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灵驿站】

老怪其人其文
——读老怪新书《当男人遇到法律》
宋 子 平

    认识老怪缘于一个人。
    雯霞这些年做了不少属于“组联部”的工作,她把喜欢摆弄文字的人撺到一起,各各成了朋友。老怪也是如此,我们因文字而结缘。
    第一次知道老怪的名字是因为雯霞帮他跟我要书。这个年代,有人愿意读书本身就值得奖掖,更何况是读自己的书。我对喜欢自己文字的人从来就心存感激,对于这样婉转找上门来的,就更多了一份敬重。
    起初,我对“老怪”这个名字小小揣度了一下。众所周知,“老怪”二字在本土方言语义上大体是说这个人各色,性格鲜明,不按常理出牌,不合群等等。给自己取这样一个网名,不是自我调侃,就是标新立异了。世界是如此芜杂,如何让自己的生活摇曳生姿的确是一件不容易的事。职业之外,老怪选择了文字,也许这就是他各色生活的各色表现吧。
    及至接触起来,老怪还真不怪。不过是一性情中人。仔细追究起来,哪个摆弄文字的人又不性情呢?用另一位摆弄文字的人说的话就是:我们都是燃烧血液为自己取暖的人。
    老怪的文字带着鲜明的性别特征,硬气、洒脱、掷地有声而又不失柔婉,行文语气一看便知是男人的文字,是有男人的担当的冷静思考与畅意表达。
    老怪的文字是建立在他理性的思考基础上的成熟的表达。作为职业律师,长于思辨,敏锐地捕捉事物表层下面潜藏着的东西,追根究底,直到把最本质的东西呈现出来。读老怪的文字,逻辑思维缜密,一如侦探推理,环环相扣,再辅以风趣幽默的语言,诙谐、清奇、顺畅,不露痕迹地甩开了这类文字很难避免的呆傻死板教条的毛病,比如《婚姻殿堂里的四项基本原则》,就把对一对新人即将开启的婚姻生活的平实琐碎与处世处事之道讲得既语重心长又机巧诙谐;而《要主权,还是要文明》则用一种虚拟对话的方式解读了国际社会关于战争、和平、自由、民主、主权、民族性等等在“文明的旗帜”下的尴尬与虚弱。《扩张,权力的天性》以平白的语言看似漫不经心地调侃了权力在文明发展过程中的异化。
    还有一类文字是我比较喜欢的,也就是书中《老怪不怪》部分,它还原了老怪作为一个男人的特别性情的人生底色。《爱上音乐》、《喜欢足球》、《谁偷走了我的春节》、《流泪的感觉》等等,这些爱好、执著,还有生活中点点滴滴的伤逝与感动,无一不展示着他性格中的柔度。他的父亲母亲,他的兄弟姐妹,他的师友同学,都驻留在他的世界里,悲喜相和,休戚与共。在感受亲情友爱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分担着他们的忧惧与痛苦。悲悯是这个世界文明的基石,是人性的一抹亮色。
    自从父母去世后,老怪的春节就变得漫长且毫无味道,为此他写下了许多文字。春节在乡村出生的孩子和有过乡村生活经历的人的意识里就是父亲母亲的春节,是寒冷的冬的尽头一人家热热闹闹围坐在一起满屋蒸腾着热气与饭香的亲情最浓的日子。没有了父母的期盼,游子就变成了真正的游子,无家可归。爱人在婆婆去世后的多个春节都情绪低落,无来由地发火。我想他们是一样的,一样地成了节日情感的“流浪者”。虽然春节不止是父母的,还是孩子的,但缺失了父母这一角,亲情就不可避免地淡薄。当然,这也与我们的文化传承与文化心理有关,父母不光承载着我们儿时的记忆,还承载着儿时的味道以及浸淫在地域文化里的乡风俚俗。失去了这些,我们不由自主地陷入乡愁,春节可能就是最容易纷扰人心的最彻底最无法排解的乡愁了。这个时候,书写就变得迫切而凝重。
    口语化是老怪文字的一大特点。在文字里浸泡久了,就容易忽略文字的质感,而口语是最鲜活的,带有强烈情感和生命温度的。经常地,我们在饭桌上被某句时新俚语逗得捧腹,比如“窝头儿翻跟头——现大眼了”,再比如“白糖打卤子——甜不嗦的”,这样的口语嵌入文字,文字就活了。其实一直以来,从事文学创作的人都在努力改变书面语的僵化,虽然书面语言大气、文雅、精致,但缺少活力。口语弥补了书面语言的活力缺陷,使得文字读起来生动跳跃,有质,有色,有味,像《谁偷走了我的春节》、《喝上二两小酒如何》《巴西人走了》《染上了起绰号的毛病》《儿子你得喝酒》《不能拿自己太当回事》等等,语言朴实,指向明确。
    读完这些文字,就还原出一个真实自然性情的老怪。老怪不怪,老怪理性于法,率性为文,亦文亦法,文法自然。
二○一三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二
(作者系:沧州市作家协会副主席 )
【博客精选】


从秤砣到天平
傅国涌


    一个湖南的瓜农,被秤砣索走了性命。金属结束了他勉强的抗争。他肯定想不到,那只用来制定平衡守则、用来象征法律公正的度量工具,会成为一件致命武器。那只秤砣对他和家人来说,意味着付出和收入,意味着一只只大西瓜变成皱巴巴人民币的换算过程,秤砣就是他生活的意义。如今,他却被自己赖以为生的秤砣,砸死了。
    很难不把曾成杰和邓正加这两个湖南人联系起来。数年前,他们分属不同的阶层,住着不同的房子,出入不同的场所,一个只看集资款的数字,一个点着腰包里的硬币。但现在,他们前后脚地死去,带着不安和冤屈,在某空间相遇,以非典型的方式。
    时间地点的巧合,加上他们死后同有女儿在网络上大声疾呼,这样的殊途同归,不得不让人为这个时代的不安而不安,不幸而万幸。缇萦救父,尚且能够将申诉递送到汉文帝面前,尚且能拯救她的父亲于刑具之下,尚且能让汉文帝废除一种不人道的刑罚。今天,“缇萦”尚在与长在,她给御史的状纸试图挽救一条生命,或是为一条生命的丧失鸣不平,可我们听到的结果刺耳嘈杂。壮举不应该踩在状纸上,曾和邓的血渍涂抹在中国法制的页脚,在繁复的卷宗里,他们的生命只是刀刃上吹断的毛发。而他们的女儿奔走喊冤的背影,也会被淹没在跪倒在专车前的人潮中。
    他们同样死不得其所。一个骨灰迟迟送不到家人手中,一个尸体要在警察的护送下才得以回家。天性的怜悯让我们对这样的惨剧悲愤,但抽象的情绪无法阻止未寒的尸骨入葬。程式化的辞令、问责已成盾牌,昨天它们用来应付外侮,今天它们便可遮挡唾沫和菜梗。
    他们不过是这个时代车轮下的牺牲。当权力需要遏制人的呼吸,他们唯有放弃挣扎。一支针筒、一颗子弹或是一个秤砣,都是足以致命的武器。我们的不安全,不来源于这个国度给我们提供的环境,而来源于它本身的不确定。它的拆毁是对不满的敕令,它的重建是对不安的交代。今天,我们可以活在这个城市,这个国家,但我们不确定它的明天将是怎样。城管打人了,警察抓人了,这种自杀式爆炸的新闻唤醒了人们的良知和谴责。我们知道他们是人,活生生的人,他们也有自己的喜怒哀乐、妻儿老小,在某一个生态系统,他们也扮演着被欺凌的角色,甘于被人骑在头上。可当他们穿上一身制服,事态就注定失去控制,他们成为一台机器的零件。他们也是不安的,我不相信一个终日与身边百姓为敌的人心里会有多少舒坦与宁静,所以他们易于得抑郁症,或以各种方式结果生命。
    我们都知道,这样的血腥画面是不能登上新闻联播的,它不够正能量,不谈中国梦,被编辑枪毙得弹孔累累。我们习惯了每晚7点所有频道的集体中毒,唾骂改变不了天下太平,甚至改变不了30分钟的时间组织。这种顽疾,不过是从对独裁者的单一的“早请示晚汇报”,华丽转身为对一个庞大组织的歌功颂德,除了关电视,我们没有能力改变什么。
    一如邓正加和曾成杰事件的迅速发酵,网络再次布局了围观的力量。邓家人有不幸中的幸。在新闻满地爬的今天,他的悲剧还能通过网络引发聚焦。可是在桥洞下,在公路边,在信访局附近的小房间里,又关押着多少喉咙与眼泪。十年前,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瓜农的死,能够引起毫不相识的人的如此义愤填膺。今天,网络成为人们通达现场,表达意见的有效通道。它的出现,至少给了我们足够的发言权,我们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敢于说话,敢于转发,敢于被删。以前,这都是在绿皮车厢里才会发生的。
    我把这看做一场走不到大街上的示威。每个人不惧怕暴露自己的身份,每个人不再是一呼百应上场闹事。人们为邓正加喊冤,是因为他再怎么错也不能被砸死,人们为曾成杰喊冤,是因为他的死和贪官污吏的死缓形成对比,他的死默无声息。尽管在网络上有着各路人等,但主流的民意却总是官媒的哈哈镜,曾经被称为“虚拟世界”里的人,反而扒开了现实世界的良知,在错综的网上写下人的底色。
    我们已经习惯了某些部门的傲慢,哪怕是铺天盖地的谩骂,他们也可以关掉电脑,甚至抢走记者的摄像机,一切不妨碍他们端茶杯看报纸享受主流世界。可一旦这种傲慢变成狡黠,能够用互联网进行适度的回击,那才是对民意的最大亵渎。我们不怕当权者背对着我们,因为终有一天他们也会渴慕阳光,我们担心的是,当有天他们面对我们时,笑脸相迎、厚颜无耻地说一句:您来了。
    键盘和鼠标,成了我们的武器。这多悲哀。昨天的微信断了一天,人们竟然就不知所措,信息的获取,相互的联系全部打乱了。的确,鼠标让我们找到路径,键盘让我们在路上留下脚印,但围观改变的只是我们的态度,改变不了中国太多。
    围观是有力量的,可它同样意味着我们将在事件行将结束时的落寞散场。有多少次,我们的围观、转发、呼吁得到了正常的反馈?在一个信息喷涌的广场,我们像北京天桥的各种杂耍,哪儿的声音来得大,便往哪儿去。在邓正加最终下葬后,我们不会一直盯着他的墓碑读他的一生。但,这样的围观,给了当地政府足够的震慑,哪怕他们如何运用公文辞令,也遮掩不了他们内心的卑微和胆怯。这是民意对邪气的镇压,我们无法确定下次封印揭晓群魔乱舞的时间,但至少,他们跪倒在民意的审判席上。
只是,他们跪下,也是坐着,再一次,他们证明了,脑袋油过屁股,座位重于作为。
(博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fuguoyong )
【新法速解】
《保险法解释(二)》:四大亮点力护投保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已于2013年6月8日起施行。该解释对保险利益、代签名的法律后果、保险承保的确认及承保前保险事故的处理方法、保险合同的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以及合同撤销权、解释权、代位求偿权等24个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力度。现本所就其中几大亮点进行解读。
■是否如实告知由保险人举证
    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也就是说没有询问的,投保人可以不说。但是,保险公司在投保单询问表中往往都有“其他”等字样的兜底条款,这个条款往往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挡箭牌。同时,针对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表,投保人往往持有的观点是已通过口头形式就未告知事项进行了告知。投保人的口头告知是否有效,也常常引起争议。此外,在人身险中,产生纠纷时,投保人一方已经通过体检能否作为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证明,法律需要明确。
保险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免责条款的范围、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和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现在如实告知由保险人举证,这个条款对投保人是有利的,也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精神。
■代签名保险合同无效 
    以前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客户填单签名的事经常发生,造成了很混乱的局面。今后,除了投保人追认外,代签名的合同均被认为是无效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帮一些年龄大的或嫌麻烦的投保人代填保单,最后由投保人签名就行。目前一旦客户自己签名,合同就被视为有效。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提出,如果投保人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仍可认定无效。不过,如果不能举证则不利后果由投保人承担,所以投保人要谨慎对待签名。
■核保超时视为同意承保
    生活中不时会出现投保人交了保费后发生保险事故却因保险人未承保、保单未生效而拒赔的情况,所以,承保这个程序实践上确实会有问题。如果保险公司怠工拖延,会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保障处于真空状态,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所以,提出“超时核保视为同意承保”很有必要。同时,《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处于合理期间内且未作出承保的保险事故如何审理给出了明确意见,并要求保险人承担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对投保人的保护力度。
  ■明确界定免责条款范围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实践中,需要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条款太多,到底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仅限于免责条款,还是包括所有保险责任范围条款、违约条款以及保证条款等;保险条款中被加黑的条款数量较多,难免会减弱醒目的效果及“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效果,怎样算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与明确说明呢……对这些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明确界定免责条款的范围,并对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作了详细规定,规定由保险公司进行举证,显然保护了在诉讼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
【客户展台】
【编者按】2002年建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已与100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并在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彼此相依的伙伴关系。我们将借助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将每位客户向社会展示,并以此促进建平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沧州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分众传媒(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是中国户外电视广告的创建者,在中国市场由大众行销转向分众行销,产品与消费者不断被细分的时代,分众传媒致力于以数位技术在特定地点开发与运营面向特定人群的数字生活圈媒体群,帮助客户将品牌信息通过最有针对性的渠道传送到真正有价值的消费群中,充分降低无谓的广告浪费和行销成本。
    分众传媒2011年将液晶电视网络延伸到了沧州,成立了沧州分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截止2013年共建有电梯框架、数码海报联播网、影院映前广告等多个媒体平台,覆盖了沧州市主要的写字楼、高档公寓、大型餐饮场所、洗浴中心、娱乐场所、影院等中高消费群体经常出入的场所,平均日覆盖受众超过五十万人。
    沧州分众秉承“专业创造价值”的核心理念,致力于开发面向特定受众群的媒体平台,定位于高收入、高层次、高消费能力的受众群体。我们的目标是:以最具针对性的媒体形式传递最具价值的商业信息,以最专业化的理念、最低廉的成本、最有效的辐射半径,为客户实现较高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的有效契合。

公司负责人:牛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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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
【编者按】建平律师事务所于2003年创办网站:www.jianpinglawyers.com。以网站作为平台与社会各界沟通,“在线咨询”是我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之一。每日我们安排专业律师,对咨询问题进行解答。截止今日,已有3200多人次进行点击咨询。我所节选了部分问题给予刊登,以飧读者。
1.留言者:王女士 
留言内容:我父亲留下遗嘱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给我,那么,对于父亲的存款我是否还有权利继承?
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其他财产,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取得遗嘱未作处分的遗产。因此,只要您父亲在生前未留有遗嘱处分该财产,您仍有权按法定继承,也就是说遗嘱之外的财产仍按法定继承。
发表于:2013-6-5 16:15:27
2 .留言者:张先生  
留言内容:我父亲生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先于我父亲去世。那么,该笔保险金是受益人的遗产还是我父亲的遗产?
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所以该保险金为您父亲的遗产。
发表于:2013-6-21 11:14:20
3. 留言者:李先生  
留言内容: 我儿子被一名男子殴打致轻微伤,该男子承担什么责任?
回复:
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侦查并追究对方行政责任。同时通过公安机关予以调解,由该男子支付你儿子的相关医药费等,如果调解无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罚款或者拘留。这时你可以向事发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表于:2013-4-2 22:00:07
4.留言者:刘女士  
留言内容:我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但是我和我姐姐一直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现在,我丈夫准备与我离婚,那么他能要求分割我将继承的份额吗?
回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即你丈夫应等到该遗产分割后再另行起诉。
发表于:2013年7月15日12:43:25
5.留言者:李先生  
留言内容:去年我把一笔钱借给某公司,约定的利息比较高,现在到了还钱的日期,该公司却说我们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只肯还我本金,请问,是这样的么?
回复: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明确即可认定有效,但对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等情形的借贷合同属于无效。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发表于:2013年7月25日12:43:25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田局长、吕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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