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灵驿站】

心 中 的 老 怪

田云中

    今年沧州的雨水比较大,今天依然是暴雨天气。

    我站在阳台上,透过漫漫的雨幕,遥望着苍茫的城市上空划过的一道道闪电,少顷,转身回到办公桌旁,慢慢翻看老怪送来的书稿,此时,轰轰隆隆的雷声依然不绝于耳。

    翻开《当男人遇到法律》,仿佛打开了一幅幅春天的画卷。没有了风雨交加,没有了闹市喧嚣,有的只是万物萌动和春意盎然。那些俗世嘈杂化作了田园牧歌,雾霾蔽日化作袅袅炊烟,电闪雷鸣化作细竹笛声,江河奔涌化作溪流潺潺。合上书稿,耳畔回响的还是老怪笔尖儿上跳动的美妙音符,脑海里闪现的仍是老怪心灵深处那片文明和谐的精神家园。眼前,城市的马路上、春天的暖日下,老先生、老太太的三轮车还在静静前行。

    书稿的阅读让我对老怪既熟悉又陌生起来。之前,老怪在我的心目中只有紧锁的眉头和理性的思辨,根本不曾想到会文采飞扬和妙笔生花。

    老怪是本市有名的律师,也是学界著名的法律人。他创建的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就坐落在繁华的黄河路冀春大厦中。老怪不仅将建平所打造成了河北省AAA顶级的律师事务所,他创办的“建平论坛”也已成为全市法律人思想碰撞、心灵沟通、“坐而论道”的法律沙龙,《建平之声》更是传播法律文化、塑造律师灵魂、普及法律知识的专业平台,这本内刊可以说声声悦耳、掷地有声。

    老怪给人的第一印象不是律师,更像一名学者。除了“建平论坛”上的滔滔不绝,还有人民法院、检察院、学校、公司中的侃侃而谈,他不仅对法律,而且对政治、经济、社会人文都有深入的观察和思考。他认为扩张是权力的天性,“就像是潘多拉打开的盒子冒出的青烟,权力这家伙从它被善良的人民设立时就很快异化了自己,走到了设立者的反面,且越走越远,义无反顾地再也没有回头”;他以为尊重应该是天、地、人、世界的普世价值观,“不管是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还是对我们客观世界的一切态度,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元素就是尊重”;他特别看重诚信的价值,“诚信会大大减少社会成本,提高社会的运行效率”;他心目中的男子汉应当“和法律具有共同的特质,那就是正气、磊落、宽容和阳刚”;他对多数人仇视的自私有独到的见解,“没有自私就没有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没有市场就没有发展,就没有我们想要的一切”。以上观点林林总总,无不体现出老怪对社会的深刻理解,无不折射出作者的理性光辉。

    当然,老怪也是一个“俗人”(见《老怪不怪》)。其中有儿时的幸福和欢乐——《爱上音乐》;有慈父的责任与关怀——《儿子,你得喝酒》;也有成年的烦恼和忧伤——《谁偷走了我的春节》;还有对朋友的至诚与真爱——《记住海峰》……

    法律是社会的规则,没有对社会的深入思考,没有对社会现象的深刻理解,怎么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其实,专业能力、学者眼光、职业操守这才是律师的真正素质,老怪这样的人才是中国律师的主流和脊梁。

    我敢说,老怪的心连着父母、兄弟姊妹,连着芸芸众生,连着我们整个社会,连着你、我、他。《当男人遇到法律》是用心写就的,就让我们用心去阅读吧!不再多说,愿您早早走入老怪的精神世界。
                                  
——2012年9月20日于沧州
(代序)
【博客精选】

在文字里寻找温暖和高尚(代后记)

沧州老怪

    恍然几十年过去了,有关文字的点点滴滴依然那样温暖、清晰。最初对文字的兴趣是从文革时那些空洞的“形式一派大好”的文章开始的。记得那时候村里有个类似于图书室的地方由大哥管理着,大哥经常把那些书拿回家来,我是它们忠诚的读者。现在还记得有一本书叫《开山斧》,类似报告文学的性质,有一张解放军叔叔手拿斧头的夸张插图依然清晰地烙印在脑海。此外还有《小英雄雨来》、《欧阳海之歌》、《沸腾的群山》、《战地红缨》等等,每一本书都为童年的我打开了一扇想象的窗,让我对这个世界,对自己的未来充满渴望和幻想。像《战地红缨》就让我从此知道了东北有一个叫做长白山的地方,那是一个安静、美丽、和谐的童话般的世界,虽然至今没有去过那里,可那份美好始终在心里酝酿着。

    上学后,得到的最多的荣誉和面子都和文字有关。那时候语文有一项“造句”的作业,我造出来的句子经常让老师感到惊讶,以致于老师曾怀疑是不是我自己想的。命题作文更是我的专利,从小学到高中,老师就没有读过其他人的文章。所以偏科越来越严重,以至于一到上理科课时心情便特别痛苦、沉重,而上语文课时便特别的盼望和享受。高考时虽然自己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选择了理科,但考了两年终究没有成功,反而转了文科之后,第一年就考上了。

    走上社会后直接做了律师,扑面而来的异己力量曾让我束手无策,让自己逐步适应下来的过程是痛苦的,这其中文字始终陪伴着我。她调节温暖着我前行的路、也给了我奋进的力量,文字丰润了我的情感,也善良和高尚着我的灵魂。而文字对工作的促进作用更是显而易见的。

    都说律师是嘴上功夫,显然这是很片面的。单从说的角度讲,说的是不是有逻辑,是不是有感染力,都需要有文字和文化上的功力。此外,撰写法律文书更是一个彰显文字和文化底蕴的舞台,而要做一个有气质有魅力的好律师,让自己厚实起来,让自己文化起来,是律师这个行业唯一的途径和目标。

    感谢身边的文友及朋友们这些年对我的鼓励和鞭策,从你们身上我得到了那么多的温暖和感动,感受到了高密度的真真切切的善良和高尚;感谢宋子平大姐、张徽贞师妹、陈鸿意师弟和柳依妹妹对书稿的校对,你们接下这活的勇气和辛苦饱含着浓浓的姊妹情谊和一份隐隐的责任。尤其要特别感谢柳依,责无旁贷地担起了关于这本书制作的所有杂活,让我对如此庞杂的一件大事有了举重若轻之感。所有这些都会深记于我的心中。

    还要特别感谢田云中局长百忙之中为本书作的序,作为位居高职的学者型的领导,能够如此投入、通篇文采飞扬地写下来,足以让我感动,也更增添了对您的一份亲近和尊敬。律师的工作是一个特别需要秩序和环境的工作,是一个特别需要理解和支持的工作。而领导给予的支持理解是无法替代的。

    但,无论如何,当这本集子要复印时,心里还是充满莫名的忐忑。文字的青涩,表达方式的直接,观念的执拗都是我不安的因素。这个时候我特别需要大家的宽容和鼓励。宽容我的水平,鼓励我的勇气。

(博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cangzhoulaoguai )

【新法速解】

    刑事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审慎把握刑事和解有助于克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难问题
    修正案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一些过失性犯罪”,列入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把范围限定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是慎重地注意把握这个程序的设置,具有积极意义。在刑事和解中,由被害人与加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加害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有助于克服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难。此外,刑事和解能保证被害人获得加害人给予的及时有效赔偿,这个制度入法可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
    给予证人特殊保护 
    由于现行刑诉法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导致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开展。
    修正案一审稿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相关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修正案在此基础上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并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上述规定能从法律层面给予证人特殊保护,打消出庭证人的种种顾虑,提高证人出庭率,有效化解证人出庭难的问题。
    非法证据将被排除,在证据问题上要改变“口供为王”,杜绝刑讯逼供
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诉法时,因没有明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足以阻止有的司法人员受破案压力或利益驱动,铤而走险,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由此造成了一些冤错案件,社会反映强烈,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
修正案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证据。这样就可以禁止 “口供至上”、“口供第一”、“口供唯一”的情况,就可以杜绝刑讯逼供的情况。修改刑诉法要求处理好物证和口供的关系,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则可能改变完全依赖口供而忽视物证来定罪的倾向。
    明确二审开庭范围,限制发回重审,解决了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问题
    现行刑诉法对二审是否开庭审理未作具体规定,针对实践中大量案件未开庭的现象,修正案明确了二审案件需要开庭审理的范围,对当事人、上诉人对案件事实提出争议的、对检察院抗诉等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做出了列举。另外,实践中易出现二审法院因案件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报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仍以案件事实不清又发回重新审判的现象,造成当事人羁押期限延长,侵犯了当事人权利,也使案件久拖不决。修正案规定,发回重审审判仅一次,如案件一审后当事人不服,二审法院不再发回重审。
    此次修正案增加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有利于保护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少年犯罪”专列程序,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环境和继续发展空间
修正案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均设计了特别程序。修正案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应用于未成年人制度和对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记录设置封存制度,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修正案还规定,对犯罪比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除法律规定外,除司法机关办案外一律不可查询。
    由于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主观恶性小,尚未形成反社会人格,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极易回归社会,这就要求社会要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的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

【古代法律】
历代上的“财政税收”
秦以前:国家财政与王室财政基本上没有分开,财政收入都归王室所有,由王室支配。
汉代: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才大体上分开。国家财政掌于大司农,皇室财政掌于少府与水衡都尉。正式开始征收人头税: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岁出赋钱。
西晋:一是定额田租取代了汉代的定率地租;二是将汉代的口钱、算赋合并为一个税种——户调,并变按人口征收为按户征收,变征收货币为实物。
北魏:各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
唐代:称为“上供、送使和留州”,即将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各州的赋税分为三部分:一部分上交给中央政府;一部分输送于节度使、观察使府,亦称留使;一部分留作本州用度。
宋代:采取纯粹的“上供法”,地方财赋直接上缴中央财政,由中央统一管理和决定财赋的分配。并创制了“四柱清册”,一是离任官员在向新任官员移交钱粮时,必须按照“四柱”格式编制清册。二是各级地方官员向中央呈报财政报告,也必须统一按照“四柱”的格式分科编制。
明代:创建了田赋上的“起运”、“存留”制度。起运就是运到中央政府或他省(布政使司)的府、州、县,或各边镇都司卫所等军事区域的部分。存留就是留供本地开销的部分。此即所谓“起运以充国足边之需,存留以备支振乏之用”是也。
清代:在中央,由户部总司国家财政,管理全国疆土、田亩、户口、财赋收支及相关政令,和国家财政相关的主要机构几乎都为户部直辖。创建了存留和起运制度;冬估和报拨制度;钱粮奏销制度;仓、库制度。

【客户展台】
【编者按】2002年建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已与100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并在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彼此相依的伙伴关系。我们将借助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将每位客户向社会展示,并以此促进建平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沧州市金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金龙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主要承揽土方运输及各类大中型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处理工程。公司现有员工150余人,大学生30余人,高、中级技术管理人员40余人,各级项目经理15人。公司专业技术力量雄厚,各类机械设备精良,拥有静压桩机、CFG长螺旋桩机、粉喷桩机、支盘灌注桩、自卸车、25T吊车、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大板车等40余辆,2480平米办公楼,固定资产4000万元。
    公司秉承“今天的信誉就是明天的市场”,坚持"质量第一、诚信至上、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与社会各界新老客户精诚合作。并吸纳就业人次3000余人,录取专业技能大学生50余人,使公司从一个单一的运输车队成长为集运输与地基处理于一体的优秀企业。2011年6月29日被省建设厅评为80家省重点支持建筑业专业优势企业之一。
公司从社会需求出发,主动吸收社会多余劳动力,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同时定期做社会公益活动,董事长贺金龙多年为我市教育事业捐资助教60余万元,曾获得沧州市一中赠予的牌匾“捐资助教之楷模”、沧县二中赠予的牌匾“德养福桑、润序阴梓”。
    公司具有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技术、一流的水平。公司的奋斗目标是要做出一流的企业,并为社会、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司负责人:贺金龙
地址:沧州市颐和中学(307国道)东200米大王庄村北
办公电话:0317——2189551

【在线咨询】

【编者按】建平律师事务所于2003年创办网站:www.jianpinglawyers.com。以网站作为平台与社会各界沟通,“在线咨询”是我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之一。每日我们安排专业律师,对咨询问题进行解答。截止今日,已有3200多人次进行点击咨询。我所节选了部分问题给予刊登,以飧读者。

1.留言者:刘某 
留言内容: 我朋友是做运输生意的,在给一个砖厂拉砖时,装完倒车时把厂里装货工人的手给刮伤了,并造成了骨折,请问厂方有责任吗?此事故是否在交强险赔偿范围?
回复:

装砖的工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害,应该属于工伤,但该工伤是由于你倒车的原因引起的,受到伤害的工人,既可以向工厂主张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你朋友进行赔偿。
你朋友的事故发生在厂子里边,并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的赔偿,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表于:2012-10-15 14:15:27

2.留言者:张先生  
留言内容:您好,我的三轮车已出售,但未过户,和买主签一份此三轮车与我无关的合同,以后车出了事我还有责任吗?
回复:
你好,
如果您的三轮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应该进行过户。《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表于:2012-11-01 11:14:20
3. 留言者:李先生  
留言内容: 你好,97年我在村里要了块宅基地{以前是我大爷家的地,当时我大爷同意把地给我}当时向村里交了560元,有村里开的票据,加盖村里公章的。没有宅基证,现在我大爷去世了,他儿子向我要,我该怎么办?
 回复:
你好,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本村村民通过村里逐级申请的,并非只要向村里交纳一定的钱就能买到的,据你所述,你只是交纳了560元,并非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也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因此,你对该块宅基地的权利是有瑕疵的。
另外,如果你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例,村里应当根据你的申请无偿给你发放宅基地,而不应该收取费用,所以你可以要求村里把钱退给你。
发表于:2012-11-18 22:00:07

4.留言者:刘女士  
留言内容:
我是农村的,我家房后停着一辆轿车(车离墙40公分)由于刮风,房上落下砖头砸了车,车主要我们负全责,我该怎么办?回复:
你好,
由于事情发生在农村,推测车辆停放的位置应该不是专用的停车位,如果是在马路边上停放或者是随意停放在你家的房屋后边,车主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物体掉落,导致车损,但是没有尽到谨慎义务,那么车主本身也是具有一定的责任的。所以要你们承担全责不合适。
发表于:2012年12月25日12:43:25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田局长、吕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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