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大宜为下”
郭 景 岭


    成语“大宜为下”来源于老子《道德经》第六十一章:“大国者,天下之下流……故大国以下小国,则取小国;小国以下大国,则取于大国……大国不过欲兼畜人,小国不过欲入事人。夫两者各得其所欲,故大宜为下。”其本义是指如果较大的国家以谦下的态度对待较小的国家,则会受到较小国家的拥戴,从而使自己变得更加强大。
但细品这一成语的内在含义,如果将之用于人和人之间关系的处理上,不更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吗?
    “人”作为大千世界、茫茫宇宙中的一分子,本来渺小得无所谓有、无所谓无了;而作为“人”中的每个个体,短短几十年,赤条条地来,赤条条地去,对于自然世界来讲,还真是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但作为一种智慧生命,人却有其他生命体所不具备的一种本能,那就是无休止的贪欲和掠夺性。正是基于这一本能,人类拼命改变自己周围固有的自然存在形式,千方百计将本不属于自己也根本不可能带走的东西据为己有,并美其名曰“财富”,以此作为炫耀的资本。也正是基于这一本能,人和人之间在名利场上拼命地进行着你争我夺:或发奋图强,努力工作;或趋炎附势,欺下媚上;或恶语伤人,诬陷排挤;或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究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要让自己显得(最起码要让自己内心中觉得)比别人强,比别人高,比别人“大”。
    但不管怎么说,在人和人之间的争斗中,毕竟有人胜出了,变得“大”了;而有的人则失败了,只能处于“下”。但问题是,“大”的和处“下”的毕竟还要生活在一个地球上,争了半天,彼此还是谁也离不开谁,那怎么办呢?“大”的和处“下”的又该如何相处呢?这里就有个学问了。
    有一种变得“大”了的人对自己的“大”理解得很深刻,他们深知自己所谓的“大”其实本就无所谓大,只不过是对“下”而言才显得“大”,而且如果没有了“下”,他们的“大”也就根本不存在。因此,他们把自己比喻成鱼,而把处“下”的人比喻成水,在处“下”的人面前,需要时总表现得很谦下。很多时候,他们都吃苦在先,享乐在后,和处“下”的人相处得水乳交融,有滋有味。这种人一般被处“下”的人称之为高尚的人,每每想起,总会发自内心的喊一声:“能够和他相随,一生不枉此行了!”
    还有一种变得“大”了的人,虽然不如前一种人对自己的“大”了解得那么深刻,骨子里总感到自己比别人“大”,但他们也毕竟知道,自己的“大”,是在“下”的衬扶下才呈现出来的,如果不处理好与“下”的关系,很可能自己的“大”终会失去。因此,他们在处“下”的人面前,也往往表现得很谦和,并工作得很卖力,而且也确实让很多处“下”的人获得了真正的好处。这种人一般被“下”人称之为值得尊敬的人,内心中虽有些许距离感,但每当提起,总是要说一句:“和他在一起,感到很荣幸”。
    也有一种变得“大”了的人,外表和骨子里都能透露出他们自我感觉的“大”,尽管看不上处“下”的人,但他们也知道,他们的“大”根本就离不开“下”,所以他们在处理与“下”人的关系上也很注意分寸,虽然关系不可能太融洽,但言语和做事上也尽可能让处“下”的人能够接受。这种人一般被处“下”的人称之为善于逢场作戏的人,内心虽不可能把他们作为朋友,但闲谈时偶尔也会露出一句:“还行吧”。
    不管水平高低,应该说前三种人都是懂得“大宜为下”这个道理的,他们没有把处“下”的人看成对立面,而是把处“下”的人看成是自己能够成其为“大”的基石。因此,这三种人在生活和事业中一般不会出现大的闪失,往往能够取得成功,赢得赞誉,获得善终。在历史长河中,这种例子不胜枚举。
    最让人不能忍受的应该说是第四种“大”人,他们好像只是为了追求“大”而生存。为了变得“大”,他们可以不择手段;而一旦变得“大”了,则在处“下”的人面前,立即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睥睨一切,猖狂至极的中山狼嘴脸,大有“天是老大、我为老二”之态势。他们内心中不但不把处“下”的人视作他们成功的基石,而且经常把处“下”的人看成可以随意愚弄的傻瓜。这种人一般被处“下”的人称之为无耻小人,生活中能躲开尽量躲开,实在躲不开了,有可能表面上恭维一二句,但一转脸,就忍不住啐口吐沫:“呸!什么东西!”
第四种人,听起来虽然觉得可恨,但在我看来,他们其实很可怜:
    首先,这种人为了变“大”,总在动着心机:如何与比自己更“大”人拉上关系?如何把与自己有竞争力的人排挤出去?如何包装自己,以使自己变得更“大”?……如此种种,总是处于一种紧张的心态下。因此,他们会活得很累。
    其次,这种人为了保住自己的“大”,为了能够在处“下”人面前继续摆出骄横跋扈、不可一世之态,一贯的做法就是在比自己更“大”的人面前始终显露出一副卑躬屈膝、奴颜媚骨之相。因此,他们会活得很苦。
    还有,这种人从骨子里就从不把别人当成朋友,与别人相处时总是以利益为中心,由此必然会因利而和,因利而分,因利而恼,所以他们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朋友。因此,他们会活得很孤独。
    最后,这种人由于为了变得“大”而不择手段,必然会伤及周围的人,长此以往也必然会遇到同样的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因此,他们会活得很危险。
可见,凡不懂得“大宜为下”这一道理的人,即使真正“大”了,生活起来也是很没意思的。
    扯到这,本不想再罗嗦下去了,但总觉还缺点什么。如果再深层次地领会一下,人的本能就是为了追求“大”,但当真正变得“大”了后,却又要为保住自己的“大”而不时地为“下”,这不与自己的本能追求又相违背吗?细细想来,忍不住想说一句粗话:人啊,真他妈没劲!
感慨过后,突然又想起老子在《道德经》中所讲的最后一句话:“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为而不争”!一生之中该干嘛干嘛,但却又不与别人争大。既然不争“大”,也就无所谓处“下”!不卑不亢,潇洒一生。多么至理的名言!
妙悟及此,我不禁对老子敬仰得五体投地了。
(作者系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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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驿站】
谁偷走了我的春节
王 文 来
    腊月二十六还在北京开庭,心里直埋怨为何要把庭安排到这个时候,可等从北京回来才发现我已经没有我曾渴盼了那么多年的春节了!父母都去了另一个世界,没有人再盼我回老家,没有人在等着我给他们买过年用的东西,我还无法适应城里的春节!我心中的春节怎说没就没了呢?
    春节前自己回了一趟老家,给哥哥姐姐们多少买了点东西,这是自己在父母走了之后给自己定的新规矩,一是想去看看他们,二来也是情愿让这回老家的惯性长时间的延续下去,还有就是,我知道,过年了,父母会惦记着他们,要遂父母的愿,我当然要去看看他们才是。
    老家是在三十午后去给祖上上坟的,于是三十清晨,贪床的我便早早的醒来催着妻儿起床,然后便是和儿子去街边买鞭炮,以便去父母的坟前燃放。每次看到车后备箱里满满的鞭炮,妻子便在一边嘟嘟囔囔地直说我们在糟践钱,她哪里知道,可怜的我已把每年在坟前为父母烧两张纸,放几挂鞭变成了自己今后最重要的过春节的仪式和寄托了!纸燃烧、鞭燃放的时间越长,感觉和父母亲近、相通的时间越长!这个时候我会沉静下来,让燃烧的火苗、鞭炮的震响和火药的气息,告诉我的亲人:我们来了!我们活得挺好!只是永远也想不明白你们为什么会离开我们!为什么咫尺之遥,我们却是无法相通的两个世界!
    回到老家才十点,孩子们在忙着贴对联,我来到父母在世时住的老房子里,这里曾是每年这个时候人最多、最热闹的地方,这里曾是我每年幸福团圆、亲情和快乐姿意流淌的地方,可今天却只有孤零零的我一个人。端详着父母的遗像,轻声告诉他们:我回来了!竟控制不住自己放声哭起来……
    每年到回家的日子,娘总会一大早便跑到不远的村口去等候我的。而且还想告诉她有可能告诉的所有的老乡们,恨不得让村上所有人都知道她的孩子今天回来!于是每次回家时总有一帮乡亲在那里陪着她等我,见面后那些乡亲们便帮着往家弄那些我带来的东西,一边走一边可劲儿地夸我,而我则搀扶着老娘朝家走。后来有了车,娘眼神也不好了,每次回家到村口时便有老乡们告诉她:快回家吧,你儿回来了!于是娘便自己急着往家赶,到自己家院子外面时我也正好到家,还是娘俩互相搀着进屋,然后还是娘急着告诉爸爸:三儿回来了……
    高海涛去年在老家过春节看到有没回家过年的孩子时曾纳闷地问自己:春节了他们为什么不回老家过年呢?是啊,春节就应该回家,因为那里有父母。在我的印象里只有一年是因孩子小没有回老家过年,其他时候都是无一例外的回老家的。而且是都回去,一个也不能少!虽然妻子曾企图抵抗过,但就像看足球和我抢频道一样,看我那宁死不屈、视死如归的样子也只好屈从了。
    随着父母的相继离去,春节也突然不再属于我了!没有了父母做的那些特有的年饭,不用再遵从那些遵从了几十年的程序和习俗,尤其是没有了父母在那儿让你守着、让你看着、让你疼着,那还叫过年吗?还有幸福可言吗?春节为什么竟然沦落到这般境地了呢?
我知道日子还得过下去,我知道人的一生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失去的悲剧过程,只是这样的丧失太无奈、太苍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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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断案】
编者按:读史可以明志,品人可以明心。从本期开始,我们将介绍一些历史上著名案例,目的在于让大家借鉴古人的智慧,了解古代的法律,及由此折射出的历史和文化。
和尚借宿蒙冤,丞相暗访明断

——(宋)司马光 《涑水纪闻》
    向敏中丞相在长安任职的时候,有个和尚天晚路过村舍,请求借宿,主人不许。和尚请求住在门外车厢中,主人同意了。当夜有强盗进到这户人家,从墙上带一个妇女和一包衣物跑出去了。和尚当时还未睡着,都看见了。他想,刚才借宿没有被主人接纳,后来才勉强住下的,现在主人丢失了媳妇和财物,明天一定要把我拘送县府法办。于是乘夜逃跑,不敢走原来的大道,在荒草野地里奔跑,不料掉进枯井。那个妇女已经被人杀害,尸体先在井中。第二天,主人跟迹搜捕,从井中得到和尚和媳妇尸体,就押送县府拷问。和尚不得已被迫假供:“同媳妇通奸,引诱她一同逃跑,又怕被人抓住,所以杀了她抛入井中。黑夜里,自己也失足跌进井中。赃物放在井旁,不知被什么人拿走了。”案子完结上报府里,府里也没有怀疑,唯独向敏中认为没有查到赃物,表示怀疑。他多次提问和尚,和尚都认罪,只是说:“前辈子欠她一命,没有可说的了! ”向敏中坚持追问,和尚才说了实话。
    向敏中秘密派出公差查访真正的凶手。公差在村间小店里吃饭。店家一个老太婆听说是从城来的,不知道他们就是公差,问道:“那个和尚的案子办得怎样了?”公差哄骗她说:“昨天已经在街上用杖打死了。”老太婆叹息着说:“如果抓住真正的贼人,又该怎么办呢? ”公差说:“官府已经错判了这个案子,即使抓住盗贼也不敢再办了。”老太婆说:“这么说,我讲出真情也没有什么害处了。那个妇女是本村少年某甲杀的。”公差问那个少年住在哪里? 老太婆指出他的住处。公差们上门拘捕,抓到了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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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说其是】
    法官该做什么 一个法官除了极端尽责地执行法律,除了机巧地解释他业务上的诡计以外,难道不还该做一枚可以探测心脏的钢针、一块可以测出灵魂中含多少杂质的试金石吗?
——大仲马
    教师与律师的穷富之因 要成为一个优秀的教师,必须花费时间去学习,必须具备天资、知识和勤奋,至少要与成为一个伟大的法律和医学从业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相等。但是,优秀教师的报酬与律师或医生的报酬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因为教师这一行业里充满了靠公费培养起来的穷人,而另外两种行业则多数是那些靠自费接受教育的人。
——亚当·斯密
    平等的另一面 民主社会中,没有任何人——无论他有权势还是没权势——拥有豁免权,可以不被辱骂和冒犯。在一个追求种族平等的国家里,这一原则尤其重要。
——德沃金
    生活·情感·历史 当生活尚未表达和表现时,还未被思想制约,它是诗歌、不是历史。为了把诗性传记变为真正的历史性传记,就必须抑制我们的爱情,我们的泪水,我们的怒火(正像通常灌输给传记作者那样),必须探寻传主在社会与文明的活动中发挥什么作用;对民族史和人类史,对任何一组或多或少的事实,对任何一种事件,也应这样做;需要超越情感价值,或将情感价值变为思想价值。
——克罗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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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提示】
    拾得遗失物必须归还,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南皮吴某:我捡到李某五万元现金,但是没有还给他。现在他把我告到派出所。我想咨询的是,我是不是必须归还他五万元现金?如果不归还我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复: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匿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四条规定:“拾得物毁灭、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故你应该归还李某五万元现金;如你拒不返还,李某可以以侵权为由把你诉至法院,由你承担侵权的责任。更为严重的是:你很可能构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建平律师提示您:拾得物必须归还!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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