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主权,还是要文明?
——老怪与老萨的一次虚拟对话
沧州老怪

    老萨走了,在那个阴冷的冬天。这样的消息、这样的结果会引发太多的思考和争论。说真的老萨是一地地道道的暴君,干了太多的坏事,但从地域情怀、民族主权角度想,我还是要为他打抱不平,就像是再糟糕的家人也不愿意让外人痛打一样;另一方面,从纯粹的人类文明和幸福的角度考虑,外力的强势介入、先进文化的侵袭对于相对闭塞、落后的民族和文明的发展又显然是大有好处的。这里面确实有一个价值判断和选择的问题。老怪和老萨的虚拟对话其目的无非想以此展示在不同的价值观左右下的思想碰撞。
    老萨:家乡的人民,穆斯林同胞以及所有爱好正义的人们,请不要为我悲伤,应该为我骄傲,他们不能让活着的萨达姆屈服,同样也无法让死了的萨达姆屈服!我的死、我的不死的魂灵将使我们的敌人陷于更恐怖、更无助的境地!我们将升入天堂,而敌人将在地狱里腐烂。因为我们是正义的!而正义是不可战胜的!
    老怪:你说得简直太好了,就像中国共产党党员李玉和英勇就义时一样的悲壮、一样的光彩照人。这些话也足以让一个地球之外的人为你去流泪,为你去战斗。可你为什么不问一问自己,你为什么被处以绞刑,为什么那么多人认为你是死有余辜?为什么看不到杜贾尔人由衷的欢呼和笑脸?你到底杀了多少人?你应该盘点一下你自己,在你执政期间你为伊拉克人民带来的除了没完没了的战乱和贫穷之外到底还有什么?
    老萨:你问得也太好了!这是我想得不愿再想的问题,也同样是我的敌人布什侵略我的祖国的全部借口。我首先要说说关于我暴君的评价。熟悉政治和历史的人都应该清楚,统治者是需要暴力的,所有国家的生存都是靠统治阶级的暴力来辅佐的。你们中国讲仁政,可你们哪一个朝代的统治者没有镇压过农民起义?没有血洗过威胁自己统治的异己分子?就连信仰共产主义的共产党人,一旦有异己的力量存在那也是杀人不眨眼哪!你们的斯大林杀过多少人?你们的文化大革命又有多少人死于非命?
    每个国家都有它的历史,其发展快慢是不一样的,不要总拿你们的现在和我们比。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富裕和文明程度不同,国家对暴力的依赖程度也是不一样的。“乱世出刁民”,“重典制乱世”这可是你们中国人的统治格言啊!为什么到了我老萨这里一切都变了呢?为什么所有人都不再宽容,包括那些绝顶睿智的学者?
    老怪:你说得很对,你当然可以统治,你也当然可以使用暴力,但你也同样不能不理解被统治者的反抗和斗争,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考虑,统治和被统治是推动历史进程的一对矛盾,被统治者的忍耐力、反抗情绪的凝结、力量的聚集都是一个量变质变的过程。正是因为你长期的暴戾统治,使得派系林立,民不聊生,进而失去了民心的支撑。历史就是这样,对统治者来讲没有暴力不行,但只有暴力也不行!也正是由于民怨沸腾,才祸起萧墙,布什这一觊觎伊拉克很久的黄雀才可能趁虚而入。因此从历史的角度来讲,这里面似乎没有什么对错之分,只是一种因果关系的体现。只不过你成了被历史所抛弃的“沉舟”和“病树”而已!
    老萨:提起布什我就气不打一处来!我可能真的有毛病,也可能真的是暴君,但这毕竟是伊拉克民族自己的事!是自己家里的事!这碍你布什什么事?又和你联合国有什么关系?布什以可能有化学性武器为借口公然侵略伊拉克,是对一个主权国家的侵犯,是对主权原则的践踏!主权原则是国际社会最基本也是最基础的原则,如果一个国家可以因任何借口越俎代庖去干涉另一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那国家之间的“公序良俗”就会被彻底颠覆,国际社会就会烂得一塌糊涂!我敢说,如果你们的毛泽东在世的话,他一定会拍案而起,挺身而出,并给予我们实质性的支援。所以我总觉得国际社会有太多的“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人”。我给你打个比方:你们的江青够坏了吧?但如果审判并处死她的是美国人,你们难道就那么解气?那么舒服?心里就不感到别扭?阶级仇民族恨是两个不同系统、不同等级的矛盾,你们总笑话你们的蒋介石“攘外必先安内”的混蛋逻辑,为什么到了我们这里就出问题了呢?
    老怪:从民族感情角度来讲我是理解你的。有一句话你可能不会特别反感,那就是:老萨该死,但处死他的应该是他的人民而不应该是那个可恶的布什!你再坏也主要坏在了自己家里,别人跑到家里打你也是别人的不对。而布什悍然发动的侵略战争也确实会给国际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副作用。但你想过没有,如果你依然在位的话伊拉克会是怎样的状况,以你的强势目前国内还没有和你抗衡的人,因此伊拉克人民将会长时间的在战火和饥饿中挣扎,你们的民族不知道还会在黑暗中徘徊多长时间,就像中国没有毛泽东一样!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战火还没有熄灭,虽然美国人还在那里耀武扬威,但伊拉克的民主、文明进程肯定会加快的。历史在很多时候、很多地方都给我们留存下了鲜活的事实和证据。比如南北朝鲜,比如中国的香港、台湾、澳门,或者从更深的层次讲,东德西德,东欧西欧。虽然从民族情感、国际政治的角度讲有正义非正义之分,但文明的浸淫和传播则是必然的也是无过错的!
    老萨:越说越离谱了!人区别于万物的根本就在于人是有思想有情感的,而人的尊严是人的情感中最敏感、最不可逾越的红线。没有了尊严人就会丧失一切的幸福感!因此人的气节,国家的主权是不能用财富、名利甚至什么虚无缥缈的文明来换取的!这就像人们常说的:女人变坏就有钱一样,你是坚守妇道过自己该过的哪怕是清贫的日子,还是甘愿沉沦过那种把尊严和灵魂交给别人的生活呢?我宁愿站着去啃树皮,也不愿趴着去吃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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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讲堂】
归属与利用

——物权法解读之一



    物权法将于今年十月一日实施。从媒体、专家、老百姓以及各个阶层、各个利益集团的反应来看,大家对之都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可以说,物权法是少有的大家都关注的法!是很少这么火的法!那么物权法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她到底对我们个人、对我们的社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18世纪时,时任英国首相的威廉·皮特说出了一句至今仍广为流传的话: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草棚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刮进房子,雨可以撒湿屋子,国王却不可以随意踏进。这最穷的人可以站在自己的草棚前对着不可一世的国王大声地说“这是我的草棚,我的家!”。这个比喻是对于物权法最经典的解释。强权并不能超越法理。其中蕴含的道理首先是一个财产归属问题,当然还有一个归属确定以后的保护问题。
    为什么在野外奔跑的一只兔子往往会有一群人在后面追?因为它是“野兔”,其归属未定!为什么集市上笼子里的一群兔子却没人去争?因为归属已定!再比如,未嫁的漂亮姑娘大家都可以追,因为它不属于任何人,每个男人都有同等的竞争机会。而嫁出去的妇女就不可以再追了,最起码不能明目张胆的追了!因为她已有了权利人。这就是一个归属问题。因此物权法首先要解决一个“这物是谁的!”问题,不然我们的社会就无法避免整体性的“兔子滥追”、“姑娘滥想”的混乱状态,同时如果我们依程序建造的房子别人可以随便居住,我们辛辛苦苦挣下的工资可以随意克扣,我们手里使用的东西可以随时被抢走,权利得不到法律的确认,那就会大大抑制和削减我们创造财富的激情,我们就不会安居乐业!
    此外,物权法还要解决物的利用问题。就是要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这是物的所有人自己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的需要。这一点连封建社会的“地主老财”都清楚。大家可以客观地想一想,地主致富的轨迹无非是------先种好自己的地,攒下钱去买那些没过好的人家的地,然后把种不过来的地租给那些没了地的穷人,结果是穷的越来越穷,富的越来越富,这其中富人把地出租、收取租息是贫富分化的直接原因,是地主致富的主要经济手段。这也正是土地革命初期为什么提出“减租减息”口号的原因所在。因此任何社会的穷富分化其根源不都是社会制度问题,也不是地主资产阶级多没人性,它与社会个体的能力和性格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所以我们应客观地、历史地看待贫富分化的原因,淡化阶级意识。同时对历史上的不同的阶级给予公正的评判。比如黄世仁和杨白劳这对冤家,你杨白劳(也许是杨白劳的祖辈们)不好好过日子,把地给过没了,租人家的地,欠了人家钱,那黄世仁为什么不可以去追偿呢?如果好好过日子的人得不到好处,那谁还节衣缩食、好好地过呢?那社会又如何发展呢?从这个角度来讲,任何社会的革命都有再行审视的必要!
    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将社会的所有资源和财富都尽可能多、尽可能快利用、流动起来,物权法对于如何依法充分的利用各种社会财产,如何让它发挥最大的效益都作了详尽而具体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里面。在这一点上我们的立法意图体现得特别明显。
    比如在担保物权这一部分。物权法扩充了担保物的种类,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应收账款、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等物规定为可担保的物。同时,对抵押物的范围采取了反面排除法(180条第1项第7款的规定,系一个开放性的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抵押”,体现了"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法治理念,极大地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
    所有这些变化,都充分体现了现代思维的痕迹。也是对大陆法系国家物权基本原则的颠覆,为什么要汲取西方发达国家物权法的精华,因为任何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社会资源的最充分利用,必然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市场习惯和制度(包括与之相连的法律规范)作保证。西方国家的担保法就是我们应该好好借鉴和学习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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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
历代司法(审判)机关及司法官名称
商朝 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 。
西周 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秦朝 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汉朝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 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南北朝 南北朝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
唐朝 刑部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 (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 地方司法机构, 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
宋朝 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
元朝 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混乱,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府州县四级
明朝 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省设按察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清朝 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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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提示】
丈夫受伤害影响性生活,致害者构成对妻子的侵权吗?
律师支招:构成侵权,妻子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致害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
1、从侵权行为的后果看,致害行为不但直接侵害受害人丈夫的健康权,而且间接侵害到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包括配偶之间的性利益。只要医疗机构出具诊断书,确认影响到夫妻性生活,在能确定致害人承担侵害健康权利的赔偿责任前提下,致害人承担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也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毕竟损害赔偿的终极理念是有损必赔。作为婚姻关系的双方,妻子和丈夫当然可以提出同样的诉讼请求。
2、在适用法律依据上,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内容是“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侵害婚姻关系的性利益,可以认定为是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法院可适用这一规定受理案件,作出判决。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戚局长、曹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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