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灵驿站】

尊严与底线
王文来

    一位刚做律师不久的年轻人,有一天气愤而不解地问我:“为什么有些人就不怕别人瞧不起呢?那些利益比尊严还重要吗?”我一时语塞,不知如何回答是好。记得在大学刚毕业的八十年代,我就写过一篇名为《析戴大盖帽者》的文章,表达一种年轻人对权力拥有者吃、拿、卡、要的不满情绪。现如今近三十年过去了,年轻人走上社会后依然有这样的不适和不解。而且,问题好像比原来更为严重了。是啊,我也在想,让人看不起,这件事一点也不重要吗?
    “人要脸,树要皮”,中国人是很要面子、很在乎别人对自己的评价的。不然怎么会有这么多的面子工程与形式主义?中国的古代竖着那么多的贞节牌坊,因失去贞操而自杀的妇女比比皆是。尊严是人类高于其他物种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我们的那些先烈宁死不屈、宁折不弯,其坚守的就是自己的、民族的那份不能用利益去交换的尊严。那种视金钱如粪土,视尊严如生命的人,才是真正值得尊重的人。正如我们在小学课本中学到的石油大王哈默一样,他在早年逃难时,虽然饥肠辘辘,却坚决地不肯白吃善良的居民提供的饭菜。直到做完居民给他凭空找来的捶背的工作,作为交换,他才心安理得的将那碗饭吃下。我知道,哈默是通过付出自己的劳动来获得他内心一直坚守的尊严。但是为什么今天,我们的面子,别人的眼光,好像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了呢?
    世风不古,其中很严重的一个问题就是,许多人不再顾及自己的脸面,而且是用尊严、用信誉去交换利益。一位做医生的微友说,医院儿科两位陪孩子住院的两口子因故打了起来,母亲抱着孩子,厮打的过程中孩子掉到地上造成死亡。可是,这聪明的两口子却编造谎言,说是孩子住院期间坠床死亡,他们冲击市政府,拉横幅,堵医院的大门,不要赔偿誓不罢休。幸亏有正义而勇敢的同屋病人作证,否则这两口子不知要闹到何时,还有,那些在道路上因小小的刮蹭就躺在地上坚决不起的人,那些明明是被好心救助却反诬受害的人,那些用着塑化剂、地沟油大行其道的不良商家,那些以弱者自居上访缠诉的人……所有这些,都在拷问这个社会的良心和底线。他让我们痛心,也让我们反思,如果我们把利益当作人生追逐的唯一目标,把尊严作为追逐利益的手段,这个社会会是多么的低劣和无趣。
    我们知道,更早的年代里在古老的村落世代居住的人们没有法律,他们约束自己的行为主要是靠大家的眼光,靠彼此之间的默契形成公序良俗,来维系着这特定区域内的秩序和文明。时代发展到现在,城市生活的无限延伸扩展使人们摆脱了熟人社会的自我规范,如何使每个人能更好地享受现代生活秩序,有两个底线是必须要坚守的,一个是道德,一个是法律。道德底线是要求我们不做让人讨厌的事,解决的是让人喜欢或者不喜欢的问题,而法律底线则要求我们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解决的是受不受法律惩罚的问题。道德和法律这两个底线,是我们保持自己的尊严必须坚持的、绝不能摒弃的两大屏障。法律的作用当然重要,但对于社会的文明和个人的幸福而言,道德的作用似乎更大更明显。试想,一个处处让人讨厌的人,他怎么可能从别人那里获得温暖和帮助,又怎么可能有幸福感?所以,别人的评价,公众的目光,应该是左右和矫正我们行为和思想的标尺和指引,是刻在我们心灵深处的法律和底线,也是公序良俗形成的源泉。可是,为什么今天,社会发展了,我们的面子,我们的尊严感却消减了呢?
    问题是很复杂的。“不管黑猫白猫,能逮着老鼠的就是好猫”,这是邓小平在推行改革开放时说的一句话,也是我们在穷到极致后对发展、对财富强烈追求的一种焦急心态的描述。在这种心态的指引下,我们开始了一场全民追逐财富的战争,但问题是这场战争是没有战法、没有规则的。因为我们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市场,也就谈不上合理的规则,于是财富的取得过程掺杂了太多因权力而衍生出来的潜规则。这些潜规则是扭曲道德、撕扯尊严的,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于是规则被践踏、尊严被搁置一边。
    要守护尊严,首先还是要建立和守护规则,规则就是底线,是我们不能跨越的雷池,否则你就会被世人所不齿,你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有了规则人才可能变得规矩,变得让人尊重。而所有这一切都需要法律去创造和实现,需要依法治国,需要依法治权。这其中最应该做的就是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让法律的尊严不再受到任意的践踏。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是要全民守法,这里包括官员依法行政。所以,我们一方面要依法治官,让“上梁”端正起来,一方面也要化民,让老百姓感觉到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必须根除可憎的维稳的毒瘤,因为他牺牲正义和公平。
    “每个人有底线,社会才不会乱”,同样,每个人有了底线,才有可能获得尊严。底线和尊严是维系我们的社会秩序和个人幸福的不可缺少的坐标。让我们在底线内行走,让我们有尊严的生活!这是文明的呼唤,也是生命的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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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视野】

浅析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纠纷

张利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了可操作性。近年来,关于“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有很多,该文以此为切入口,浅析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纠纷。
一、相关法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而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六条 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时,下列人员享有土地承包权:
(一)原始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未迁出,且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者其直系后代;
(二)因结婚、离婚由农村居民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子女,以及因合法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符合(一)、(二)、(三)项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户籍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教人员;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
二、常见法律纠纷及其处理
1.关于“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从立法层面看,法律充分考虑到婚姻变动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影响,并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因此,实践中村民委员会以村规民约的规定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再重新发包的现象以及地方政府的通知、办法等,是违法的,无效的。
2.承包户的家庭成员中部分成了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减少,从而导致承包地被部分收回而产生的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俗地说,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也就是以“户”为一个单位承包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是不能收回土地的,除非该户全家都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3.外出务工农民及户口迁出的未就业大学生回乡是否享有土地承包权的纠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外出务工农民是为了改善生活而暂时离开本村,并没有改变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性质,不能剥夺其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长时间未回家就将其原承包的土地任意给收回。
    由农业户口入学的大学生,虽然因升学将户口从农村迁出,但属暂时性挂靠,上学至找工作期间他没有收入来源,从经济来源看,家乡地权仍是他唯一的依赖条件。暂迁出户口的大学生是转移户口不转移依赖条件(地权)的特殊主体,因此必须按照拥有地权看待,与村民同样享有土地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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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之窗】
【编者按】建所十二年以来,我所先后与沧州市地税局、沧州市地税稽查局、运河地税局、肃宁县国税局等沧州市税务系统十多家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积累了丰富的税务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也打造了一支精湛的税务专业团队。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借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向大家普及税务知识,以飧读者。
    纳税担保制度的法律应用
    纳税担保作为税法上的一种担保制度已经在税收实务中广泛应用,其在保障国家税收债务的实现、体现国家的公权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
税担保的第三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可见,我国现行的纳税担保制度所采取的形式也是分为纳税保证人的保证和纳税人或第三人以财产担保两种。
(本稿由税务部梅茹彦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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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微言】

契约精神的实质是,承诺必须遵守!它是规范的市场基础的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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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忽视了职业产生的最初动因,忽视了职业精神,只强调效益,只知道赚钱!只讲“术”,不讲“道”。于是,每个行业都没有了温度,没有了良性的交流,没有了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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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可瞅一瞅生活在这个社会的人!民国时期纵有千般丑,万般恶,但是,看看那些大师们,想想那些让今天的我们都艳羡不已的优雅的女人们,民国,真的不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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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唯一,不争第一!做唯一也要努力,但自我要多一些,独立和自由也会多一些,受毁损的风险会小以些,魅力也会持久一些!而第一,要符合大多数或主流规则或价值观的影响,异化会更多一些,第一深处世俗的漩涡,风险会多一些,魅力也会短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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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该是宪法的“守护神”,宪法变成政治斗争的“刀剑”,法院成为政治斗争的“战场”,而法官作为政治斗争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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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是长着说别人的嘴!严于律人,宽以待己!骂别人缺德,自己却干着缺德的事,说别人腐败,自己比人家更腐败!这是怎样的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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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幽默】

▼这是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说:“被告只是把右手伸进窗户偷了几件东西而已。他的右手不等于他整个人,怎么能因为一只右手犯了罪而惩罚整个人呢?”
法官最后判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判决被告的右手一年徒刑。被告是否随右手一起入狱,由他自己决定。”
律师飞快地帮被告把装在右臂上的木制假手卸下来交给法官,然后拉着只有一只手的被告扬长而去。
短评:好猎手未能斗过狡猾的狐狸!
▼一个肉店老板在路上碰见了他想去找的律师。他问道:“如果一只狗偷吃了别人的东西,那么这只狗的主人是不是要替自己的狗赔钱?”
律师回答:“那是当然的了。”
肉店老板:“你讲话算数吗?”
“当然!我是专门从事诉讼的律师,我讲话是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请你付给我十块钱吧,因为你的狗偷吃了我的一块肉。”
律师笑道:“好,我同意。但是,你要知道,我是律师,凡是向我咨询每次收费二十块钱,所以你必须先付给我二十块钱,扣除我赔偿你的十块钱之后,你还应付给我十块钱。”
▼一位校友在德国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包里有20欧元。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女警察说:“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到全区各个警察局。如果还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他对女警察说。
“不!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女警察严厉地说。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短评:不计法律成本的国家和地区,付出的成本反而小,而报案难或不愿报案的国家或地区,往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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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展台】

【编者按】2002年建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已与100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并在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彼此相依的伙伴关系。我们将借助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将每位客户向社会展示,并以此促进建平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天津市莱玻特瑞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莱玻特瑞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融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集团化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汇集了一批具有高素质、高和谐、德才兼备的实验仪器研发及销售的技术和管理专家。
    钣金全部采用先进的激光设备,数控冲床和数控折弯机生产,同时采用模具化并结合流水线式的生产模式,使产品的内在质量得到了根本的保证,无论在环保、节能、控制、精度各方面,公司都高度重视。
    公司现有电热板、消解仪、赶酸仪、振荡培养箱、高温炉、水循环冷却器、生化培养箱、培养箱、干燥箱等十多个系列产品,百余种规格型号。可以充分满足各实验领域的需求。
公司遵循“技术创新、以质为本;服务无限、客户至上”的原则,以精良的技术力量,优质的产品质量,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作为企业后盾,塑造“莱玻特瑞”在实验室设备领域著名企业的品牌。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瞰海尚府FTTH3-19-02室
电 话:022--89897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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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

【编者按】建平律师事务所于2003年创办网站:www.jianpinglawyers.com。以网站作为平台与社会各界沟通,“在线咨询”是我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之一。每日我们安排专业律师,对咨询问题进行解答。截止今日,已有3200多人次点击咨询。我所节选了部分问题给予刊登,以飧读者。

1.留言者:于女士
留言内容:我母亲过了退休年龄后,又参加工作,与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了一份为期8个多月的临时工劳务协议书,成为了一名环卫女工,负责某街道清扫工作。工作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
回复: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亡认定。”
你母亲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现场发生交通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发表于:2015-9-30 11:10:30

2.留言者:苗先生  
留言内容:我在一家印刷厂工作已经5年多。公司原来是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去年我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单位不同意,我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裁决印刷厂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也跟我签了,此后就一直安排我干一些又脏又累没人愿意干的工作,而每月工资全加起来才1800元。我觉得现在继续在这儿工作没什么意思,想辞职,请问:单位已跟我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是我主动辞职,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回复: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无关,而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关。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到您的情况,如果您所在的公司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您是因为觉得工资低、“继续在这儿工作没什么意思”等个人原因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您所在单位就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发表于:2015-10-15 15:00:25
编辑:孙文青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田局长、吕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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