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精彩导读:
【博客精选】当男人遇到法律
【建平论坛】狼狗咬死小偷,狗主人是否担责
【心灵驿站】根除刑讯逼供,你能受得了副作用吗?
【古代判案】京师指挥
【客户展台】河北成龙玻璃有限公司
【建平速递】建平网站全新亮相,彰显建平魅力
【建平讲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规定

建平律师事务所编印          2010年6月30日

【博客精选】
当男人遇到法律

——评戴景月《法官唱大戏》

沧州老怪
    小的时候,挺讨厌京剧的,好不容易赶上看场电影,却经常碰到放映京剧,长长的唱腔直把小孩子们唱到梦里去。所以,京剧虽系国粹,我却始终没有建立起对它的兴趣来。看到戴景月总在那里以法官之名津津有味地唱大戏感到很是纳闷。但他确实唱出了名堂,引得众人喝采不断。忍不住凑过去听了几场,结果还真听出一些味道。
    客观地说,有文化的法律人喜欢京剧是一不留神、顺理成章的事。这其中的原因很简单,京剧里的故事相当比例来自历史上著名的案例,及著名的人物,其本身就是法律史的一部分。像包拯包大人,就是法律范畴中人人知晓的历史人物。因此戏剧是中国的历史文化和法律史传承和传播的重要载体与方式。戴景月喜欢京剧到什么程度我不知道,但法律文化对他的吸引和迷恋应该是其“唱戏”的主要动因。
    很明显,像我这样的戏盲,赶来凑热闹听戴景月唱大戏兴趣肯定不在戏本身上。我想看想说的是戴景月的语言,那透着男人和法律气息的戴氏语言。其基础元素是:干净利落、清纯阳光、善良的磊落、顽皮的幽默、灵动的思辨,同时还穿着一身让人看不到但能感觉到的文学的花衣服。
    男人和法律应该具有共同的特质,那就是正气、磊落、宽容和阳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会以善良和磊落面对社会的每一位成员,它是非分明、疾恶如仇;他从不搞阴谋诡计,坦坦荡荡地对待任何人,一是一,二是二;法律是干练利落的,它是世界上最凝练的语言方式的典范。男人,真正有魅力的男人也该是这样:把情绪写在脸上,把善良和宽容印在心里,行如风,坐如钟!让人看得明白,瞅着舒服。感觉戴景月和他的文字就具有这种男人的特质、法律的情怀。
    虽然常吹嘘自己拥有武术的童子功,并常常充当护花使者,可看上去戴景月却是一副手无缚鸡之力的样子。但他骨子里透着浓浓的男子汉气概,做人和行文都是这样。读他的文字特能感觉到他作为男人的磊落和阳光,不绕圈子,不打埋伏,“案情是我编的,案件结论就不想编了”、“我今天想说的不是这个,而是……”。这样真诚的表述,让人感觉和作者离得很近,近得可以听到他的气息和心跳,感觉就像是相识多年的老友在和你随便聊天。让读者感觉到你对他的尊重和亲近,是戴氏语言的特色之一。
    作为一名职业法官,多少年法律职业的磨砺使他的文字干净得全身透亮,绝没有一丝丝的矫揉造作、无病呻吟,也不追求所谓文学的生涩和高深。这也正是法律的气质和习惯。拖拖拉拉、松松垮垮、磨磨唧唧、犹犹豫豫不属于法律。你看,“位于三岔口的这个小旅馆的一间黑暗客房里,两个男人,两把刀,一场殊死搏斗正无声无息地进行”。这样干练如同判决书似的语言让人觉得语言好像天生是就为男人准备的。这就如同生活中的戴景月,说话简简单单却是针针见血、枪枪中的,于是他有时让人爱死,有时又让人恨死!但无论如何,没有人拒绝真诚,更没有人厌烦简单。
    戴氏语言的男人气质还表现在很多地方,比如语言的激情和气势。法律总体上应该是一副木然的表情,但不排除在特定场合为了他心中的信仰而激情荡漾!他不讨厌为维护正义而渲泄出的情感,因为正义永远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但尤为可贵的是,戴景月的激情不是锣鼓喧天、张牙舞爪的,就像侯宝林说相声,他的激情、他的爱恨情仇掩藏在理智的框架内,从而让你感觉不到他的粗暴、他的无理。在《窦娥冤》中他写道,“很多人在说我比窦娥还冤,其实他并不一定听过或理解了让人愁肠百结的大戏《窦娥冤》,像很多人从没有翻开过《资本论》却会滔滔不绝地大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样。法官可以自比包文正,检察官可以自比钟馗,县委书记可以自比焦裕禄,会用嘴为自己叫屈的人却不可以自比窦娥”,这样的情绪用这样优雅的文字表述出来,让人直呼过瘾!
    戴景月驾驭文字的能力是显而易见的,我们能轻易地感觉到他行文的轻盈和熟练。法律的语言是思辨的,它讲究逻辑,讲究秩序。而优雅的文字让我们享受到了思辨语言的灵动和柔软。把法律、把逻辑、把理论都不知不觉地披上华美的外衣,让我们有了欣赏的可能和更多的乐趣。这可能就是文学的魔力吧,悄悄地,它会让一切柔美起来。
※※※※※※※※※※※※※※※※※※※※※※※※※※※※※※※※※※※※※※※※※※※※※※※※※

【建平论坛】

狼狗咬死小偷,狗主人是否担责
——建平律师事务所第二届辩论赛侧记
刘 若 菊

    2010年6月5日上午,室外骄阳似火,溽热难当;室内唇枪舌剑,激烈异常。这是建平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第二届辩论赛,辩题是“狼狗咬死小偷,狗主人是否担责”。正方季兰华、孟祥坡、武文昭、梅茹彦的观点是“狗主人应承担责任”;反方孙国征、栗景者、谢明林、陈静的观点是“狗主人不应担责”。在王文来主任的主持下,双方你来我往,精彩纷呈。
【主要案情】
    小偷行窃被人发现,慌不择路闯入他人别墅的院落,不料遭到狼狗咬伤致死。事发之时,狗主人并不在家。事后,死者家属向狗主人索赔15万元。这起发生于成都的“狗咬死小偷”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法律人纷纷发表意见,我所律师更是一直争论不休。那么,从法律角度讲,狗主人该不该担责呢?
【观点综述】
    正方认为,狗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主要理由为:《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 80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偷被狼狗咬死并非小偷的故意造成,也非重大过失。小偷虽有过错,但其行为罪不至死。狼狗咬死小偷,狗主人应当担责。而且第78条是普通性条款,第79条第80条则是特殊性规定。根据特别性法律优于普通性法律的规定,狗主人应该担责。
    反方认为:狗主人不应担责。
主要理由为:
    住宅作为私产是个人权利的城堡,所谓“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狼狗被圈在封闭的院落中,不会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是小偷的擅自闯入才招致被咬死的后果。小偷闯入私人空间,该行为是故意的,其对后果的发生应自行担责。况且“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小偷的身份无疑增加了其过错程度。鉴于该后果是小偷的过错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之规定,狗主人不应担责。
【针锋相对】
正方:小偷也是人,其生命权利不容侵犯。虽然“老鼠过街,人人喊打”,那是因为老鼠并无人权,但小偷不同,小偷拥有生命健康权这一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无故被狗咬死,狗主人自然该担责。
反方:狗的天职就是看家护院,狗履行自己看家的职责是没有过错的,对于小偷这个不速之客,狗采取的措施是正当的,狗及狗主人均无过错。小偷有生命权,狗主人也有财产权。且狗并未外出咬人,是小偷先侵犯了狗的领地,狗的行为无异于正当防卫。小偷作为犯罪分子可能坏得连狗都不如。正所谓“小偷喂狗罪有应得”。
正方:反方一直强调被咬死的是“小偷”,其实“小偷”的身份并不是固定的,逃入别墅之前是小偷,但其进入别墅并非是为偷窃,被狗咬时也并非小偷的身份,况且即使是小偷,狗主人也无权对小偷的生命进行处置,小偷的行为罪不至死。如果狗主人打死小偷应承担的是刑事责任,借狗之口咬死小偷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反方:因为住宅的神圣不可侵犯,所以美国曾有法律规定:枪击非法侵宅者无罪。狗主人安排狗在自家的四堵墙内活动,与他人无碍。小偷的身份之所以需要强调,是因为正常人是不可能翻墙而入的。因为狗主人并不在家,狗的直觉就是有坏人进入了自己的领地,自己被来人挑逗,自己要负起看家护院的职责。小偷翻墙而入的行为是故意的,所以,对于后果的发生,狗主人应免责。
正方:对生命权的维护远远大于财产权的保护,人利用狗来保护财产,就可以超越限度,致人死亡吗?
反方:狗主人按养犬条例将狗圈在家中,他限制了狗的活动范围,避免伤及无辜,如果让狗主人担责,岂不是纵容小偷吗?况且人权是有限度的,否则就没有死刑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遭至伤亡的话,就应自行担责,那叫咎由自取。
正方:如果无辜人无意闯入院内或掉入院中同样会遭致小偷的命运,这说明狗主人的行为具有公共危害性,狗主人虽不在家,但放任了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这就是过错,自然应担责。
反方:正常人是不会翻墙而入的,翻墙而入的不是小偷就是强盗,这就是人养狗的原因。养狗就是看家护院的,难道狗主人明明不在家,还一定要把狗拴住,好方便小偷、强盗吗?那还养狗干什么?
……
【精彩论点】
☆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况小偷乎?
☆ 小偷挑逗住宅就是挑逗狗。
☆ 人咬狗是新闻,狗咬人不是新闻,狼狗咬死小偷不值得大惊小怪!
☆ 狗的职责或狗主人对狗职责的要求是警告(汪汪),而不是咬人,更不是咬死人。
【现场侧记】
    辩论赛进行了2个小时,旁听的律师也积极参与其中,发表观点,自觉形成两个阵营,现场笑声、掌声不断。最后王文来主任发表个人意见:支持正方观点,认为狗的主人应当担责。
    王主任在总结中对参赛选手的表现大都给予肯定,表示辩论赛达到了预期目的,有的辩手的表现甚至让人感到惊喜,尤其是反方队员准备充分,论理清晰,在辩论赛上胜出一筹。这次辩论赛是对律师辩论水平的考验和锻炼,同时也是对律师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的一个检验。强调作为律师要不断用知识充实自己,多思考,增强思维的逻辑性,提高自己的辩论能力,而且要讲究辩论秩序,做一个有修养的人,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对手的尊重,得到裁判者的好评。
※※※※※※※※※※※※※※※※※※※※※※※※※※※※※※※※※※※※※※※※※※※※※※※※※

【心灵驿站】
根除刑讯逼供,你能受得了副作用吗 ?
周 高 论  

    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根除刑讯逼供使得无辜民众不再蒙冤?只有一个,那就是嫌犯的口供不再成为合法证据,换个说法就是赋予嫌犯沉默权。
    美国历史上也曾有过刑讯逼供,后来因为著名的米兰达规则——也就是我们看美国影视剧,经常见到的每当警察抓捕嫌犯,都会说到的“你有权保持沉默……”那一大段话——再也没有一个嫌犯因为刑讯逼供而蒙冤入狱。当然,美国司法仍会犯错,但错的原因没有一件是因为刑讯逼供。但“沉默权”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美国警方破案率从60%一下跌到40%。显然,加大对嫌疑人的保护必然要约束警方的权限,也会加大司法成本,从而使得更多的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
    美国人能够忍受米兰达规则带来的副作用,是因为他们认为,法律首先要管的应当是政府官员和警察,其次才是社会上的犯罪分子,所谓的加强法治,首先应当从制度上约束和限制政府官员的权力,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无法无天。因为执法者胡作非为,其对社会的危害要比任何的个人犯罪严重得多。
    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个道理都懂,但选择却不容易。因为赵作海的无辜,人们对刑讯逼供感到愤怒,但如果面对命案必破的重压,只有一个嫌犯,人们会不会又会群情激愤呢?人人喊打的刘涌,因为被刑讯逼供而在二审改判死缓,结果全国网民大骂二审法院。我们中的许多人并非真的反对刑讯逼供,它取决于被刑讯的对象是谁。但是嫌犯获得公正审判之前,普通人又何从知道谁是坏蛋,谁是被冤枉的?
    可以容忍任何个人犯罪,但不能容忍任何执法者的犯罪。可以容忍根除刑讯逼供带来的副作用,绝不容忍执法者以法律的名义对公民(包括嫌犯)随意修理。只有正视法律的缺陷,两害相权取其轻,坦然接受法律的副作用,才能真正地根除刑讯逼供。

    【推荐理由】我们过去总是习惯于默认,公权力是不会犯错的,但是事实总是告诫人们公权一旦犯错,后果远甚于普通人。这是一篇深刻剖析法治精神与现代政治理念的文章,根除刑讯逼供的利与弊悉数呈现,民众当然希望所有罪犯都能受到惩罚,也更讨厌执法者犯罪。然而,当两者不能得兼,作为普通人你又会如何选择?在国家机器面前,每一个人都是弱者。
(摘自《南方周末》 )
※※※※※※※※※※※※※※※※※※※※※※※※※※※※※※※※※※※※※※※※※※※※※※※※※※

【古代判案】

京师指挥

    京城里有伙盗贼抢劫一户人家时,丢下一本册子。天明一看,上面都是富户子弟的姓名 。册中写道:某日某人在某地与人喝酒,商量事情,或者在一起赌博、嫖娼等等,共有二十条,失主告到官府。官府按照册子把人拘捕到案,全是行为放荡的青少年,认为坏事就是他们干的。他们的父母也都说,这些孩子平时不守本分,也很怀疑他们干坏事;而这伙人在一 块喝酒、赌博又都是事实。其实,这些情况却是盗贼探听来以后一一记下来的。这些青少年经受不住严刑拷打,被迫承认是他们干的。追问赃物放在什么地方,他们便胡说埋在郊外某地。派人去一挖就全找到了。这伙青少年面面相觑,大吃一惊,哀叫:“老天爷不叫咱们活了 ! ”就这样结了案,听候处理。
    一个指挥对案情很怀疑,可是又搞不清原因,想了很久才说:“我左右有个长胡子的人,职务是养马,可是为什么一到审讯本案,他就到我身旁来侍候 ? ”于是又提审了几次犯人,发现那个长胡子人每次都来,而审问别的案子却不这样。指挥突然问他来干什么 ? 他说没有别的用。叫人把炮烙刑具带上公堂,长胡子人吓得伏地叩头,让求左右的人回避,然后才说:“开始我并不了解这个案子的情况,可是盗贼向我行贿,叫我每次问案一定记住您和犯人的对话,立即向他们报告,答应给我一百两银子。”指挥因而知道挖出的赃物,是盗贼得到报告后,连夜埋在那里的。长胡子人请求去捕盗贼,立功赎罪。指挥命令几个士兵换上便服和他一起前去,到了一个偏僻地方,把盗贼全部抓获,那伙青少年人才被释放。
(摘自《智囊补》)
※※※※※※※※※※※※※※※※※※※※※※※※※※※※※※※※※※※※※※※※※※※※※※※※※※
【客户展台】

【编者按】2002年建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已与100多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并在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彼此相依的伙伴关系。我们将借助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将每位客户向社会展示,并以此促进建平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河北成龙玻璃有限公司

    河北成龙玻璃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企业资产1.25亿元,座落在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生产超薄玻璃为主。现有土地227亩,260t/d(一窑四线)格法超薄玻璃生产线一条。年产超薄玻璃147万重箱,销售收入1亿元,年实现利税3000万元。现有职工400余名,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50余名,各类技术人员200余名。并从全国各地聘请有一定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人员50余名,公司技术力量雄厚,工艺设备先进,测检设备齐全,产品服务一流。该公司的生产线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超薄玻璃生产线之一。公司已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拥有自营出口权。
    该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目前已出口亚洲、欧洲、美洲、非洲等30多个国家,与许多国家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常年供货关系。在国内、国际市场建立了可靠的销售网络,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一定的知名度。
    随着国际市场对超薄玻璃需求量增加,该公司将立足国内市场,瞄准国际大市场以优质的产品,得到客户需要和满意,并准备用三到五年的时间以玻璃为主导的工业园区形成并具有核心的产业格局,以一流的质量和服务答谢客户,以规范的运作和良好的业绩回报社会。
法人代表:叶若一
电话:0317-5838826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建平讲堂】

【编者按】如何吃透“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好劳资关系,提高劳动生产率,达到企业内部的和谐发展。这对用人单位来讲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开辟“劳动法讲堂”系列文章,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讲座】之五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资料来源:沧州市劳动监察大队)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田局长、戚局长、张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
州晚报、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网址: www.jianpinglawyers.com 咨询热线:13803178777 3529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