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灵驿站】
时间才是检验真理的终极标准
——由周爱民书记讲话说开去
王 文 来
    时间已经过去三十年了,那场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的所有场景依然能鲜活的浮现在我们面前。到底什么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难道会成为问题吗?实践当然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是实践又是什么呢!可那个时候这个问题却不那么简单。因为从遵义会议之后,中国出了个毛泽东,他为人民谋幸福,他是人民的大救星,他太英明太伟大了,他就没有犯过错误、走过弯路,于是毛泽东的每一句话慢慢的都成了语录,而且一句顶一万句;于是,几亿中国人集体迷失,不约而同地放弃了自己的思维,变成了一个人的思想和意志、于是便有了两个凡是,有了那场像模像样的、具有讽刺意味和悲剧色彩的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幸运的是,两个凡是退出了历史舞台。这在当时最起码应该有着与遵义会议同等重要的历史意义。
    笼统地讲,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似乎不存在逻辑问题:真理是真是伪,是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是不是可以指导实践,也只有实践去证明、去检验,但是这种检验的过程往往是与具体的历史、具体的社会环境、特别是与这个时代的特定的人密不可分的,这就有一个认识水平的局限问题,认识不到实践的具体性或者说局限性的特质,站不到更高的、历史的角度去客观地看待我们的实践和我们检验出的所谓的真理,那样就会犯教条主义的错误,就会对未来的实践产生消极性的影响。
    从唯物论的角度讲,真理是客观的规律,属客观的范畴。人的实践也是客观的东西,也属客观的范畴。但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实践在和真理相互碰撞、相互检验的过程是在人的左右下进行的,真理的内容以及对真理本身真伪的判定也当然是通过人的主观感觉和意志来实现的。由此看来,对于真理的判定,最终还是要通过人来完成,或者更确切的说,真理的确定永远是人在实践中所总结出来的主观的客观规律,就像法庭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所确定的事实不一定就是客观事实一样,这种主观的真理不一定就是客观的真理。要想缩短并且无限靠近与真理的距离,我们当然需要去实践,需要用实践去检验我们所认为的真理的客观性,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重视并提高我们的认识水平。道理很清楚,真理是什么?我们最终说了算!真理的命运就是这个样子!
    我们必须得承认,我们的认识水平是有限的。它受到的影响因素太多了。而最最重要的应该是时间的影响,时间可以把原来我们自认为百分之百的真理轻易颠覆,让我们自己羞愧、汗颜,因此,虽然我们承认真理有相对性,真理在发展,但很多的时候,我们的真理没有经过时间的沉淀,我们的认识水平受时代的局限,于是我们把雇工超过八个人就定性为资本主义,把市场视为社会主义的异己,于是我们有了资本主义为何垂而不死的困惑,也有了日本东京大地震后为何政府无法完全掌控电力公司的迷茫。正像周书记所言,人类的文明史还很短,关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政治体制和民主法治到底哪一个更文明、更科学我们不用急着下结论。短短几百年的时间,你凭什么就断定美国的议会制度就是人类社会民主法制的终极标准呢?
    由此,我们必须确定时间对于确定真理标准时的重要性,虽然我们无法脱离开我们自己的时代和客观的社会环境,但我们完全可以让自己的认识水平和思维能力变得更智慧和科学起来。比如,我们站得更高一点,展望得更远一些;比如,我们可以少一点绝对和倔强、多一些谦虚、宽容和清醒。我们必须明白,历史是时间写的,时间是真理的最终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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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卡恩案看美国的大陪审团

何 家 弘
    最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前总裁、下一任法国总统有力竞争者斯特劳斯·卡恩涉嫌性侵犯案不断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2011年5月14日,纽约警察在肯尼迪机场突然逮捕了已经准备登机返回法国的卡恩。随后,警方向纽约检察署提交报告,说明了逮捕卡恩的经过和已经掌握的证据。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可以支持对卡恩的指控,遂于5月16日向纽约曼哈顿刑事法庭提出针对卡恩的指控,罪名包括强奸未遂、性虐待、非法拘禁等。根据纽约州法律的规定,如果这些指控的罪名成立,卡恩可能被判15年至20年的监禁。刑事法官梅丽莎·杰克逊于当日传唤嫌疑人卡恩到庭接受初审。后者声称自己无罪并请求法庭准许保释,但杰克逊法官拒绝保释请求,理由是卡恩可能逃离美国。5月19日,纽约市检察官约翰·麦克莱尔宣布,大陪审团在审查之后已经做出起诉卡恩的决定。6月6日,法官再次传唤卡恩到庭,正式告知检方指控的罪名并听取被告人的答辩意见,卡恩表示要做无罪答辩。然而,就在控辩双方紧锣密鼓地准备法庭大战的时候,卡恩案突现大逆转——检察官于7月1日宣布要撤回起诉,原因是他们发现本案的被害人——一位来自几内亚的32岁的酒店女服务员——涉嫌提供伪证,而且可能与毒品交易者和洗钱者有染。法官随即做出释放卡恩的决定。消息公布之后,社会舆论哗然,各路媒体纷纷对美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大陪审团制度提出了质疑和抨击。由于我国媒体关于美国大陪审团制度的报道不甚准确,所以笔者在此做一些必要的说明。
    首先,大陪审团并不是人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后者负责在审判中裁判被告人是否有罪,又称为“小陪审团”或“审判陪审团”。大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审查起诉,因此又称为“起诉陪审团”。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移植自英国,尽管后者在1948年就废止了大陪审团制度。1635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大陪审团。然后,其他殖民地也都相继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由当地居民的代表组成,职责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18世纪,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激化。大陪审团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自然在审判中竭力与代表王室利益的检察官抗争,以维护殖民地的利益。特别是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大陪审团经常被殖民地人民用做对抗英国统治的工具。例如,在1765年的“印花税法暴乱案”中,波士顿的大陪审团就拒绝起诉地方的民众领袖。相反,那些亲英派人士被大陪审团以“叛国罪”起诉的情况则屡见不鲜。由于大陪审团在反对英国王室专制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所以美国在1776年独立之后,人民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出极大的尊重,并将它写入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权利法案”。其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因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之罪或其他重罪而接受审判,除非有大陪审团的调查报告或起诉书为据。”
    目前,美国的联邦司法系统和一些州的司法系统仍然保留了大陪审团,其基本功能是对检察官的起诉权进行审查和制约,但这只是美国审查起诉制度的一种模式。在那些已经废除了大陪审团的州,检察官的起诉决定要在审判之前接受预审法官的审查,称为“预审听证模式”。有些州虽然保留了大陪审团,但同时也采用预审听证模式,允许检察官在提起公诉前选择。
    大陪审团不仅可以对检察官的起诉权进行监督制约,而且可以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特别是那些涉及政府高级官员的敏感性案件。例如,在20世纪70年代导致尼克松总统下台的“水门事件”和90年代令克林顿总统难堪的“绯闻事件”中,大陪审团在调查中所发挥的作用都给公众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大陪审团调查的重要“武器”是传唤证人出庭并宣誓作证的权力。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接到大陪审团的传唤时都必须出庭作证,拒绝向大陪审团作证就会被判处藐视法庭罪。例如,在上述“绯闻事件”的调查中,就连美国总统克林顿和第一夫人希拉里也必须到联邦大陪审团面前去宣誓作证。
    诚然,大陪审团制度也有缺点。例如,大陪审团会增加调查成本,延长调查时间,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会成为检察官手中的调查工具。大陪审团调查的过程是由检察官掌控的。检察官不仅决定送交大陪审团审查的人和事,而且决定送交审查的证据。一般来说,大陪审团调查时仅听取公诉方的证据,辩护律师既不能提供反证,也不能进行质证。由于大陪审团成员都不是法律工作者,所以检察官要想用本方证据来让那些“外行人”相信被指控者应该接受审判,实在是易如反掌。在实践中,大陪审团反对检察官起诉意见的情况极为罕见。因此,检察官往往会把大陪审团的强制传唤证人作证权作为自己获取某些证据的“工具”。
    顺便说明,美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我国的不同。我国刑事诉讼中采用的是一元化的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基本一致,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美国在刑事诉讼中采用“分层递进”的证明标准,提起公诉的标准一般是“优势证据”或“表见证明”,低于有罪判决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因此,检察官或大陪审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在审判中被法官或小陪审团判决无罪,是一种正常现象。总之,美国的司法制度绝不是完美无缺的。人类大概还不具备建立完美无缺的司法制度的能力。
(博客网址:http://blog.ifeng.com/article/12346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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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解】
解读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年2月28 日颁布并生效。

法律适用,以侵权时间为界
体现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原则是本司法解释的一大特色。以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作为划定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法律适用的分界点,既有法理依据,也有可操作性。
1、解释规定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侵权行为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有利于体现法律修改所彰显的加大人权保障力度的初衷,也与最高法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初作出的国家赔偿法溯及力的有关规定相符合,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前后统一。
2、解释对于侵权行为虽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但根据时效规定,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以及在2010年12月1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案件,规定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确赔合一,方便受害人求偿
    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实际上就是要实行“确赔合一”的案件处理程序,因此,司法解释要就以往“确赔分离”的程序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为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同时也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对生效的不予确认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依据修正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出申诉。申诉后,有关机关作出违法侵权确认结论但拒绝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有异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予受理,以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求偿权。
不服生效赔偿决定,可申诉
    司法解释规定申诉人不服2010年12月1日以前生效赔偿决定的,可以提出申诉,但同时规定审查处理申诉时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刑案索赔,以刑诉终结为条件;其他案件,可及时索赔
    司法解释规定,对刑事诉讼程序中作出的法律行为请求赔偿的,原则上应以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为提起条件。
    但在有的刑事案件中,被侵犯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的受害人不是犯罪嫌疑人,他们确有证据证明其与刑事案件无关,还有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则不需以刑事案件终结作为请求赔偿的条件。
    此外,因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法律行为请求赔偿的,原则上也应以原诉讼或执行程序终结为提起条件。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如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了对妨害诉讼而采取的拘留决定、罚款决定,即说明原强制措施具有违法性,在此情况下即应允许赔偿请求人直接请求国家赔偿,这就解决了受害人能够及时有效维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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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判案】

明 察 冤 情
    护军营士兵窦礼最近外出没有回到营地。营里认为他逃跑了,便上奏请求通缉窦礼,将他的老婆盈和子女没入官府为奴婢。盈接连到州府上告喊冤,没人觉察冤情。于是她告到廷尉那里。高柔问:“你怎么知道丈夫没有逃跑? ”盈流泪诉说:“我丈夫自幼孤单,奉养一位老太婆作母亲,对老人很孝敬;他也疼爱儿女,亲昵不离。他不是那种轻薄不顾家室的人。”高柔又问:“你丈夫同别人有怨仇吗? ”回答说:“他为人和善,同人无仇。”又问:“你丈夫同别人有过钱财交往吗? ”回答说:“曾借钱给本营士兵焦子文,没有要回来。”当时焦子文正因小事犯法押在狱中,高柔传讯子文,问他犯了什么罪。接着就问:“你常借别人的钱吗? ”子文说:“我因为贫穷,从来不敢借别人的钱财。”高柔观察到他说话时变了脸色,就说:“你曾借过窦礼的钱,怎么说没有借过? ”子文惊骇,知道事情暴露了,回答时语无伦次。高柔说:“你已经谋害了窦礼,就应当赶快认罪! ”焦子文于是叩头认罪,全部招认他杀害窦礼的经过,尸体掩埋的地方。高柔派公差按子文的供词前去挖掘,果然得到窦礼的尸体。皇帝下令将盈和她的子女恢复为平民。通告全国,以窦礼一案作为教训。
(摘自《三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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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展台】
【编者按】2002年建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已与100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并在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彼此相依的伙伴关系。我们将借助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将每位客户向社会展示,并以此促进建平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沧州惠邦机电产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系设计、制造工业专用金属部件、塑料部件及机箱的厂商,属外向型、国际型企业,长期服务于美国Motorola公司,德国SIEMENS公司,瑞士ABB公司,韩国Sumsing公司,日本SANYOO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含有中国本土工厂及其海外工厂),并为中国的高科技产业提供优质的零部件。
    公司主要产品:精密冲压件、高级钣金件、电气(器)机箱、机电一体化装置等。
主营行业: 井盖 交换机 传输、交换设备 继电器、斩波器 配电箱 机箱 接头 弹簧 纸包装机械 其他传输、交换设备
本公司依据GB、DIN、ASTM、JIS标准组织生产,并且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企业标准。公司以“荟萃人才服务社会、造福民生、与世界同步”为理念,以“人本主义”为中心,努力创建中国新工业文化。
公司全面彻底地执行ISO9000系列标准,以质量经营为主,走国际化道路,增强基础竞争力。
法定代表人:叶光煜
电话:0317—8861179 8861190
地址:河北沧州南皮县惠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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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
【编者按】建平律师事务所于2003年创办网站:www.jianpinglawyers.com。以网站作为平台与社会各界沟通,“在线咨询”是我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之一。每日我们安排专业律师,对咨询问题进行解答。截止今日,已有3200多人次进行点击咨询。我所节选了部分问题给予刊登,以飧读者。
【在线咨询】:我有一个未成年的朋友参与打架,他去自首了,主谋没抓着,现在下来通知是犯了故意伤害罪,但被打的那个人已经死了,那个人死的时候他们都没在场,看着那个被打的人快不行了的时候他们去把那个被打的人送到医院,主谋没去,被打的那个人是在他们送到医院的第二天死的,主谋现在还没抓着,他们能判下来吗?如果主谋一直没抓着他们是不是就一直出不来?如果抓着主谋了,他们会判什么罪?成年人有前科的会判什么罪?
【律师回复】:
共同犯罪中如有部分共犯在逃,而其他在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案的嫌疑人公检法会继续按司法程序进行,而在逃的一般会另案处理。
您的朋友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成年人有前科,且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又涉嫌此罪,则从重处理。
参考法条: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田局长、吕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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