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必须坚守
沧州老怪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的风俗,是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一般道德风俗。虽然它很通俗易懂、似乎无需做过多解释,但公序良俗原则却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律概念,而且是一个与诚实信用原则同等重要的私法领域的大的法律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称之为“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因此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私法权利时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必须在其认可的范围内。如果说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那么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从外部对之加以限制和纠正。
    应该说公序良俗是法律的逻辑基础和道德底线,虽然它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规范,但它却是不可以侵犯和逾越的“双黄线”,就像我们身边的空气一样,它的存在和作用太习以为常到平时我们根本感觉不到其存在,但如果它一旦被抽空或被污染那人类就无法正常呼吸,我们的生命就会受到实实在在的威胁和挑战。因此,公序良俗是我们共同的生存环境,是大家应该共同维护的规则,它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现代化使得人更多地聚集到城市,使得人们更加相互依赖,同时却让人们变得更加陌生。与熟人社会相比,陌生人的社会更需要法律来保障,需要秩序和规则来维系。虽然这些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与法律相比不显山露水,但每个社会基本的秩序却是靠这些公序良俗来实现和完成的,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关系,就像大海里的冰川,我们看到的只是冰山的山尖,而巨大的冰座却是隐没在大海之中的。而公序良俗就是盘踞在法律塔尖之下的庞大而牢固的塔基。对整个社会来讲,它需要法律但更需要公序良俗;而对一般人来讲,和他们的幸福更加息息相关的是公序良俗的好坏,而不是法律是否健全和完善。
    就像正常的人知道出门不能赤身裸体一样,既然公序良俗是大家应该遵守的“一般的道德和秩序”,那对于属于公序良俗之类的规则就不再需要法律来规范调整,不需要制订成文法来警示大家,即使有个别人违反了它,只要依照公序良俗原则惩罚就可以了。但让我们越来越沮丧的是,经过十年动乱的影响,加之我们处在一个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我们的公序良俗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威胁和挑战,尤其是我们的老祖先几千年积淀而成的善良风俗正在被污染和侵淫,我们成文的法律越来越多、越来越细,作为社会秩序底座的公序良俗其宽度和厚度越来越窄、越来越薄。
    比如我们的治安管理法竟然细致到要求人们不要在家里弄出巨大的声响以影响邻居,我们的物权法也规定小区内的住宅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比如开饭店、开舞厅等以免影响他人。见义勇为、扶贫助弱本是我们一贯的美德,现在却要大张旗鼓地提倡、奖励,建立了专门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如此等等都向我们昭示:我们的公序良俗正在被践踏!被蚕食!我们的法律像消防队一样,到处在救火,法律管的事太多了,也太累了!而与此紧密相连的,我们的日子越来越感觉不安全、不踏实、不舒服,我们固有的传统尊严也在受到挑战。当我们在菜市场忐忑时,当我们在夜晚“免费享受”隔壁邻居“优美”的歌声时,当我们强颜欢笑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建立食品检测机构时,我们的心情是沉重,是愤怒,更多的却是无奈!这一切都是生存在这个社会上的每个成员必须警觉和反思的巨大社会问题。因为它正对我们的生活形成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而“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社会恐慌就是公序良俗被践踏所结出的典型恶果。
    每个行业都有其基本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这个行业的公序良俗问题。如果视公平正义为存在条件的法官都在心安理得地收受当事人贿赂,并将之代替了公平和正义天平上的砝码,以至于老百姓有纠纷不再找法院而去上访;如果以保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为己任的警察整天与流氓恶势力吃吃喝喝、勾肩搭背,对百姓却极尽骄横野蛮之能事,以至于人们遇到侵害报案时总是忌惮警察是不是犯罪分子的朋友;如果食品生产者为了赚取利润就可以在食品里掺毒使假,把人们的生命健康置之脑后,尤其是如果这种状况达到一种普遍状态,成为“行业潜规则”,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行业存在着根本的问题,它的公序良俗被破坏被颠覆了!而一旦形成这样的状态,受损害的是社会里的每一个人,首当其冲的恰恰是这个行业里的人!因为他们会最先被砸掉饭碗!
    由此看来,就像是要保护蓝天白云一样,遵守公序良俗,是我们大家的事,是我们必须要做的事。否则,我们的日子肯定是喧嚣噪杂、昏天昏地,我们的幸福指数必会大大降低,社会的“和谐”又从何谈起?
※※※※※※※※※※※※※※※※※※※※※※※※※※※※※※※※※※※※※※※※※※※※※※※※※
【建平业务】
正确的判断是律师必须锤炼的素质
——建平律师开庭问诊(之一)
孟 祥 坡
    【编者按】近年来,我所招募了几位年轻律师,并对他们寄予厚望,希望这些青年人将新鲜的思维、年轻的活力、前沿的思想、工作的热情浸染到我所,成为事业发展的承继者。人生的阅历是不能够代替的,而从业经验却可以通过间接地指导得到提升。为使年轻律师尽快提高职业技能,所里采取了诸如“一对一跟踪指导”、“区别化培养”、“典型病案研讨”等等措施。而从本周开始的“法庭问诊”就是其中措施之一。这些“就案说法”的文章相信对同仁会有所启发。
案由:遗产继承纠纷
代理律师: 孟祥坡
指导律师: 王文来
案件简介:
    甲乙为夫妻,生有六男三女,2002年甲乙立下共同遗嘱,内容为将自有房屋六间中的三间由老六继承。甲去世后,乙和老六对继承的财产进行公证,双方凭公证书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2008年正月十七,乙去世。之后月余,老六讲乙去世前一天把表叔叫来立下了口头遗嘱,将其三间房屋遗赠给了老六的儿子。除老大之外的其他姊妹则讲乙去世前一天下午曾把姑姑叫到身边也立下口头遗嘱,要求将三间房屋平分。针对乙遗留的房产,老二、老三、老四、老五和三个女儿以妨碍继承为由起诉老大、老六。原告方主张有口头遗嘱,见证人是其姑姑和表弟。老六的儿子以口头遗嘱继承人的身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主张乙生前立下口头遗嘱,房屋由其继承,口头遗嘱的见证人是原被告的表叔表婶,且该口头遗嘱由律师整理为书面形式,整理遗嘱的律师代理第三人参加诉讼。我方代理原告参加了诉讼。
【病例一】
“老六先前已继承房产一处,乙在其他子女平等尽孝的情形下,将仅有的房产遗赠给第三人,由同一继承人及其子女先后继承两处房产,不具有可能性。”
诊断:
遗嘱是被继承人对自有财产死后的一种处分,对于谁可以继承遗产应严格按照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这里不存在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因此尽管老六已继承房产一处,但据此并不能排除第三人继承房产的可能性。即便是乙将房产再由老六继承,法律允许,乙也完全有这种权利和可能性。代理人以先前已继承三间房屋为由来否定再次受遗赠的可能性是不周延的错误判断。
【病例二】
“第三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是甲的舅家表弟和表弟妹,原告口头遗嘱的见证人是甲的妹妹和外甥。一个是丈夫的表弟生前来往较少,一个是丈夫的妹妹生前来往较多。乙将遗嘱交代给关系密切的小姑而不交代给关系较远的表弟更具有合理性。”
诊断:
口头遗嘱对于见证人除有利害关系的要求外没有其他要求,表弟和姊妹都没有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断定口头遗嘱的成立,只要求有见证人即可,对于背后关系是否密切在所不问。这种判断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逻辑关系。
【病例三】
“第三人的代理律师参与了口头遗嘱的整理,即是口头遗嘱整理的见证人,又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两者身份存在利害关系,代理律师应当回避。”
诊断:
代理律师尽管参与了口头遗嘱的整理,但书面遗嘱中已写明该内容经过遗嘱见证人核对阅读并签字,可见代理律师所起的作用只是将口头遗嘱原原本本的记录下来,将口头形式转变成书面形式,类似于律师将证人证言制作成书面的调查笔录。代理律师不是遗嘱见证人,和第三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其整理口头遗嘱又代理案件不是回避的法定事由。这种判断没有法律依据。
上述病例最终的病因是判断失当、推理不周延。律师是讲究论理论证,讲究沟通说理的,逻辑不周延的说道不可能说服他人,让他人接受自己的意见。年轻律师首要修炼的技能和素质就是科学合理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是案件成功的基础。律师应有一个不断思考的大脑,有一个科学判断的思维,这是年轻律师永远的必修课。
※※※※※※※※※※※※※※※※※※※※※※※※※※※※※※※※※※※※※※※※※※※※※※
【法律幽默】
约翰的父亲做了律师,约翰非常高兴,每天都玩得很晚才回家。邻居问他:“你这么晚才回家,不怕你爸爸打吗?”约翰说:“不会的,我爸是律师,就要讲究法律,如果他想打我,我母亲就会申请缓刑,再向我祖母提出上诉,就可以宣判无罪。”
法官:“你竟敢在大白天闯进人家行窃!”被告:“您前次审判我时,也是这么愤怒地说:‘你竟敢在深更半夜潜入民宅行窃!’请问法官,我该什么时候工作合适呢?”
一个严寒的冬天,一名小偷偷了一件棉大衣。在法庭上,法官问他:“你在偷这件大衣时,心里想过什么没有?”“想过。”小偷回答,“我想,如果这次没被抓住,我就有棉大衣暖和身子了;万一这次被抓住了,我也会有暖和的房子住了。”
法官指着作案凶器问被告:“你见过这支枪吗?”被告答:“没有,先生。”法官又问了几遍,被告仍然坚持说没有见过。于是,法官决定第二天继续审问。第二天,法官问被告:“你见过这支枪吗?”“是的,先生,我的确见过。”“什么时候?”“昨天在法庭上。”
※※※※※※※※※※※※※※※※※※※※※※※※※※※※※※※※※※※※※※※※※※※※※※※※※※

【建平提示】

    开发商以“欠交费用”为由拒绝交房怎么办?
    某小区业主在入住时按照开发商的要求被迫交纳了天然气初装费,事后又以收费无法律依据为由要求开发商退款,法院却以业主自愿(因为业主无法证明是被迫而为)交纳未违反法律为由判业主败诉。这个案例说明,购房者在入住时对所交费用应进行审查,对于不该交纳的费用应拒绝交纳。
    开发商收取的费用名目不同,购房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对于房款和物业管理费用,应在入住时交纳;对于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开发商可以代收,但不能以此作为交房条件,否则,就构成延期交房;对于天然气初装费,则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开发商不应收取,购房者可以拒交。
房屋有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退房?
    房屋作为一种复杂而又非工业化的产品,或多或少有一些瑕疵、存在一些质量问题,至于能否退房,则应视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如是主体结构问题,购房者可以毫无疑问地要求退房。但对于非主体结构问题,一般不能退房,只能要求开发商修理,除非购房合同中另有约定。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戚局长、张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咨询热线:13803178777 3589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