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思考】

律师兴则国家兴

    律师对于我们这一代人来说真是既熟悉又陌生的名称,几十年内一半熟悉,一半陌生。在建国六十年中一个职业遭到历史这样截然不同的评价,律师可以说是最有代表性的。但是,不论历史如何不公正地对待律师,律师毕竟对共和国起到了它应起的作用。律师中也毕竟有一些杰出的人物,需要历史把他们记载下来。

    一提起律师,人民自然会想到他们“凭三寸不烂之舌,挽狂澜于既倒”,以自己的智慧、辩才和法律知识扶正司法天平的缺陷和倾斜,律师的作用绝不可低估,心中真的感到:“成也律师,败也律师”。

    一提起律师,人们往往羡慕不已——“无拘无束多自由,谈笑之间黄金来。”但一些律师谈起来,往往也有许多难言的苦衷,真是“强装笑脸拉关系,个中滋味谁深知。”人们往往只知其乐,不知其苦,于是心中又感到:“苦也律师,乐也律师”。

    一提起律师,人们往往会联想到律师的高大形象,不畏权势,为民请命,真是“为弱者呐喊,向强权抗衡。”但律师业发展到今天确也泥沙俱下,鱼目混珠,趋炎附势者有之,唯利是图者有之,玩弄法律于手掌者有之,名声败坏如讼棍者有之,心中因而又感到:“善也律师,恶也律师。”

    一提起律师,人们总会把它和民主政治联系起来,说它是民主的镜子也好,说它是人权的卫士也好,无非是强调它在法治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共和国六十年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都无可辩驳的证明: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衰则民主衰,甚至可以更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衰则国家衰,心中又深深地感到:“兴也律师,衰也律师”。

    成败、苦乐、善恶、兴衰,写成了六十年残缺不全的律师史和律师人物。

    律师应当是一个令人肃然起敬的人物。像张思之那样半生委屈,一身胆气,不畏权势,只向真理低头的老律师更是我心有灵犀的仰慕者。

    律师啊!你应当比其他的人更首先成为一个真正的人!
【心灵驿站】

幸福就是度过有意义的生命
季兰华
    儿时的幸福曾经那样简单,买了件新衣服、借到本新诗集、考了第一名......那种幸福的心情能持续好长一段时间,走路时都兴奋地连跑带跳。与前些年相比,人们的物质生活丰富了,生活水平提高了,幸福指数反而下降了,幸福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
    随着做律师的时间越来越长,遇到过形形色色的纠纷与事故,见到过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与上访者,无论贫穷还是富有、健康还是残疾,由于案件的纠缠,这些人失去的不仅仅是财富、友情、亲情,甚至还有自身的健康,幸福指数大多是低至不能再低。随着社会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进行着经济体制改变,而许多工作稳定、收入较高的群体,甚至是公务员阶层,在变革中无法适应,对现在的工作与生活状态也是充满抱怨与不满,觉得尊严得不到尊重、价值得不到体现,收入与付出不成正比,幸福感也是极低。2012年9月《中国20城市居民幸福感》调查报告中,大连、沈阳等辽宁居民幸福感最高,其次是天津及山东,而北京居民的幸福感指数成为此次调查中的“幸福低谷”。面对这份报告,曾有人打趣说:“我们中国人的幸福指数是很高的,吃完地沟油吃漂白粉,孩子有激素和三聚氰胺伺候着;全家老小穿着甲醛和重金属,可以呼吸到新鲜的一氧化碳和氧化氮;我们住在楼歪歪和楼脆脆里……”

    想想如今社会里,哪个行业或者哪个单位的人们幸福指数高呢?我想幸福的感觉因人而异,随着每个人社会环境、生活环境的改变,幸福的感觉也会随之改变。就像春节,小时天天盼着过年,是因为过年可以穿新衣服,可以收获小小的压岁钱,这些足以让孩提的我们欣喜若狂!随着年龄的增长,年味越来越少了,期盼的东西越来越少了,没有了希冀,没有了期盼,便没有了春节到来的兴奋。

    生命可以有各种活法,但是无论你选择什么样的活法,一辈子都要让自己的生命有所期待、有所希冀,否则便不会有幸福。幸福是什么?幸福就是度过有意义的生命!?要让每一个日子都是崭新的,每天想一想,今天是不是比昨天进步了一点?想一想明年是不是比今年更加好一点?想 一想,10年以后的你是不是比今年的你要更加出色?如果一个人每天的日子都是重复的,今日与昨日一样、明天与今天相同,这样单调枯燥的生命怎么会有意义?又怎么能感受到幸福?!
    幸福的感觉不仅仅来源于自己,也源于自己对于社会的价值,这种价值的体现来源于亲人、周围朋友及社会对自己的需要,在这样的感觉中才能感受到生命的价值与意义,才能感受到幸福。曾经有个朋友说:“如果有一天你身患绝症或生活陷于绝境,需要大笔的资金去度过难关,那么你首先会向谁求救?又确定会有谁卖房卖屋毫不犹豫地向你伸出援手?如果没有,那么你的人生就太失败了,如果有三人以上,说明你的人生才有意义。”说这话时虽然是调侃,但实际却蕴涵了人生很大的哲理,在我心中马上闪过的除了亲人,就是我上学时的闺蜜死党、还有相交甚笃的朋友。那么反之,如果这些人出现了同样的困境,我也会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在这需要和被需要之间,就是我们生命存在的意义,也是我们的幸福。
    幸福只是一种感觉,它取决于自己的内心,是内心的那份恬淡和安宁。而在现代物欲横流的社会要保持内心的安宁却又谈何容易?每个人都会遭遇种种困扰与麻烦,会遭遇冷眼、失败、背叛等失意甚至痛苦的时刻。而我们只能坚持往前走,我们要学会适应,学会放下,在不断适应与放下的挣扎过程中找到自己的人生坐标,进而学会在自己的坐标上获取内心的那份安宁。虽然前行的道路上我们会因迷茫而暂时失去方向,会因痛苦而流泪,会因绝望而生出放弃的念头,但是人生旅途如果停止不前那还会有什么希望?!所以我们没有选择,只有坚持下去,虽然坚持下去并不代表你有多么坚强,但是坚持下去就会有希望!生的使命便是不能轻言放弃,父母给了我们生命,养育我们成人,我们的使命便是如何让自己活得更加幸福和有意义。
    曾经有人说“底蕴的厚度决定事业的高度,”这句话非常有道理,其实底蕴的厚度不仅决定了一个人事业的高度,更是决定一个人生命的高度。因为一个人智商、情商、逆境商的提高,都是随着生活阅历和知识的丰富达到的,将人生的阅历经验与读书所获得的丰富知识结合起来,才能成为真正有智慧、有能力的人,才能产生真正的大智慧。所以人生需要不断学习,不仅为了学习知识,更为了不断丰富人生的阅历与经验,一个没有目标、没有梦想、终日无所事事、坐在电脑前上网聊天玩游戏的人,不可能成就自己的梦想,也无法获得周围人的认可、尊重、崇拜,那根本就是天方夜谭!

    人生就象一条溪流,最终的梦想就是流进大海,无论像长江一样穿过大山流向大海,还是像黄河一样经过九曲十八弯汇入大海,而在我们向前的过程中,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想要幸福,就要靠自己的努力,让自己生命的每一天都要度过的有意义,当我们回首往事,只有骄傲自豪,不留有一丝的遗憾!所以“从明天起,做一个幸福的人……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新法速解】
刑事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总则,平衡公权私权
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刑诉法修改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在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方面处理得很好。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另外,修正案引入了律师法的众多内容,在刑事诉讼中,公权一直是强势,私权是弱势,上述规定让公权退了一步,让私权进了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得到进一步体现。
    最大限度平衡“通知家属”与“侦查需要”间的矛盾
    修正案删除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立即通知家属。这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进步,这一变化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属”与“侦查需要”之间的矛盾。
    修正案还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加强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
修正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可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实质上是把过去法律上规定的审查起诉中在检察院阶段能请辩护人,推进到在侦查阶段也可请,加强了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为律师在诉讼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据。
    修改有助于公安、检察机关调整和转换侦查重点,变“由供到证”为“由证到供”,提高侦破水平。
    与律师法较好衔接——律师办案不再“三难”
实践中,因刑诉法无相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常被侦查机关以“本案涉及国家机密不能会见”等为由而拒绝。
修正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些规定有利于解决刑事诉讼中律师所面临的会见犯罪嫌疑人难、查阅案卷材料难、收集调取证据难“三难”问题。
    简易程序适用“扩容”
    修正案对简易程序主要作了3方面修改。
    一是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由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就实现了“繁简分流”,对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积极意义。
    二是赋予被告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更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是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将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待续)
【古代法律】
历代上的“典当”
    汉代:高利贷活动更加发展,并且与商业资本合为一体。如《史记·货殖列传》所说:“…贯贷行贾遍郡国。”政府的调控措施相继出台,法律规范趋于严格。
    南北朝时期:随着高利贷的继续存在,寺院财重,典当兴起,货币借贷出现了新的方式和途径,故尔政府关于借贷的相关法规理所当然地包含着对典当行为及典当业的调整和约束。
    唐代:典当业比较发达,政府对典当机构--质库的经营活动也予以制约。据《唐令拾遗》所载,唐代对典当业还有更加详尽的规定:“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收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
    宋代:《宋刑统·杂律》指出:"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否则,按《庆元条法事类·杂门》所称:“即系违法取利,自不合理索。”此外,政府还立法鼓励公营官当开展经营活动。
    元代:典当法规仍以诸法混合的形式颁布、但局部专项条款所在多有。《元史》载:“民间贷款取息,虽逾期限止偿一本息。”另《元史·刑法志》中规定:"诸典质不设正库、不立信帖,违例取息者,禁之。典当行不得违例取息,当物毁损须赔偿;当户逾期不赎,将缴纳相应利息,且在一定条件下由典当行对物进行变卖。
    明:是中国典当业发展的黄金时期,相关的法律规范得到同步充实和不断完善。《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清:初未入关时,政府从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出发,曾一度禁止和打击典当业。《大清律例》中规定:“凡私放钱债,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不必多取余利,有犯即杖八十。”
【客户展台】

【编者按】2002年建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已与100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并在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彼此相依的伙伴关系。我们将借助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将每位客户向社会展示,并以此促进建平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沧州福泰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福泰隆公司目前共有三期工程:即一期工程福泰隆装饰城,于2009年9月正式开业运营,成为当时沧州市首家大型经营装饰建材的专业市场;二期工程福泰隆家居博览中心,于2010年初投入巨资打造成为沧州市首家中高端体验式家居商场;三期工程五金灯具城于2012年建造,营业面积总计100000平方米,400余家商户,管理人员、卖场营业员、运输人员及各类专业人员计2000余人。

    沧州福泰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开业近三年来,凭借一流硬件、严格管理,以打造中国家居品牌星级商场为战略目标,秉承尊重、诚信、潜修、荣誉的企业价值观,发扬务实、高效、激情、创新的企业员工精神,以品质求效益,以信誉拓发展,严把质量关、价格关、服务关,日益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青睐,现已成为沧州家居行业的后起之秀和领军企业。

公司董事长:刘植海
地址:沧州市朝阳南大道与307国道交汇处
办公电话:0317-- 317566

【在线咨询】

【编者按】建平律师事务所于2003年创办网站:www.jianpinglawyers.com。以网站作为平台与社会各界沟通,“在线咨询”是我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之一。每日我们安排专业律师,对咨询问题进行解答。截止今日,已有3200多人次进行点击咨询。我所节选了部分问题给予刊登,以飧读者。

1. 留言者:王某 
留言内容: 我的一个亲戚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该在何时申请工伤认定?
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因申请主体不同而不同:
(1) 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期限一般为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期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
发表于:2012年7月13日11:20:20

2. 留言者:王先生  
留言内容:您好,我老公和医院发生了医疗纠纷,我们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谢谢!
回复:
你好,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对于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医疗损害赔偿争议属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案件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发表于:2012年7月20日09:30:42
3. 留言者:李先生  
留言内容: 我弟弟在厂子干活时被机器砸伤了,我们家属认为是工伤,但用人单位却认为不是工伤,应该怎么办?
 回复:
你好,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出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发表于:2012年8月12日17:25:31

4.留言者:刘女士  
留言内容: 邻居因为通行问题和我哥打架,结果我哥被打成轻伤,我们该怎么办?
回复:
你好,
根据法律规定,轻伤案件可公诉,也可自诉。如果双方本着谅解的原则,能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你哥可去公安局申请撤销案件。如果民事上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先走公诉程序,如果公安机关不往下进行的话,你哥可自己到法院起诉。
发表于:2012年8月25日12:43:25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田局长、吕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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