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业务】
催收电费的意外结果
刘 若 菊
    【案情】张奇,男,1954年生,农电工,系D县大王庄人。2009年1月2日下午,因本村王某(70岁)两个月未交电费,张奇便找到正在邻居家打麻将的王某夫妇,张奇说“赶紧交上电费吧,要不给你掐电了。”王某一听急了,先是骂街,随后抄起身边一个铁勺子就投过来,打坏了邻居家的玻璃,张奇倒退出屋,王某追出去,张奇被绊倒,王某抄起木棍打到张奇屁股上,木棍断了。张奇爬起来,王某上前又打。张奇抓住王某双肩,推搡王某一把。邻居拉开双方,王某之妻将张奇拉到自己家中,想交电费,这时王某仍持砖头要追打,并怒骂不止。突然,王某不嚷了,坐在地上低下了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沧州市公安局鉴定为冠心病发作死亡。检察院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张奇,一审法院认定张奇构成本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引起很大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张奇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是本案属意外事件,张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所谓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而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而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对该结果既无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两者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有预见能力,应当预见死亡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这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后者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没有预见是因为其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其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中张奇主观方面不存在过失,客观方面王某的死亡结果与张奇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的发生是一个纯粹的意外事件,张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一,张奇在主观方面不存在过失。
    从其认识能力而言,张奇根本不会认识到自己去催要电费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无法建立起催要电费会发生争执,发生争执会致人死亡的因果认识;从其注意的义务而言,张奇的注意义务只能基于常识和习惯,对其推搡王某的行为所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注意的义务也仅限于是否会将王某推倒摔伤的一般损害结果,这是常人所能注意到的,而苛求行为人具有对自己行为(推搡)负有注意可能发生死亡的义务,显然是无限扩大了注意义务的范围。张奇实施的是一个催要电费的行为,任何人都不能预见到,也不应预见到此种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对于正常人都不应预见也不能预见的行为,法律也不能要求张奇对此有所预见;因为不能预见,也就更谈不上轻信能避免的问题。发生此事后,所有人都是相同的反应,想不到啊!这个“想不到”就说明了张奇主观上无过失,此事系意外事件。
第二、王某的死亡与张奇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过失致人死亡不仅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更要求死亡结果与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是抛落的的物体砸中路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是行为人车辆的撞击碾压……死亡的结果是行为直接造成的。就本案而言,王某死于冠心病发作,是其自身疾病所致,并非催要电费所致,更非推搡一把造成。
而且纵观双方发生争执的过程,是王某自己恼羞成怒,多次击打辱骂张奇的行为诱发了自身心脏病的发作。张奇催要电费的行为并无不当,发生争执的过程更是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所以说张奇的行为与王某之死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总之,张奇不应为王某之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鉴于张奇催收电费行为确实是王某死亡的一个诱因,张奇可承担轻微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仅限轻微责任。
【后记】张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法院正在审理中。
    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我为张奇被无辜关押3个月而感到委屈,更为司法机关迫于死者家属上访的压力而拘捕张奇感到无奈。无论张奇讨要电费的行为是否恰当,从法律角度讲,张奇确实不应为此案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司法机关及各级政府应给死者家属一方多做法律宣传工作,促使双方在民事赔偿方面达成一致意见,而不应该因为怕死者家属一方上访,就将张奇拘捕、审判。此举无疑是在制造新的矛盾。法院以为“免予刑事处罚”既给了检察院台阶,对农民张奇而言也说得过去,但这毕竟是一个“有罪”的黑锅,作为公民的一位普通农民就应轻易接受吗?
希望法律能还张奇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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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视野】
【编者按】在全世界,城管大概是中国的特色,以致当它的“战绩”引发外媒关注时,只好以“chengguan”来音译…在香港,政府的指导思想几乎是“哄”着这些小贩,生怕他们不再做了……
城管与小贩的“军备竞赛”能减少悲剧?
方 礼 纲
    多家媒体近期报道,深圳城管遇刺事件发生后,该执法队已经按上级部署,让每名一线队员都能穿上防刺背心,并学习擒拿、防身术,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城管队员遇刺自然是不幸的事件,但遇刺事件发生后谋求打造坚兵厚甲,练就高强武艺以应对新的危机,则是不幸中的不幸。笔者担心的是,这种城管与小贩进行“军备竞赛”的“冷战思维”,最终将会导致更多悲剧。
    看《汉书》名篇《论贵粟疏》就知道,数千年前,中国士大夫已知道了“以民为本”的重要,如果“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因此,提出要“薄赋敛,广畜积”,给人民以生存的空间,使人民口袋里有钱,这比脸面更重要。
    城管作风有着多重深层原因,一方面市容关系到城市管理者的政绩和脸面,而外来小贩的饱暖却无需有人负责;另一方面,城管加强控制亦有利可图,罚没收入曾经是城管工资奖金的重要来源。执法潜规则不是该不该罚,而常常是尽量找理由罚。所以,一直以来,在处理小贩“违章经营”的时候,比如《城管执法操作实务》这本教科书中所言,城管人员一般都是连人带物,“以超短快捷的连环式动作一次性做完,不留尾巴”。但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将决定大多数人会站在谁的一边。
    在全世界,城管大概是中国的特色,以致当它的“战绩”引发外媒关注时,只好以“chengguan”来音译。据笔者了解,我国香港亦没有城管这个职业。在香港,内地城管所涉事情一部分属于警察的职责,关键的问题是,香港政府的指导思想几乎是“哄”着这些小贩,生怕他们不再做了,且他们无需交税,政府为支持有困难市民实现自食其力提供优质的服务(如免费培训),在小贩聚集的地方增派警察维护安全等,政府认为市民自食其力是对政府的贡献,政府应当感谢才对。如果没有事做,政府将需要向这些市民每人每月提供3000元左右“综援”。这是香港政府每年的巨额财政开支。
    城管的霸道作风时有耳闻,那些最需要从制度上给予同情、帮助与关怀的小贩,每每成为制度伤害的对象。这就是以市容为本的价值观所造成的恶果。其实,在民生面前,市容是可以作出一些牺牲的。如果一座城市缺乏包容和关怀,街道再宽敞,也只能体现傲慢和冷漠。有些实际问题可能需要各方妥协,但只要心里有“民”,就能让“民”参与决策,找到两全办法。
    城管的一举一动尽在人民的视野之中,讨论城管的存废问题亦不是天方夜谭。如果以民为本,城管就应卸钢盔,弃警棍,丢掉防刺背心,去暴力化,回归城管的服务功能。如果仍然坚持“以市容为本”,那就会继续“穷兵黩武”。
(本文摘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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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荐台】

拆迁户不商谈的权利也很重要
    (原文摘编)近些年来,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我们越来越多地强调拆迁户有商谈的权利,有了商谈的权利,开发商也越来越不敢强制拆迁、暴力拆迁。可是我们却忽略了被拆迁户不商谈的权利。其实,不商谈也是一个人基本的权利。
    我们看到,在一些地方一旦遇到开发商和被拆迁户谈不下去的情况,往往就是放弃计划或改变规划。如媒体报道,日本静冈县一个重点建设项目,于1998 年动工建设,可去年9月发现,因测量有误,规划跑道西侧1400米处有100多棵树,这些树超过了机场附近障碍物高度的限制。县政府想砍树,但树的主人不同意,无奈之下,静冈县只能将原规划的 2500米长跑道缩短至2200米。日本静冈县遇到矛盾时,我们看到的不是采取不停地骚扰树的主人的方法,而是宁愿改变原先规划。
    如果被拆迁户没有不商谈的权利,或者该权利不被尊重,那么一些开发商就会随心所欲地骚扰被拆迁户,当他们被骚扰得实在忍无可忍的时候,恐怕谁也不能保证一些极端行为的不发生。
【推荐理由】“不谈”本来就是保护个人财产权甚至人身权最最基本的权利。在市场中,买卖双方缺一都无法形成交易,这是最基本常识。当然,对于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除外。现实中,谈私有财产保护、谈物权,总有点曲高和寡的感觉,具体化成“不谈”,却有积跬步而致千里的意境。
(本文摘自【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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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展台】
【编者按】2002年建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已与100多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并在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彼此相依的伙伴关系。我们将借助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将每位客户向社会展示,并以此促进建平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河北路通集团
    河北路通集团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生产、工程策划、设计与施工为一体的专业性公司。自本公司成立以来,已承接大量道路交通设施及配套场地的设计与施工。目前公司辖下交通设施公司、皮毛进出口公司、球墨铸造厂、脚手架厂以及彩板钢构公司。属下所有公司均已具有了相当的规模,产品已出口到欧洲,印度,非洲等国家。公司具有较先进的铸造工艺设备和完善的检测手段,产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铸件外废率可达0.5%-1.0%,处于国内的领先地位,接近和达到世界的先进水平。凭借着良好的信誉与质量,赢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跨入新世纪,集团更是把发展的目光投向海外,目前集团在赞比亚已完成投资的前期工作,已与当地大型铜矿场与及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并已接洽赞方政府高层及相关意向合作伙伴。
    路通集团将继续采用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突出“质量第一”的方针,立足“顾客满意”的理念,树立“持续改进”的思想,开拓“内、外并举”的市场,用忠实和诚信与您共铸辉煌。
总经理:刘恩太
电话:0317-8884533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永济东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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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
【编者按】建平律师事务所于2003年创办网站:www.jianpinglawyers.com。以网站作为平台与社会各界沟通,“在线咨询”是我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之一。每日我们安排专业律师,对咨询问题进行解答。截止今日,已有3200多人次进行点击咨询。我所节选了部分代表性问题给予刊登,以飧读者。
 言者:张小姐  主题:签定无固定合同的风险
留言内容:律师您好,2008年1月1日即将到来,请问对于企业来说,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各有什么利弊,大家为什么如此惧怕呢?
回复:
您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唯一区别是前者无确定的终止时间,后者有确定的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是什么“铁饭碗”,企业完全可以依靠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经济性裁员”予以解除和终止。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决用工短期化的问题,对劳动者来说可以解除后顾之忧,可以有长远打算,提高职业技能;对企业而言可以减少频繁招聘、培训的成本,减少更换员工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的长远规划,有利于企业留住优秀人才,而且职工无后顾之忧了,就可以企业为家,提高技能,焕发工作热情,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发表于:2009年1月7日19:40:59
留言者:李丹  主题:会怎么判刑
留言内容: 我朋友父母离异,他爸爸开了家大饭店,但99年去世了,饭店一直他后妈经营。后妈不管他,他连住的地方都没有。前几天他从饭店偷了4000块钱结果被后妈告了,昨晚被抓已经关到看守所。请问这个事会判刑吗?能判多久?能不坐牢吗?谢谢了
回复:
首先要确定你朋友具体的年龄,假如已超过16周岁,就应当对此次盗窃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其二,盗窃数额已达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缓刑的处罚。另一问题是你朋友偷窃的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与偷窃他人财产有所区别,原则上偷窃家庭财产是不惩罚的。同时,鉴于他偷窃的行为事出有因,可以适用缓刑的规定,也就是你所说的不在监狱服刑。
    发表于:2009年1月10日20:20:49
留言者:李先生  主题:员工做私活,公司怎么维权
留言内容: 您好,我的一名员工在公职期以其它公司名义与客户签定了我公司主营服务项目的合同7000多元,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他违反了什么法规,公司能通过哪些方式来维权?谢谢 。
回复:
你好,一般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有勤勉忠实的义务,劳动者有掌握商业秘密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将这两种义务统称为禁业限制。违反禁业限制的劳动者,对单位遭受的损失应当赔偿。有劳动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没约定的只能另行主张损失。另外假如另一单位存在不正当竞争获取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也应赔偿给你单位造成损失。
发表于:2009年1月20日12:43:49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戚局长、张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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