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灵驿站】

让常识和人性自由生长

王文来

    小的时候看电影和小人书之类的东西,开始总会急急地瞪着眼睛问一问大人:他是好人还是坏人?后来慢慢地就不问了,因为好人和坏人都是脸谱性质的,一眼就能看得出。在这些文艺作品中,所有的地主、叛徒、特务、国民党、日本鬼子都是贼眉鼠眼、凶残狡诈,身材要么贼瘦,要么贼胖,反正怎么不顺眼他们怎么长!甚至他们的下一代也无法逃脱这样的命运。而正面人物都是“高大全”,好多文学作品在描写正面人物的形象时都会写成“黑里透红的脸庞,炯炯有神的大眼睛----”,于是,好人和坏人,阶级和阶级斗争,革命和反革命、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成为了那一代人世界观形成时无法逃脱的背景元素和难以消除的清晰印痕。

    这种影响在八十年代初上大学时还依然延续着。在大学研读法律,我们被一遍遍地告知,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法律是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不同的统治者有不同的法律。于是新中国成立时我们废弃了全部国民党的法律,包括现在被大家普遍尊重和认可的《六法全书》,以致于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根本就没有法律可依。而我们极力效仿的苏联老大哥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苏维埃共和国时却没有这么做,他们把基本的法律都保留了下来。事实证明列宁的做法是科学、合理的。因为革命胜利之后统治者的使命应该转到治理社会和发展经济上,而社会的和谐安定、经济的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法律是共通的。其中的阶级性已不再是这些法律的本质特点。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逐渐发现,“十七年”里我们基础性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基础性的概念和事实开始慢慢地被模糊和摧毁。我们睁大眼睛问自己:星星为什么不再是那个星星,月亮又为何不再是那个月亮?!

    这种震撼应该首先是从刘少奇被平反开始的,当我们看到坚定于内心的那个丑陋、狰狞的“叛徒、内奸、工贼”竟然有着那样一副慈祥、坦荡而智慧的面容时,当我们看到王光美手捧刘少奇的遗像撕心裂肺地哭泣时,我们晕眩、迷茫。后来我们慢慢地知道,领袖也犯错误,好人和坏人没有一个特定的衡量标尺,财富本身不是天生的魔鬼,资本主义更不是像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上所讲的那样“腐朽和垂死”,明天就要被社会主义取代……

    从科学的角度讲,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找寻常识的过程,同时也是逐步以人为本、回归人性的过程。以人为本、对人类自己的尊重应该是我们一切的出发点,是人类自己必须首先坚定的常识性的原则。它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智慧高低、一个政府是否明智,也决定着一个国家的人民是否幸福。

    令人欣喜的是,这种思维的转变已逐渐体现在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庆期间,观看正在热播的电视连续剧《解放》,竟难以置信地看到了江青的镜头,而且还是以阳光、优雅的姿态。这是一个令人深思和振奋的信号,它向世界昭示着我们在思想意识领域的巨大进步!很明显,江青后来的错误或罪行不能消灭其早年的历史。毕竟她曾是毛泽东多少年的恩爱夫人,毕竟中国革命史里有过她的身影。回避它,不客观、不大度、也没有任何意义。在该电视剧中,我们可以明显地感觉到,导演在有意识地将国民党人的形象刻画得尽量客观和人性一些,包括蒋介石。

    让我更加有感触甚至有些心疼的还是国民党74师师长张灵甫。在解放战争著名的孟良崮战役中,他是我军摧毁的最大战果。据说陈毅将军曾对张灵甫的死亡暗自垂泪,并对违反政策枪杀张的解放军干部大发雷霆,还破天荒地允许当时被俘的国民党官兵去和他们师长的遗体告别。可见陈毅是多么尊重他的对手。客观上讲,张灵甫虽然杀了好多人,虽然是国党的高级军官,但他也是著名的“抗日英雄”,曾在抗日战场上九死一生,是让日寇闻风丧胆的中国军人。张灵甫虽然是孟良崮战役的败将,但他作为军人的素质、才能、胆识和忠诚均无可挑剔。他应该作为一个合格军人、抗日战士、优秀中国人而受到人们尊重和认可。

    可是现在,在孟良崮战役遗址的山崖上,尚刻着一行“击毙张灵甫之地”的漆黑大字,怎么看都让人心里倍增沉痛。听说,2007年张灵甫仍健在的夫人和儿子来到这里,对这一行字提出异议,公园有关部门听取了张灵甫遗孀的建议,已决定将“击毙”改成“阵亡”(开始要求改成殉难,未获批准)。也许,九泉之下的张灵甫心里会感动或者温暖一些了吧。

    让人温暖和感动的还有美国人司徒雷登。这位在中国出生、为中国人做了太多好事的美国人,早在1962年就已去世,临终前留下了把骨灰埋到中国的遗愿。无奈毛泽东1948年那篇著名的《别了,司徒雷登》,把他牢牢地钉在了美帝国主义侵略者的耻辱柱上,无法翻身。实际上毛泽东的本意根本不是在对司徒雷登本人盖棺定论,而是在中国革命即将取得全面胜利的时刻,借司徒雷登的离开之机抒发自己胜利者的情怀,分析、嘲讽美国的对华政策而已。但这样的背景以及后来领袖的光芒却消灭了人们探究真实的司徒雷登的所有兴趣和可能,于是,他那个现在看来小小的遗愿自然无法完成。实际上司徒雷登是一个和蔼可亲的学者,是真想为中国人办点好事的美国人,是中国人民的好朋友,对此,冰心、闻一多都曾写过文章表示了对他的认可和赞誉。值得安慰的是,2008年11月18日,司徒雷登先生的骨灰终于回到了中国杭州。半个世纪的漂泊回到了自己梦牵魂绕的家,这位老先生终于可以安息了。

    尊重常识,回归人性,让政治给它们留下更多自由生长的空间,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理性,更文明,更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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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精选】 

一个字的官司 

优雅男人 

    案件大概是这样的,被告一家积攒了一笔钱后,请亲戚朋友帮忙翻盖破败的老房,在大家热热闹闹的破土动工的时候,原告来阻挡了:房子虽然你们家住着,但是不属于你家,我们是本家,当初你先人无处居住,借了我们家的房子,住可以,翻盖成新房,我们的祖业就没有了。双方吵吵嚷嚷,争论不休,最后原告到法院要求被告退回祖上留下的房产,但是,关键时刻,被告拿出了一纸文书。

    其实我手里只有这张文书,文书本来属于解放后的一个案件卷宗,但是因为案件过去很长了,照规定卷宗已经销毁,这张文书碰巧单独留下了,我无从知道案件本来是什么样子,甚至当事人是谁,主审法官是谁,我一无所知,我知道的只有这一纸文书,为了叙述的方便我编造了上面的案情,所以编造是因为案情并不重要,我要说的是另一个事情。

    文书的大意是因张某“素不正业”,由驻军强行将其房产、宅基直接卖给了他的叔叔。作为凭据,写下了这纸文书,当时的乡长作为主持人也在文书上签名为证。

    书证是证据之王,想象张某的后代和他叔叔的后代再就这项房产争议的时候,叔叔的后代拿出文书,铁定胜诉,因此我看见这文书的时候兴趣点也不在胜负上,仅靠一张纸打赢官司的比比皆是,我注意的是驻军可以以“素不正业”的理由把一个人的财产“充公迫卖”。民国时期政局混乱,驻军抢掠百姓的屡见不鲜,但到民间主持变卖财产并规规矩矩签订文书的闻所未闻。更何况虽然政局混乱,每个地方还是有政府设置的,惩治顽劣本也不属军队的职责。还有,“素不正业”究竟是什么情形也不得而知,查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不得其解,这十分含混的理由让我生出好奇,历代判牍见了不少,没有见过类似先例。我还仔细推敲了文书的字眼,似乎这文书记载了两种性质的买卖,一是“迫卖”,房产宅基充公直接卖给了叔叔,大概价银由驻军拿走了,一种是“自卖”,房产宅基已经没有,索性把场院也卖了,五十六块大洋权当零花钱,看来这张某真的是“素不正业”。

    多次仔细端详这纸文书,久之感觉有一点别扭,别扭在什么地方,一时间也不明白,反正总觉得那个地方不对付,直到我发现了一张纸条。

    这张纸条是另外发现的,它也是销毁卷宗的遗留物,很小,可能是写在卷烟纸上的,书写优美老到,收放自如,细看笔划的入出,有音乐的节奏。纸条没有粘贴装订的痕迹,也就是说它没有正式入卷,显然不是当事人提供的,分析这是法官书写后随手夹在卷宗中的,纸条的最后有洒脱的李字,那么纸条就是我的一个前辈李法官的审判备忘录。

    一天在再次赞叹李前辈的书法之美并逐字研读时突然想到,纸条和文书实际是一组的,翻出文书,两相对照,豁然开朗,我找到了一直别扭的地方。

    李法官是“文书案”的主审官,显然有深厚的文化底子,他不但通书法,平时用繁体字书写,而且思维敏锐,反映准确,在它推究文书的时候敏感地意识到,这是一个繁简字夹杂的文书,书写时间不应该早于文书中简体字出现的时间,于是他到学校查了民国十九年出版的康熙字典,发现没有收录“化”字,那么在民国十七年的文书中根本不应该出现,“中华”应该写为“中華”。文书中的“于”、“计”、“开”也可疑,但是李法官只选取一个字,令人信服的拍板定案。

    案情是我编的,案件结论就不想编了,但是每次看这文书的时候,似乎看见,在过去的某个晚上,借着烛光,有一个前辈李法官,犀利的目光扫视过这纸文书。

(作者单位:任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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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讲堂】 

【编者按】如何吃透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好劳资关系,提高劳动生产率,达到企业内部的和谐发展。这对用人单位来讲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开辟“劳动法讲堂”系列文章,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讲座】之一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招用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方面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资料来源:沧州市劳动监察大队)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田局长、戚局长、张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
州晚报、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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