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 语】
文化的力量
——2011新年寄语
刘用良
    2010年尚未忙够品透,新年就“咣”地一声来了。
    新年的钟声激荡着每一个人的希望,而建平,承载着我们生命深处太多的希望。2010年,建平乔迁新址,这是我们全所在过去的一年里最大的新闻,也可以说是我们取得阶段性成功的重要标志。一个单位的发展亦如“十年树木”, 而今,始建于2002年的建平所,历经两次搬迁,终于有了真正属于自己的新家,漂浮的心终于稳定下来。坐在“家”里办公,那种温暖和踏实不言而喻。走进新大楼,树立新形象,谋求新发展,再创新辉煌是我们从内心升起的豪情。4层至17层,上升的不只是物理学上的空间距离,还有我们做人的胸怀和精神的视界。视野广阔了,心里敞亮了,冀春大厦17层,风景这边独好!
    站在新的起点上,我们会继续挺举文化立所的旗帜,在学习与行动中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职业素养。正如一位老朋友所言,文以化人,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使我们的律师成为有境界有担当的人,就是要向社会展示:我们是一群有文化有境界的法律人,是一群高尚的人!这样我们的律师就会自觉的把善良真诚放在心里,把磊落坦荡落实到行动上,把温暖和风采留给遇到的每一个人。这样,我们就会成为这个行业增光添彩的人,获得我们应该获得的职业尊严和幸福。所以我们坚信,有文化才会有活力和魅力,这些年的实践也一再证明:团队会因文化而焕发光彩。
    年末的法律顾问座谈会及近期组织的建平论坛都彰显出了我们文化建所的决心。新的一年我们会继续把建平论坛做成“沧州法律人的思想沙龙”,因为这样的活动在提升建平所人气的同时,也涵养了建平人的鸿鹄之志。而通过与各方人士的交流和学习,我们日益醒悟:中国重视品德和宁静,西方重视动作和智慧。能真正做到中西合璧,方能动静有度。德智双馨,才是一个时代的智者。
    律师是一个法律服务机构,既然讲服务当然就有服务技能和服务态度的要求。技能属于专业,而态度则是诚信问题。因此建平的诚信和专业是我们永远追求的既定目标。新的一年我们会在专业化方面做更大的尝试,在巩固现已成型的保险部、金融房地产部、公司部、民事部、刑事部的基础上,继续通过案件调整、业务培训等措施强化律师们的专业化意识,以期最后实现明确的专业化分工。因为我们知道,没有专业化,就不可能提供精细的专业化服务。这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大问题。
    专业建平、诚信建平、文化建平是我们始终如一的追求,新的一年,建平人还要充分地行动起来,通过进一步的学习和实践,让文化立所的根基更加稳固。虽然时光的流逝让我们老去了一年,但是因为有所追求,我们的心依然新锐不减。而通过我们的努力,让我们的客户因为和建平合作而变得更加踏实,让我们的生活,因为法律的完善而变得更加美好,这样的目标会始终促使我们涌动着锐意上进的信念,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保持着始终不渝的热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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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驿站】
梦里回到宋朝
熊 培 云
    一个国家有着怎样的精神风貌,通过大街是可以窥见一二的。街道当是为市民的真实生活而设,而非为国家与城市的某个虚妄形象而设
    视觉带动思维。道理多半简单,用不着长篇大论。比如,前一阵有关官员财产申报的漫画“脱吧,该你了”,寥寥数笔便道出了国民的心声;而近日在网上疯传的《清明上河图之城管来了》,同样戏谑之中听惊雷,揭开时代之困局。
    众所周知,《清明上河图》描绘的是12世纪北宋首都汴京水陆运输和市面繁忙的景象。不同的是,PS版《清明上河图》(局部)见证的则是权力清场社会所带来的一片萧瑟:原图街上的大小人物和商贩均已逃之夭夭,徒留孤零零的几排房屋和满地的凌乱。
    或许真应了“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据说有城管在看了这幅PS版名画后颇有触动。想必是透过这幅“名画”,城管们能以旁观者的姿态进入现场,借此反观自己的立场与行为——自己平时驱逐的小商小贩,不但能够创造历史,而且能够上传世名画,尽管从表面上看都是些无名无姓的小人物。
    一个国家有着怎样的精神风貌,通过大街是可以窥见一二的。街道当是为市民的真实生活而设,而非为国家与城市的某个虚妄形象而设。如果只是为了城市光鲜的外表,为了国家一日千里的气象而将所有小摊贩“一网打尽”,恐怕最后不但建不成“美丽新世界”,反倒会深受这一“政治洁癖”所害。
    《城管来了》更像是则图说版的政治寓言,它涉及权力与社会的边界以及政治与生活孰高孰低的问题。尽管城管合法性备受质疑,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城管”在某种意义上仍不失为国家权力的一种象征。
    当说,人们之所以成立国家、需要政府,在于这些人造之物能够为生活提供秩序。而最根本的秩序,显然不是街道表面上的清洁,而是在于生活本身的秩序之美,在于民生与民权能够得到保障,这首先是一种权利的秩序。城管或许有能力将街道扫荡得像白纸一样清洁,但在一张白纸上我们是看不到秩序的。而当一个国家各级权力像城管管制小摊小贩一样管理经济与社会,最后得到的注定是百业萧条、百废难兴,秩序全无。
    有次讲座我提了个问题——“中国历史上哪个时期最美好?”在座学生各具理由,如先秦与民国之思想繁荣,汉唐之强盛,有人甚至说到李后主之南唐。让我倍感惊讶的是,直到最后几乎无朝代可举时才有学生不情愿地提到宋朝,想必与他们受到的历史教育与平素的耳濡目染有关。自古以来中国历史多是帝王家谱,对社会石破天惊的发展则只作细枝末节、若有若无之陈述。革命史观下,宋室因为签了些和平条约亦被矮化为苟且偷安、积贫积弱之病懦王权。
    然而,为什么历史学家汤因比会深情表白,如果能够跨越时空,愿意活在中国的宋朝?为什么钱穆与雷海宗在西南联大讲中国通史时都只讲到了宋朝,余下的历史由学生自己去看?在我印象中,中国许多了解宋朝历史的知识分子或多或少都有某种“梦里回到宋朝”的情结。
    究其原因,不外乎宋时政治相对开明民主,不再是清洁社会之利器,朝廷有不杀士的传统;经济与社会全面成长,得以自由拓展秩序等等。正因为此,才有了《清明上河图》里的万般繁华。宋朝不愧为中华文明的巅峰时刻,如李约瑟所说,此时中国科技之发展,在许多方面已超过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前的英国或欧洲。
    与上述中国学生“不知宋时繁华”不同的是,国外大凡有成就的学者基本都认同这是中国历史上的黄金时代。宋朝中国已经告别农业社会走向了工商业社会。北宋时期的工商税一度占70%(其中一半来自海上贸易),而农业税只占30%。宋时中国在工业化、商业化、货币化和城市化及发明创造等方面远超世界各地是显而易见的。日本汉学家内藤湖南甚至主张“唐代是中国中世纪的结束,宋代则是中国近代的开始”。法国汉学家白乐日同样注意到“近代中国的新因素,到宋代已显著呈现。因此,研究宋史,将有助于解决中国近代开端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不无遗憾的是,许多人研究历史只注意“改朝换代”,却对经济与社会领域中堪称革命性的成长视而不见。
    曾有学者通过《清明上河图》里的一些细节,如有人卖西瓜、戴斗笠等,认定此“清明”并非时令,而是对政治清明的期许。是不是时令,暂且不论。可以肯定的是,当权力真正恪守自己的边界,当社会能够不断自由自我地拓展,当人能够充分组织、自救或者自谋生路,这个国家离政治清明也就不远了。
摘自:【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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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精选】
感 动
季兰华
季节更替知炎凉
兰花君子留清香
华节圣诞同庆贺
好人好运伴吉祥

    这是迄今为止收到的最让我感动,也最有文采的节日祝福,而且为我写这首诗的长者是市电力局的领导,与我只是初识。在前几天我们曾经一起工作,工作告一段落我即离开,在短短一天的接触里,他的和蔼可亲、智慧通达、为人谦虚、工作讲究方式方法等......都给我留下了极深的印象,而且在工作中我们相处得也非常愉快。但在圣诞节来临时我作为晚辈却没有想起给他送一份祝福,反而收到了这份珍贵又珍重的礼物,除了汗颜与惭愧外,这份感动与幸福更是让我无以表达,也让我明白,做为一个律师,你的人格魅力、专业水平、办案能力、敬业精神......都会给你的客户留下深刻的印象,只要你真诚地付出,你的努力就会得到客户的认可,更会取得客户的尊重和信任,建立在相互信任与尊重的基础上,你才会发挥自己的才智,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才会使自己的律师事业乘风破浪,不断前行!

(摘自本所季兰华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nhuaxiaow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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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人民调解:让“东方文明之花”绽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该法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同时,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工伤保险:保障权利与分散风险的良方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修改后的草案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此项规定,工亡补助将统一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避免了现行规定中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核算的情况。据此粗算,在假定标准相当的情况下,修改后的补助金是原规定的4-5倍。
注:因公陪酒喝出病不算工伤

     涉台案件:当事人受法律平等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明确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这里所讲的实体法既包括两岸的法律,也包括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同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台湾地区法律为案件所应适用的实体法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适用。

    著作权出质:登记才成立质权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著作权质押不仅是著作权人运用著作权的重要方式,也是著作权人进行债务担保和融资的主要手段,对于著作权的商品化、市场化、产业化意义重大。
根据物权法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质押登记已从质押合同登记转变为著作权质权登记。著作权质权必须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才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为使规章名称适应法律规定,于1996年实施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也就需要相应修改为《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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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判案】

日光辨伪
    唐代垂拱年间,冤狱大兴,很多人遭受陷害。湖州佐史江琛拿到刺史裴光写的字,裁割开再拚凑成文,当作裴光同徐敬业串通谋反的书信向上告发。武则天派御史前去追查,裴光供认:“字是我写的,但话不是我说的。”前后三次派人都没有查对清楚。有人推荐张楚金能办案子,就让他去复核,裴光还是没有改变过去的供词。张楚金很发愁,仰卧在窗下,太阳光射进窗子,他取出反书对着阳光观看,发现那些字原来是凑补在一起的,平放着看不出来,对着阳光就看得一清二楚。于是召集州县的官吏,要来一盆水,命令江琛把反书放进水中,结果一个字一个字都散开了。江琛叩头招认了诬陷之罪,按照朝廷的决定杖刑一百,然后杀头。
(摘自:《折狱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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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展台】
【编者按】2002年建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已与100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并在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彼此相依的伙伴关系。我们将借助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将每位客户向社会展示,并以此促进建平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沧州康达制药有限公司

    沧州康达制药有限公司创建于1970年,2010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全国武术之乡沧州市沧县(兴济镇),厂区紧邻104国道、京沪高速公路和京沪高速铁路,交通十分便利。现有固定资产2800万元。占地面积28252平方米,建筑面积10421平方米,是沧州市原料药生产重点骨干企业,曾获得“十佳诚信单位”称号。

    公司是全国(解热镇痛药)原料药非那西丁最大产销企业,有足够的市场供应能力。技术力量雄厚,拥有先进的质量检测设备和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工艺设备先进,已通过“GMP”认证,产品质量符合BP版和部颁质量标准。经过多年潜心经营,产品畅销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和地区,同时还远销到欧美、中东、南美等国家。产品市场抽检合格率始终保持100%。

    公司本着“质量第一、信誉为先、互惠互利”的原则,坚定不移的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之路,练内功、拓市场,增效益。大力研发新产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公司将竭诚与你合作,共谋发展,为我国医药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法定代表人:高孟贤
电话:0317-4858988
地址:沧州市沧县兴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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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

【编者按】建平律师事务所于2003年创办网站:www.jianpinglawyers.com。以网站作为平台与社会各界沟通,“在线咨询”是我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之一。每日我们安排专业律师,对咨询问题进行解答。截止今日,已有3200多人次进行点击咨询。我所节选了婚姻家庭问题给予刊登,以飧读者。
夫妻一方在单位投资 离婚时怎样处理
【案例】王某(女)与张某(男)在98年结婚。2000年张某在自己单位入股5万元,后由于张某有第三者,向法院提出离婚。王某提出张某在单位入股5万元。针对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入股的5万元怎样处理?
【建平律师评析】《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