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庙宇下的法律空间
——由京剧等一些传统文化元素引发的思考(一)
王 文 来

    法律根植于文化之中,每个国家、每个民族的法律都不可避免地有其文化的印痕。五千年光辉灿烂的文化孕育了中华民族儒雅、博大、魅力无穷的气质,这种文化直接浸淫和影响着整体民族的性格、习惯、法律思想甚至历史的形成.这份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折射着中华民族整体对法律文化的意识。以下是笔者随意撷取记忆里的一些片断,借助我国传统文化里的一些典型元素所做的思考。
一:京剧与竞争意识。
    小时候总是愿意兴高采烈地跟大人去看电影,最后又总是毫无例外地躺在大人的怀里昏昏睡去,总是闹不明白,那一个字怎能唱那么长时间?总是替好人着急,为什么凶残的坏人在后面追着,八路军叔叔还在那里不急不慌地唱歌?为什么唱歌时就不怕坏人听见?为什么在孩子的迷惘无奈中大人们却听得津津有味,乐此不疲?长大后才明白原来那是在演戏,他们唱的是中国的国粹--京剧,而京剧讲究的是从容不迫,气定神闲。中国人的精气神,中国人的情怀,中国人的自信、沉稳、智慧、满足和优越感等等都在京剧里面淋漓尽致的透现出来,这种韵味滋润并陶醉了几代中国人的精神家园。一板一眼的京剧给我们创造了极大的想象空间,让人很容易幻化出中国人生活的一些典型场景:一脸沧桑的农民老汉,在数九寒天的晚上,坐在用树枝和牛粪燃就的火盆边,看着土炕上横七竖八的孩子、守着老婆吧嗒吧嗒的抽着大烟袋;感觉已是‘小康’生活的城里人,提着鸟笼子、迈着四方步、哼唱着传统的国粹、挺着一身懒散的阳光、在皇城根下悠闲地散步。一个唱着京剧的民族虽然生活的节奏显得有些迟缓,但心态何其之好!所以,我始终认为,以京剧为代表的中国文化给我们营造的是一个最适宜享受生活、享受生命的空间和环境。
    可是,在中国人有滋有味地哼唱京剧的时候,当我们在虚拟的满足产生的自信中沉醉时,几千年过去了。这时睁开眼睛才发现,我们已经落后了。我们缺少发展所必须的市场,我们没有培育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阶层,我们的竞争意识因满足而泯灭了,而同时对稳定的依赖性却潜滋暗长。于是我们看到,在西方国家,职员被辞退是极为正常的事情,被辞退的职员会想,我不适合这里,我达不到人家的聘用标准。而咱们的职员被辞掉,尤其是国营职工,他首先会发出不满、绝望的呐喊:为什么辞退的是我!
与此相连的是,中国人不能以平常心对待竞争对手,现实生活中商家以邻为壑的例子实在太普遍了;中国人的嫉妒心强也是出了名的,西方人能够做到“见贤思齐”,而我们更多的却是见贤削之,所以“木秀于林,风必吹之;堆出于岸,流必湍之;行高与人,众必非之”(三国魏人 李康《运命论》)的误传得到了更多人的推崇。也正是长期在这样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现实的熏陶下,我们才有了“人怕出名猪怕壮”这种国人特有的心态。
    可以这么说,正是因为缺少竞争意识,我们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才这么严重,假冒伪劣屡禁不止,江湖骗子前仆后继。而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质量万里行、打假英雄王海,所有这些都是中国的独创,也是国人的酸楚和悲哀。西方国家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愤愤不平,同时也疑惑重重。他们不明白中国人造假的能力咋这么强,造假的速度咋这么快,他们还弄不明白我们的消费者为什么对伪劣残品如此容忍、习以为常并美滋滋地享用。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竞争意识的有无、强弱,是市场经济能否快速发展的关键。面对国民如此严重的不正当竞争意识和环境,单凭我们的法律自己来拯救显然是不够的!
二:和为贵与诉讼体制。
    湖南的“长衫先生”说过:党中央提出建立和谐社会是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精髓的。“和”是儒家文化对人们相处时最重要的要求和最理想的状态。建立和谐社会最重要最基本的也是人和人之间能够和谐相处。而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枢纽,对“和”的追求更是尤为注重,四世同堂的大家庭,其存在和幸福的前提条件就是和睦。家和万事兴,体现到我们的诉讼文化和诉讼体制上,我们也会很容易发现和感觉到“和”给我们留下的印痕。
    马锡五审判方式提倡将法庭移到纠纷发生地,一直走到田间地头。实际上这种做法是降低或消除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感,消除当事人对法庭及法官的恐惧感。这个时候,我们的法官扮演的实际上是一个和事佬的角色。因为在老百姓看来,如此高贵的法官,大老远的跑到地头上,和颜悦色、和风细雨地来解决纠纷,已足以让他们产生感激和信任感,从而为和平解决纠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初衷一方面是为了方便群众,树立新政权的民主形象,另一方面则是更及时、更好地解决纠纷,尤其是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消除隔阂。而现代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要隔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联系,增加法官的神秘感。当然,这种审判方式是在特定时期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虽然很明显的与现代诉讼的原则相悖,但它对我们今天的诉讼体制和文化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比如,大家一定还记得,前些年我们的法院设有“调解中心”,内部有相应的人员、机构设置,虽然它显得那么不伦不类,虽然它给我们的法院添了不少的乱,虽然最后被悄悄地取消,但我们领导者渴望调解,渴望稳定的良苦用心,以及从我们的老祖宗那里传承下来的“和”的传统基因是不能全盘否定的。直到今天,我们的民诉法里还有一个调解的必经程序。我们的基层社区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所有这些都与我们“和”的传统文化有着牵扯不断的关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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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前沿】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探讨
纪立平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生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生效并实施后,各地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数量普遍有所增加,这些案件多数是第三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对于该案件的审理,是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裁判案件,还是直接适用道交法裁判案件,法官的认识不一、裁判结果各异。为了解决审判困惑,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交流,法官之间进行探讨,都希望统一思想,公正处理案件。但往往事与愿违,法院系统内部、法官之间难以对该类案件形成共识。
一、各地涉及三者险案件的处理情况
    因为各地法院、法官对于三者险的认识各异,所以,对于涉及三者险的交通事故案件,不同地域的法院裁判结果不同。我们已经了解或掌握的情况有以下六种:
(一) 三者险就是强制三者险
在广东、沈阳、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认为,目前保险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道交法规定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第三者是否有责任,不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如何约定,保险公司都应当在承保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发生交通事故后,还要先行垫付抢救或治疗费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道交法实施后,专门出台了具体的审判指导,该指导就贯彻了以上观点。
(二) 三者险是商业三者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道交法实施后,出台了具体的审判指导,该审判指导认为,目前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不是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第三者依照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山东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目前三者险不是强制三者险,但赋予三者诉权。
陕西省汉中地区法院,沧州市衡水地区法院认为,目前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是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三者可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是,赔偿额按照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来计算,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四) 三者险不是强制三者险,但要加重保险公司责任。
张家口地区怀来法院的法官认为,目前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不是道交法规定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但道交法已经实施,为了保护弱者,即第三者的利益,保险公司在赔偿时,应当在被保险人承担数额的基础上,再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比如,被保险人和三者在交通事故中是同等责任,在计算具体赔偿数额时,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主要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五) 三者险不完全是强制第三者险。
北京延庆法院认为,目前的三者险不是完全的强制第三者险,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以及间接损失,但其他损失应当赔偿。
(六) 三者险只有部分是强制三者险。
浙江、上海地区法院认为,只有将目前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划出一部分作为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余作为商业保险对待,才既符合立法本意,也可以使各方利益都可以得到平衡,第三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上海划定的部分为四万元,浙江划定的部分为五万元。
二、目前处理该类案件出现的原则性问题
(一)责任承担无原则
由于将商业第三者险视为强制第三者险,出现了不以责任论处的情况,例如人保支公司在江苏宝应案,被保险人正常驾驶,第三者骑摩托车追尾而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全部责任,第三者将人保公司运河支公司起诉,宝应法院判决运河支公司在三者限额20万元内承担20万元的赔偿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驳回诉讼请求,法院虽然认定被保险人无责任,但仍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违反了“责任保险”的本意。
(二)责任承担倒置
A车辆在曲阳支保险公司投保,B车在沧县支公司投保,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B车的驾驶人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A车的驾驶人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交通事故两车的总损失为44万,肃宁法院判决沧县支公司承担9万元,曲阳支公司承担35万元。
(三)认定保险合同有效而抛开保险合同的约定。
许多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但在案件判决中确抛开了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只承认责任限额的约定,不承认其它约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不考虑免赔率
免赔率是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合同约定的免赔幅度,只有被保险人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才能不计算免赔金额的问题,没有投保,就要计算免赔金额。
2、肇事逃逸承担责任。
有些投保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第三者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仍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涉及到肇事司机犯罪的问题,这种判决,显然是在放纵犯罪。
3、其它的拒赔案件
有些交通事故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发现后,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赔偿,而第三者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后,法院错误的认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能对抗第三者,仍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然保险合同不能对抗第三者,保险合同还有什么约束力呢? (未完待续)
(编者按:我所纪立平副主任担任中保财险沧州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十余年,整个沧州分公司的保险案件均由我所律师代理,我所有一个强大的保险团队。在代理保险案件过程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发现了大量的问题。2006年4月8日,在全国保险案件研讨会上纪立平律师应《人民司法》编辑部之邀,作了上述典型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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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说其是】
    中国人擅长谈判 中国人从小到大,都要忍受老师滔滔不绝的讲话和无穷无尽的宣讲,他们能够忍受没完没了的废话。而外国人往往会失去耐心。在谈判的时候,你最好学会长篇大论,可以一连好几个小时坐在椅子上,彬彬有礼地不断重复。谁先承受不了,谁就是输家。
——麦健陆
    民主从自觉排队开始
从中国人拒绝排队的习惯中能悟到什么?
可以悟到原因,也可以悟到结果。
原因是历史性的短缺,人多东西少,机会也少,不排队才能优先得到
他想要的,排队会被机会遗弃。
结果是拒绝程序,连排队这种最简单的程序都不要,遑论复杂的程序?
民主和政治文明从自觉排队开始。
——吴稼祥
    死刑的成本 死刑存在的原因就在于它残酷而可怕。死刑的目的是要告诫人们不要杀害生命,但是国家经常用死刑来剥夺人类生命的行为,却使生命变得无足轻重。经常性的死刑判决使人们对”剥夺生命“的恐惧变得越来越迟钝,他们会更轻易地杀人,这样又会增加死刑,增加死刑又会导致更多的谋杀,如此的恶性循环会周而复始地持续下去。
——丹 诺
     立法应忌惮法官 无论法官怎么样,他们总是人。明智的立法者决不把法官当作抽象的或铁面无私的人物,因为法官作为私人的存在是与他们的社会存在完全混合在一起的。明智的立法者知道,再没有人比法官更需要立法者进行仔细的监督了,因为权势的自豪感是最容易触发人的弱点的东西。
——罗伯斯比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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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提示】
公开感谢信也能侵犯隐私权!
利某患有一种难言之隐的病,慕名到A医院治疗,困扰利某多年的疾病,竟然完全治愈了,利某遂向A医院写了一封感谢信,信中介绍了自己的病情,治疗经过,还署上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院方收到来信后,将此作为宣传广告,张贴在了医院的醒目处。
A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利某的隐私权,由于感谢信涉及到利某的私生活,利某写感谢信给A医院只表明利某仅仅同意信的内容在A医院工作人员范围内公开,并不等于许可超出该范围而公开,对范围以外的人来说,仍然是一个不应公开的秘密。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戚局长、曹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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