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醒的头脑VS伶俐的口齿
——建平律师事务所首届辩论赛追记

    2006年8月26日下午,室外骄阳似火,溽热难当;室内唇枪舌剑,激烈异常。
    这是建平律师事务所举办的首次辩论赛,辩题是“清醒的头脑和伶俐的口齿哪个更重要”。正方贾海峰、封金良、刘若菊的观点是“清醒的头脑比伶俐的口齿更重要”。反方刘玉刚、陈更显、闫晓东的观点是“伶俐的口齿比清醒的头脑更重要”。在王文来主任的主持下,双方妙语连珠,异彩纷呈。
观点综述
    正方认为,清醒的头脑比伶俐的口齿更重要。主要理由为:
    古语云:沉默是金,雄辩是银。语不在多而在精。要做到“精”,必须有清醒的头脑来分析,来体会,来指挥,来提炼。清醒的头脑,就是指挥口齿的司令员。真正有才干的人,都是头脑清醒的人,他们知道自己什么时候该说,该说什么,说到什么程度。只要拥有了清醒的头脑,即便没有伶俐的口齿,也可以成为科学家、艺术家。“千手观音”的领舞邰利华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她是聋哑人,但在清醒的头脑支配之下,跳出了优美的舞蹈,给全世界人民最愉悦的享受。反之,如果没有清醒的头脑,再华丽的辞藻堆积出来的也不过是语言垃圾而已。一些人,小词儿一套一套,但由于头脑不清醒,所以处处惹祸,时时出错,授人以柄,贻笑大方。这样的人当律师,在法庭上信口开河,说些没有观点,逻辑错误的话,岂不让人笑掉大牙?伶牙俐齿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是一种才能,在清醒的头脑控制下,知道什么时候闭嘴,什么时候开口是一种更高的才能。
律师应该做到“能言善辩”,能言就是会说,善辩则是知道怎样树立自己的观点,怎样驳倒对方。善辩显然是清醒头脑支配下的辩论。“能言善辩”的最后落脚点当然是“善辩”而不可能是“能言”。
    反方认为,伶俐的口齿比清醒的头脑更重要。主要理由为:
    伶俐的口齿是指表达清楚、准确、流畅、灵活。清醒的头脑指头脑清楚。两者谁更重要,我们可以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中探寻答案。
三国时期,曹操挥师南下,诸葛亮出使东吴,与一般“峨冠博带”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舌战。由于其理足词严,口若悬河,群儒失色,最终促成联吴抗曹,蜀国江山得以稳定。在1955年的万隆会议上,周总理发表了极其重要的万隆演讲。其申辩不离原则,驳斥不失礼仪,确立了“求同存异”的外交方针,促进了亚非国家的团结。1941年11月7日,在莫斯科保卫战最艰苦的时刻,斯大林在红场发表了他一生中最成功的一次演讲。他那气势恢宏的讲话,极大鼓舞了苏联人民的战斗热情,直至取得伟大的卫国战争的胜利。1963年8月28日,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在林肯纪念堂前发表了他最著名的《我有一个梦想》。这次演讲对反对美国种族歧视、争取黑人自由平等作出了贡献。
就连拿破仑在将士疲惫不堪时,他也会发表震撼人心的蒙特诺特演讲,以激发战士的斗志;美国布什父子为发动海湾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也先后发表电视讲话,以极具欺骗性和蛊惑性的语言做动员宣传。
    在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社会节奏日益加快的今天,社会更需要上下、左右的联系和沟通,而其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言语的表达。
    事实胜于雄辩。伶俐的口齿可以使语言动人心弦,可以代表整整一代人的共同心声,可以激发百万人的战斗热情,可以蕴涵劳动者的美好理想,可以闪耀渊博的学识和迷人的魅力。
    反方同时认为,头脑清楚不一定口齿伶俐,而口齿伶俐应当头脑清楚甚至是聪明绝顶,伶俐的口齿是内外兼备的表现。
针锋相对
针对对方的观点,双方你来我往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精彩较量不断呈现。
正方:清醒的头脑如大树的躯干,伶俐的口齿如大树上茂密的枝叶;清醒的头脑如人的躯体,伶俐的口齿如华美的外表;清醒的头脑如计算机的软件,伶俐的口齿如计算机硬件。
反方:首先这种比喻并不恰当,软件、硬件同样重要,缺一不可。
正方:科学家因为拥有清醒的头脑所以才有伟大的成就。
反方:科学家的聪明是智力发达,与头脑清醒即正常的理智状态是不同的。纪晓岚急中生智向官吏要球靠的是伶俐的口齿和聪明的大脑,而非一般孩子的清醒状态。
正方:傻子的自言自语,糊涂虫的喋喋不休不过是自然界的噪音。
反方:正方根本没有真正理解伶俐的含义,伶俐一指聪明,一指灵活。伶俐的口齿是表达能力强,不是胡说,乱说。傻子的自言自语,一些人的信口开河不是真正的口齿伶俐。1982年邓小平与撒切尔夫人会晤,其发表的“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的讲话。其伶俐的口齿,铿镪的话语令国人振奋,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一般的意义。
正方:邓小平的口齿不能说伶俐,他之所以有如此的言语,是基于大国的实力和自信。
反方:美国的比尔·盖茨、香港的李嘉诚、水稻之父袁隆平均有伶俐的口齿,均为大成功者,而陈景润获得了成功,但没有口才,所以说,人才未必有口才,而有口才一定是人才。
正方:清醒的头脑与伶俐的口齿孰重孰轻,有一个最有说服力的经典的故事:青蛙和小燕子比赛数数,看谁能最快数到十。结果小燕子只顾叽叽喳喳地数,青蛙只数了一句:“二五一十”就取得了胜利。
反方:青蛙违反规则,把数数改成算数,不是真正的胜利者,说明其头脑不清醒。
正方:解说员韩乔生可谓口齿伶俐,但若不经过清醒头脑的指挥,也会作出“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的解说,从而贻笑大方!
反方:律师的头脑是清醒的,而表达能力是参差不齐的。如果你肚子里照火笼——心里明白,表达起来就像吃瓜子——吞吞吐吐,黄鼠狼过水田——拖泥带水,甚至茶壶里煮饺子——有嘴倒不出,你如何展示才能,得到他人的认可?
正方:就象我们今天的辩论大赛,如果反方没有清醒头脑来指挥自己的口齿,或指挥失灵,就很可能支持了正方的观点,成为正方的辩手,岂不闹出笑话?
反方:在律师中举办本次辩论会,足见伶俐的口齿对于律师从业的重要性!
……
最后总结
    相互辩论后,双方代表进行了画龙点睛般的总结发言。
    辩论赛进行了2个小时,旁听的律师也积极参与其中,发表观点,自觉形成两个阵营,现场精彩不断,掌声不断!赛后,纪立平副主任对选手的表现做了精准的点评,经评审组讨论决定反方获胜。
    王文来主任在总结中对参赛选手的表现给予了肯定,表示比赛达到了预期目的,同时道出了清醒的头脑和伶俐的口齿的辨证关系,强调作为律师,不仅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还要不断磨炼自己伶俐的口齿,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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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思考】
法院理应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关于法院收费办法改革的一点思考
贾 海 峰
    也许是作律师的惯性思维,总感觉打官司法院收取诉讼费是天经地义的事,从不考虑收费办法是否合理,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但近来,我对法院的诉讼费收取办法有了自己的一些新的看法。
    法院为什么要收取诉讼费?普遍的观点是:谁启动诉讼程序就要承担诉讼的成本,同时也是为防止当事人滥诉,浪费国家有限的审判资源,况且,如果当事人滥诉,诉讼费用滥诉方承担,不会增加胜诉方的负担,所以,这种理论听起来非常科学,也很完美,法院虽然是确定是非曲直的地方,但也不能胡乱诉讼,增加法院工作人员的负担。问题的关键在于,二审法院诉讼费的收取有时便显得不太合理,让我们仔细的剖析一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民诉法对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并没有设置法定条件,上诉权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法定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存在是否滥诉的问题,是否属于滥诉应当是一审法院在立案时应审查的事情,不属于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当然,我并不是认为法院不该收取诉讼费,而是认为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费办法。
    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从该条文可以看出,上诉案件被维持原判,上诉人败诉,上诉人应承担二审诉讼费,从而防止滥诉,这种情况尚可以滥诉理论勉强解释。因为,案件败诉的原因是当事人本身是无理的一方,就不应该再让二审法院浪费审判资源,所以,问题既然出在上诉人身上,上诉人就应该为自己的错误买单。但如果问题出在法院身上,难道也让当事人买单吗?一审裁判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应该发回重审,而从案件发回重审法定情形来看,案件被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除了出现新证据的情况)不是当事人的问题,而是一审法院的问题。案件事实不清,一审法院为什么不查清事实再判决呢?违反法定程序更是法院的问题(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如果一审法院有问题的案件和维持原判的案件(一审判决没有问题)采取同样收费的办法(事实上也是如此),岂不是让当事人掏钱为一审法院的错误买单。当事人掏钱买单的后果如果是依法改判,纠正了一审判决,当然幸甚之至;如果案件被发回重审,当事人可能还要面临第二次或第三次买单的尴尬局面。所以,这种不管一审法院裁判结果的质量采取同样收费的收费方法,会将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判决的成本强加到当事人身上,是一种极其不合理的收费办法。
    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这是道德和法律对人的双重要求,司法机关作为法律守护神,其行为更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如果对司法机关的要求比一个自然人还要低的话,司法机关如何去给当事人评判是非曲直。只有对这种不合理的收费办法进行改革,才能树立司法权威,才能真正体现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当然,改革不但涉及到法院自身利益的问题,而且会拨一发而动全身,肯定会涉及到整个法院系统及其其它部门,应该进行系统的思考和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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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说其是】
    程序应有相对稳定性 程序从来不是完美的,不可能运送令每个人都满意的结果;但是如果因为这一点,就拒绝已经协商确定的程序,那么就永远不可能有程序,没有制度的积累和完善;程序可以修改,而且应当修改;但一般来说,如果没有重大的必须即刻修改的错误,那么我们就必须勇于承担起经由自己曾认同的程序获得的自己不喜欢的后果,因为程序是重要的,因为制度是重要的。
——朱苏力
    罪与非罪取决于法律 法律决不把有罪或无罪的事情,只是听凭法官的良心和法官随心所欲的意志来决定,而是坚持对法官说:“如果你们没有确凿如山的证据,你们就不要判罪”。
——罗伯斯比尔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无效 绝大多数刑事被告人确实是有罪的,当一个刑事被告的辩护律师为一个确实有罪的委托人辩护时,有时最现实的途径可能就是对政府起诉。这就是美国独特的司法制度“排除规则”,即陪审团或法官不能考虑采用那些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无罪,并非因为对被告是否真正有罪的疑问,而是因为被告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发展中的排除规则开始把注意力放在警察和检察官的行为是否导致了这种值得怀疑的口供,而不仅仅是注意被告有罪还是无辜。有了这些,被告的辩护律师就可以在法庭上控告政府。如果警察和检察官被认定侵犯了被告的第五修正案权利(禁止政府强迫任何人在任何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反对自己),那么被告的供词就是无效的,被告应予以释放。
——德肖微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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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提示】
避免买房后遗症 户口状况应查明
在二手房买卖中,居住房屋内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时迁出,会直接影响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卖房人在房屋出售后应当将户口从原有房屋迁出,只有这样买房人才能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该房屋。但在现实生活中,卖房人往往由于种种原因拖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这就使得买房人的户口迟迟不能迁入,从而影响子女升学等一系列问题。买房人一旦碰到这种情形,既难以要求公安机关强行将卖房人户口迁出,又无法直接要求法院强行将卖房人户口迁出。因此,双方可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是很必要的。比如:逾期一天迁出户口承担多少违约金或者留有部分房屋尾款,待户口全部迁出后再付。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戚局长、曹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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