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寄语】
你 好,2009!
――建平律师事务所新年寄语
    对于中国来说,2008是跌宕起伏的一年,辉煌伴随着苦痛,华彩交织着灰沉。这一年承载了我们太多的期待,百年奥运梦圆北京和神州七号一飞冲天让我们重新体会着一个国家强大背后的豪情满怀;这一年也有着我们牵心彻肺的悲痛,5月12日,那场猝然来临的特大灾难震翻了我们的家园,但是也震醒了我们深埋在心底对于家园的热爱。中华民族自发地团结起来所形成的空前力量让世界震惊,也让灾难摘去了魔鬼的面具。可以说,这一年是值得历史浓墨重彩进行书写的一年,也是刻在我们心头五味杂陈、不能被时光之手轻轻挥抹的一年。太多的大悲大喜还没来得及让我们细细体味,蓦然抬头,2009来了,像个怯生生的孩子,却又是那么真实地提醒我们,2008不管多么让人留恋,如今它已经驻留在了历史的深处,不能再陪伴我们的喜与悲,痛与爱。我们不得不收拾一颗崭新的心情,与其作别,伴着时光的脚步,继续前行。
    我想,2008对中国人心理上的牵绊是必然的。这一年就像是冥冥之中上帝为中国安排的一次大考,雪灾、地震、奥运会、神七这一切的一切都在我们的智慧、力量和团结面前变成了一幅沉甸甸的柔美画卷,沉淀和转化成了中华民族永远的光荣与梦想,它会镌刻在中华民族的史册里,镶嵌在我们每个人的记忆中,成为我们奋然前行的力量源泉。
纵观世界风云,2008也不平静。这一年,最后的演出却遭遇“鞋弹”袭击的布什黯然离开世界的舞台,美国也在他的身影中暴露出超级大国背后的脆弱;这一年,俄罗斯开始挺直腰杆,对西方大声说不;这一年,孟买的灾难提醒我们恐怖主义的阴影还始终在我们身后;希腊的骚乱让我们认识到,老欧洲不再是那个宁静得让人向往的乐园。与之相随的还有,“一只蝴蝶”在美国扇动了翅膀,引爆了全球性的金融风暴。这些都注定,在未来若干年内,2008将会不断被提及,成为永远耸立的一道历史界碑。
    面对新一年,面对新世界,我们明显地感觉到一个国家内心的自信和由此产生的使命。磨难和辉煌都印证了这一点,那些所经历的沧桑世事背后的从容和镇定是2008给予我们最大的收获,让我们重新触摸到中华民族曾经对世界拥有的笃定和把控。经历了三十年改革开放,特别是2008年破茧成蝶的飞跃,让我们看到了世界对这个古老的国度久违的尊敬和友善。
    2008已经淡出我们的视线,所有的光彩和磨难也将变成一行行文字替代那些曾经鲜活的记忆。我们是这段历史的见证者,也是参与者,这些在丰富我们生命的同时,也会带给我们继续前行的力量。让我们微笑着对未来的日子轻喊:
    “2009,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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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视野】
【编者按】陈水扁是否应该被羁押到看守所?这在我们大陆同胞看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在台湾却整得挺复杂,不管最后是否有罪,只是审前是否应该被羁押就要由法院正二八经的审上一番,这是为什么呢?且看——台湾法官为何审判前把阿扁给放了?
    据报道,陈水扁的四大弊案已经侦结,台湾检方12日已提起公诉。谁知第二天凌晨,台北地方法院却裁定没有必要对陈水扁继续羁押,就释放了,但不许其离境。案子还没有审,“犯人”怎么可以放了?
    相信很多人一定觉得很奇怪,因为这违背了普通人对法律的“想象”——一个人犯了案子,或者被怀疑有罪,就必须被抓进去,确定没有罪了,才可以被放出来,如果还没审判就放了出来,那肯定是有猫腻,有腐败……
    且看台湾法官给出的放人理由是,“羁押是最后不得已的无奈之举,而不是必要的动作,扁无逃亡可能,也没有串证之虞,所以没有必要继续羁押他。”
跳开扁案的敏感性,台湾法院居然审前就放了“犯人”,可能会给海峡这边的人一些更深的思考。
    现在法治原则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即任何人在没有受到法院依法审判之前,都是无罪的。那么既然判刑之前都是无罪的人,为什么还要有刑拘、逮捕,把这些“无罪的人”提前就抓起来?其实,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有类似的强制措施,但拘传、刑拘、逮捕等的目的,并不是对嫌犯做出“提前惩罚”,而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通俗地说,如果嫌犯不先抓起来,他可能继续犯罪,为非作歹;他可能去威胁证人,甚至杀人灭口;他可能与同伙串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就规定了这些情形。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都不可能允许这种事情发生,于是要把嫌犯先抓起来,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反过来说,如果嫌犯并没有继续犯罪和妨害案件办理的可能,比如一些非暴力犯罪,或者是一些情形不太严重的偶犯,在非常漫长刑事诉讼过程中,取证、调查往往经年累月,就没有必要一定要关着这些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这不仅是出于人道主义和降低司法成本的考虑,也是普通公民的正当权利。这就是现代的法治理念——刑事司法追求公正的同时,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滥用强制措施,给当事人不必要的痛苦。某人最终被判有罪,获刑3年,其实他审前已经被关了4年了,这种法治的黑色幽默,在中国不是没有发生过。
    这几天新闻里,美国黑水保安公司的几个保镖因为在伊拉克故意杀害无辜平民被送上法庭,有趣的是他们一个个西装革履,提着文件包和自己的律师,逛着就走进了法院——印象中,咱们的被告人上法庭应该是被剃了光头,戴上手铐被法警押着,一脸犯罪分子的倒霉样子。原来在美国,绝大多数的嫌疑人在法院审判之前,就可以交保释放,没有必要呆在牢里吃老米饭。这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法治国家的做法。
    但这个理念在中国的接受程度还是很低——一方面是如果没有羁押嫌犯,舆论压力会很大,司法部门不愿意冒“政治风险”依法对当事人取保放人。另一方面,就是中国的司法系统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这一人道的刑事政策容易被滥用。所以个别司法机关宁可选择“违法”超期羁押嫌疑人,也不愿意“依法”对嫌疑人取保放人,造成事实上的“宁枉勿纵”。
    这还催生了另一个中国特有的现象——出了问题,为了“平民愤”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抓人。比如,矿难,工程事故或者校园事故等群死群伤的事一发生,新闻里总会出现一句“负责人已经被警方控制”,凭什么啊?连有没有可能涉及犯罪都没有搞清,就先抓人啊。似乎抓人就成了目的本身。一个现代法治和文明国家里,公民的法治视角是高于抓人、杀人和平民愤的层面,把最终的诉求定在正义的机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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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幽默】
 十二名陪审员端坐在陪审席上,审理一桩索赔案。原告是一个农民,他损失了二十四头猪。原告律师声情并茂地对陪审团说:“我的当事人损失了二十四头猪!女士们先生们,是二十四头猪!是在坐的陪审员数量的两倍!”
一罪犯被法庭判处无罪释放,出了法庭,罪犯就对律师说:“把我的律师费还给我。”律师说:“为什么啊?我辩护的不好吗?”“那倒不是”,罪犯说:“不过听了你的辩护,我觉得我就是无罪的,那我为什么要请律师?”
深夜两点,一条寂静如死的街道尽头。“对不起,你也许能告诉我这儿是否有警察?”“不,这儿没警察。”“那么,是否能在附近很快找到一位警察?”“我想不会有警察。”“好了,那么请您把手表和钱都给我。”
 足不出户的维克多被捕入狱了,而且被判处很重的刑,这是大家始料不及的。他妈妈痛不欲生地问他:“你到底犯了哪样罪?难道你在家里摆弄那些画页、钢板、油墨,就成了罪过了?”“不完全是这样,更主要是因为我用那些东西与政府竞争。”“竞争什么?”“比比谁印的纸币更像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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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
【编者按】建平律师事务所于2003年创办网站:www.jianpinglawyers.com。以网站作为平台与社会各界沟通,“在线咨询”是我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之一。每日我们安排专业律师,对咨询问题进行周全解答。截止今日,已有2000多人次进行点击咨询。我所节选了部分代表性问题给予刊登,以飧读者。
留 言 者:思念  主题:咨询
留言内容: 尊敬的律师,你们好:我想咨询一下,人喝酒后,自控能力差了。所做一切要负全责吗?非常谢谢! 

回复:不知你问的是关于刑事方面还是民事方面,这两个方面是区别对待的。比如说酒后杀人,或者是酒后盗窃,是应该负全部责任的;假如在酒后实行了一个民事行为,那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奉劝敬爱的广大朋友:为了亲人和朋友,要少喝酒!
     发表于:2006年4月12日15:23:25
留 言 者:小黑  主题:关于正当防卫
留言内容: 因防卫过当导致他人重伤,刀是对方手上抢过来的,请问律师们,这样的事情会不会被判刑?如果要判,去自首要判几年?

回复:能否构成防卫过当要看当时的具体情节,从对方手中抢过刀来,不一定就是防卫,要看你伤害对方时你是否正在受到不法侵害.重伤的量刑幅度一般是3--10年,如果构成防卫过当,再加上自首,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处罚,甚至可以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民事赔偿可以决定量刑.
发表于:2007年2月26日15:06:21

留 言 者:张  主题:工资纠纷
留言内容: 本人因工资的事与公司发生了纠纷,我在公司做了5年了,但公司就是不按当地劳动局的要求发工资给我,我找过当地的劳动局,但是无结果。我应该怎么办,如果我上诉,要回工资的成功率多高?谢谢 !
回复:说明两点:1、你提到的工资,一般用人企业用工都是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并不是按照劳动局的要求,除非你的工资是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下。如果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你可以要求企业提高工资 。2、工资争议方面的处理可遵循两条途径:如果有明确的欠工资的数额,比如欠条,可以按普通民事诉讼处理,即到法院起诉;如果是为工资发放等问题发生争议(无明确欠据),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即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假如不服劳动仲裁,可再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设在当地劳动局。
发表于:2007年5月28日14:21:27

留 言 者:刘女士  主题:关于非法同居罚款
留言内容:今天跟我自己相爱的人走在大街上,突然两个警察叫住我们要看我们的身份证,不说为什么就让我们上车跟他们到警局。我和我的朋友是工作时认识的,在一起已有两年时间了。我的朋友是4月29号不远千里来到沧州看我的。我们住在旅社同居了5天了。就是今天走在大街上,无缘无故地带我们上了车。到了那儿,把我们分开到两个房间,录了一下口供,恐吓我们,跟我朋友说我在那屋哭得要死,其实我一滴泪都没有掉。就算我和我的朋友发生了关系,但捉奸总要在床吧。说我们扰乱公共致序,非法同居,一人罚款5000元。最后,罚了2000。请问一下,他们有什么权利要这样做,我又应该用怎样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最主要的是,他们这样做对吗?
回复:警察没有权力这样做,你们在旅社同住的5天根本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非法同居”,而且你们的“同居”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不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你们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你们罚款的违法行政行为。
  发表于:2007年5月4日21:49:07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戚局长、张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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