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视野】

先听听律师的意见
田云中

    人们都知道律师,好多人见过律师,也许您还跟律师打过交道,但是,当有人问你律师是什么、他能干什么、能帮你我做些什么时,您也许感到茫然。
    “律师是专为坏人说话的”,这话有失偏颇;“律师是帮打官司的”,话也不够全面;“律师是讼棍”,这是封建社会对律师的蔑称。准确的说法是: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帮打官司是律师的看家本领,当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起诉时,当您成为被告需要应诉时,甚至您面临刑事指控时,都可以请律师帮忙。
    律师不仅仅是帮打官司,帮打官司只是律师工作一个方面。就个人来说,遗嘱继承、分家析产、房屋买卖、打工维权、出国留学、商事谈判、甚至家庭财富的传承等都可以委托律师来办;对企业的用处就更大了,投资建厂、商事登记、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劳资关系、兼并重组、金融保险、公司上市、歇业破产样样离不开律师;政府需要律师参与的事项则越来越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和研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论证、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处置等都需要律师法律参与。您也许会问,律师工作的范围到底有多大?我们可以说,凡是有法律的地方,就是律师工作的地方;法律规范到哪里,律师的服务就可以延伸到哪里。
    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多、越来越细、越来越严密。截至到2014年11月,我国颁布制定的法典有251个,行政法规7120件,司法解释451件,此外,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每年还将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出台。如此浩瀚的法律常人是难以掌握的,就是法律专业人士完全掌握也不可能,因此,遇到法律问题找律师是一种现实需要。刚刚闭幕的党的四中全会做出了在全社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决定,最近河北省政府出台推行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我市广大城乡推行的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都是方便政府和群众依法办事的具体举措。可以说,聘请法律顾问既是工作生活需要,又是一种时代潮流。“先听听律师的意见”、“法律问题请您跟我的律师谈”这句过去只出现在外国电影里的话,也许就会从您的嘴里说出来。
    从世界的眼光来看,我国的律师业前景十分广阔。我国现有律师27.1万人,5047人有一名律师(我市现有律师665名,平均每一万人还不到一个律师)。西方以美国为例,美国现有律师125.1万人,平均251人就有一名律师。美国建国时签署“独立宣言”的共52人,其中25人是律师;制定美国宪法时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共55人,其中31人为律师,一个美国人曾对我说,假如你去美国访问或者去美国做生意,进入美国时认识的第一个人可能是律师,离开美国时认识的最后一个美国人可能也是律师。律师还是政治家和法官的摇篮。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中,有半数以上的国会议员、70%以上的总统、副总统、内阁成员均为律师出身(奥巴马、希拉里、拜登也在其中);在英国,百分之百的法官检察官出身律师;在法国,16人组成的法国前总统萨科齐内阁中,包括萨科奇总统本人、总理和财长在内的9人曾做过律师或是法律专业毕业生。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律师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更提出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发展律师、公证法律服务业”,“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等一系列重要举措。
    据统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重复率最高的职业名词就是律师(重复出现了30次)。可以说,在当今中国、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律师已不仅仅是一个职业,也不仅仅是一个行业,还不仅仅是一个群体,更不仅仅是一个阶层,而是一种力量、一种文化、一种象征。
“先听听律师意见”,必将成为一种时尚。
【律师心得】

舆论与公正
王文来

    舆论从来没有象现在这样诡异的活跃过,说他诡异是因为,它越来越成为了利益团体或个人达到自己的一些特定的目的而熟练运用的工具,也成为了思维能力底下,见短视窄,自以为是者以及不负责任之徒大放厥词、随波逐流,颠倒黑白的大舞台。于是,我们经常被舆论一次一次地翻来覆去的蒙蔽、愚弄着。善与恶,是与非,美与丑,被这些人玩弄于股掌之间,雾里看花,似乎天地在翻转,我们都变成了木偶,任那些所谓真理的拥有者在那里肆意的叫嚣,摆弄…….
    可是,面对如此乱象,我们又绝不能因噎废食,限制舆论的自由。回到万马齐喑的年代。因为从总体来讲,进步需要不同的声音,言论自由是我们必须要走的路,我们要有“让言论自由,即使天塌下来”的勇气和智慧,因为言论自由是衡量一个国家是不是尊重人权、以人为本,是不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是不是文明法治的重要标尺。每一个有一点文明意识的国家和管理者都会把公民的言论自由作为其最基本的权力去保护。因此,我们要对舆论引导规范,而不是扼杀围剿。
    言论自由当然不是无边界的,它要受职业道德的约束,更要接受法律的调整,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和职业道德的谴责。比如,对人格的污蔑、中伤,比如不尽职尽责,歪曲事实,做虚假不实报道等等均属此列,情节严重者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保障舆论的客观公正,如何让舆论不成为泥沙俱下、良莠混杂的泥沼和荒地,成为恶人搬弄是非遮天蔽日的天堂,需要提高公民的素质,特别是公民的责任感,也需要主流媒体人坚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让善良和客观成为自愿坚守的原则,同时,法律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让胆大妄为者不敢跨越雷池。
    从历史的角度看,舆论规范的问题,也是我们发展中的问题,我们的制度、市场、坏境、教育等等都处在改革前行的阶段,不可能单单要求舆论如何如何文明有序,规范有加,更何况,在现有的社会发展阶段,媒体和舆论是把双刃剑。它对于揭露腐败鞭笞邪恶,维护社会公正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包括一些冤假错案的纠正,都与媒体有着直接的关系,这一点是必须肯定的。当然,舆论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尤其对于普通民众来讲,而其中,最让人头疼和不解的是所谓错误的舆论导向影响公正司法的问题。错误的舆论导向成为了一些司法人员错误执法之后推诿唐塞的借口和理由。
    司法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绝不可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的。一般的社会人对社会现象,包括具体的案件可以有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所有的态度和意见,但法律人不可以。客观、公平独立的处理案件是其职业道德和职业本分。一个具体的法律性质的事件,在法律人看来,是一个案件,法律人要看行为人的性质及其对应的法律规范。法律事实,证据材料,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罪刑相适,遵从程序等等是法律人必须习惯的思维方式,是案件客观、公平、公正处理的保障。
    如果法院或其他司法部门,因为舆论的影响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又反过来谴责舆论左右了他的判决,那司法人员的神精也太脆弱了,难道你要大家在判决之前像乒乓球比赛一样要屏住呼吸,不敢出一点声音吗?为什么你不能像足球射手一样,虽然噪音如雷,嘘声如潮,还会坚定地将足球送进对方球门呢?
    舆论影响具体案件的公正性已是不胜枚举,而一个错误的判决是源头之水会直接的摧残一个社会的良好的行为规范和公序良俗,“彭宇案”、“许霆案”、“李刚案”、“李昌奎案”这一系列的所谓受舆论影响的案件,对司法公正,对法治的不良影响是巨大的。
    当然,法官和法律人也有他们的难言之隐,法官之所以定力不够,容易受舆论影响,其很大一部分因素还是司法不独立造成的。是我们司法体制,尤其是维稳政策造成的。君不见,美国上世纪号称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杀人案,当时美国人民都认为辛普森就是杀人犯,但陪审团和法官们我行我素,宣告辛普森无罪。所以,要想司法不受舆论之影响,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法律人的职业操守,更需要司法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司法独立。
    舆论和司法都是现代民主与法治重要力量,也是“健全权力运行制度和监督体系”的组织部分,但归根结底司法部门是司法公正的主体承担者。我们期待着每一位舆论参与者的善良和规矩,包括媒体人的职责和良心,也期望着司法日渐独立,期盼着民主和法治春天的来临,那个时候,舆论和司法的文明及公正会成为一种自然的常态。
【税务之窗】
【编者按】建所十二年以来,我所先后与沧州市地税局、沧州市地税稽查局、运河地税局、肃宁县国税局等沧州市税务系统十多家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积累了丰富的税务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也打造了一支精湛的税务专业团队。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借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向大家普及税务知识,以飧读者。

    税务机关查封、扣押期限的法律问题

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阶段的查封、扣押期限,在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我们建议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分别处理:
    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1、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2、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同时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也规定了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税务机关如认为需要采取拍卖、变卖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拍卖、变卖决定。在进入拍卖程序之后,可继续对涉税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仍应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来执行。《行政强制法》、《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于此条件下重复查封并无禁止性规定。故在进入拍卖程序后,可对纳税人的财产继续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以抵挡司法机关有可能对抵税财物的侵入,从而更好地保障税款征收目的的实现。
(本稿由税务部梅茹彦律师提供)
【建平微言】


所里一年轻律师,面对权力拥有者的吃拿卡要,发出不解的,愤怒的呐喊!他们怎么就不怕别人看不起他呢?是啊,一个只顾利益不顾尊严的社会,何谈文明!为什么我们会沦落到如此不堪的境地!
宗教的秩序源泉是信仰,信仰产生原则,原则设定底线!没有底线,我们就会一次次的降低底线!宗教是社会秩序的创造,维护者,更是道德和文明的孵化器!我们应该更多的给她们投去尊重、尊敬,甚至感激的目光!
判决是不能马虎更不能恣意的。法律也不能依当事人的恶劣蛮横程度而有所改变的!有的时候一份没有道理的判决的做出,不一定是受到了金钱或地位的影响,裁判者的思维方式,思维能力,甚至性格,都有可能是其罪魁!
法律,其终极目标是让所有人都过上幸福的生活!他有两个维度来衡量和判断,那就是,让人们感觉到社会的公平,不需要再去钻空子,拉关系;另一就是有安全感,合法权益会实实在在的得到保障!
让人喜欢的人应该是这样......把别人的事或者利益看的重一些,把自己的事或者利益看的相对轻一些!否则,你就会让人感觉不舒服,严重点,你就是个讨厌的人!

【法律幽默】

▼法律规定:男人22岁才能结婚,可18岁就能当兵。这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打仗不如结婚危险。二是女人比敌人更难对付。
▼单身的小王问老李:"为什么法律规定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老婆?"老李语重心长地说:"你有了老婆之后就会发现,其实这条法律是保护男人的。"
▼一位律师问证人:"你说事故发生的时候,你离出事地点100英尺,你可以告诉我,你能看清多远的东西?"证人说:"早晨起来时,我可以清楚地看到太阳,据说太阳离地球是9300万英里。
▼翰森:"多纳尔,你儿子外出多年了,想必他很有成就了。"多纳尔:"有没有成就不知道,反正政府很看重他。"翰森:"怎么回事?"多纳尔:"警察出了布告说,找到他可以得奖金10万元。"
▼约翰的父亲做了律师,约翰非常高兴,每天都玩得很晚才回家。邻居问他:"你这么晚才回家,不怕你爸爸打吗?"约翰说:"不会的,我爸是律师,就要讲究法律如果他想打我,我母亲就会申请缓刑,再向我祖母提出上诉,就可以宣判无罪。"
▼一人站在墓地的一块墓碑之前,碑上写着:"在此长眠着一位律师,一位正直的人。"那人不解地自语道:"这就怪了,怎么一座坟墓里埋着两个人呢?
▼陪审席上坐着十二个陪审员。其中一个陪审员悄悄对旁边的陪审员说:"我是第一次做陪审员。但是,我绝不会看错人,那个装模作样的家伙,我一看就知道他是有罪的。""你说哪个?他不是被告,是辩护律师啊。"
【客户展台】

【编者按】2002年建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已与100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并在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彼此相依的伙伴关系。我们将借助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将每位客户向社会展示,并以此促进建平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河北路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路洋运输有限集团是由沧州市交通局直属的原七家运输企业,于2006年依法整合成立的大型综合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公司主营驾驶员培训,长途客运,包车客运,场站管理,普货运输,危货运输,汽车修理、检测、维护,经贸开发等。现有在职职工222人,2014年公司年营业收入2000多万元,流动资金500多万元。
    路洋集团公司遵循“信誉第一,客户至上”的宗旨,公司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提高服务质量为重心,大力推行“创优质服务,建文明城市”活动,以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为企业赢得了信誉和荣誉。
法定代表人:冯会祥
地 址:沧州市新华区北环北货场
电 话:0317--3508023

【在线咨询】

【编者按】建平律师事务所于2003年创办网站:www.jianpinglawyers.com。以网站作为平台与社会各界沟通,“在线咨询”是我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之一。每日我们安排专业律师,对咨询问题进行解答。截止今日,已有3200多人次点击咨询。我所节选了部分问题给予刊登,以飧读者。
1. 留言者:齐先生
留言内容:齐某2014年12月1日在高唐县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用人单位招聘会上,被某机械公司招收录用,签订了5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由公司代扣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待试用期满后,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试用期间由双方共同承担的社会保险费。2015年3月15日,当齐某试用期满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时,经办人员告知: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规定,因公司原因未按月缴纳,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公司通知齐某由其自行承担该项费用。请问该费用是否由齐某承担?
回复:
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反规定的,此间所发生的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同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发表于:2015-5-6 10:15:2

2. 留言者:顾先生  
留言内容:顾某系某公司技术操作员,2015年1月30日下午5点30分下班时,同事李某被公司安排加班,李某要求顾某留下来帮着一块完成加班任务。顾某难以推托,同意留下与李某一起加班。在操作机器的过程中,由于李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顾某的右手被挤伤。顾某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及支付工伤待遇时遭拒绝。公司称,顾某加班并非公司安排,其受伤也是由于李某违反操作规程所致,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费用。顾某于是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帮同事加班受伤,是否能按工伤处理?
回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职工所受的人身伤害和工作有关。顾某受伤不是在其本职工作时间之内,而是在下班之后。顾某提供帮助的事虽然是公司安排的工作,但不是公司安排顾某本人的工作,而是公司安排给李某的加班任务。顾某是在为李某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受伤的,而且造成顾某受伤的原因是李某的违章操作,李某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顾某的伤害不能按工伤待遇处理。
发表于:2015-6-10 15:00:25
编辑:孙文青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田局长、吕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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