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大读研的日子
季 兰 华
    通过论文打假和答辩后,我顺利拿到了硕士学位,穿上学位服在礼堂参加毕业典礼,那种感觉神圣而自豪。校长江平教授的临别寄语使我们热泪盈眶、壮志满怀!“到哪儿都不忘是法大人,法大因你而自豪,你为法大而奋进。”从最初怀着忐忑心情走进法大,到现在愈觉读研是我一生最重要、也是最正确的决择!
    初进法大,学习上首先要过英语关,老师全英语的授课开始很难适应,第一学期业余时间几乎都在背单词,感觉很累很吃力;生活上的难关就是适应和儿子的分离,每次返校路上一步三回头,到校后仍然牵肠挂肚,眼前闪着儿子临别时的泪水,心里充满酸痛。
    既然选择了读研,就要努力做到最好。对我来说这次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简直是奢侈,家人的支持付出、自己的努力辛苦,我只有好好把握,才能离律师梦越来越近!随着英语进度的跟上,慢慢适应了与儿子的分别,感觉轻松多了。课程愈来愈多,时间越来越紧,在校真是“惜时如金”,去食堂都是来去匆匆,回家的车上或坐地铁里都要抱本书看,感觉自己就像一块充满张力的海绵,需要不停地吸水再吸水……
    要问我最喜欢学校的什么地方?我会首选“图书馆” 。在法大的日子,我的作息时间就是四点一线: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 。因为白天课满,晚上才可静坐图书馆饱览所需。在高大的书架前,完成了每天晚饭后的散步程序。遇有上课用或需精读的书就抱回宿舍,渐渐地宿舍书架上就会堆起厚厚的一摞。经常幻想,要是法大像国外大学一样,开设网上电子图书馆多好,那就可以凭借阅身份随时浏览了。
    对学生而言,法大的诱惑是其强大的法律“气场”和师资力量。每周都有名师讲座和高端论坛,可以亲睹刘桂明、贺卫方、王利明、潘剑峰等大师的风采。只要跟上课不冲突,必定会去听,有时图书馆小礼堂和研究生院大礼堂同时举办讲座,那就只好“舍鱼而取熊掌”了。无论哪个领域,都有高层峰会在此举行。许多前沿的立法信息和立法思想也会因之得到权威的诠释,让我们了解在立法过程中不同观点、不同立场的思想撞击,以及立法过程中从开始的多方调研、步步论证修改直至草案出台,个中复杂及困难是无法想象的。在侵权法立法讨论会上,关于我国侵权立法该采用一般化模式还是类型化模式,王卫国教授和杨立新教授各抒己见,其中杨教授竟然说埃塞俄比亚的侵权立法是他的“梦中情人”!让我彻悟这些教授正是源于对法律的热爱才致取得辉煌的成就!虽然我国侵权立法不一定完全按照某位教授的意见进行,但法学家的思想和观念却日益影响并推动了我国的立法进程。
    政法大学的老师都在国内较有名气甚至是权威学者,想想司考时看刘玫、杨秀清、卫跃宁的教材觉得离自己很远,可到法大接触起来觉得每位都平易近人,都有独特的人格魅力。我最喜欢张丽英教师的海商法,敬业的她教学非常认真,课讲得特棒,外班学生也跑来听。她学过十年画画,摄影技术一流,课件设计图文并茂。认识她之前,我从未见过像她一样将生活、工作与艺术结合得如此完美的人。
    法大的老师多有留学经历,知识面宽,基础深厚。每位导师在课前都会把国内外有关该科的前沿书目推荐给大家。我大学专业是外贸经济,虽然通过了司考,但和法律本科生相比,法学理论太过欠缺,只能靠“恶补”跟上进度。对有影响的案例,导师会交给大家讨论,结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学习用法律的思维、法律的方式来看待事物,用基础的法律理念及原则来阐述自己观点。随着开课的渐多,愈觉法律理论之匮乏,感到该看该买该借的书太多了!
    毕业前,我确定以王顺安教授的犯罪学为主研方向,从选题到集材、从论文综述到正文写作,漫长的过程中方明白一位博士的“喻世明言”:“不写论文,不知道学位真是读出来的”!我的选题是导师的一个课题,光论文综述就写了5稿。正文出炉后,先是为课题研究将字数增加,答辩前又因校方限制字数而精简,包括大纲和内容均作了相应调整。定稿上交后,耐心等待论文原创性检查(法大学生谈之色变的“软件打假”)的通过,然后是准备答辩、正式“过堂”……整个过程下来又学到许多,包括资料检索、写作能力、分析能力等。
没有实践的理论是灰色的教条。在平时的业务中,每逢复杂案件需要合议时,我常会联想起老师的讲述,忆起课上热议的场景,有许多知识和经验就是在探讨时学到的,只是当时并未觉悟。现在想想,在法大学到的一切都是我一生的财富,随着接触的案子的增多,愈发觉得这些积淀对律师的成熟有多重要!
    在法大里,我不仅收获了法律知识、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能,还有幸结识了许多优秀的学友,有法官、检察官、律师,也有教师。每个人都有独特的闪光点,从中我认识到自己需要提高的素质、需要补足的知识,与学友共度的“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的学园时光,让我的人生平添了缕缕温馨的回忆。
在“累并快乐着”的读研岁月里,沉淀下许多人生感悟。其中有一番番酸甜苦辣,更有一丝丝骄傲和欣慰!更重要的是了解到法大老师的人生理念和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品格。让读研的美好驻留心中,让法大的精神催我奋进,努力做一个优秀的法大人,努力做一名优秀的律师!相信自己是优秀的,但不是最优秀的。所以,我只和自己赛跑,做最好的自己!
(作者系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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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视野】
判决书加脚注是画蛇添足?
何 帆
 
    我有一位朋友,读书时曾是《北大法律评论》编辑,毕业后在某高院刑庭做法官助理。第一次协助法官撰写判决书时,她使用了二十多个脚注。这些脚注,既有理论阐述,又有证据分析,被合议庭成员大加赞赏。审判长的评价是:“说理清晰,一目了然,但以后不许再这么写。”问其缘由,答:“画蛇添足,且不符合裁判文书格式。”朋友很委屈,觉得文书格式虽然固定,但也没说禁用脚注,况且,既然用脚注有那么多优点,为什么又要受格式束缚呢?
    常写论文的朋友都知道,学术脚注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为说明出处,以示规范;一种是在正文之外,作进一步解释性的阐述。在美国,法院判决必须公开,一份好的判决意见书,常常是一份说理清晰、论证严密的学术论文,既要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又可供学者、律师参考,用来分析法官的理论见解、知识结构。由于在说理上与论文相似,脚注进入判决,自然也就顺理成章。
    早期,联邦最高法院内,只有布兰代斯这样社会科学素养丰富的大法官才爱使用脚注。但是,小小脚注,有时却能发挥比判决正文更大的效用,如1938年的美国诉卡洛琳产品公司案,斯通大法官在脚注4中,就明确提出对特定立法进行严格司法审查,使脚注4被称为“最伟大的脚注”。1960年代后,越来越多的年轻法官助理进入最高法院,他们中许多人都在大学做过法律评论编辑。由这些法官助理代拟的判决书,往往充斥着大量脚注。这些脚注有些恰到好处,有些却有显摆学识之嫌,被人批评“多而不当”,且容易分散读者注意力。
    新世纪到来时,判决书脚注已被广泛接受。人们普遍认为,脚注不仅可以帮助人们理解特定的术语或理论,还能够体现法官的个性与智慧。有趣的是,进入网络时代,由于新的术语层出不穷,美国法官们也与时俱进,在脚注中大量引用在线共享百科全书——维基百科中的词条。如佛罗里达州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就在一起案件中引用了维基百科,将“Booty Music”解释为“有着稍快的舞蹈节奏,不时出现露骨奔放性内容的音乐”。不过,也有学者质疑这类做法,认为维基百科进入判决脚注还不是适当时机,一旦有人知道法官使用它,就可能对词条进行投机性编辑,所以,在公众将维基百科作为权威接受前,不宜过多引用。
    回到中国的判决书,除了早期在举证、说理方面的改进,形式上也有一些新发展。实践中,已经有法官会在阐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会使用“关于这个问题,存在几种理论争议,某某教授认为……,某某教授又认为……”之类表述,但受格式束缚,这些理论渊源的出处,在判决正文中却查不到。对某些新类型案件,尤其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术语,正文里如果不说清楚,当事人根本不知所云。
    其实,判决书本来就是认证、说理基础上的裁断。说理是否清晰、透彻,直接决定了审判效果。在判决书形式上,我们的法官已经作出许多探索,如加上几条 “判后寄语”,劝被告重新做人,又比如将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写入判决,既然如此,只要详略得当,在判决书中加几个脚注,当有点睛之效,怎么能说是画蛇添足?
(本文摘自《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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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展台】
【编者按】2002年建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已与100多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并在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彼此相依的伙伴关系。我们将借助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将每位客户向社会展示,并以此促进建平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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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政通人和,国泰民安。回归自然,精神享受成为人们生活的亮点。顺应时代潮流,大斤石材的新口号是:使艺术生活化、让生活艺术化;汇集天下石材,打造石材天下!
总经理:穆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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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
【编者按】建平律师事务所于2003年创办网站:www.jianpinglawyers.com。以网站作为平台与社会各界沟通,“在线咨询”是我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之一。每日我们安排专业律师,对咨询问题进行解答。截止今日,已有3200多人次进行点击咨询。我所节选了部分代表性问题给予刊登,以飧读者。
留言者:张林  主题:借款合同纠纷
留言内容: 别人以我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万整,2004年5月贷的,约定还款日期为2005年,我多次问他贷款还了没有,他都说还了。今天我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钱根本就没还,请问事隔3年多了,这件事应该怎么办,现在他在监狱服刑,他妈妈出庭作证的话,我是不是可以脱身?
 回复:
    你好,确定是否借款应该看借款手续是不是你参与填写了,借款合同是否是你签字,借款借据你是否签字,假如不存在这些情况,虽以你的名义贷款你也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你亲笔签名,即使他母亲出庭作证证明钱是他儿子借的,只是证据之一,据此你并不能摆脱责任。
     发表于:2009年1月5日20:27:26
留言者:梦琪  主题: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
留言内容: 我哥哥去年入狱服刑十年,自从我哥被公安抓获那天起.我嫂子就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她将两个女儿都丢在家里,一个女儿5岁,一个女儿才刚满两个月,现在都由我的父母照看。由于我父母年龄大了,没有抚养两个孩子的能力,在这一年当中,我们曾见到过我嫂子,让她回来照看孩子,她是两个孩子的母亲,抚养孩子是她不可推卸的责任,可是她说:"孩子是你们家的,管不管是你们家的事."

    一年里来,她没有看过两个孩子,没有给孩子买过奶粉,对两个孩子不闻不问。我父母年龄大了,也没有什么经济收入,每个月也就是我父亲的200多元的退休金,我妈的腿患有严重的骨质增生,经常疼痛,抚养两个孩子真的是很困难.
律师,你说我们是不是可法院告她,如果她还是不肯拿抚养费,该怎么做?
回复:
    你好,首先应确定你哥哥是否有个人财产,你哥哥的个人财产应当作为孩子抚养的来源。另外,你嫂子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尽抚养义务是法定的,现在情形是如果协商没有结果,作为孩子的另一个监护人,也即法定代理人,你的哥哥可以代两个孩子向你嫂子提起诉讼,要求对孩子尽抚养义务。假如你嫂子仍未履行抚养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你哥哥履行诉讼权利义务有困难,可以委托律师处理;而且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律师的法律援助。
发表于:2009年4月10日16:47:40
留言者:回音  主题: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留言内容:  我单位雇佣了几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其中包括当地农民和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因为无法给其上工伤保险,所以给他们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和他们签订了劳务协议,其中关于乙方的义务规定: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劳务,每日的工作时间为 小时,负有尽忠职守的义务2.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按规定的时间完成聘任的工作任务。3.乙方应保守甲方的相关机密,不得泄漏,不得做出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请求赔偿的权利。4.乙方如有身体不适,可提出终止协议。5.乙方如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6.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方面的商业保险,乙方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出现其他意外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对于超出保险公司赔付的最高限额的部分,甲方不负责承担。”
尤其是第六条,我不能确定是否有效?
答复:
    可以肯定,第六条中“甲方不负责承担”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所受损失,有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规定解决;没有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比照工伤保险规定承担责任。如单位有商业保险,对商业保险未赔付的部分,应由单位承担。
   发表于:2009年1月20日12:43:49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戚局长、张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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