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理解、尊重、支持是法律共同体真正成熟健康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建平之声》创刊已经近60期了,在她成长的每一天里都得到法律共同体成员的关注和关爱。云水先生系沧州司法界的领导,却对小刊呵护备至,今专门寄来大作,我们荣幸之至。此外,于靖处长作为资深检察官、公诉处处长也走进建平论坛,这些都会鼓励我们将《建平之声》办得更好!
【建平特邀】
一群重情重义的人
云 水
    此前,通过《建平之声》了解了他们——建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
    感觉中,这是一群有文化的人。当然,这不仅仅是指他们都接受了良好的高等教育,能够笔下生花,写出或优美、或严谨的文章,还因为文章中所散发出来的人文精神,还因为在工作之中和工作之外,他们精心营造着一种文化氛围,在这种精神和氛围的陶冶下,他们朝气蓬勃、亲和凝聚。
    感觉中,这是一群很理性的人。长时间所接受的法学教育,经年累月所处理的一起又一起错综复杂的案件,使他们能够而且必须保持清醒冷静、严谨理智。唯有如此,才能拨开重重迷雾,去发现客观真实,才能在唇枪舌剑中攻防自如,占得先机。他们不能感情用事,因为感情不能超越法律;他们不能冲动,因为冲动的后果,可能会落入陷阱。
直到这一天,读了《建平之声》特刊上的一组文章,我深深感到,除了有文化、很理性之外,他们还是一群有情有义、重情重义的人。
    为了一位不幸因车祸逝去的同事,他们敞开了感情的闸门,一任哀痛、惋惜、怀念汇成的江河宣泄奔涌。这些文章不是宣传先进事迹的报道,不同于遗体告别时的生平介绍,没有盖棺定论的评语,没有过度的溢美之词,却是情真意切、饱含感情。一行行文字是源自内心的一行行泪水,一篇篇文章是一颗颗捧出来的心。文化素养帮助了他们,使他们的感情抒发得淋漓尽致。理性思维资助了他们,使他们把对朋友、同事的思念升华得至真至纯。他们的文字,不仅足以感动读者,如果真有灵魂,这位同事一定也会为之感动,为之欣慰。对这位同事生前未谋面相识,而在他逝去后却让我认识了解了他。他不是伟人,不是烈士,甚至没有政治意义上的先进事迹,他只不过是一个出道不久的律师,一个普普通通的人,而在离开这个世界之后,这些同事却用心血凝成的文字来深深悼念他、怀念他,使他在离世后,又让众多世人了解了他,使他享受人间难得的情义。
    当今社会,人们重视文化、重视理性,似乎也很重视情义,但很多时候情义却被夸张泛滥了。见过一次面、吃过一次饭便成了朋友;无论是否符合道义,共了一次事便成了“铁哥们儿”。但其中有多少是情趣相投、志同道合,又有多少是生死相托、肝胆相照呢?我们所看到的多是以利相聚、利去人散、人走茶凉。情义在人们心目中占的份量越来越轻了。这怪不得世人,因为工作生活的压力实在是越来越重了。
    也正因为如此,情义才愈发显得珍贵。这一组悼念同事的文章彰显了独特的人文价值。这些文章中体现出来的情义,将和文化、理性一样,成为他们成长、发展的土壤、水分和阳光,使他们更加充满生机活力。
    文来主任让我给《建平之声》写篇文章,很长时间找不到合适的题目,读了上期特刊,触动心灵,有感而发,算是复命,更是表达对建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这样一群有情有义、重情重义的人的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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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论坛】
检察官眼中的好律师(摘选一)

于 靖
    今天应文来主任之盛情邀请来谈一谈好律师的标准。之前,因工作原因一拖再拖实在抱歉,实际上更重要的原因是怕班门弄斧,贻笑大方。我在思索好律师的标准时,首先考虑的是一个好检察官的标准是什么。我想好律师的标准其实和好检察官的标准是有相同之处的。检察官和律师就像一对孪生兄弟,心灵感应,息息相通,共同点多于不同点。
    检察官和律师的关联,是立法在程序方面设计的一套规则。二者是不得不联系、不能不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的的一对矛盾的共同体。共同的方面,一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即在不同岗位上同样追求公平正义。检察官、公诉人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去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的安定、秩序,维护政党的稳固以及对人民利益的保障,但是否公平正义不能一个方面说了算,否则其本身就是不公平不正义的。只有具备了两种以上的力量的博弈才算真正具备了公平正义的程序要件。律师制度的出现是公平正义的必然,充分重视、发挥律师的作用,就是加重参加这种博弈的重要力量。因此律师同样也在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或缺少的修正作用。表面上看,法庭上下是对个案的角逐,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在一字、一词、一个事实、一个依据上的斟酌、争辩,实际上千千万万个、千千万万次的这样的争辩的积累铸造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基础。二是都属于“戴着镣铐跳舞”的行当,这也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原则,检察官、律师都不能摆脱这个“镣铐”。上帝不喜欢街舞、霹雳舞,它喜欢你戴着镣铐跳舞,这样上帝很放心,并且时常修改一下镣铐的样式,这便是人民设定的程序法的初衷。三也是最重要的,我们都在为百姓服务,我们工作的对象是百姓,工作性质是服务,这种认识直接影响着我们的出发点和态度。下面我说一下不同之处:一是两者占有的法律资源不同,公诉人具有先天的资源优势,公诉人可以对案件提前介入,提前阅卷,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可以随时提讯嫌疑人、传唤证人,就像在辩论赛中代表正方一样有先天的优势。而辩护方却在以上几个方面明显居于劣势。将于今年6月份实施的《律师法》已要求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审查之日起律师就有权查阅、复印全部案件材料,我想这应当是法律的一个进步。技术操作有待于研究,但进一步扩大律师的诉讼权力是提高案件的透明度、公平性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提高案件质量的最佳途径。
第二个问题谈一谈好律师的标准。虽然好律师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好律师还是有基本要求的。
    我认为,好律师首先应当是一个好人,好人要善良、正直、公道,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好人不一定是完人,不一定是英雄,不一定是高大全式的人物。最起码一生中所做的事情大多数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心底坦荡。好人也有缺点,但缺点应是无伤大雅的。
    我个人以为,做一名好律师可以用老子的好人的七项标准来衡量。
1、居善地。好人要住一个好的地方。古有孟母择邻而居。也就是说要有一个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哲学上讲环境影响人、改造人、造就英雄就是这个道理。我看在座的好友所在的建平所就是好的工作环境。这里既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又有团队旗帜的“建平”精神文化。《建平之声》特刊缅怀同仁贾海峰的文章,令我非常感动。感动于你们在共同生活、工作中结成的那份胜似亲兄弟、亲姐妹的真挚友情,感动于你们在社会大环境中通过拼搏打压创造的绿色生存空间。有这样一个环境,有这样一个舞台、有这样一群法律人聚在一起求生存、求发展,没有理由不干好工作,没有理由不迸发出自己的创造力,没有理由不辉煌。
2、心善渊。渊者!深也。是很深,看不到底,如果一个人的心真的可以让人觉得很深,那你就具备了两种功能,既是让人觉得深不可测而产生敬畏从而保护了自己,同时也以自己深远的心胸去包容别人,从而远望天下之大。
3、与善仁。所有的教派都是以仁者自居!所谓仁者治天下!以仁慈之心待人,故称仁者无敌。但这里的仁字是指给与他人有用的东西。做一名好律师,先有仁爱之心,还要是法律全才。既有仁爱之心,还得有施仁爱之才。当一个人、一个家庭遇到了需要求助律师的时候,对于当事人可能是终身难忘的塌天大祸,而我们在经历了太多的案件后,可能变得麻木,冷漠,更有甚者把当事人当成摇钱树,仁爱之心少了。当你为费用斤斤计较或者“拒载”,为路途远近犹豫不决,巧立名目收取各种“活动费用”,甚至乱许愿、讲大话、敷衍了事、无中生有、编造所谓的关系和活动时,你可知道,这是在自毁江山!因此仁爱之心长存是对当事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4、言善信。一言九鼎,言出必行!林肯做律师时,有人请他为一件诉讼案中理屈的一方辩护,他回答说:我不能做这事。因为到了法庭陈辞时,我的心中一定会不住的这样想,“林肯,你是说谎者,你是说谎者”。他坚持住了诚信,所以成为了伟人。一个人如果能够尊重自己的人格,而不肯为金钱放弃自己的操守,他就一定能成为社会中重要而有力量的分子。
5、政善治。何为政?说大了是指国之政事!是政治!说小了是指家之琐事!律师要和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三教九流无不涉足,做到灵活机动且一碗水端平,自己又洒脱自如,的确是一种境界!这是做好律师的第五要素。
6、事善能。能者,能力,能量也。有一位有学问的人曾经说过,在现代的人类事务的活动中,构成能力的重要因素是——敏捷。律师在执业中对当事人的需求能当日料理清楚的,就不要等到明日,要把这种理念养成习惯。
7、动善时。当你具备了以上六个方面的要素,缺少的就只有时机了,同时也要具备洞察时机的能力,把握好时机快速出击,做到时到而人到 ,时不到而人不到!律师也是一样,你不可能样样都是一流的,要用自己的长处抓住典型案件坐自己的王位,打自己的品牌,才是聪明之举。(待续)
(作者单位: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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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思考】
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交融、在碰撞
——有感于于靖处长作客建平论坛
孟 祥 坡
    星期六是建平所例行讲课的日子。3月22日这天,我们有幸请到市检察院公诉处于靖处长做客建平论坛,点评检察官眼中的好律师。讲课效果是显著的,律师从中深刻领悟到自己负担的使命,律师的职业定位及检察官群体与律师群体的对立统一关系等等。其中的亮点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
    法律职业,《不列颠百科全书》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和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对于其他职业如书记员、法律文秘等可否归入这一行当,人们有所争执,但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律师职业属于法律职业,却是人们普遍的认同。由这些法律职业构成的统一整体,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
    人类的智慧是伟大的,人认识到单个主体由于主观因素的影响,处理问题时很容易专断任意,而且单个主体力量有限,不易解决复杂疑难问题。于是乎,人类创设了分工合作制度,现在职业分工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分工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秩序的有序稳定。职业分工的智慧延伸到司法领域,相应产生了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律师职业、仲裁员职业等等。
    《法官法》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监察权的检查人员;《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审判人员行使中立审判权,检察人员行使控诉、监督检察权,律师为他人辩护代理诉讼。三种职能分工构成司法制度构造的主体。这一构想是完美的,但制度的设计运行却不是尽善尽美。
    可能缘于司法服务于政治的要求,在政治不稳定,严重暴力犯罪频发的时代,需要公权力的强大,对那些社会不安定因素进行打压。于是法官检察官权力被放大了,律师的权力缩小了。 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官行使国家检察权,法官检察官被赋予国家公权力。于是法官、检察官运用国家权力可以得到案件中涉及到的任何材料,他们与行政级别挂钩,眼中已没有公民、律师的身影,一种傲慢无理、粗暴的官本位工作作风在运行着。律师是社会职业者,凭借着自己的法律知识、技能为当事人服务,他们会见难、阅卷难、出庭难,自身安全无法保障。司法机关动辄以影响政治安定,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不确定原因,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律师在法官、检察官面前全然没有尊严,需要察言观色、谨小慎微来处理案件和案件司法者的关系。假如律师的权利是无法保障的,那么当事人的权利也就更无法保障,那么律师职业是悲哀的,律师制度就是徒有虚名。
    国家法治在进步,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已成为关注的重点。法律的权威在树立,完善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确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培训机制在建立,法律群体职业意识、职业理念正在形成,更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即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所有这些因素都在推进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律人有了统一的法律语言,统一的法律知识结构,统一的法律思维方法,统一的法律推理逻辑,统一的法律价值认识,共同的法律信念,共同的法律理想,以及对法律职业无限的忠诚与热爱。
    他们认识到了彼此的存在,认识到没有对方的存在我将失去意义,认识到彼此在整个法治中的位置,认识到共生共荣的关系。从此他们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支持工作,摆脱以往那种你辩你的我审我的工作方式,他们在不同位置发挥着自己的作用,用这种职业认同诠释着共同的工作指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治是渐进的,它需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律师法》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等等。从此律师的权利更有保障,所有这些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在交融碰撞的结果,更是职业共同体不断完善的过程。
我们深信,律师职业的未来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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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提示】
你知道义务帮工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吗?
义务帮工在我国是一种文化现象,义务帮工一词很好理解,即无偿的帮助别人劳动,如帮张家盖房,替李家犁地,给王家结婚帮个人手。是社会成员互帮互助的体现,对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详尽的规定:
首先是义务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
一、帮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
(1)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常常是指遭受人身意外事件,造成人体伤害,被帮工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帮工人帮工的,帮工人坚持帮工,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虽然对帮工人遭受的人身损害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并不是说帮工人的损害和自己没关系,无论怎么说,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是被帮工人受益了,根据公平原则被帮工人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对帮工人予以补偿。
二、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遭受第三人侵害。
(1)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人身伤害的有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在不能确定第三人或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其次是义务帮工人在帮工中致人损害。
(1)在一般情况下,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行为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
基于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主动帮忙的只有被帮工人明确拒绝才属于此情况。
(3)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建平律师提示您:在义务帮工中遇到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分情况、分对象、分责任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法律一直在维护着受损者的利益。(孙国征)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戚局长、张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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