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建平论坛”,沧州法律人的文化沙龙。是由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开业之初即开始举办的一项活动。至今已举办过十四届,论坛规模也从最初所内的“周末说法”、“唇枪舌剑(辩论赛)”发展为今天的集省内外政法、学界精英和社会名流在此思想碰撞、文化展示的平台。本期作为特刊将集中回顾“建平论坛”的盛况,尤其是到场嘉宾的精彩的论述和独特的见解。
    《建平论坛》第一期
☆ “法官眼里的好律师”——戴景月院长倾情主讲
2005年4月23日,建平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聚集一堂,聆听原河北大学法律系教授、时任孟村县人民法院院长戴景月以“如何做法官眼中的好律师”为题的讲座。在两个多小时讲座中,戴景月旁征博引,娓娓道来,以严谨的论述和大量的实例为大家上了精彩的一课。
『戴景月观点』

    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是共存伴生的关系,二者存在着信息交换的关系,互为师生的关系和同志式的朋友关系。
    要做到“法官眼中的好律师”必须坚守三点:一、律师首先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然后是说服对方和法官。二、律师还要正确认识审判各环节的作用,从庭审到合议庭再到“审委会”的工作内容。三、律师必须了解法院在当前社会情势下的审判环境,法官的困境,理论和实践的冲突等。
    对于享受法律文化的阐释,法官和律师应当共同享受法律文化,因为我们都是以知识和智慧谋生,有共同的法律话题。同为法律人,都有自觉研究、审视、宣传法律文化的责任和义务。
    一个好所既应让每个律师发挥自己的独立性,又能借助全所的力量将自己的作用最大化。好所应体现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品牌的感召力是无限的。
《建平论坛》第二期
☆ 纪擎科长讲授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
    2006年2月18日,沧州市土地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市土地局法制科纪擎科长作为演讲嘉宾,应邀就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执法及土地管理现状等问题以“漫谈土地和土地管理”为题作专题演讲。

『纪擎观点』

    我国有两个基本国策,一个是计划生育,另一个就是保护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基本的生活资料,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和人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为保护日益减少的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土地法将土地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内部一般以实际占有使用20年以上为确权标准,对历史上形成的所有权不明的土地一般认定为国有土地。同时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以划拨、出让、租赁、挂牌等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发挥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和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
    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作为国家,作为城市人应该有对农民的“反哺”意识,这对于保护耕地发展农业,缩小城乡剪刀差,维护社会稳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建平论坛》第五期

☆ 我所举办辩论赛——清醒的头脑VS伶俐的口齿
    2006年8月26日,建平律师事务所首次举办辩论赛,辩题是“清醒的头脑和伶俐的口齿哪个更重要”。在王文来主任的主持下,正反双方妙语连珠,异彩纷呈。
『观点综述』
    清醒的头脑比伶俐的口齿更重要。
    律师应该做到“能言善辩”,能言就是会说,善辩则是知道怎样树立自己的观点,怎样驳倒对方。善辩显然是在清醒头脑支配下的辩论。“能言善辩”的最后落脚点当然是“善辩”而不可能是“能言”。
    伶俐的口齿比清醒的头脑更重要。
    伶俐的口齿是指表达清楚、准确、流畅、灵活。清醒的头脑指头脑清楚。事实胜于雄辩。伶俐的口齿可以使语言动人心弦,可以代表整整一代人的共同心声,可以激发百万人的战斗热情,可以蕴涵劳动者的美好理想,可以闪耀渊博的学识和迷人的魅力。头脑清楚不一定口齿伶俐,而口齿伶俐应当头脑清楚甚至是聪明绝顶,伶俐的口齿是内外兼备的表现。
纪立平副主任对选手的表现做了精准的点评,经评审组讨论决定反方获胜。
    王文来主任在总结中对参赛选手的表现给予充分肯定,表示比赛达到了预期目的,同时道出了清醒的头脑和伶俐的口齿的辨证关系,强调作为律师,不仅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还要不断磨炼伶俐的口齿,二者缺一不可。

《建平论坛》第六期
☆ 王文来主任讲授《物权法》
2007年5月19日,建平论坛如期开坛,王文来主任为全体律师讲授《物权法》,沧州市银信典当行的全体员工也参加了此次论坛。

『王主任观点』
    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草棚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刮进房子,雨可以撒湿屋子,国王却不可以随意踏进。这最穷的人可以站在自己的草棚前对着不可一世的国王大声地说“这是我的草棚,我的家!”
    为什么在野外奔跑的一只兔子往往会有一群人在后面追?因为它是“野兔”,其归属未定!为什么集市上笼子里的一群兔子却没人去争?因为归属已定!因此物权法首先要解决一个“这物是谁的?”问题。
    物权法还要解决物的利用问题,就是要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这是物的所有人自己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的需要。
    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将社会的所有资源和财富都尽可能多、尽可能快利用、流动起来,物权法对于如何依法充分的利用各种社会财产,如何让它发挥最大的效益都作了详尽而具体的规定。

《建平论坛》第七期
☆ 《公诉人眼中的好律师》——于靖
2008年 3月22日,沧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于靖作客建平论坛, 就《公诉人眼中的好律师》这一话题与我所全体律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使大家受益匪浅。
『于靖观点』
    一个好检察官的标准是什么?我想好律师的标准其实和好检察官的标准是有相同之处的。检察官和律师就像一对孪生兄弟,心灵感应,息息相通,共同点多于不同点。二者是不得不联系、不能不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的一对矛盾的共同体。
    做一名好律师可以用老子的好人的七项标准来衡量: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
    作一些扎实的基础工作,对刑法典和其他法典、法律做深层的研究,促进法律的进步。我们不仅是有着丰富实践的司法人,更应当是某个领域的专家和学者。
《建平论坛》第十期
☆ 我所以“狼狗咬死小偷,狗主人是否担责”为题举办辩论赛
    2010年6月5日上午,建平律师事务所举办第二届辩论赛,辩题是“狼狗咬死小偷,狗主人是否担责”。在王文来主任主持下,双方你来我往,精彩纷呈,辩论赛取得预期效果。
【主要案情】
    小偷行窃被人发现,慌不择路闯入他人别墅的院落,不料遭到狼狗咬伤致死。事发之时,狗主人并不在家。事后,死者家属向狗主人索赔15万元。这起发生于成都的“狗咬死小偷”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法律人纷纷发表意见,我所律师更是一直争论不休。那么,从法律角度讲,狗主人该不该担责呢?
『观点综述』
正方认为,狗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 80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偷被狼狗咬死并非小偷的故意造成,也非重大过失。小偷虽有过错,但其行为罪不至死。狼狗咬死小偷,狗主人应当担责。而且第78条是普通性条款,第79条第80条则是特殊性规定。根据特别性法律优于普通性法律的规定,狗主人应该担责。
反方认为:狗主人不应担责。
    住宅作为私产是个人权利的城堡,所谓“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狼狗被圈在封闭的院落中,不会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是小偷的擅自闯入才招致被咬死的后果。小偷闯入私人空间,该行为是故意的,其对后果的发生应自行担责。况且“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小偷的身份无疑增加了其过错程度。鉴于该后果是小偷的过错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之规定,狗主人不应担责。
【精彩论点】
☆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况小偷乎?
☆ 小偷挑逗住宅就是挑逗狗。
☆ 人咬狗是新闻,狗咬人不是新闻,狼狗咬死小偷不值得大惊小怪!
☆ 狗的职责或狗主人对狗职责的要求是警告(汪汪),而不是咬人,更不是咬死人。
    王文来主任发表个人意见:支持正方观点,认为狗的主人应当担责。
    王主任总结发言:这次辩论赛是对律师辩论水平的考验和锻炼,同时也是对律师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的一个检验。强调作为律师要不断用知识充实自己,多思考,增强思维的逻辑性,提高自己的辩论能力,而且要讲究辩论秩序,做一个有修养的人,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对手的尊重,得到裁判者的好评。
《建平论坛》第十一期

☆ 我所隆重举行“法律顾问工作座谈会”以贺乔迁之喜
    2010年11月13日,我所隆重举行“法律顾问工作座谈会”以贺乔迁之喜,60多家法律顾问单位的负责人及司法界人士应邀出席。

『田云中观点』
    律师帮企业制定一份合理的公司章程,制度理顺了按规矩转就不会出大问题,这是法律顾问的大境界。发现问题隐患不等爆发就及时排除,这是第二个境界。等到出了事故通过诉讼,律师再去定纷止争那是第三个境界。
『刘健观点』
    律师的服务绝对不仅仅是打官司,非诉业务才是最主要的,这也是许多优秀律师应该追求的业务,对于企业来说,打官司并不是好的选择,一场官司下来伤神伤身,不管输赢,损失都很大。所以说,避免激烈的矛盾发生,化干戈于未然,应该是律师和企业共同追求的一个境界,所谓“防未病胜于治大病”。
『戴景月观点』
    从律师方面来说,如何提供更好的服务?良好的品性与职业伦理道德重要,业务能力更重要。你的职业操守是基本前提,仅有这些是不够的,企业有了问题是寻求专业人的帮助,不是来找一个好人。律师要做到优秀就必须在这个行业发展全面,有超人一等的能力。否则,企业的风险就会由于对你的依赖变得更大,这里更有一个责任问题。
『白剑平观点』
    文化的主要目的在于以文化人,通过文去教化人、感化人、融化人,最终的目的是提高人的境界。做律师最基本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这里也有法律人的一种担当,树立法制信念,传播法制理念,为真正建立一个法制社会承担起一份责任,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士的使命。
『刘忠义观点』
    我是1979年上的大学,那时,社会上对医生和律师的评价都很高,两者的收入也高。三十年过去了,医生的行业形象逐年下降,律师的形象一直在往上升。

《建平论坛》第十二期
☆ 时任沧州中院副院长刘健为“建平论坛”授课
    2011年7月30日,应《建平论坛》之邀,沧州中院常务副院长刘健以《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为题,为全所律师及受邀嘉宾贡献了一堂充满法思法理的精彩讲座。
『刘健观点』
    按规则办事,而非按照道德、情理、政治办事,从狭义上来说就是法律思维的特点。单纯从概念上说,法律思维就是规则意识、程序意识。
    一些刑事犯罪,许多犯罪行为可能查不清,查不清不等于他没犯罪,怎么办?疑罪从无,释放。这也是个体争议与普遍争议的关系问题,牺牲个体争议是为了更大的普遍争议,这也是法律思维追求的价值所在。
    司法活动是一个价值判断,不是追求客观事实,只是来解决社会争议,它的目的是用规则和拟定事实把争议解决掉,虽然不符合事实真相,但要符合程序正义。
    法律人要具有浓厚的人文意识、感情色彩和崇高情怀,要有鲜明的人文立场,有对法律价值明确的一种判断和追求,从具有争议的条款中跳出来,用更高的原则指导司法活动,因为公平正义是法律人共同的需求。
《建平论坛》第十三期
☆ 举办“建平所成立十年暨律师职业精神”论坛
    为庆祝建平成立十周年,2012年3月17日我所邀请省市法律界、新闻界、商界和学界知名人士举办了一场题为《律师职业精神》的高端论坛。
『刘桂茂观点』
    成就一番事业是很不容易的事情,踏下心来做一件事情就更不容易。社会上“聪明”的人太多了,“一根筋”的人太少了,做一个好人的确要付出很高的成本,我希望咱建平律师事务所坚持自己的理念,坚持自己的原则,能够抑制住社会上的浮躁之气,做一个真正的好人。
『田云中观点』
    律师的精神在哪里,律师的本质在哪里,我想用一句最简单的话来说就是:律师是权利的维护者。他主要是对抗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公民在社会活动中,受到最多的侵害是司法权的侵害和行政权的侵害,这些侵害到来后,谁去维护其合法权益呢,因为这就需要一个人,一个队伍来提供帮助,那这个人,这个队伍就是律师。
    和谐社会首先是有规则的社会,必须守住这个法律的底线,大家在遵法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只有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保持交通的和谐。不能因为和谐而牺牲法律。
『刘健观点』
    从当今司法环境来看对律师职业精神的要求,越来越认识到法律和政治、社会和人性是密不可分的,单纯的法律是不存在的,简单的机械的司法是行不通的。
律师一定要有对法律至上的信仰精神,律师就要信仰法律,如果不信仰法律虽然挣到了钱也不能算作好律师。
『戴景月观点』
    律师的出现首先一个基点是因为弱势的一方、无奈的一方、无能的一方、知识欠缺的一方、没有力量的一方需要得到一种帮助,而这种帮助是需要有职业素养和职业知识的人来提供,这就是我们需要律师的最主要原因。
    律师事务所是一个盈利的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对自己发展战略的考虑和对社会发展的考虑,和对当事人培养的考虑,承担起一些法律的公共责任,社会责任是好的事情。作为提供无形产品的行业,他的品牌效应是非常重要的。
『白剑平观点』
    法律的精神就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通过由灌输而产生的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精髓的理解已经渗透到我们的血液当中,所以说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来自内心的。我们之所以选择了法律这个专业也是源自于那种原始的冲动和愿望,这种原始的冲动和愿望就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对律师从什么角度去宣传,我想切入点应该是宣传我们律师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坚持不懈地追求公平正义。这样才能把律师的职业特征体现出来,使得职业形象更加鲜明起来。

《建平论坛》第十四期
☆ “中国律师制度改革漫谈”开坛
    2013年10月12日,题为《中国律师制度改革漫谈》的建平论坛如期开讲,市司法局局长田云中、省高院法官戴景月,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剑平,沧州市开发区管委会纪委书记李宗兆、肃宁县检察院检察长于靖、沧州市中院法官郭景岭、郭淑仙等作为主讲嘉宾就律师前景、制度完善、权利保护、素质提高等方面做精彩演讲。
『田云中观点』
    律师是中国法治进程的晴雨表。中国的法治建设兴旺发达,律师业会跟着兴旺发达。“律师”这两个字的本身也在职业本质上闪烁着法治的光辉。律师与法治建设互为因果互为必要条件,没有法治也就没有律师。
    律师的一个作用,是推动恶法的死亡,推进新法好法的产生。
将来从律师中选拔法官,从法官中选拔律师,两者像一滩水一样朴素地流动起来,法律人会按自己的喜好、自己的价值取向选择从事的职业,那时我们的法治进程就比较高了。
『李宗兆观点』
    任何一个时代都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但任何一个时代都没有放弃过对理想的追求,而越是悖离理想太远的时候,人们越是对理想信念坚定,追求也更迫切。在这个角度上讲,理想从来都没有离开过我们。我们应该一起呼吁,我们每一位职业人在处事时都要多一点大局意识,把自己的一些行为和思想多融入进历史发展的大势;另一方面,一定要为社会的发展贡献正能量。
『周万良观点』
    望文生义来说,律,指的是有节制的管制。像心律不齐就是这个意思,心脏没有节制了,人的身体便会生病。同样,当法律不能起到节制作用,社会就有毛病了。师,身正为师,学高为范。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用“律师”这两个字概括这个职业比国外“lawyers”翻译的法律人更准确。
『郭景岭观点』
    庭审过程中要善于抓住细节。细节决定成败,案件的真实情况往往隐藏在细节之中,在庭审过程中如果能及时抓住案件的细节,往往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白剑平观点』
    从律师职业角度回头看,我们现在和三十年前、二十年前、十年前相比发生了很多良性的变化。我不知道律师自己的感触,从检察院的角度讲,我们对律师的看法已经发生了变化,也正在发生着变化。从这个角度说,律师正在走向最好的时代。
『郭淑仙观点』
    目前律师的权利有些虚化,虽然在法律规定上规定律师有许多权利,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保护律师的这些权利。例如在开庭过程中,个别法官会不让律师把话说完等等。我们时常也在反思自己,作为法官来讲,是不是给了律师足够的权利。是否会认真倾听律师的发言,和律师在法庭上做到良好的沟通,使案子的审判更公平公正。
『于靖观点』
    律师和检察官不只是处在唇枪舌剑的语境之中的,不只是诉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应该说律师制度的变革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
『戴景月观点』
    律师制度是一种贵族制度,改革即是一种完善,在现在的诉讼中律师所享有的权利保障能否做的更细,具体来说,进门免于安检,卷宗提供到什么程度,庭上辩论需要几轮才科学,才能把辩论意见表达清楚?还有诉讼之外的活动,去各部门取证难等等,这些可能更需要我们付出时间,在探讨中慢慢完善。
『段立华观点』
    律师在如今社会上面临着越来越广阔的发展空间,社会越发展,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就越大。现在来看,律师队伍也确实越来越庞大,用我们做商业的话来讲,叫做“供销两旺”,律师职业前景辉煌。  
编辑:刘祖君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田局长、吕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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