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时代律师何为?
傅 国 涌


    11月19日,“新华社”发表了一篇关于《中国人权展》的评论,与以往习见的官样文章有些不同。比如其中提到,普及人权教育首先是针对掌握公共权力的人,“要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人权教育”,因为他们最有可能“侵犯”和“践踏”人权,这便说到节骨眼上了。再如“全社会的人都能起来维护自己的人权”的说法,也是值得欣喜的。
    要真正建设尊重人权的国家,必须每个人都起来维护人权。但在此过程中,千万不可忽略律师这个职业能发挥的独特作用。远的不说,近年来,大凡有些影响的维权个案,哪一个当中没有律师的身影?律师协会出面给律师制定的游戏规则,之所以对律师介入“群体性事件”进行限制,正是看到了律师这一角色的重要性,生怕“不听话”的律师不按上面的意志行事,自搞一套,以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职业伦理,为那些“不听话”的芸芸众生提供强有力的道义和理性支持,从而给强势集团、利益集团出难题。它们之所以千方百计想把律师这个最需要自由和独立的行业牢牢地控制在不可逾越的圈圈内,就是清楚地看到了律师在当今社会的独特价值。毫无疑问,在通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路上,律师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可以想见,在皇帝口含天宪、可以任意剥夺一个人生命的年代,是不需、也不会有律师的。在“打伞和尚”主宰山河、四海翻腾云水怒的年代,律师绝没有存身之处。律师天然地是与一切专制、与无法无天不相容的。作为文明社会的产物,律师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它的使命就是人权保障。它是社会文明达到一定程度后才会出现的。上世纪30年代初,头角初露的青年律师史良在上海开律师事务所,在她办公室的桌上摆放着一个醒目的银盾,上面就镌刻着“人权保障”四个字,她以此自勉,要做一个合格的律师。我们现有的12万执业律师是最近二十多年间,在很不正常的环境下弯弯曲曲地生长起来的,从年龄上说,大致上是三代律师,屹立在中国律师界、屡败屡战的张思之先生已年近八十,年龄最小的律师不过二十多岁。可他们所面对的完全是相同的命运。思之先生如此说:
    “按说我们有三代之差,但是我们这三代人同一个命运,命运注定了我们这三代是开路的一代,我们还是开路的,我们绝对不是应该享受成果的那一代。既然是开路的,你就要跋山涉水,你就要披星戴月,特别要紧的是你要敢于牺牲,该玩命的时候你就要玩命,我绝对不主张作无谓的牺牲,但是该玩命的时候绝对要玩命。”
    律师这个职业有自身的特点,他不仅要尊重现存法律,更应该尊重法的精神,他需要尊重逻辑,更需要尊重事实。在执业之时,很有可能遭遇错综复杂甚至风险莫测的情况,能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水平,能不能最大限度地守护良心底线,是回避,是苟且,是顺从强者的意志,还是坚持自己独立的立场,守卫职业荣誉,对于每个律师都是一种人生的考验。思之先生所说的“玩命”绝非高调,不是离开律师的职业岗位去玩命,不是在专业领域之外冲锋陷阵,而是在律师这个位置上玩命,是以自己对专业精神的把握和理解,在具体的个案中体现职业良心。这是一种脚踏实地的努力,一种贴着地面的行走,不是在天空中飘飞,不是用无数漂亮宣言代替一个朴素行动的那种选择。
    我喜欢他在2005年11月致北京市律师协会那封信里的表述,那是仗义执言的一个文本,是对当代律师命运、地位和处境的一次深入剖析。对于不能保护律师的《律师法》,不能为律师说话的律师协会都有一针见血的洞见,可以说字字辛酸,句句沉痛。但其中并不是弥漫着一种悲观、绝望。作为律师,处处洋溢着一种清明的理性,一种硬朗的现代律师风格,还有几分知其不可而为之的悲怆和壮烈。这封信不仅应该载入中国律师史,也应载入21世纪的言论编年史中。在他看来,不仅律师,还有律师协会,至关重要的就是独立精神。缺乏独立性,就失去了主心骨,不过是任人宰割的羔羊,不过是说话带“奴”腔的传声的“八哥”。 他在这里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面对黑铁一般坚硬的现实,律师何为?律师如何站在自身职业的角度应对这样的时代?
    我以为律师的价值首先就在于他的独立性,同时,律师只有在自己专业的位置上才有可能发挥出更大的力量。在西方社会,乃至在民主化的台湾,都有律师从政的大量先例。但在民主还没有降临的国土上,对于绝大多数律师而言,他们的目标不应该是转行从政。这绝不是说,律师不需要关怀社会,不需要为自己栖身的时代尽一分力,而是说律师有他自己尽职、尽力的地方。换言之,律师有自己的职业定位,律师的道义理想更应该在专业领域中体现出来,而不是超越自己的专业。
    律师面前的这条路上,注定了荆棘,有断崖,也可能要“玩命”,有“牺牲”,但这样的“玩命”和“牺牲”毕竟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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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视野】
公平博弈达成妥协的利益是最大利益
徐 迅 雷


    这是一个利益的世界,这是一个纷争的时代。在每个涉及利益的领域,需要博弈的陀螺转动起来.平等谈判、公平博弈,最终达成妥协,其结果便是各方可以接受和获得最大利益;大处如是,小处如斯,概莫能外。
    朝核问题六方会谈3月22日暂时休会,这已是第六轮了,可见谈之不易。那么巨大的事,那么艰难的事,总要“谈”,说谈判也好,说会谈也罢,总是在台面上博弈,不断旋转、不断前进。这回涉及朝鲜被冻结资金问题,那是非常直接的利益,所以不见得比那“核去核从”的弃核问题容易。
    联合国安理会3月24日表决制裁伊朗案。六国公布了提案最终版本,这个一揽子制裁措施,是安理会五个常任国及德国经过充分博弈达成的。这时“口水战”也起来了,美国防部长盖茨说不惧第三场战争,而伊朗总统内贾德当然说不怕美国动武;“口水战”也是不见面的一种博弈。然而,一个国家若是始终不参与国际社会的对谈,放弃面对面的博弈机制,是难以为国家赢得最大利益的;“不怕任何制裁”之语,奋勇是奋勇,但有拿百姓利益充“灰”之嫌。
    在我们的山城重庆,有座孤岛般耸立的“最牛拆迁房”,最近因媒体广泛报道,在国人视野里孤岛般耸起。正是由于博弈机制不尽完善,历经三年未能开花结果,倒是长成了“史上最牛的拆迁房”。那价值超过百万的“孤房”被“开发”成了“空壳”,户主损失自是巨大;而开发商也说,迄今损失已超3000万。这就是谁都没有获得好处。
    缺乏一个良好的博弈平台、没有一个完善的博弈机制,那么“强制”就会跑来填补空白、“暴力”就会光临同你握手。曾经在上海,有家“动迁公司”为了催逼拆迁户尽快动迁,纵火烧死了房主年迈的父母,两名纵火者后来被判死缓(2005年8月25日央视“马斌读报”)。如今在苏州,也因拆迁,一拆迁户在自家用刀砍死了两名拆迁员(3月24日《新京报》)。这样你死我活的人间悲剧,与终极利益最大化的“和谐拆迁”相距十万八千里。
    在诸多领域,没有博弈,就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效率均衡,就没有利益增进。美国法官思想家、《联邦党人文集》三作者之一的约翰·杰伊有句名言,提出了一个哥德巴赫猜想式的难题:“过去的历史表明,将正义运送到每个人的家门口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如何以一种有益的方式做到这一点,就远不是那么清楚的了。”是的,如何把正义、公平、财富等等利益运送到每个人的家门口,如今对于我们来说依然是个民生难题。但过去的历史也已表明,平等谈判、公平博弈、协商和解、达成妥协,是一种有益的方式。
    比如劳资双方的谈判博弈。去年9月央视《新闻调查》有一期是《走向谈判的工会》,给我印象甚为深刻,是说南京工会组织,力助企业员工通过谈判来提高工资、保障权益;有家企业劳资双方谈判历时9个月,最后员工人均增资10%。工会是双方博弈的平台,亦是劳方谈判的助手。原来我们一说“劳资谈判”,就想到对立、对抗,其实谈判的实质是趋同,是妥协,是双赢,是和谐。从羞答答的“工资协商”,走向亮堂堂的“劳资谈判”,就把一条增进民生福祉的管道给扩大了。
    其实博弈过程中,若仅有“双方”不够,那可多方参与,朝核问题也是六方的会谈啊。在房屋拆迁中,可以有第三方参与对房子价值的评估,可以有法院帮助博弈双方达成妥协。法院的庭审辩论本来就是一种博弈方式,法院的加入,原本就是博弈的延伸,最终走向利益的裁定;只要是公开公平公正的裁判,那就是双方利益的顶点。有些地方强行规定法院“不受理”房屋拆迁一类的案件,那就是支持了强制、拒绝了谈判、损坏了利益、敲碎了和谐。
    博弈是有普适性的。官员的上任,代表的产生,亦需竞争博弈;竞选就是充分博弈的手段。无论那里,竞选中的种种博弈手段,只要不违法,就不必放大其所谓的“缺点”;譬如竞选双方都是平等、公开地向普通公民“拉票”、“拜票”,那又有什么关系呢。有序的竞争,好于无序的纷争,更好于“有序”的“不争”。
    种种博弈过程中,即使看起来“乱”一点,呈现的火药味浓一点,那也不可怕。只要有博弈的程序正义在,那就是“乱中有序”。乱中有序,远好于“似序无乱”。因为“乱”是表,“序”是里;因为“乱象”背后就是“万象”。鸡蛋不是子弹,西红柿也不是地雷;所以在某些领域,博弈一方即使拿“鸡蛋”“西红柿”作为博弈“武器”,那也不值得紧张。
    内政外交政治经济社会团体个人,都需要公平、充分、完善的博弈。既然通过公平博弈所达成妥协的利益是最大的利益,那么这个世界上其实没有人不愿意走上博弈之路。现实问题是博弈机制的缺位,所以今天我们最需要广泛建立良性的、竞争性的博弈平台,用于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如果只是制作一堆漂亮的法制陀螺放在社会的玻璃展柜里,那仿佛是将美味的火腿藏进安全的银行保险箱,终是废了两样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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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
历代的婚龄
    西周时期,通行的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婚龄。古人认为:男三十筋骨坚强,可以做父亲,女二十发育成熟,可以做母亲。
    此后,历代王朝关于婚龄的规定逐渐降低。春秋时期,齐桓公规定:男子三十成家,女子十五出嫁。越王勾践规定:男子二十不婚,女子十六不嫁,罪及父母。这是诸侯间为了争夺霸权,而采取加快人口增殖、增加劳动力和兵源的早婚政策。
    汉代曾规定:女子十五以上不出嫁者交五倍的赋税,强迫人民早婚,以至许多父母不懂得怎样抚养教育儿女,造成婴儿死亡率增高。
    西晋规定:女子年十七,父母不为其出嫁,由地方官吏择配。北齐时甚至把杂户中子女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婚嫁者全部征集服役。北周时男十五、女十三以上都要婚嫁。
    唐初为缓和社会矛盾采取休养生息政策,对婚龄有所放宽,规定:男二十娶,女十五嫁。唐中叶时降低为男十五以上、女十三以上皆听婚嫁。否则官府干预。此后,由宋至清,法定的婚龄都在男十六、女十四左右。
    进入近代后,法定婚龄逐步提高。民国民法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解放初期,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现在新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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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说其是】
    忏悔是一种美德 忏悔是一种善良,忏悔意味着自己能够将心比心,深深感悟到由于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带来的伤害;忏悔体现了一种责任心,是自己对自己行为的负责,而不是麻木不仁;忏悔是一种勇气,表明自己能够直面过错,而非胆怯地回避;忏悔是一种尊严,忏悔意味着不愿背着心理负担而偷生;忏悔是一种独立的反思能力,意味着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理性的分析。
——吴忠民
    法官打律师打出法治的悲哀 法官和律师共同肩负着维护法律实施、保障正义实现的责任,当法官掐住律师脖子的时候,他掐住的是一条人们通过法律获得正义的途径;当法官挥起老拳的时候,他砸碎的是人们对法院的信心;当一个法官可以掐住律师脖子挥舞老拳的时候,我们分明看到了法治的悲哀。我们应该知道,法官、律师队伍的法制水平,是中国法制建设的最基点,须知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过十次犯罪。
——毕诗成
    律师是高付出高收费的职业 我们把自己的健康托付给医生,把自己的财富,并且有时还把自己的名誉和生命托付给律师。这类事情不能随便托付给一个非常平庸或地位低微的人。因此,他们的报酬必须配得上他们在社会所应有的且与这样一个重大地位相称的信任。他们在接受教育时所必须付出的长久时间和巨大费用,与上述情况结合在一起,必然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劳动价格。
——亚当·斯密
    感恩与敬畏 人要有感恩之心并心存敬畏,律师更是如此。我们应当对所赐予我们的东西心存感激,对自己从事的职业心存敬畏。
——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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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提示】
前妻擅改儿子姓氏父亲可拒付抚养费吗?
    张某因与丈夫刘某感情不和而离婚,8岁的儿子由母亲抚养,孩子原来随父姓,前不久张某与李某结婚,并将儿子姓氏改为李姓,且去派出所、学校办了登记,刘某得知后非常生气,从此拒付抚养费。
建平提示您: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可见,张某擅自改儿子的姓氏不妥,刘某拒付抚育费亦不妥,均违反了法律规定。父母离婚,仅是夫妻关系解体,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续,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变更子女姓氏,应父母双方协商。否则,侵犯另一方的监护权。父母离异的,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这是法定义务,不得推卸,否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月19日,“新华社”发表一篇关于“中国人权展”的评论,与以往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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