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精彩导读:
【喜 讯】建平乔迁了
【法律广角】征地法制定势在必行5大理由
【法言法语】正义要求刑罚应与罪恶均等
【古代判案】智取盗贼
【客户展台】天津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在线咨询】儿子被生父藏匿 母亲争得抚养权


建平律师事务所编印         2010年11月26日

【喜 讯】

建平乔迁了!
王 文 来
    二O一O年九月十八日,建平律师事务所乔迁。沧州市黄河西路冀春大厦十七楼是建平的新家!
    年轻人都兴高采烈,因为新家的“新”和“好”是显而易见的,可对于我们这些创业者,心情却复杂得多。除了欣喜、兴奋和憧憬,也伴随有压力、迷茫,对旧时光的留恋以及由此莫名涌起的乱乱的愁绪,而淅淅沥沥若有若无的小雨,更渲染了这样的情绪……
    把所有的老家什几乎处理完毕,包括已明显过时的书架。而当年开业时专门定制这套书架时的坚定依然清晰地刻在记忆中,仿佛就在昨天。于是和朋友们聊天时曾感慨地说,正是因为人类自己根本无法精准预测未来,我们的每一步才这样踏实和坚定。而正是因为有了踏踏实实的每一步才使得我们的未来有无法预测的精彩。就像我,我的同行,我们的建平,像我们每一个人……
    建平成立至今快有十个年头了。回首走过来的这些年,想着这些年来的风风雨雨,那些人,那些事,那些时光,一时就仿佛坠入雾里,遁入梦中。欣慰的是,时光和努力换来的是我们的建平在一路前行,越来越多的人认识了建平,喜欢上了建平,建平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心里温馨的港湾,我们能够而且已经在为我们的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我们被越来越多的人需要!为此,我们可以含着眼泪对那些已逝的岁月说:我们骄傲和自豪,我们在温暖别人,我们做了我们该做的!
    坐在新的办公室里,看着那些青春洋溢的年轻律师们,自然会想起建平刚开业的日子,想起建平的初始合伙人,那些与我一路风风雨雨走过来的战友们----纪立平,李恒聚,刘若菊,还有晚一些加入的刘玉刚。他们依然像十年前一样亲密地站在我的旁边 ,所不同的是,十年过去了,这些师弟师妹都成了我兄弟姐妹般的亲人,成了互相依靠、心灵相通的知音。真的感谢他们,也真的喜欢他们,纪立平的大气大度,李恒聚的儒雅规矩,刘若菊的柔美磊落,刘玉刚的热情义气,都使得建平更加的丰厚醇美,魅力四射。虽然我们来自“五湖四海 ”,虽然我们未曾共事,虽然我自己有太多的毛病,但真诚坦荡、善良宽容以及对律师事业的热爱让我们并肩走到今天。我想建平能走到今天,建平精彩不断,建平前程似锦,主要的、基础的、根本的,一切一切的原因都是源于建平有一支情同手足的合伙人队伍,源于合伙人共有的那些能够和谐共处的品质,以及在此基础上他们每个人身上所独有的精彩。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好人型的合伙人队伍,我们努力地在打造我们建平团队的正气,让正气熏陶着每一个建平人。我们合伙人约定并要求我们的律师们,走进建平的人都是我们的姐妹弟兄,我们的工作本身就很累,我们彼此之间要把善良放在前面,坦荡一些,宽容一些,尤其要学会换位思考,并把之视为和谐共处的金钥匙!我们彼此之间“不动心眼”,不搞小动作,我们合伙人之间甚至约定,可以把情绪写在脸上,有问题第一时间说出来,像夫妻一样“不存隔夜仇”。这样的正气、和谐,会让每一个人变得轻松和快乐,同时这样的正气会让我们的当事人对你充满信任和喜爱。
    乔迁自然在无声地证明着建平的进步和发展,证明着我们合伙人之间的精诚团结以及准备在一起“过” 一辈子的信心。今天,站在冀春大厦17楼的办公室里,我的心中依然膨胀着年轻人的激情和梦想,站在新的起点上,我们还会像原来一样,让前行的脚步更加坚定。我们会牢记“诚信建平,专业建平,文化建平”的目标,让建平及我们的每一位律师,一天比一天更诚信,更专业,更文化,让我们的建平和每一位律师成为我们的社会、我们的百姓离不开的喜爱和需要。
    建百年名所,树百年诚信,我们在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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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广角】
征地法制定势在必行5大理由
    在11月1日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民建议书中,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奎列举5大理由,说明征地法制定势在必行。
    理由一:切实落实宪法与物权法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则确立了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合理补偿”三原则为核心的征地制度。这明确了征地改革的方向,需要制定专门的征地法予以补充和完善。
    宪法规定的土地征用并没有在土地管理法中充分体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规定,使得政府垄断了建设用地,其后果基本上是一切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都必须征收集体土地,导致了征收范围的不当扩张和权限的不当行使,使违法征地事件越来越多。
    修改土地管理法是一方面。同时,鉴于目前在征地立法上,空间很大,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征地法,细化征地的法律程序和实施办法,详细规定现行法律中有关征地的程序性问题,增强征地的透明度,增加利害关系人的参与等,以解决好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出现的大量问题。
    理由二:保护被征地人合法权利
    征地过程中,造成被征地人权利被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体制的因素,也有政府利益本位取向和自律不足的因素,但更多的是法律制度缺失的因素。
    我国现行关于征地及被征地人补偿的主要法律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并延续至今的,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并不同步。计划经济作为一种行政经济,一切经济建设都由政府决定并投资,征地和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也由政府负责。制度明显滞后,造成侵害被征地人合法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
    必须立法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并在确定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依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金,同时土地补偿金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全部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民。
    由于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土地补偿的内容很不健全,甚至一些方面还是空白,因此应制定征地法,从实体要件和正当法律程序方面规制政府征地权,同时还要完善被征地人参与制度和救济制度,要保障被征地人有充分的话语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也能及时获得公正的法律救济。
    理由三:规范地方政府征地行为
    由于政府垄断“农转非”征地权,地方政府为追求土地利益最大化而大量圈地,并以招、拍、挂方式将土地垄断出让,这种以国家名义,通过土地征收进行低进高出的制度安排,不仅为地方政府实现土地生财创造了方便条件,而且导致大量土地被圈占、城市房屋价格高企,给中央政府耕地保护、房价调控带来严峻挑战。
    政府在土地市场化高价出让的同时,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也逐渐觉醒,农民集体与政府征地冲突日益加剧,大量群体性事件发生,个别地方政府与农民土地利益矛盾激化。加上对地方政府征收行为的监督机制缺失和政府官员在征地过程中的权力寻租,使土地征收严重脱离法治轨道,演变为一种难以控制的行为。为此,必须根本改革现行征地制度,规范政府征地行为,限定政府储备土地为存量土地,严禁征用集体土地增加土地储备,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作用。
    理由四:保护耕地集约利用土地
    地方政府在出于利益驱动大量圈地的同时,事实上已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土地征收补偿的随意性和低标准,结果是地方政府征收土地如同使用自家财物,“占而不征、征而不用、用而不补、少征多占”的现象非常普遍,土地闲置浪费严重,在全国省级以上的900个开发区中,已开发面积仅占规划面积的13.5%,折射出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浪费的惊人程度;更有很多地方长期囤积大量土地待价而沽,地方政府已经切切实实地成为了国土资源的真正“挥霍者”。
    理由五:平等城乡要素交换关系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均确定了征地改革制度、允许农民依法参与非公益性项目的开发经营、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内容,这对改革征地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持和理论导向,也为制定征地法指明了方向。
完善征地制度、规范征地行为是很久以来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就修改土地管理法的人大代表议案每年也都是热点。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用管理、农民权益保障、土地规划管理    等方面已经无法适应实际需要,有必要尽早尽快修改,同时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精神和十二五规划建议内容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制定征地法也势在必行。
   《摘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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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
在现代民法想象的强者与弱者尖锐的对立格局中,消费者与劳动者(尤其是前者)不仅被视为弱者,而且还被视为"愚者",他们不再被法律视为是古典经济学中的完全理性人,而是理智不十分成熟的人。
——谢鸿飞
混合宪法的“混合”,不再是“立法者”设计的结果,而是社会冲突的相机产物。“混合宪法”的妙处,主要不在于“王权”,“贵族”和“民主”三要素的静态平衡,而在于采取“混合宪法”的“共和”政体更有灵活应变能力,更能驾驭无常命运 (fortune)。
——马基亚维利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独立宣言》
正义要求刑罚应与罪恶均等。假如刑罚重于罪恶,则该人受到了过于严重的惩罚,并被用作实现他人幸福的手段;假如刑罚轻于罪恶,则罪恶并未受到应有的报复,该人仍取得了某种不正当的利益。
——迈克尔·D·贝勒斯
对权力概念的定义,人们趋向于从“力量”、“能力”、“关系”三方面进行表述。从力量方面表述,权力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和职位范围内的执行力量;从能力方面表述,权力是特定的主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客体,产生一种压力,继而使客体服从的能力;从关系方面表述,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
——孙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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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判案】

智取盗贼
    有个商人带了二十斤金子来到京城作生意,住在旅店里。每次外出,总是随身带着钥匙。不久,房门关得完好没有异常,可是却丢了金子。商人认为是店主人偷走了。官府审问,店主人被屈打成招。柳庆听说后表示怀疑,便召见商人盘问:“你的钥匙平时放在哪里? ” 回答说:“经常是自己带着。”柳庆又问:“你常同别人住在一起吗? ”回答说“没有”。又问“同别人一起喝过酒吗? ”答道:“近日曾和一个和尚痛饮过两次,醉后白天就睡了。”柳庆说 :“店主人只是因为受不了酷刑才招认的,他不是偷钱的人,那个和尚才是真正的盗贼! ”官府立即派人逮捕和尚,和尚已经带着赃物逃跑了。后来抓到和尚,获得了全部丢失的金子。… …
    有个姓胡的人家遭到抢劫,官府侦查不出贼在什么地方,附近的人受牵连被拘捕的很多。柳庆认为贼人一伙,像是临时拚凑起来的,既然不是老伙伴,必然要相互猜疑,可以智取。于是写了匿名信,贴在官府的门前,说:“我们一起劫了胡家,因为成员复杂,恐怕总要暴露。现在打算前来自首,又怕自首后难免判刑杀头。如果得知带头自首的人能够赦免,我们就来投案。”柳庆于是又贴出免于治罪的布告。过了两天,广陵王元欣的家奴把自己捆着前来自首。以此为突破口,一步步地追查,捕获了全部党羽。
(摘自《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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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展台】

【编者按】2002年建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已与100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并在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彼此相依的伙伴关系。我们将借助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将每位客户向社会展示,并以此促进建平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天津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天津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日本独资企业。主要生产汽车用线束,共占地约4万余平米,主要产品供应给丰田、通用等厂商。沧州分公司建厂宗旨为:“与沧州共存的企业,为沧州所需的企业”。
    沧州工厂现有员工2000余人,公司为员工缴纳“五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一金”,并且为路途较远的员工提供住宿,同时为员工提供免费工作餐。本着“与沧州共存的企业,为沧州所需的企业”这一宗旨,沧州分公司自建立以来展开了一系列活动,如每个月的员工生日会,每年5月份向特教学校捐款1万余元,一年一度的全员旅游活动,一年举办一次全员运动会及卡拉OK大赛。
    为了使员工更安心工作,公司每季度举办一次家属参观活动,邀请员工家属来厂参观,以稳定员工的情绪。同时公司每年举办一次消防逃生演练并且不定期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2009年沧州分公司展开了HSE体系认证活动,同时为了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公司采用节能灯具,根据不同作业场所的需要调整灯光照明,公司全部采用中央空调,冬天温度不低于22度,夏天不高于26度,以达到节能减排。
    总之沧州分公司一直向着“与沧州共存的企业,为沧州所需的企业”的方向前进!
法定代表人:冈田弘次
电话:0317—3098488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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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
    【编者按】建平律师事务所于2003年创办网站:www.jianpinglawyers.com。以网站作为平台与社会各界沟通,“在线咨询”是我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之一。每日我们安排专业律师,对咨询问题进行解答。截止今日,已有3200多人次进行点击咨询。我所节选了婚姻家庭问题给予刊登,以飧读者。
爱与被爱,母亲不可剥夺的权利
    人们都说天下最伟大的爱是母爱。但在现实生活中,柔情的母爱却时常遭受创伤。母爱是无私的,但母亲也需要爱来回报。我国法律规定了“子女有义务赡养母亲、母亲有权利探视子女”等内容,就是为了保护母亲爱与被爱的权利。
    儿子被生父藏匿 母亲争得抚养权
【案例】 女青年阿芳在柯某家当保姆。柯某提出让阿芳给他生一个儿子,他给阿芳在市区购置一套楼房作为报酬。在市区拥有一套楼房是阿芳梦寐以求的,经不住诱惑,阿芳与柯某生育了一个儿子。在儿子出生后,柯某为了达到独占儿子的目的,不让他与阿芳见面。儿子是自己的心头肉,却连面也见不上,阿芳身心交瘁。经过法律咨询,阿芳一纸诉状将柯某告上法庭,要求由自己直接抚养孩子,柯某支付抚养费。法院经过审理,全部支持了阿芳的诉讼请求。
【建平律师评析】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该案中,孩子尚在哺乳期内,依法应由母亲阿芳抚养。
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在父亲死亡或者不能担任子女监护人的情形发生时,母亲的监护权往往受到侵害,这是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作怪,是与我国法律的规定格格不入的,必须坚决纠正。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田局长、戚局长、张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
州晚报、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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