,比如取保候审,明确地界定为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以保障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获得人身自由的权利为目的,因此它是一种“权力制度”,而不是当事人的“权利制度”。
——徐静村 
     改革应塑造利益主体 中国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成功的塑造了利益主体,通俗地讲就是让人家得到了好处。农村、外资企业、个体户都是我们改革成功的领域,这些人也确定得到了实惠。因此,国企改革成功与否关键是将国企领导层的利益提高上来。
——徐永前 
编辑:刘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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