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灵驿站】

老怪这个人
陈 鸿 意

    老怪可不是什么老怪物,而是一个纯爷们儿,相当纯。
    纯爷们儿不是说说就纯的,这得经过事实的检验。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是北宋理学家张载的名言,老怪当然没有这样大的雄心壮志,但却有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家国情怀,尽管他不穷也说不上达。
    这不是我给他戴高帽,他骨子里确实存在这股精神。
    老怪是学法律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想法常常闪现脑海间,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观念时时流淌在他的血液里,他也无时无刻不身体力行着。老怪和朋友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不只是糊口,还有普法的任务、有为中国的宪政摇旗呐喊的职责。为此,他每年都邀请省、市法律界精英举办沙龙,探讨法律工作者应尽的义务;为此,他常常开着那辆半新的黑色迈腾,风尘仆仆地奔走于沧州市区和各个县市的机关、工厂、事业单位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为此,他认真倾听农民工朋友的诉说,眼含热泪为社会弱者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他还将历年来所思所想码成文字,然后以《当男人遇到法律》为名集书出版。哎呀,这书好啊,怎么好?是有男人担当的冷静思考与畅意表达。——这么深刻的话我可说不出,这是人家沧州市作家协会副主席宋子平说的。——顺便说一句,宋大姐的大作《老怪其人其文》写得真好,我一连读了好几遍愣是读不够。
    不知咋的,每逢见到老怪,我就想起“以手推松曰‘去’”的辛弃疾,想起那位英姿勃发文武皆能的天才;抑或想起“到中流击水,浪遏飞舟”的毛润之,想起那位书生意气挥斥方遒的俊彦。嘿,真是邪了门了。这想法有点儿不靠谱,但老怪和二位为国分忧建功立业的情怀却是相通的。不同的是老怪的身体有些富态。
    写到这里,我发现把老怪写成了一个不食人间烟火的革命战士了,其实,这只是他作为纯爷们儿的一面,这哥们儿可是个多面体。
    老怪是个重情重义的人。这表现在对父母,他是大孝子;对朋友,他是真心实意,有时甚至奋不顾身。
    2007年的春节,他在博客上写下了《谁偷走我的春节》一文,当时曾被新浪网推荐到首页。文章写出了对逝去父母无尽的爱,写出了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无奈,父母不在了,心目中“我的春节”就也不在了,那份真情实感看得直让人心碎,我真正体会到了古人说的“感人心者,莫先乎情”的含义。后来,老怪将此文收入了他的书籍《当男人遇到法律》,承他不弃,邀我帮他校对书稿,我又重新仔仔细细地拜读了一遍,泪水就又一次漾满了我的眼眶。
    我总认为,一个对父母孝顺的人对朋友也差不到哪里去,事实也确是如此。
说两件事儿吧。
    2009年4月的一天,老怪放下手头的急活儿,亲自驾车带我们一干闲人去泊头看梨花,这对一个总是忙碌有钱赚的法律人来说,可是难能可贵的事儿。可惜情报有误,来得早了点儿,那梨树的枝条上花苞紧锁,丝毫不见花蕊。但他和大家乐在其中,依然兴致勃勃地拍照说笑,因为那枝条上虽然不见梨花,却分明盛放着数不清的友谊之花,它比梨花更珍贵,更值得欣赏。
    第二件事儿发生在2007年夏季某个微风沉醉的傍晚。当时老怪和几个美女帅哥约好去运河边诸葛山庄酒馆小聚。朋友没来全,他便一个人下到河里清淤的筏子上划水。夕阳、河水、竹筏,此情此景那叫一个美啊,引诱得后来的一帮帅哥美女呼拉啦地都跑到筏子上。突然间,噗通、噗通……五个美女帅哥包括老怪都掉到河里。我敢保证,当时老怪肯定没来得及想“不怕牺牲,排除万难”的毛主席语录,便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向不远的两位美女游去。他一把拽起一个美女,发现人家笑得挺自然,原来是会游泳;赶紧回身冲向另一个美女,最终那美女获救了。——后来想想可真是命悬一线啊。可怜的是身后的帅哥,一个人好不容易折腾到岸边,心中愤愤不平:“老怪兄,为何眼中只有美女而置帅哥于不顾?”老怪认真地反问:“你怎么能不会游泳呢?”
    喜欢美女也没什么不好,恰是男儿本色,是纯爷们儿的体现。明朝张岱先生说过:“人无癖,不可与交,以其无深情也;人无疵,不可与交,以其无真气也。”老怪是个有深情和有真气的人,就是说老怪是个有情趣的人。其突出表现除了上面提到的喜欢美女,还喜欢唱歌。
    见过麦霸,但没见过这么霸的,老怪就是麦霸他爹——麦爷。好家伙,不管是流行的还是经典的,美声的还是通俗的,校园民谣还是西北风,人家是来者不拒见嘛唱嘛,那声音,或深情款款娓娓沁心脾,或珠圆玉润婉转入云霞,真让人疑心置身于一歌星演唱会,哪里还有别人的份哟?反正我那破锣嗓子是不敢唱了。这以后,无论老怪如何引诱我去歌厅,我总是义正辞严加斩钉截铁一口回绝:“哥呀,你是邀我唱歌吗?是让我听歌吧!”
    限于篇幅,老怪的光荣事迹不再胪列了,仅这就足以证明他不折不扣的纯爷们儿本色。
    读到这里一定会有读者纳闷了:“你白话了半天,这老怪究竟是何方怪物,不,何方神圣呀?”那我来郑重地告诉你,你可听好了:“老怪是个网名,他的本名叫文来,姓王,是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主任。”
    正要结束本文呢,突然电话响了,是老怪打来的,我是接呢还是接呢?接!“兄弟呀,干嘛呢?”电话中传来文来兄清晰好听的男颤音:“没事咱唱歌去?”“不啦,不啦,我不想听歌。”“别价,别价呀,这回让你唱,让你唱,我向毛主席保证!”……
嘿,老怪这个人!

(作者系沧州电视台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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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庭 初 体 验
刘 学 芹

    来到建平律师事务所有两个多月的时间了,全新的工作模式让我感觉自己就像一个门外汉,对各项业务总也摸不着头绪。有一天,纪主任带来了一个和我年纪相仿的女当事人,告诉我这位当事人想找个女律师帮她打打离婚官司。当我单独接待这位当事人的时候,心中惴惴不安,总担心自己的法律解释不到位,影响了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做出正确的预想和判断。我绞尽脑汁,把和婚姻法沾边的法律规定在脑子里迅速的过了一遍,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言简意赅的为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方面做了解答。
    或许我的解答让当事人比较满意,她直接把传票和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交给了我,希望我几天后出庭为她答辩。这是我独立承办的第一个案子,那种感觉无法描述,感觉既充满了挑战,又无从下手,自已纠结得要命。于是抓紧时间做准备,将婚姻法的三个司法解释统统看了一遍,我发现这可是一个积蓄知识的好机会。又结合具体案情,向身边有经验的律师请教。这是一个别人看来很简单的离婚案子,在我眼中却变得错综复杂起来。我设想了很多开庭时对方律师对我的提问,我又该如何应对。同室的封律师更是给了我莫大的帮助,不管自身有多忙,只要我突发奇想的提出一个新问题,封律师总是不厌其烦的为我解释、分析,直到我弄明白为止。真的感谢前辈的无私帮助。
    转眼就到了开庭的日子,头一天晚上我就在电脑前不停地搜索去青县法院路程多远、坐哪一班车、几点出发这些琐索的小问题。本来定好上午八点半开庭,我七点钟就已经站在了法院的大门口。我不停的翻看手中提前准备的答辩提纲,随着开庭时间的愈来愈近,我的心情也越来越紧张,简直压的我喘不过气来。
    终于捱到了八点半,坐在庄重严肃的审判庭中,面对着对方那位戴着眼镜,经验丰富的律师,心中不停的敲着小鼓,生怕由于自己的疏忽,辜负了领导和当事人的期望。由于是第一次独立开庭,经验不足,甚至流程都不是很熟悉。我不好意思的对法官小声的说:“俺是新手上路,如果我有疏漏之处,请提示我一下”。没想到主办法官非常痛快的答应下来,并且真的在开庭过程中很策略的提醒我。原来法官并不像我想像中的不尽人情,我想只要我们律师足够地尊敬和信任法官,大家是会成为朋友的。
    开庭的程序顺利地进行完了,主办法官经过原、被告双方的同意开始进行调解。调解的过程也相当顺利,在主办法官和双方律师的参与下,原、被告双方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身的权益,这个离婚案子完美谢幕!走出法院的大门,当事人年迈的父亲一直在向我道谢,我突然有了一种甜蜜的成就感。我只是律师战线中的一名新兵,需要学习的东西还很多,但我深信依托建平搭建的平台以及身边众多经验丰富的师长指导,加上自身的不断努力,成功就在不远处向我招手!

【新法速解】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2年6月5日公布,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分为八个部分四十六条,分别针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预约合同的效力
    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签订认购书、意向书等,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正式合同,在买卖合同领域,尤其是商品房买卖领域非常普遍。理论上,此类认购书、意向书为“预约”,系相对于正式合同而言的。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的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如已获履行的,该预约合同应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该解释仍未明确认可预约合同其本身的独立效力。
    《解释》第二条明确认可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的独立契约效力,即:预约合同独立于正式合同,即使正式合同未成立,合同当事人也有权依据预约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鉴于预约合同的标的是缔结正式合同,我们理解,其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方式。但是,对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形式是否包括继续履行,即强制缔结本约,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而《解释》本身的规定并不明确,留待审判实践进一步检验。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为保护交易秩序和买受人的利益,《解释》亦遵循严格规制对合同的无效认定的司法立场,进一步肯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则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一物数卖规则
    一物数卖系属常见情形,且涉及多重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明确肯定了多重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对于多个买受人均请求履行合同的情况应如何处理,相关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现《解释》本着维护诚信原则的宗旨,明确规定了一物数买情形下的所有权归属规则。
    就一般动产一物数卖情形,《解释》第九条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的顺序确立归属规则,即:(1)已交付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2)均未受领交付,出卖人应向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出卖人应向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就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一物数卖情形适用《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可得利益损失认定规则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规则系合同领域的难题。《合同法》虽明确规定可得利益损失应获赔偿,但未规定具体认定标准。因此,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适用标准,一些法院甚至对该损失不予支持。
    《解释》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及《解释》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的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应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混合过错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其中,《解释》关于混合过错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填补了合同法的空白。
    就可得利益损失相关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违约方一般应当对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对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所有权保留制度
《合同法》对所有权保留仅作出原则性规定,《解释》在妥善平衡买卖双方利益的基础上,细化了所有权保留制度:
1、《解释》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2、出卖人的取回权:根据《解释》第三十五条,如买受人存在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或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如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主张损害赔偿。当然,出卖人的取回权受如下限制:(1)买受人已支付价款达到总价款的75%以上的,出卖人不能取回;(2)出卖人的取回权受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3、买受人的赎回权:根据《解释》第三十七条,买受人可通过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回赎标的物。如果买受人未行使回赎权,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如出卖价款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则可要求原买受人清偿。《解释》的规定较好地兼顾了出卖人和买受人利益。

【客户展台】

【编者按】2002年建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已与100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并在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彼此相依的伙伴关系。我们将借助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将每位客户向社会展示,并以此促进建平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河北树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品集团·河北树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管理的专业化企业。成立于二零零六年十月,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仟万元,具有叁级开发资质。

    公司团队以高素质、年轻化、智力密集型为突出特点。拥有行政、经济、财务、工程等四类管理人员和行业所必需的七个方面的专业人才。其中80%以上的职员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75%以上的人员具有中高级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形成了集开发经营、概念策划、工程设计、市场营销、物业管理、房屋拆迁等规范化的网络管理体系。
“引领人居时尚、创新求变、创新求存、创新求发展”是树鑫源人永恒的追求。公司将致力于退出“生态型”和“智能化”的产品奉献于社会,不断延伸和扩展客户置业价值,以更强大的核心竞争力迎接新的挑战!

公司负责人:王庆瑞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南路7号
办公电话:0317——2024899

【在线咨询】

【编者按】建平律师事务所于2003年创办网站:www.jianpinglawyers.com。以网站作为平台与社会各界沟通,“在线咨询”是我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之一。每日我们安排专业律师,对咨询问题进行解答。截止今日,已有3200多人次进行点击咨询。我所节选了部分问题给予刊登,以飧读者。
1.留言者:李女士 
留言内容:我父亲于2012年1月到当地公证处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遗嘱公证,但在7月10日又在病床上作出了一份遗嘱,不久辞世。请问我们应按哪份遗嘱分割财产?
回复:
作为子女的你们应当按1月份的遗嘱公证的内容进行分割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公证的效力大于其他遗嘱的效力,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公证遗嘱无效的除外。
发表于:2013-9-5 16:15:27

2. 留言者:张先生  
留言内容:我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准备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发现对方车辆保单中约定到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请问我该向那个部门起诉维权呢?
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你可以直接诉讼到管辖法院,也可以同对方车辆肇事司机、车辆保险投保人一同协商约定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发表于:2013-9-21 11:14:20
3.留言者:李先生  
留言内容: 我朋友刘某和周某是亲表兄妹关系,二人自小互相爱慕,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当时并未告知二人关系,婚后二人经常吵架,现周某将刘某起诉到法院离婚,请问该二人能否离婚?
回复:
你朋友刘某和周某是表兄妹关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法院应当判决该二人婚姻关系无效。宣告婚姻无效是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即认定为自始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发表于:2013-10-2 22:00:07
4.留言者:刘女士  
留言内容:我老公65岁,在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左手食指和中指受伤,经送医院治疗,食指和中指被截。但公司却以他已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为其申请认定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回复
不对。您爱人虽已超过了退休年龄,但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他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仍属工伤,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该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发表于:2013年10月15日12:43:25
5. 留言者:李女士  
留言内容:我在某公司工作,后来结婚怀孕后被公司辞退。我请求公司恢复与我的劳动关系,并给付相应的待遇,请问我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回复: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有权获得相应的产假工资和生育保险待遇。
发表于:2013年10月25日12:43:25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田局长、吕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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