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政治意识 牢记职业责任 服务工作大局
——关于切实加强律师服务大局政治意识的几点思考(之一)
沧州市司法局局长 戚玉才

    全国“两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描绘了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规划提出要扩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社会,迫切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履行好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职能,努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程序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把握好工作方位,发挥好职责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是律师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律师必须增强政治意识,牢记职业职责,服务工作大局。我在多年的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中也经常思考这个问题,感觉到律师必须增强服务大局的政治意识,这既责无旁贷,义不容辞;也是律师工作的生命力所在。
    一、形势要求律师必须有服务大局的政治意识。
    多年来,在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广大律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开展了律师队伍教育整顿和规范化建设活动,律师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服务大局的意识逐渐增强;律师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广大律师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律师队伍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律师服务大局的政治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大局就是党和政府的大事,各项工作的中心;当前来看,就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在沧州市就是要大发展、快发展和构建谐沧州。律师就是要围绕这个大局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促进法制建设,促进社会稳定。但在新的形势下,新的任务面前,对律师来讲,虽然是一样的奔忙与穿梭,一样的交锋与碰撞,一样的激情和人气,一样的渴望与辉煌;却有不一样的要求与希望,不一样的规范与期盼,不一样的目的与情况,不一样的方法与方向,给律师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特别是党员律师,一定要加强学习,加强道德修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辨明前进的方向。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理想信念不能动摇,道德观念不能滑坡,必须要经得起考验。胡锦涛总书记最近提出了要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即: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广大律师必须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认真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八荣八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充分认识加强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意义,坚决抵御各种腐朽没落思想文化的侵蚀,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把律师队伍建设好。
    二、律师职业特征决定了律师要有服务大局的政治意识。
    在中国,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既不是国家机关的执法者,又不同于民间从事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律师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的,受到特殊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纪律规范约束并有一定资格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其主要职责和作用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监督国家机关秉公执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这在实现依法治国,落实改革开放政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中,是一支不可代替的力量。律师的属性也决定了必须严明政治纪律,增强政治观念,牢记职业责任,自觉地遵守和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其中最首要的是严格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始终站在维护大局,服务中心的立场上处理法律事务。职业道德也是思想政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政治意识要强,道德建设必须跟上。中央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律师做的工作恰恰是通过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近来刚刚热播的电视连续剧《乔家大院》,一个重要的信息告诉我们,近代商人的完美样本,就是要弘杨传统的美德,要诚信、要宽厚、要仁义。刚刚结束的“两会”,人们谈论的热点之一是传统美德,弘扬和谐,多行善事。国粹京剧程派名剧《锁麟囊》久唱不衰,反复演播,重要的是宣扬了一种积德行善,扶贫济困的思想。2005年感动中国评选出来的十大人物,大都是最基层的老百姓,他们讲道德,讲厚道,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动人事迹,使我们感动。这种感动不仅让我们心动,让我们情动,更重要的是促使我们行动。作为律师,在服务社会中体现的就是公平、正义、诚信。因此,律师一定要在法律服务的工作实践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培养正义感和使命感;在执业活动中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实到执业活动的全过程。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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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驿站】
爱 上 音 乐
王 文 来


    迷迷茫茫的孩童时代,心里便有了曲调轻轻滑过的痕迹,后来知道了那是歌曲。再后来老师告诉我,那叫音乐。小时候学校里都有音乐课,一般都是老师自己先学会一首歌,再教给学生。记忆中自己总是盼着上音乐课,一是音乐课没有考试,比较轻松;再就是自己学得总是比别人快,看着别的同学急得面红耳赤总也学不会,我那小小的心思里便溢满了得意!
小学时,老师每讲完一篇课文,都无一例外地要全班同学大声的背诵或朗读。有时这个时间因为老师备课内容少或想偷懒有可能持续很长时间。学生时代背书有那个年龄相对应的特色,都是扯着脖子的一种认真。这便是我最为欢愉的时刻,在别人哇啦哇啦的声音里,我便可以放心大胆地为自己的乐趣浑水摸鱼……捂上耳朵,闭着眼睛,把所背的文章变做歌词变着调地瞎唱。有一次,当我有滋有味地用京东大鼓的调子唱着:“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呀,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时,突然感觉临桌使劲地在捅我,睁开眼睛才发现,同学们早已停止了聒噪的喧腾,全都笑嘻嘻地看我表演,而老师在讲台上正拖着下巴冷冷得盯着我。
    儿时的记忆已经渐行渐远,而音乐却一直追随着我从未稍离。对我来说,音乐是离心灵最近的陪伴和守护者,因此一路走来虽然有着那么多的坎坷、不幸,虽然潮湿的心几乎没有感知和体味到多少爱的温存,但因为音乐的相伴和滋养,看似孤独的心依然鲜活自信。那一首首歌曲,那一位位歌者,那一幅幅用音符链接起来的场景,那场景中的泪水、欢笑、那情境中的丝丝缕缕、根根叶叶,都使得逝去的历史变得厚重、悠长、有味。
    有位诗人说,音乐是属于家和爱的,我深为认同。有了音乐,有了音乐的牵引,家乡和爱情作为一个人生命中两个不可缺少的驿站便永远亮起一盏盏温暖的灯火,让人在行走的过程中不会感觉孤寂。直到今天我仍迷恋着二十年前开辟中国流行歌曲先河的那首歌——李谷一的《乡恋》,还记得自己在大一暑假回家的车窗边唱得泪流满面的情景,记得在大学联欢会上同样动情演唱这首歌的那位忧郁女孩——那揪心的缠绵,那淡淡的乡愁,那痴痴的期盼,总是时时缠绕着本不属于我们那个年龄的心绪。
    可能是由于年龄的因素吧,我长时间迷恋刘欢的歌。他的大气,他的超然,他那可以划破苍穹的天籁之音,那凝重真诚得足以让所有有感觉的女人都迷醉的成熟男人的浪漫情怀,那萦绕在听者心中无以言状的、畅快淋漓又回味悠长的快感,使我情不自禁地一次次扑进他无心设就的情绪中。听听他的《去者》,你会有一种对生命大彻大悟的感觉,你会觉得这才是人生应该有的境界;听听他的《情怨》,你会知道什么才是人生最该珍惜的东西;再听听他的《丁香雨》,你才会深切地感到青春在岁月中的无可奈何,及爱情的那份在脆弱中晶莹的美。这时你或许会惊呼:这个世界上还有和我们一样心境的人,我们并不孤独!
    音乐是心与心贴近的强力磁场。音乐能使具有相同感觉的人走到一起。说到这里总有一个画面在眼前浮现:快乐的歌手陈明唱着“跟我走吧”,与一群同样快乐的人一起走向通往未来的生命深处。想一想很多朋友都是因为音乐相识、相知的,然后人生路上结伴同行中分享着一份份共通的快乐。有的歌尤其是一些老歌,别人要么不会要么不喜欢,便总感觉那首歌就好像是专为自己创作的,因此当不经意间听到有人同样深情地唱起这些歌时,那份惊讶之中已经带着无可言说的喜悦了,对对方马上刮目相看,并从内心生发出一份亲切。反过来也一样,在北京上学时,头一次在同学面前唱歌就引来了众多惊喜地、重新打量的目光:是你吗?满口的沧州话唱起歌来竟也深情款款、字正腔圆。现在想来,正是因为音乐使我和同学很快拉进了距离,也正是因为音乐,让记忆中留存下了那么多美好的片断,让回忆有了那么多可以着陆的地方……
    可必须交待的是,虽然卡拉一族戏称我是什么“王学友”、“王德华”,可自己并不怎么懂音乐,甚至还不能熟识简谱。但是音乐决不是只属于音乐家的,懂音乐和爱音乐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喜欢音乐的人痴迷和享受音乐的程度不一定会低于音乐家。只要能沉醉其中,只要能宣泄情绪,音乐就属于我了。 音乐是上帝在赐予我们生命的同时免费带给我们的礼物。
爱上音乐吧,她会让你滋润一生,享受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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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提示】
职工出现哪种情形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戚局长、曹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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