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精选】醒的头脑VS伶俐的口齿
    编者按:“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仿佛一夜之间,博客已像天使般来到我们身边,抛却身上的功名,卸去所有的面具,人们通过博客倾诉着,靠近着,激动着……从本期开始我们将选登一些博客精品,让大家感受一下博客的温度。


没有法律的后果
戴 景 月


    朋友串朋友,坐一块介绍一下在哪里发财是必须的,有时觉得自己有些另类,像我所在的地方有近二十万人口,法官就二十人,也算是闹了个万里挑一。因为很多人没见过法官,好容易碰上一个就琢磨自己和法官是否应该有关系,琢磨的结果往往是不应该,理由也实在:我是普通老百姓(其实他手包里的零用钱都是论万的),我不犯法,和法院没有买卖。还有进一步发挥的:法律有什么用,咱不惹事,法律管不着。
    法院的工作还真是俗话说的“民不告,官不究”。很多人一辈子没有打过官司,没有踏进过法院半步,法官也不挑他的理儿,这些人和法院有关系没有,当然有,但是说起来复杂,非要说清楚显得自己当法官多重要似的,而且不说清楚也没有什么大碍,就不说了。
    可您要是非得认为自己是不犯法条的老百姓,法律管不着您可就大错特错了,举三个例子:
    您是有车一族,气派!不管是汽车,自行车还是三轮,您是步行一族,健康!不管是走着,跑着还是爬着,您出门就得上马路,您是守法的好老百姓,行路靠右边,红灯停,绿灯行,您不犯法,法不管您,您看警察就是马路上的电线杆,可这警察要真是电线杆,漏子就大了,他什么也不管,准定有人违法,闯红灯,走错道,说不定一声不吭就冲您来了,好危险哪。
    您不上马路了,就在家种地,出了村口不远就是您肥得流油的十亩承包地,年年风调雨顺,您又勤快,一个丰收挨着一个丰收,粮食可着肚子吃;沟里是您的一大群小尾寒羊,秋后卖几只,明年的零花钱就有了。晚上您心里解气地骂着拿了大把工资又没什么用的法院院长,老婆孩子热炕头去了,可早晨您煳撸着装满了粘粥咸菜大馒头的肚子一到地头就奇了怪了,邻居坏三正领着他二十个把兄弟掰您的嫩棒子呢,肯定不是学雷锋,是放抢了。哎呦喂,打架您不是个,法律又让您给废了,没处告状去,那羊可以赶家养着去,这地可卷不起来呀,熟了庄稼就归坏三了,以后这日子可怎么过呀。
    得了,忍了,回家不出屋,好在粮食还多的是,到老也吃不完,可您别把户口本扔了,那是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证据,您要不是公民就没有公民权,那可玄了,文化大革命的时候您跟着红卫兵批判过一个托洛斯基,是苏联的大官儿,后来犯罪,斯大林说饶他不死,判个剥夺公民权,判决一出,马上有个人抡根铁棍子朝他脑袋招呼,打死了也没偿命,因为没有公民权的人和没有主的鸡鸭猫狗是一类,他出什么事法律也不管。
    您可听明白了,法律不是管您的,而是时时刻刻护着您的,您活得滋润的时候没感觉,要是有个马高蹬短您就觉出来了。
(本文作者系孟村县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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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驿站】
那堆木头根本不需要搬动
钟 硕


    二战期间,在德国某农村,人烟稀少。有一位老人,生活得很安宁。一天,一位头戴礼帽、手提皮箱的男人在他家院子的栅栏外徘徊,一脸的焦虑和沧桑。
    老人观察良久,然后走上前去对那男子说:“先生,你是否愿意帮我把栅栏里的木头扛到那边的角落里去?我老了,扛不动了。”男人眼睛一亮,连声答应,脱去风衣礼帽,很卖劲儿地把木头扛过去并摆放得整整齐齐。
    那天晚上,客人心情愉快地在饭厅里与主人共进晚餐,热烈交谈,讲起战争结束各自的打算。乡村的傍晚是多么的安静,两个男人的说笑声在晚风里播撒得很远。最后客人酒足饭饱地又踏上他漂泊的旅程……
    整个战争期间,城里逃难出来的饿肚子的人很多,老人家里的那堆木头无数次地被从院子的两头来回扛过,而每搬一次,就会有一个客人与他共进晚餐。
其实,那堆木头根本不需要搬动。
    我的心曾被这个故事深深地触动。在他们成长的环境里,在他们生存的环境里,在他们融进血液的文化中,有如是的一种心肠:当一个人有能力帮助他人时却小心地把自己的优越感掩藏或化掉,给受助者创造一个机会,从而使他觉得自己的受助是因自己付出而得到的报偿,心安理得,并不蒙受一点儿难堪。
试想,这是一种何等仁慈而平等的心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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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谁是真正的肇事者
——闫广峰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评析
刘 若 菊


灾难发生……
    2005年2月3日晚,在106国道文安县境内,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驶入公路隔离沟内撞在隔离墙上,造成车辆损坏,后排座的两个女人死亡,前排座的两个男人郭某和闫广峰重伤。3月17日,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03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交通肇事,负事故全部责任,闫广峰和死者无责任。4月13日,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推翻原认定结论,重新作出了第053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闫广峰交通肇事,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等人无责任。闫广峰因此被刑拘、逮捕、起诉、审判……
    争议焦点:郭某和闫广峰谁是真正的肇事者(司机)?根据现有证据能判决闫广峰有罪吗?
    之所以产生谁是肇事者这样的争议,是因为本案系外地车单方肇事案件,文安县交警部门并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没有拍照片确定驾驶员,更没有提取任何检材。这就使得有关人员混淆视听有了可乘之机,也给最终查清此案带来困难。可以说,这一严重后果的产生完全是交警部门不负责任的结果。
    十赴文安:2005年4月份,我接受闫广峰亲属的委托担任闫广峰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我询问了作出038号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了解到确有部分证据支持038号认定书。之后又调取了双方的病历,查看了车辆损坏情况的照片,还向当事人、知情人了解了案件情况。此外,我还多达数十次向不同的司机以及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咨询一个相同的问题:如此肇事的情况,如此车损的情况,司机身体哪个部位会受伤?副座上的人会受怎样的伤?……
    通过充分了解,我对该案有了清楚的认识,并形成了坚定的内心确信:闫广峰是冤枉的,郭某才是真正的肇事者!基于此,本辩护人作了无罪辩护。
唇枪舌剑:
控方认为:根据证人证言可以证明事发后副驾驶位置的人是清醒的,司机是昏迷的。而郭某是清醒的,闫广峰昏迷。因此认定闫广峰肇事。
辩方认为:这条“用清醒和昏迷来确定肇事者”证据链是人为制造出来的,根本不能成立。这些证人证言都是在038号事故认定书被撤销后才出现的,有极大的人为因素,而且与此前所提供的证言相矛盾。辩方强调,人证是可变的,不可变的是车损和伤情。根据车损和伤情完全可以确定谁是肇事者。
分析本案伤情和车损,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郭某胸腹肺挫伤,形成膈疝,这与方向盘被挤压变形向下严重弯曲的事实相符,正是在外力作用下司机胸腹与方向盘的互相挤压造成了隔肌破裂形成膈疝的伤情,以及方向盘下二分之一明显弯曲的车损,这一伤情和车损的对应关系证实郭某处于驾驶员位置,是肇事者。
(2)闫广峰之伤为多发性头面损伤,符合处于副驾驶位置的人因为缺乏方向盘的阻挡,头面部撞击前风挡玻璃所致。这与车损中的前风挡玻璃破碎,副座前的机盖上有大量血迹的事    实相吻合,证明闫广峰在事发时处于副驾驶位置。
    控方还认为: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后司机位置的靠背上留有大片血迹。廊坊市公安局的物证检验鉴定书极强力支持驾驶员靠背海绵上、方向盘把套上血迹为闫广峰所留。由此可认定司机是闫广峰。
    辩方辩称: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一是检测程序不合法,二是送检物来源不合法。因为检材并非现场提取,而是在事发之后,车辆已提走,交警部门已失去对车辆的控制之后。且部分送检物由当事人提供。因此该DNA鉴定已失去合法性。另外,该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控方的主张。因为闫广峰之伤均在头面部,后背没有受到任何损伤,如果闫广峰坐在司机位置上,恰恰不能将自己的血留在司机靠背上。这个血迹是闫广峰的也并不能得出闫广峰就是司机的结论。
法院判决:
    2006年1月6日,文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闫广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闫广峰不服,提出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辩护律师重新修改了辩护词,但仍是无罪辩护。2006年10月31日,文安县法院作出(2006)文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被关押了545天的闫广峰被无罪释放。
案后感言:
    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的判决是正确的,它采信了辩护人的主要观点,认为“归纳双方出示的证据可得出,司机位置的人昏迷较高大,副驾驶位置的人清醒较瘦小,即昏迷瘦小的人在司机位置也在副驾驶位置,清醒高大的人在司机位置也在副驾驶位置,证据之间发生严重矛盾,且不能得到合理排除。关于廊坊市公安局和公安部的物证检验鉴定书,鉴定书均强力支持驾驶员靠背海绵上、方向盘把套上、座套靠背上沾染的血迹系闫广峰所留,此情节足以认定,但该鉴定肇事车内的检材均是在该车脱离办案机关控制后的时间提取,进而使人产生合理怀疑,而且驾驶座靠背等处留有闫广峰的血迹还不能直接证实发生事故时是被告人闫广峰驾车”,于是依据我国刑法所确定的“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作出了上述无罪判决。
    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目的和前提,而不冤枉一个好人更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所必需的。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是完全符合立法精神和刑法基本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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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谚】 ——建平律师事务所首届辩论赛追记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英]洛克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 
——贝卡利亚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卢梭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
【建平提示】
2006年
丈夫卖房妻不知 合同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丈夫背着妻子将夫妻共有的房屋买掉的事情,建平律师提示您:该买卖协议无效。
    虽然丈夫和买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也未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但是由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不拥有全部的处分权。丈夫未取得房屋共有人(妻子)的同意,擅自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侵犯了妻子对该房屋共有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这里提醒买方注意:买方负有对合同标的物的产权审查注意的义务,不能认定其有理由相信丈夫出卖共有房屋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外,因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如果因此而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由丈夫和买方共担。
    律师建议:对于共同共有的价值巨大的不动产,最好在权利登记证书中明确把夫妻双方登记为共有人。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戚局长、曹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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