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庙宇下的法律空间
——由京剧等一些传统文化元素引发的思考(二)
王 文 来

三:忍、揭竿而起与权利意识。
    王蒙先生的心头总有一个疑问:别的国家也曾被侵略或长期殖民过,为什么只有中国人叛变得这么多?能够组织起一个庞大的伪军?如果没有这些伪军的助纣为虐,面对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小日本在中国岂敢如此胆大妄为?中国的抗日战争又怎能拖延八年之久?! 我想从国人自身的角度去考虑,忍辱负重的民族性格和行为习惯是出现伪军队伍的基础性的原因。
    中国人是讲究忍的,而“忍”字的象形是人心头上悬着一把刀!所以这个字本身也带着危险的因素。我们的老祖宗特别强调忍的重要性:万事忍为上;小不忍则乱大谋;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因此中国的老百姓是最老实、最好统治的,除非到了忍无可忍的程度才会有所行动。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与封建社会漫长的几千年历史相比,农民起义的次数简直是太少了,周期也太长了。
    正是骨子里这种忍辱负重的思想,造成了社会对恶势力的容忍和滋养,形成了我们对权力的畏惧心理。于是我们看到,一个恶学生竟能让自己的同班同学天天为自己洗脚,一个小小乡长的淫威竟能逼迫打死自己狗的百姓为其狗披麻戴孝、爬行送葬(报载)!为什么流氓恶势力一茬茬像牛皮癣一样前仆后继、层出不穷,为什么我们的官本位思想这么严重,为什么权力的拥有者胆敢恣意骄横、为所欲为?这些都和我们‘忍’的特质有着直接的联系。
    但这里还有一个相反的现象需要我们探讨,那就是国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采取的方式。当忍耐到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程度,我们最容易采取的方式却是极端的——揭竿而起,与对方来个鱼死网破。上面所讲得受欺凌被迫洗脚的学生最后在忍无可忍时,在晚上趁对方熟睡之机举起了愤怒的铁锤;一个长期受公爹欺凌的妇女为了惩罚公爹竟杀死自己的亲生儿子,目的是让禽兽公爹断子绝孙!这就像日本人描述我们国民时曾说过的话:匪贼靠掠夺积累自己的财富,而老百姓一般是靠顺从匪贼给其提供财富求得自己的太平日子,而一旦匪贼横行致不能生存时,就转而去当匪贼。而不管是向匪贼提供财物还是去当匪贼,其做法都是被现代权利意识所否定的。
    如果我们没有权利意识,如果我们没有正确的、理智的维权意识,那么一方面社会在各个层面各个领域都缺少了最基层、最普遍的监督;另一方面社会最重要的秩序就会遭到破坏,导致我们的权益遭到侵害。权利意识是法治社会最重要的条件和标志之一。权利意识越强,社会越文明、越进步。从这一点上来讲,法律工作者依然任重道远。
四:面子、拔刀相助与犯罪。
    小的时候家里穷,总有一种吃不饱穿不暖的感觉,于是总是弄不明白,为什么家里仅有的一点好吃的非要等亲戚朋友来了给他们吃,却不给自己的孩子。现在想来父母之所以这么做除了表示对人家的尊重之外,恐怕还有好面子的心理:我们家有,我们家不穷!
    不独一个家庭,这种好面子心理已经融入到我们整个民族的血脉之中了。据说在日本,最好的建筑基本上都是学校。而在中国,最好的建筑却大多是政府官邸。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传承下来一种共同的心理,不管是有钱的地主还是窘困的贫农,把钱堆积到庭院的建设上却是各自义无反顾的共同选择。哪怕吃糠咽菜也要盖房子,因为房子是脸面,日子过的好坏,从房子上即可准确地判断出来。与此相联系,中国人讲排场也是世上绝无仅有的,大摆宴席、大吃二喝、挥金如土,无非是摆阔气、要面子。
    中国人讲究义气,但谁又能说清这义气里面实际上掺杂着多少“面子”的成分?义气可以说是堂而皇之粉饰之后的面子。许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实际上从心底是不愿去犯罪的,但正是因为面子,正是因为怕人家说不讲义气,不够哥们才去铤而走险的。因此中国人滴血结义最重要的目的恐怕就是,结拜的兄弟之间会锁上无形的“面子”锁链。而最可怕的是,义气也好、面子也好是不顾及法律和秩序的。
    中国人讲面子还体现在很多方面:都说中国女性重视贞操,把它视为生命,因此她们将要遭受强暴或已受到强暴后往往以死了之,实际上她们在乎的还是面子,包括她们的亲人在内。人要脸树要皮,面子都没有了,活着还有什么意思,还怎么去见人?还有,现实生活中因一些小事儿大吵大闹大动干戈,最后酿成惨剧的事经常发生,究其根本原因除去文化修养和素质之外恐怕还是一个面子问题。当着那么多人,他打我了,他骂我了,这口气咽不下去!我一定要找回来。你来我往,事态逐步升级,最后双方都是受害者。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特质,文化本身做为一个民族的气质和底蕴是不能用现代或先进的标准去衡量、去评判的。对个人或国家而言,经历是不能替代的。因此,我们没必要妄自菲薄,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我们的身后是一个浑朴沉厚的文化王国,但是时代前进的步伐是不能停止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周围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场经济、现代法治都需要我们转变观念,摒弃一些传统的糟粕。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赶上时代的脚步,我们的文化才有可能焕发出新的活力和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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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思考】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探讨
纪立平
三、三者险处理结果混乱的危害和根源
    虽然,我国是大陆法国家,法院之间、法官之间不用遵循先例,但相同类型的案件,在同一地区的上下级法院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在同一法院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这种状况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第三者、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来说,还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这种审判现状,既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更影响了第三者、被保险人和各地保险公司的切身利益。
    在尊重现实的前提下,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审判指导的现状下,对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探讨,解决目前的审判困境,就显得非常急迫和重要。
    要解决问题,首当其冲的是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什么会出现目前的法律适用混乱现状呢?问题出在立法上,是因为国务院对于道交法规定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相关配套实施条例迟迟不能出台,造成了法官对于道交法规定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属于保险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认识不一、看法不同。再加上,道交法实施之前第三者责任保险纠纷的案件相对较少,法官对于保险案件缺乏审判实践,所以出现了适用法律上的不统一。因此,立法上的不明确和欠缺才是问题的根源。
那么,保险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就是道交法规定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是法官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首要问题。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
    道交法规定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和保险法规定的第三者险,虽然都属于责任保险,但不是同一险种,不能混同。理由如下:
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
第三者责任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具有自愿性。
    道交法第76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可见,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机动车辆必须参加该保险;二、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
其次,两者的目的不同。
目前的保险公司都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是以赢利为目的,而强制第三者险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救助性和公益性。主要是国家为了弥补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遭受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设立的,因此,只能在总体上作到保本微利。
第三,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在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投保的机动车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对第三者在法律上不负有经济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也就不需要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道交法76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具有强制性。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
第四,两者赔偿途径不同。
第三者责任险对受损害的第三者来说,只能向责任人进行索赔,保险公司再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强制第三者险,保险公司要直接对受损害的第三者进行赔偿,从而及时、快捷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第五、两者遵循的部门法不同。
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则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
第六、险种分属不同的保险体系。
    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强制第三者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直接规定,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具有救助性,应该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配套实施,以确保每一个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能够及时得到社会救助,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应该属于救助险种。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见,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险种。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既然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具体实施办法,那么在国务院出台具体实施条例之前,任何人或任何组织无权认定或指定何种保险为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使是保监会也无权指定或认定,因为保监会的指定或认定超越了其职权范围,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规定,只有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实施后,赋予保监会指定的权力后,保监会才能指定,而第三者责任险是由保监会来制订实施细则,保险条款也是由保监会审批的保险。
所以,不能认定目前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强制第三者责任险。
    可能有人认为,现在的机动车辆都要求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不投保不允许上路行驶,所以,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这种认识非常片面,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是因为,目前道交法规定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还不到位,一但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社会又无法进行无偿的援助,将出现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的尴尬局面,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交警部门才要求所有机动车都应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便于交警部门妥善处理交通事故。所以这种强制是一种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是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强制。(未完待续)
(编者按:我所纪立平副主任担任中保财险沧州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十余年,整个沧州分公司的保险案件均由我所律师代理,我所有一个强大的保险团队。在代理保险案件过程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发现了大量的问题。2006年4月8日,在全国保险案件研讨会上纪立平律师应《人民司法》编辑部之邀,作了上述典型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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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谚】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德】马克思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美】道格拉斯

    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英】彼得.斯坦
    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   ——【德】洛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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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提示】
单位能以迟到为由辞退员工吗?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以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要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须由合同约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因为偶尔的迟到而解除劳动合同肯定是错误的。
建平提示:单位一般不能以迟到为由辞退员工。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戚局长、曹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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