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灵驿站】

权力都去哪儿了

--2016年新年寄语


    恼人的雾霾并没有因为新年的到来而退去,新年的清晨,我们依然没有看见太阳清晰的模样。足额缴纳了取暖费的屋子里继续保持着与这个季节同步的冰冷,临街的窗户关不住外面早起的人们的喧嚣,尖利的汽车喇叭撕碎了我梦中的渴望,很无奈,即使在梦里,也不允许我找到理想的家园……
    我们的权力都跑哪儿去了,好像一切都被压缩到了一个狭小的固定的空间,我们只得弯着腰,垂着眉,我们无法眺望远方,也不能够舒舒服服的独立思考,我们不知道我们都有哪些权利,也不知道这些权利如何行使,更不知道如何对付权力的侵犯。可从管理者权力的本源来讲,所有所有的权力都来源于公民,所有所有的权力都是权利让与的,让与什么,我们自己应该清楚才对,怎么就糊涂了呢?
    后来我们慢慢的发现,管理者写授权让与的过程都省掉了,变成了自己给自己授权,我们的权利便轻而易举的变成了管理者的权力。所以,限制权力,找回权利,变成了我们艰巨的任务,成了法治社会基本的标志和目标。
    不但如此,我们惊讶的看到,不但不受监督的权力吞噬着权利,而且权利之间也在进行着惨烈的搏斗,其结果,我们都是这场搏斗的失败者。
    绿水青山是最基本的民生,也是我们最基本的权利,可是突然,这些权利没有了,究其原因,好像不都是政府的责任,不信你去郊区走一走,去工厂旁边看一看,那些坚挺的烟囱里冒出的执拗的浓烟,那野地里、沟壑旁轻易点燃的桔禾杂草,还有,月冷星稀的晚上,偷偷从后院流向农田和沟壑的污水。
    停车位确实很紧,于是,单位门前那些本属于公共资源的区域被画上了线,有身穿警服模样的人虎视眈眈地瞅着,于是别人的权利强行变成了他们的权利。
    还有,飞机上无线放开的座椅,饭店里旁若无人的喧哗,马路上变道的随意,这一切都和权力无关,都是本为弱小的权利之间的互相碾压,都是自己在糟践自己。
    自由是生命最底线的要求,而自由需要权利来体现。于是权利的多少决定着我们生命的质量,也考量着我们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新的一年,我们期望政治的清明,盼望着权力对于权利的尊重与呵护,也愿意我们大家学会换位思考,在乎身边每一个人的每一点权利,让我们祈祷,明天的太阳,有一个本真的模样,让他的温暖传递到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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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视野】

看看人家子产是怎样对待舆论的

刘桂茂

    东周时有一个国家叫郑国,郑国有一个贤明的宰相叫公孙侨,就是大名鼎鼎的子产(子产是他的字啦)。据说他是法家的前驱,可是,儒家的祖师爷孔夫子却对他赞赏有加,说他“有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在子产去世的时候,孔夫子还哭得连鼻涕泡也出来了,说道:“那是古圣贤的继承人啊!”
    别的不说,就是这位公孙侨正确对待舆论,就值得我们好好学习一番。郑国那时候有“乡校”,老百姓白天干一天活儿,晚上就到乡校里面去,学习学习,休息休息,联系联系。——这种乡校目前在我们中国好像已经绝迹,但是在韩国还有,我到仁川时就曾经到他们的乡校去参观过。在乡校里,老百姓免不了会议论政治,这些议论也不可能口径统一,总会有一些出格出圈的。有个大臣叫然明的说:咱把乡校取缔了吧,怎样啊?子产不同意,义正词严地“曰”了一段话:“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岂不遽止,然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
    译成今天的话就是:你想干嘛啊?人们一早一晚到乡校这里来,议论我们执政的正确与否。他们说好的,我们就坚定不移地执行;他们说不对的,我们就认真地改正。乡校就是我们的老师啊,为什么要取缔它?我听说过要行善政减少百姓的怨恨,没听说过要靠耍威风制止百姓的怨恨。靠耍威风制止怨恨当然见效很快啦,国家机器在你手里嘛;可是那就像拥堵河道一样,一旦垮了坝就会淹死很多人,想救都来不及啊,不如疏通河道叫它缓缓地流。乡校也是,不如我还是在这里听取民意,把它当药吃吧。
您看这话,说得多明白,多透亮!
    当然,尊重舆论也不是盲目地跟着舆论跑。说是有爷孙俩牵着一头驴子走路,有人笑话他们说:这爷俩太傻了,放着驴子不知道骑,真是浪费生产力啊。于是,爷爷就让孙子骑在了驴上。一队小学生放学回家看见了,就笑话这孙子说:让这么大年纪老人在地上走,他却骑在驴子上,“五讲四美三热爱”学到哪里去了?于是,爷爷就让孙子下来。自己骑上了驴背。才走了几步,遇到敬老院里的一位老大爷,用拐棍戳着地骂这老头:这么小的孩子你让他在地上走,你自己还好意思骑在驴上?爷爷急忙把孙子也抱上驴背,爷俩一起骑着驴子走。一个农民走了过来气愤地骂道:你们想把这头驴子压死啊?破坏生产力也不能这么个干法吧?爷爷长叹一声,和孙子一起下驴,说道:看来咱爷俩只能抬着这只驴子奋勇前进了。这种做法叫做“抬着驴子追舆论”。子产不干这种傻事儿。有一段时间,子产推行“田制改革”,把一些人占有过多的公田调整过来,有人就编了顺口溜骂他:“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褚”是当兵的所穿的服装,所以这首歌谣的意思大致是:“让我的儿子当了兵,把我的田产充了公,谁去杀掉子产这个老混蛋?头一个我就去报名!”子产并未被这谣言所动,坚持改革,三年之后,改革大见成效,老百姓又编出新的顺口溜了:“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子产让我的孩子上了学,子产让我的土地增了产,万一子产去世了,有谁能接他的班?子产没有禁绝舆论,也没有盲从舆论,他用自己扎扎实实的努力赢得人心。舆论的风向很快就转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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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之窗】
【编者按】建所十几年以来,我所先后与沧州市地税局、沧州市国税局、沧州市地税稽查局、运河地税局、肃宁县国税局等沧州市税务系统二十多家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积累了丰富的税务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也打造了一支精湛的税务专业团队。我们将借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向大家普及税务知识,以飧读者。

    《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问题

    在税收实务操作中,《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中个别条款规定不一致,两部法律如何适用以及衔接工作是直接关乎《行政强制法》在税收执法活动中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一般把握如下原则:
    一是《行政强制法》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除外事项的,应按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这是《立法法》规定的“一般法优于特别法”的适用原则。比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最长期限是不超过两个月,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出现了冲突,同时《行政强制法》还设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例外”条款,这样《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就可以优先适用,即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是《行政强制法》有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有过规定,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即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纳税人场所、设施或财物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
    三是《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除外事项的,无论《税收征管法》是否有规定,应一律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如《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等条款,都明确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需按照《行政强制法》执行。
    此外,《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税收征管法》有规定,且不与《行政强制法》抵触,可适用《税收征管法》。
(本稿由税务部梅茹彦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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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微言】

    不管执行起来效果如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提出让人很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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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执法人员这是怎么了?违反基本的人伦!为什么本来素昧平生、无怨无仇的所谓犯罪嫌疑人一旦进入他们的视线程序便成了敌人,成了仇人?欺骗,刑讯,恶意的制作虚假的证据,明知虚假的证据不予排除?如果说办案人员开始时主观的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为了获取口供采取欺骗,刑讯等行为主观上恶性不大还可以解释的话,那到后来明知不构成犯罪还要恶意的去制假,进而故意弄成冤案那就是有违天伦,让人费解了!到底办案人员的恶意从哪里而来?以整人为乐?为了交差?为了升官?......中国人,这是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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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谴责暴行,哀悼死者!没有法治,法律的权威建立不起来,大家都由可能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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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纯粹与完美,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客观平和的态度比拥有的道理或正义或完美的多少更重要,也更值得让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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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更多的人去关注法制的优劣好坏,而不是关注自己是不是这种制度的受益者,社会进步就是自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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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行业都有他固有的伦理规范。否则大家就感觉不合理,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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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平新闻辑要】

    一、沧州市国税局、沧州市地税局分别聘请我所律师王文来,季兰华,梅茹彦为法律顾问团成员,将为税务系统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王文来主任并应邀为沧州市国税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作了题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讲座》。
    二、运河区人民政府聘任王文来,刘若菊等为常年法律顾问。加之早期聘任的开发区管委会、沧州市交通局、沧州市旅游局、沧州市劳人局、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机关、沧州市交警支队等,建平所已形成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团队,将为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
    三、2015年,我所续聘和新聘税务机关常年法律顾问已有二十余家,包括了沧州市区和各县市区的国税和地税机关,我所税务团队将担负起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责和使命。
    四、向专业要效率,让自己成为不可替代。2015年,建平专业化团队建设已初步形成。税务,保险,刑事辩护,房地产,公司事务,劳动人事等六个专业部已独立开始运行。
    五、2015年,旨在打造沧州法律人的文化沙龙的《建平论坛》如期举办四期,----《保险法适用的若干问题》、《对抗的意义和风度---律师和公诉人面对面》、《舆论与公正》、《【建平之声】一百期暨律师文化座谈会》。法律共同体成员,文化界及社会各界代表参加了诸次论坛。
    六、所刊《建平之声》已发行至100期。特别邀请原沧州市人大主任白清安先生提字--《我们的声音》,并以此为名编撰了《建平之声》100期精彩集萃---《我们的声音》。也为此专门举办一期建平论坛纪念活动。
    七、宣讲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文化。2015年建平律师先后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普法及专项法律知识讲座五十余场。我们坚信,没有法治理念,就没有法治社会。
    八、媒体建平星光熠熠。《民营视界》杂志2015年首期刊登了介绍王文来主任的专题采访《一个律师的法治梦想》和封面人物照片,沧州晚报也在新开辟的律师专版上刊登了王文来主任的首期开篇文章《法润中华》,建平论坛的所有活动均受到沧州各大媒体的关注。
    九、王文来主任继续为新上岗的律师培训,探索年轻律师成长之路。2015年建平年轻的律师出现了拔节成长之势,彰显建平的后劲和对新律师培养制度的可行。
    十、一批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取得成功辩护。过去看来很多不可想象的刑事案件顺利地取得了无罪、罪轻的好结果,一些不适宜羁押的嫌疑人也如期办理了取保手续,高高兴兴的与家人团聚,彰显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也昭示着法治确实在一点点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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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展台】

【编者按】2002年建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已与100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并在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彼此相依的伙伴关系。我们将借助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将每位客户向社会展示,并以此促进建平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河北洁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洁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综合型、现代化企业,主营环保耐热玻璃茶壶,玻璃双层杯,玻璃储存罐,玻璃烟具,玻璃旅行杯,玻璃茶杯等。公司秉承“绿色环保、时尚健康、简约自然”的理念,本着“重合约、守信用、践承诺”的经营宗旨,以诚信为本,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为国人提供优质、简约、健康、时尚的生活选择”为动力,采用品质上乘的膨胀系数为3.3高硼硅绿色环保玻璃为原料,理化性能达德国DIN标准及美国ASTM-E438一级A标准。公司产品依靠娴熟专业的手工吹制技术,融合国际先进设计理念、畅销于国内以及美国、日本、德国,意大利、等欧盟国家和地区,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与认可。
法定代表人:张敬彬
地 址:沧州市迎宾大道泰大国际广场双子座6号楼南楼1719室
电 话:0317—2046545 1823178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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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

【编者按】建平律师事务所于2003年创办网站:www.jianpinglawyers.com。以网站作为平台与社会各界沟通,“在线咨询”是我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之一。每日我们安排专业律师,对咨询问题进行解答。截止今日,已有3200多人次点击咨询。现节选了部分问题给予刊登,以飧读者。

1.留言者:李女士
    留言内容: 2015年10月18日,8岁小明到某小学上学后,前往校门口执勤。他跑到校门口前通道时,正好遇到该校李老师开着小车进来。他躲闪不及,被小车撞倒在地,导致右踝部开放性骨折脱位、身上多处皮肤挫伤。事发后,小明在医院住院治疗了39天,医疗费达4万多元。经司法鉴定,他的受伤程度为九级伤残。因为小明是在校内受伤,公安机关认为这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未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老师所开的肇事车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后,她先行垫付了4.5万元,校方垫付了1万元。这之后,各方都不愿再赔。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而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解释的规定。另外,小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内遭受李老师侵害,在保险公司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本应由李老师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校方因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但鉴于小明主张的金额扣除交强险赔偿款后,余额远低于保险公司承保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因而除司法鉴定费外,保险公司可全部承担判决确定的小明损失。李老师和校方已支付的或多支付的钱款可抵扣赔偿或由保险公司返还。
   
发表于:2016-3-15 09:10
2.留言者:李先生  
    留言内容:2014年5月3日,李某应聘到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800元。2015年3月2日,该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单方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过程中,李某认为自己在公司上班无任何过错,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支付其赔偿金3600元及经济补偿1800元。公司表示愿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元,但认为李某提出支付经济补偿1800元没有法律依据。协商无果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以上规定,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3600元,而对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8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发表于:2016-5-18 14:30:25

编辑:孙文青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田局长、吕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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