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寄语】

法润中华
——2015年新春寄语

    毫无疑问,现在的中国正走上富有之路,这从那些海外商家见到中国人时会情不自禁地咧开嘴巴可见一斑,但是口袋里钱币的厚度并没有给我们带来应有的荣耀,我们好像并没有得到预想中的快乐,反而越来越烦闷。我们面临着一系列似乎无法逾越的障碍——官员腐败、诚信缺失、弱肉强食,还有各种心理失衡……
    古语曰:“仓廪实而知礼节”,可为什么我们拥有的财富越多,文明却日渐荒芜?我们那一系列的诸如“以德治国”、“八荣八耻”教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等等的治国方略,为什么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反而是越治越贪、越管越乱?这个时候,我们需要管理者跳出局部的利益,站在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的超拔境界来思考,我们需要横空出世的拯救者!应时而生,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角度来看,法律是唯一也是基本的最佳的治理方式和手段,这没有什么深奥的道理,应属常识。与人治相比,法治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民主,通过法律程序按全体公民的意志制定出良法;法律是权力的天敌,它能够最有效的限制权力,让官员在公民设定的法律的轨道上行事,让他们成为真正的公务员,而不再是那副贪污腐化、骄纵蛮横的太上皇模样。
    依法治官,让官员依法行事,整个社会便有了一个老百姓认可的良性的框架性质的秩序,这样的良法之治,会对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和行为习惯产生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很难想象,吏治不清还依然有良好的公序良俗,上梁不正下梁依然不歪。官员不规矩,老百姓又怎能规矩的了?因此,法治不行、吏治不清,对这个社会的道德风尚有灭顶的摧毁作用,它是我们很多棘手的社会问题的“病源”,是万恶之“首”。
    依法治国,是我们所有人幸福的源泉和保障。在法治社会,没有特权,堵塞了制度漏洞,人们不用再绞尽脑汁走后门、拉关系、钻空子、占便宜。在这样的国度里,官员不想不愿也不能去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企业家没必要送礼行贿和偷税漏税,所有人的财富和荣誉都是依法取得,也实实在在地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会以呵护和保护的方式滋润和普照所有的社会成员,也会以鞭笞和惩罚的方式涤荡和驱逐所有的恣意与邪恶。这样一个井然有序、淡定安然的社会,人们的目光自然会温润柔软,人们的行为自然会优雅端正!
    虽然,权力不会自觉地退出历史舞台,虽然依法治国之路会艰辛漫漫,但我们必须坚信,这是中国唯一的出路,因为,法律创立秩序,秩序滋养文明,而文明才能让我们感觉到幸福!
    依法治国,法润中华,是理想和方向,他考验着我们领导者的智慧勇气,也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耐心和点点滴滴的努力!
【网络撷英】
机动车已转让但未过户 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2013年7月12日10时54分,于国道209线3113KM+400M处,李日强驾驶桂R29921号轻型厢式货车沿209国道由覃塘镇往武宣县方向行驶,于上述时间地点,李日强驾车与对向其他车辆会车时采取措施不当,撞上站在道路右侧的原告陆某某,造成原告陆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李日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桂R29921号车在被告人财保港北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保额分别为12.2万元和5万不计免赔,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内。被告人财保港北支公司已预先支付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的10000元给陆某某,李日强垫付的赔偿款66400元。桂R29921号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刘广兰,该车由刘广兰于2013年6月28日以1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李日强,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
    受害人家属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人财保港北支公司在保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二、被告李日强、刘广兰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26609.46元;
[判决]一、人财保港北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陆某某赔偿52198.4元;二、李日强赔偿原告陆某某经济损失66507.34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此时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由何人承担责任,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机动车的管理、支配以及收益的权利均不归于原所有人,因此原所有人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具有防范与控制的能力,要求其承担责任显然不合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只能是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所有人在其对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动之时,应当与新的所有人办理转移登记,而这是法律所要求的,机动车原所有人违反这一规定,当然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采纳了第一种观点,即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上述法律条文所规范的情形,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将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即受让人认定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名义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就判断机动车所有人的二元标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而言,机动车一旦交付给买受人或受赠人,该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以及运行利益皆已归于后者,原所有人尽管在机动车登记上仍是名义上的所有人,但显然已经不对该机动车享有运行利益,也不能够进行运行支配了,再让其承担责任也有失公允。其次,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以过户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因此,机动车所有权转让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既然如此,只要机动车已经交付,受赠人即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其造成他人损害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一直主张涉案车辆的转让双方,即李日强和刘广兰所签的转让协议是事后补的,系原车主为了逃避赔偿责任。经查明,李日强与刘广兰并不存在利害关系,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李日强持证合法驾驶,亦不存在酒后驾驶等行为,且桂R29921号车亦不存在车辆检验不合格等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李日强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刘广兰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原车主刘广兰必须与李日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是由刘广兰独自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李日强与刘广兰存在劳务或雇佣关系等情形,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选摘德州律师在线
【税务之窗】
【编者按】建所十二年以来,我所先后与沧州市地税局、沧州市地税稽查局、运河地税局、肃宁县国税局等沧州市税务系统十多家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积累了丰富的税务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也打造了一支精湛的税务专业团队。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借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向大家普及税务知识,以飧读者。

转让股权,你缴个税了吗?

    在当今社会经济转型升级、企业重组中,股权交易频繁发生。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纳税人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熟悉相关税收政策,考虑交易的税收成本,对于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的,并不能免除转让方的纳税义务,转让方应确保相关的纳税义务已经履行;另外,对于确实是平价或低价转让,有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据。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都将股权转让涉税问题作为检查重点,纳税人就股权转让纳税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为20%。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是现金,也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二,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纳税。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后,纳税人(转让方)或扣缴义务人(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注意纳税申报地点。纳税申报应在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
    第四,股权交易价格要公允。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不是“我的股权我做主”,无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按净资产或类比法核定交易价格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有正当理由。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后,如对相关政策不了解,应当积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做好涉税风险防范。
(供稿:沧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曹维刚)
【老怪微言】

    什么时候,我们的尊严不再和权势和财富有关,什么时候,我们自觉的去尊重每一个人,我们每个人才会生活在有尊严的社会里!因为,权势和财富都是相对的而且是无常的!
    这个社会,如果好人总受委屈,坏人总是趾高气扬,那这就是一个不文明的社会!而且我特别坚信,坏人终会让社会唾弃,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们的企业家在他成长的过程中,已经习惯了靠政府和权力来解决问题,甚至靠权力直接积累财富。在他们眼里,没有权力解决不了的问题,法律是听权力调遣的!岂不知随着整个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党和国家对法律越来越倚重,靠权力解决问题越来越艰难,成本越来越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会让企业规矩起来!严谨起来!它会让企业不“生病”,少“生病”。
    要让那些法盲企业家真正从内心里靠近法律而不是过多的倚重权力,靠这些启动仪式是远远不够的!国家依法治权,依法理市,是企业之大幸!可惜我们的企业家还没认识到这一点!
    当利益可以用尊严去交换,这个世界还有什么寡廉鲜耻的事不会出现!
    律师事务所最初是称为法律顾问处的。可到今天,从政府的角度看,还只是摆设,什么时候,法律顾问制度成为政府的不得不利用的制度和机制,成为执政者的思维习惯!
    回归常识首要的是人的思想,价值观的回归。我们是不是可以不要那么多主义、理论。只要懂得爱,宽容,知道尊重并愿意去帮助别人,做一个大家喜欢的,社会需要的人,足以!

【中外法谚】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意】贝卡里亚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卡多索
【客户展台】
【编者按】2002年建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已与100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并在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彼此相依的伙伴关系。我们将借助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将每位客户向社会展示,并以此促进建平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沧州市金永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1年,自成立开始就一贯坚持“诚信服务,永续经营”的企业文化。专注于“绿色、健康”的KTV经营及市场开拓。经多年发展至今,已在沧州建立三家成熟门店(金永音乐广场,金永旗舰店,金永健身音乐广场),并牢牢成为沧州KTV行业的领军品牌。

    三家门店均坐落于沧州市区各个成熟的商业区,总面积3万余平方米,所投放的近300间包厢占整个沧州市场份额的50%以上。同时,公司正在开展周边省、市和地区布局,以强大的品牌根基,应对将来行业的井喷式增长。
我们相信凭借公司多年来对行业的专注与积累,誓将在中国KTV行业发展中书写璀璨的一页。
一塑店(金永音乐广场)地址:新华西路40号(中豪装饰城西)
电话:2036088 2036188
华北店(金永旗舰店)地址:广场街2号(隆泰黄金大厦西)
电话:3529000 3529666
东体店(金永健身音乐广场)地址:解放路37号(沧州全民健身中心)
电话:3030099 3019999

【在线咨询】

【编者按】建平律师事务所于2003年创办网站:www.jianpinglawyers.com。以网站作为平台与社会各界沟通,“在线咨询”是我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之一。每日我们安排专业律师,对咨询问题进行解答。截止今日,已有3200多人次点击咨询。我所节选了部分问题给予刊登,以飧读者。
1.留言者:王先生
留言内容:不久前,我驾车不慎将行人路某撞成轻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我负全责。路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都是我支付的。近日,医院诊断认为,路某已痊愈,通知其出院。可路某拒不出院,声称我必须支付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更多赔偿,以及其继续住院的各项花费。请问,伤者痊愈后拒不出院产生的医疗费应由谁来承担?
回复:
虽然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你对该起交通事故应负全责,但你只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合理的赔偿。
医院诊断路某痊愈并通知其出院,而路某拒不出院,这应当属于无理扩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从反映的情况看,路某继续住院所产生的不必要花费,系路某自己故意造成的,与其拒不出院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其拒不出院的后续费用应由路某自己承担。至于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路某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当然,如果路某诉诸法院,你应作好抗辩准备:一是如果路某不认可医院的出院结论和通知,你可以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聘请法医对路某病情进行鉴定,如经鉴定认为符合出院条件,那么路某拒不出院所花的医疗费用,你不用承担。二是注意收集证据,包括伤者的疾病诊断书、医疗发票、用药清单,以及医院认为可以出院的住院记录、医嘱、出院通知书等,以便对后续费用主张免责。
发表于:2015-1-5 15:15:27
2. 留言者:吴先生  
留言内容:吴先生和李女士婚后开了一家网店,好评率和信誉度很高,获得了一个皇冠的信用等级。两人的夫妻店生意越发红火,店铺也越开越多,现在拥有6家店铺,价值已经很高。但是两个人的感情却出现问题,现在到了必须离婚的地步,请问如果两个人离婚,该网店如何分割?
回复:
2013年7月,淘宝“网店过户”入口正式开放,符合协议离婚、判决离婚以及法定继承3种情形的淘宝网店可申请过户;过户后信誉保持不变,所有经营性行为都会被保留。离婚、继承过户分别要求申请人提供:离婚证、财产分割公证书、死亡证、公证的遗嘱证明或者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申请人必须为18至70周岁,过户前必须将店铺中所有进行的交易处理完毕。需要注意的是,要过户的网店首先还要满足以下5个先决条件才可提出申请:中国大陆个人账户、退出“淘宝客”15天,无阿里金融贷款、店铺状态正常、无1688.com经营行为。对于本案出现的用他人名字开设的网店,在执行分割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需要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才可能分割成功。
发表于:2015-1-20 11:14:20
编辑:孙文青
校对:刘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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