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善 良 ” 的 绑 匪
刘若菊 高玲玲

    〖案情简介〗:2006年4月29日傍晚,沧县孙某、张某、刘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经预谋由张某驾车在沧县纸房头乡,劫持了11岁的小学生李帅。张某将李帅带到自己家中,安排其吃了晚饭,并让他写完了当天的作业。在此过程中张某后悔了,于当晚11点将李帅送到家附近,并打电话让李帅父母将孩子接回家。过后,张某投案自首。
    〖案件评析〗:孙某、张某、刘某3人的行为构成了绑架罪是毋庸置疑的,本案的焦点是3人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中止。本案中律师是以犯罪中止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辩护的,虽然未被法庭采信,但是笔者认为此辩论观点有着超出案件本身的意义。
    绑架罪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之一,其法定刑最低是10年有期徒刑,使绑架罪成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处刑最重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以及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绑架罪在适用中有一些疑难问题,很值得认真研究探讨,其中关于绑架罪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司法界有着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绑架罪的行为是单一行为,因为刑法中规定绑架罪的客观行为为“绑架他人”,而“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要求”是主观目的。因此,严格从刑法法条的规定来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就视为犯罪既遂。“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要求”只是行为人的一种内心活动,并不需要有相应的客观行为,故行为人是否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对绑架罪的犯罪形态没有影响。行为人未勒索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的,不属于犯罪中止;同样,行为人绑架行为实施完毕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勒索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也不属于犯罪未遂。这两种情形只能作为在量刑时可以酌定考虑的情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多采信此观点。此种观点的依据是:绑架罪是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就会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实质性侵害。如果以是否提出或达到其主观目的为要件,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利于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绑架罪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因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或其他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绑架罪的行为必须有绑架人质和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要求的行为。如果只绑架人质而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只能构成绑架罪的未遂或中止。因为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未完成的犯罪而不成立犯罪中止,不加分别地一律认为构成犯罪既遂,在有些情况下会导致量刑过重,这与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本可实施完毕的犯罪的精神相违背,也是不合情理的。本案就是一个适例,被告人张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说是比较轻的,被告人已经控制了人质,如果就此认定被告人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即使其将人质主动放回也必须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是罪刑不相适应。复合行为说则认为这种情形可成立犯罪中止,对其应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不仅与刑法确立的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的精神相一致,而且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笔者较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要求”,但主观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一般无法深入其内心进行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去推断其主观目的。但是一个绑架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不只绑架罪一个,如行为人可能是绑架后出卖,若被绑架人是妇女、儿童,此时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也可能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此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由此可以看出,绑架行为实施完毕后,其犯罪类型尚未确定。如果以绑架行为实施完毕作为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无疑会造成将绑架罪与其他犯罪的混淆和司法实践中定罪和量刑的混乱。因此,笔者认为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的客观要件也是复合行为,行为人只有实施绑架行为和提出勒索财物或非法要求两种行为,才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在实施这两种行为过程中,也就是绑架行为完成后,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要求提出前,行为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成或者自动放弃犯罪,即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另外从保护受害人方面说也应该视为犯罪中止,因为绑架本身并未给受害人造成实质的伤害,法院量刑的轻重,也许会直接决定下一个绑匪是被感化还是被迫强化暴力,既然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停止犯罪行为,结果都差不多,绑匪可能会更加无顾忌地“将犯罪进行到底”。
    此外,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讲,犯罪分子要达到犯罪目的所要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客观的,只有实施了所有预想的犯罪行为,才可能实现其犯罪目的。比如绑架罪,只有实施了控制人质、勒索财物的犯罪行为才会是一个完整的犯罪的客观方面。因此,在犯罪分子预想的达到其犯罪目的的所有行为未实施完毕之前,因自己的主观原因,可实施而不再实施犯罪行为的,应视为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本案张某等3人的行为虽已具备《刑法》第239条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但其犯罪尚处于可继续实施的状态中,即三人可直接或间接地向李帅的亲属勒索钱财,或者进一步加害于李帅。但张某生悔悟之心,并及时付诸行动将小李帅放回。而且,这一中止行为彻底、有效地避免了直接或间接勒索钱财或进一步加害被害人的犯罪继续,其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果不以中止认定此行为,那么,按照绑架罪的既遂,量刑的起点刑是10年以上。这势必造成量刑的畸重,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不相适应。而张某3人已经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已很轻乃至已消除。从轻处罚也已达到刑罚关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所以张某等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中止,有利于鼓励行为人的迷途知返,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分化和改造;有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使更多的被害人在犯罪中止中受益,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小,防止危害后果的进一步发生;也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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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驿站】
为 自 己 减 刑

施香美


    一位朋友几年前进了监狱。有一次我应邀到监狱为犯人们演讲,没有见到他,就请监狱长带给他一张纸条,上面写了一句话:“平日都忙,你现在终于获得了学好一门外语的上好机会。”
    几年后我接到一个兴高采烈的电话:“嘿,我出来了!”我一听是他,便问:“外语学好了吗?”他说:“我带出来一部六十万字的译稿,准备出版。”
他是刑满释放的,但我相信他是为自己大大地减了刑。茨威格在《象棋的故事》里写一个被囚禁的人无所事事时度日如年,而获得一本棋谱后日子过得飞快。外语就是我这位朋友的棋谱,轻松愉快地几乎把他的牢狱之灾全然赦免。
    真正进监狱的人毕竟不多,但我却由此想到,很多人正恰与我的这位朋友相反,明明没有进监狱却把自己关在心造的监狱里,不肯自我减刑、自我赦免。
    我见到过一位年轻的公共汽车售票员,一眼就可以看出他非常不喜欢这个职业,懒洋洋地招呼,爱理不理地售票,时不时抬手看着手表,然后满目无聊地看着窗外。我想,这辆公共汽车就是他的监狱,他却不知刑期有多久。其实他何不转身把售票当作棋谱和外语呢,满心欢喜地把自己释放出来。
    对有的人来说,一个仇人也是一座监狱,那人的一举一动都成了层层铁窗,天天为之而郁闷忿恨、担惊受怕。有人干脆扩而大之,把自己的嫉妒对象也当作了监狱,人家的每项成果都成了自己无法忍受的刑罚,白天黑夜独自煎熬。
    听说过去英国人在印度农村抓窃贼时方法十分简单,抓到一个窃贼便在地上画一个圈让他呆在里边,抓够了数字便把他们一个个从圆圈里拉出来排队押走。这真对得上“画地为牢”这个中国成语了,而我确实相信,世界上最恐怖的监狱并没有铁窗和围墙。
    人类的智慧可以在不自由中寻找自由,也可以在自由中设置不自由。环顾四周多少匆忙的行人,眉眼带着一座座监狱在奔走。老友长谈,苦叹一声,依稀有锒铛之音在叹息声中盘旋。
舒一舒眉,为自己减刑吧。
除了自己,还有谁能让你恢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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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幽默】
律 师 看 情 书
面对女友情意绵绵的情书,律师却看出了截然相反的意思,不信你看——

 “我的甜心”
对象不明。发出邀约或承诺,必须针对特定的主体。
“爱你一万年”
显然是无法履行的义务,无效条款,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为了你,我宁愿背叛我的父母和家庭,今生今世,我只爱你。”
违背社会的伦理习俗,无效条款。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我对你的海誓山盟,天地为证。”
见证或公证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律师或公证机关。
 “我会给你最大的幸福。”
约定不明。不同的主体对“幸福”的内涵理解不同。
 “那天清晨,我来到你的窗前,默默地说:“如果你也爱我,就请打开窗”后来,你的窗子真开了,我感到太幸福了。”
重大误解。早晨,开窗几乎是每天必做之事。
 “如果你和我生活在一起,我会当牛做马,包揽一切家务。”
显失公平,可撤销条款。夫妻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你不答应,我会在我们相识的小河边,悄悄结束自己的生命,当我的鲜血染红了小河,那是我对你爱的证明。”
首先,一方以威胁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其次,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剐。”
这两种承担责任的形式,都违反法律规定。
“爱你的小辣椒,于无眠的雨夜。”
没有标明本人有效证件上的姓名和明确的时间,不符合证书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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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展台】
沧州市燃气总公司
    编者按:2002年建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已与100多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并在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彼此相依的伙伴关系。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借助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将每位客户向社会展示,并以此促进建平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沧州市燃气总公司始建于1976年,原名为沧州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处,80年代中期更名为沧州市液化气公司,2002年11月更名为沧州市燃气总公司,2004年3月由公用事业单位性质改为国有企业,1977年4月开始供应液化气。2001年7月开始供应天然气,2004年元月开始供应压缩天然气,2004年5月天然气加气汽车业务开始运营。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总公司已成为国有中型一级企业,总资产达2亿元。
    2002年,韩新民总经理走马上任,他带领领导班子及全体职工开源节流,开拓市场,在天然气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靠自己的努力,硬是杀出一条血路,不但赢得了市场,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更为市委、市政府分忧解难,为沧州的老百姓造了福。近年来,燃气公司连续6年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和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2004荣获全国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会组委会颁发的重视安全管理示范单位称号;2005年荣获全国优秀企业。总经理韩新民也多次荣获省、市先进个人,受到政府的奖励和表彰。沧州晚报曾多次大篇幅的对此予以报道。沧州燃气总公司已成为河北省公共事业领域,特别是天然气行业的一面旗帜。
总经理:韩新民 电话:0317—3023280
公司地址:沧州市清池大道(原南北大街)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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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
历代的婚姻规定
商朝: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但国王及贵族却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
西周:婚姻关系三原则及“六礼”、“七出”“三不去”
三原则是: 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为: 纳采、问名、纳吉(卜得吉兆后定婚)、纳征、请期、亲迎;“七出”(男方可以离婚的情况)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男方不可以离婚的情况)是指: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三国两晋南北朝:严禁士庶贵贱通婚
唐朝 :
(1)尊长主婚权,违反者,负刑事责任。
(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3)婚姻限制原则:同姓不婚。
(4)七出、三不去、义绝、合离。“义绝”为唐朝强制离婚的制度。夫妻互殴对方之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对方近亲属,以及双方近亲属互相杀害者均为“义绝”。“合离”是指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可以自愿离婚。
宋朝:禁止五服之内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禁止。
元朝:结婚必须定立婚书
明清:婚姻上,家长的权力分为教令权和主婚权。其中主婚权在明清时期在法律上正式得到承认。在继承上,实行独子惩珧的制度。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戚局长、曹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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