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视野】
高压塔上高峰会 论法长智见精神
——《民营视界》法律圆桌企业风险防范讲座侧记
    6月23日,我所王文来主任应邀出席《民营视界》杂志开办的“法律圆桌”讲堂。讲堂设在沧州区域最高点——高达148米、拥有电缆生产线“世界之最”美誉的河北宝丰线缆集团高压立塔上的会议室。就是在此塔上,这家专业生产各类型电缆的高科技企业,成功研制出我国第一根500千伏超高压交联电缆,使我国成为继德国和日本之后第三个掌握此项技术的国家。作为一种见证,此塔也成为宝丰集团企业形象的一种标志。
    本期“法律圆桌”的主题是“如何签订一份好合同”,由沧州市工商联主办,河间市工商联和河北宝丰线缆集团协办。河间市四十多家企业领导荟萃一堂,带着对法律的热情和困惑,与王主任面对面坐在了一起。河间经济起步较早,曾在沧州独占鳌头。九十年代中期,德州企业界曾经兴起学沧州的热潮,学沧州实际上就是学河间。但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局限,河间经济一度有所回落。但良好的市场传统和固有的打拼精神让河间人没有气馁,几度风雨之后,河间电缆重返优势位置,继续领航全国电缆行业。
    此次有着“高度”纪念意义的活动,旨在进一步增加河间市民营企业的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讲堂分为讲授和问答两部分。在主题讲授中,王主任围绕着“如何签订一份好合同”这一企业高度关注的焦点,把大量的案例和多年的工作体悟融入相关法律条例,从提醒企业经营者要具备合同意识到签订合同时一些具体的注意事项以及有关格式合同所应该被了解的内容,生动而严密地进行了讲述。因为每天的经营都离不开合同的订制,与会人员听得极为认真并做了记录,结合自己企业的情况进行着思索,这种听讲的同步更加说明随着法制社会的完善,法律与经济已经有了越来越紧密的内在联系,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已经成为企业经营者们迫切的需求。
    在互动交流环节,企业家们也证明了这种现状。有的企业更是坦言,因为对经营行为的法制化不够重视,曾经遭受了种种损失;有的因为过于倚重业务员的个人行为,制度制订不规范,业务员一旦出现变动,便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和危机;有的在签订合同时因为没有重视管辖地的约定,出现纠纷时,本来有利的局面却受到诸多因素的牵制,以至最后输掉官司……
    一些企业家还把面临的法律困惑提出来,请王主任当场进行剖析。最后他们纷纷邀请王主任再来河间,要求他不但为企业经营者普法,还要将法律意识传达到具体的工作人员,并希望王主任早日把这些知识点辑印成册。
    这次活动充分说明企业界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和渴望,以及法律普及的现实性和迫切性。企业家们针对以往由于漠视法律对企业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纷纷表示:今后企业之间要加强团结,形成合力,用心学习,更新观念,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进而把守法遵纪的行为转化为生产力,为河间经济再创辉煌。河间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刘殿清同志应邀出席并作重要讲话。他指出,此次培训活动很及时、很有必要。河间市委提出“一年一个新变化,三年一个大变化,五年再造一个新河间”的奋斗目标,目标的实现要靠在座的企业家们进一步开拓奋进,同时增强法律意识,使自己的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站稳脚跟,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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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是承揽还是雇佣
邱 岳 成
事件
    2005年9月某日凌晨,冯某与毛某一起跟随薛某的货车到某砖厂卸煤灰渣,后冯某在砖厂内草丛中休息。2点许,宋某被砖厂邹会计叫醒推场地,宋某称推土机无大灯,无法工作。邹会计说用手电照明,送煤灰司机说用大灯照着,宋便驾驶铲车去推,大约一小时后完工,结果将在草丛中休息的冯某轧伤。住院180天,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后因各方对赔偿有异议,冯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宋某、砖厂赔偿其损失共计约8.5万元,后续费用另行处理。
争议
    诉讼中各方均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薛某认为:薛某与冯某不具有雇佣关系,而是将卸车任务包给毛某,卸车费80元,是毛某找来冯某,二者系承揽关系,故对冯某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责任。宋某认为:宋某受雇于砖厂,宋某的工作均受砖厂指示,宋某与砖厂系雇佣关系。且事发当时宋某认为不具备作业条件,系砖厂强令作业所致,宋某无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对宋某致冯某的损害赔偿均应由砖厂赔付。砖厂则认为:砖厂与宋某系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根据《解释》第 条规定:承揽人致人损害的,应由承揽人负责赔偿,庭审中宋某和砖厂均提交了双方达成的“铲车雇佣协议”,协议约定:宋某负责机房推土、推煤、炉灰等以及厂内所有零活。在机房正常生产中保证不误工误时。结算方式为每万块砖42元,正常工作中可支零用钱,年底一次性结清,一旦工作中出现误工等事,经济损失由宋某赔偿。
定性
    宋某和砖厂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那么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有什么联系与区别呢?
    雇佣关系的特征在于:1、雇员与雇主之间形成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完成工作。2、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3、雇佣关系中,工资的支付一般有相当稳定的周期(如月、星期等);工资额也一般有相当于该行业比较固定的标准。
    而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的特征为:1、承揽关系中,定作方与承揽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2、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3、承揽方可以将承揽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4、承揽方按合同完成某项工作,承揽合同的标的为物化的劳动成果,而不是承揽人劳动的本身。这种物化的劳动成果可以分为体力劳动成果、脑力劳动成果和复合型劳动成果。
结合本案,我们认为宋某与砖厂之间为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1)本案双方协议约定由宋某负责机房推土送煤以及厂内所有零活,可见,干什么活上诉人不能自行确定而受砖厂指示,听从安排。并且事发当天也是在半夜时间,砖厂邹会计将宋某叫醒去推场地,宋某只能听从安排去干活,符合雇佣的特征。
(2)承揽关系中定作物确定,而本案中宋某的劳动对象是厂内所有零活,没有确定的定作物,不符合承揽关系特征。
(3)法律规定了承揽形式,即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本案协议内容不在承揽的形式之列。
(4)承揽合同是利用承揽人的技术、设备和能力,而劳动只是手段,目的是物化成果。本案中宋某的劳动为所有零活,属单纯劳务。并且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不会租赁承揽人机器、设备,然后再交由承揽人使用。
(5)从报酬上看,双方约定每万块砖37元,是一种计件工酬,年结算也是工资结算的期限较长而已。双方的工酬约定符合雇佣关系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并且双方约定“不管柴油价格升降,不得上调或下调工价”该约定更说明了双方是雇佣而非承揽,因为承揽关系中,定作物的价格会随市场价格的变动而涨落。
判决
    该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和终审4次审理,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定宋某与砖厂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按此法律性质判决各方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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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幽默】
    一位律师问证人:“你说事故发生的时候,你离出事地点100英尺,你可以告诉我,你能看清多远的东西?”证人说:“早晨起来时,我可以清楚地看到太阳,据说太阳离地球是9300万英里。”
    翰森:“多纳尔,你儿子外出多年了,想必他很有成就了。”多纳尔:“有没有成就不知道,反正政府很看重他。”翰森:“怎么回事?”多纳尔:“警察出了布告说,找到他可以得奖金10万元。”
    约翰的父亲做了律师,约翰非常高兴,每天都玩得很晚才回家。邻居问他:“你这么晚才回家,不怕你爸爸打吗?”约翰说:“不会的,我爸是律师,就要讲究法律。如果他想打我,我母亲就会申请缓刑,再向我祖母提出上诉,就可以宣判无罪。”
    一人站在墓地的一块墓碑之前,碑上写着:“在此长眠着一位律师,一位正直的人。”那人不解地自语道:“这就怪了,怎么一座坟墓里埋着两个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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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提示】

建筑工程领域疑难问题提示(二)
    高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是否意味着在承包工程时需支付较高建筑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勘探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因每个企业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不同,每个建筑企业的建筑能力不同,相应的资质等级不同,建筑企业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另外,建筑行为是市场行为,建筑费用应由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则平等协商来确定。高资质建筑企业只表明其可以承接的工程性质和规模,并不代表高的建筑费用。即便是小规模建筑,高资质建筑企业仍然要与低资质建筑企业平等竞争。
    法律对房屋质量责任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也是商品,所以建设单位在接受建筑工程时,最关心建筑工程的质量。为此国家设立专门制度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所以在房屋建筑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保证其建筑质量。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戚局长、张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日报、
沧州晚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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