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视野】

【编者按】每个行业的尊严和形象都是靠行业里的所有成员去维护和树立的。这些害群之马以及其他的不良行为对我们大家都是一种伤害,感谢刘先生对律师这个行业的关注和关爱,包括那些爱之深恨之切的“愤怒”。

不与四类律师交朋友

刘树明

    自小到大,总有那么几种职业的人令我敬仰、崇拜,律师亦在其中。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几年,更是有幸结识了一批律师界的精英人士,交了很多朋友。但我骨子里还是有些怪癖的,几年来,总结出四类律师,是我断然不与之成为朋友的。
    第一类,把领导意见当法律意见的律师。这里没有批判、诋毁领导干部的意思,主要是讲法律工作者要有尚法精神。法治与人治本就是对立的,法律是中正的,不能以人的意志而扭曲。依法治国的今天,无论是政府还是领导干部都要遵守法律、依法行政,一旦违法,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戒。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不依附权势,依法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偏偏有些人不是这样,在政府决策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时,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意见,促进依法行政,而是先揣摩领导意图,甚至先问领导是什么意见,这样没有法律原则的墙头草,如何不让人鄙视。
    第二类,围绕当事人一方提意见的律师。我们都清楚地知道,稍略复杂的案件,就不可能出现绝对的结果。作为某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应当客观地分析案情,以法律的标尺给当事人以全面客观的分析。笔者就见过某律师与委托人交流中,一味地顺着委托人的思路说,并且把委托人的利益变成自己的想法,并且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款作依据。“谁给钱就替谁说话”的嘴脸赤裸裸地表现出来。甚至为了达到委托人的意愿,在法庭上以诡辩的行径强词夺理,无视社会公平正义,无视法律尊严,更丢掉了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
    第三类,教唆当事人用违法方式解决问题的律师。做过几年的信访工作,遇到过很多闹访、缠访的信访人,其背后的指使者竞居然是法律工作者。我常常想,既然我们选择了法律工作作为自己的职业,就应当对法律有信仰,否则不如及早改行。曾经和一位律师聊天,他大谈了一番,其当事人如何在他的“指导”下到北京上访,最终达到目的。说实话,近几年来,媒体炒作、信访压力,加之法律普及不足已经让法治生态变得十分恶劣,我们这些法律工作者即使不敬畏法律,难道还不尊重自己吗?像这种教唆当事人通过闹访、堵门等非法方式解决问题的律师是不配站在律师行列的。
    第四类,不愿主动调解纠纷的律师。不愿主动调解纠纷的律师与教唆上访的律师正好相反,他们把法庭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场所。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也要鼓动当事人诉讼,并主动请缨,只要由他来代理,到了法庭一定会如何如何。结果,把小事变大,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使当事人陷入混沌。其实,这类律师能得到的好处无非也就是那一点代理费,但却丢掉了很多。对于一些小分歧、小争议,发个律师函,或者出面调解一下,很多问题都可能解决,何必非要对簿公堂不可,还是保留一份公德心吧!
    与文来主任交往多年,他及他的团队中的很多同事都是我的好友。通过《建平之声》让我更深入地了解了建平律师事务所是一个有内涵、有正气、有责任感的机构。本想写几句溢美之词,但我这个人直来直去,随性写了这些文字,无心伤害哪一个人,只想与法律界的精英共勉,远离、孤立那些亵渎法律的无耻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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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驿站】

莆田事件的祸根在哪里

王文来

    “莆田系”事件曝光后,我们看到的依然是网友谩骂、人肉搜索、集中整治“老三样”的粉墨登场。这样的程序和状态大家太熟悉了,也太习惯了。习惯的好像忘记了这根本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当情绪宣泄完毕,当“莆田系”被打压不起,当类似的问题被集中整治完毕,滋生这些问题的土壤还没有被铲除,所有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莆田系”之后,还有什么系正在或者将要生成?喧嚣之后,我们不能真的平静下来。也许,更多更大的事件和问题正在向我们无声的靠近,相关的部门应该主动的迎上去,退而结网,亡羊补牢。所有的人都应该思考,莆田之祸,根在哪里?
    凡事都有因果。不管存在着的合理不合理,但既然他存在着,就会有其存在的原因和逻辑。莆田事件及类似事件,是我们现有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生态孕育出来的,我们应该反思的是,这样的存在是如何出现的。为什么会长出这么多、这样大的毒瘤,而且还能存续这样长的时间。我们的社会到底哪些方面出了问题。
    一个好的社会应该有社会制度和人文素质两个基本考量标准和目标。社会制度的好坏重在是否科学合理,人文素质则讲究文明程度。合理的社会能最大程度的激发好人的善良,抑制坏人的邪恶。让坏人处处碰壁,不敢作恶,让好人舒畅荣耀,不再有叹息和眼泪。而一位公民的文明素质,其标志则在于有下意识的利他精神以及自觉的从我做起的责任与担当。好的社会制度,应该有一个清明的吏治,让最该端正的上梁端正起来。这样,权力的行使会受到应有的限制,官员便自然会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严格依法行事,不想不愿不敢也不能滥用职权,损公肥私。这样清明的吏治也会更好地维护这个社会的公序良俗,使得他的国民懂规矩、重秩序。要知道,没有吏治的“端正”,就不会有百姓的端庄。
    社会生态是一个系统的生长环境,因此,莆田事件以及类似事件之所以发生,与我们这个社会、与每一个人都有着脱不开的干系。每个人都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的充当着土壤或催化剂的作用。试想,如果没有百度的见利忘义、见钱网开;如果各级主管部门能顶得住诱惑不被权力寻租者拉拢腐蚀,坚守自己的职责底线;如果医疗体制改革再快一些再合理一些……
所以,骗子有贪婪和弱智在滋养,贪腐有权力和利益在陪伴,而莆田事件的产生则是整个社会作的孽!骂街可以理解,但更重要的是检讨和反省自己——我,是不是莆田事件生成的没有合意的帮凶?是不是他们恶意生成并遂愿的不可或缺的雨露阳光?
    结论很清楚,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来看,惩治骗子、贪腐等等罪恶现象固然是必需的也是重要的,但其性质很显然属于扬汤止沸之举,如果还有大量利令智昏的人,如果权力依然不被监督,如果这个社会让坏人活得大摇大摆、有滋有味,而好人却活得缩头缩脑,步履维艰,那,锅里的汤还会沸上来,我们大家都会陷入挨烫的危险境地,无一幸免。所以,我们绝不应该只停留在谴责铲除“莆田系”,只满足于泄愤骂娘这样浅显的阶段和目标,每一个人都要反思,如果社会制度不变革,如果公民的基本素质提高不上来,那更多的系就会前仆后继的冲上来。社会会越来越千疮百孔,痛苦焦虑。一如我们有了炎症、有了毒的肌体,如果不尽快地根治和消解,那等待我们的只有死亡。
    还有那些理直气壮、无所顾忌地在街头自发清理“莆田系”所谓害人广告的那些大爷大妈们,这种不容辩驳、不问青红皂白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文革遗风。要知道,不讲程序就会破坏秩序,运动式的一刀切则会践踏他人的权利。我们必须明白,所谓的“莆田系”这样的标签会使相当比例的莆田人蒙冤,他们之中肯定有合法的经营者,给所有莆田人贴上标签,把他们妖魔化是不该再犯的错误。否则,他的恶劣影响和贻害会远远超过“莆田系”事件本身。
    从终极的结果来说,社会是每一个人的,社会的问题也是大家的,我们不可能自己拽着头发离开这片土地,好人如此,坏人也不能例外,你卖了假药给别人,早晨,你就有可能吃上别人卖给你的毒馒头。恶性循环,无法逃避。
    莆田事件终会风平浪静,但反思和变革不能停歇。让我们像中国文化所要求的那样,把目光更多的投向自己,做一个善良的、有利他精神的人。也期盼我们的社会制度尽快的变得合理起来。因为合理的制度是维系和生发文明的源泉和保障。没有好的社会制度,就不会有好的社会生态。他是社会文明、百姓幸福的根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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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之窗】
【编者按】建所十几年以来,我所先后与沧州市地税局、沧州市国税局、沧州市地税稽查局、运河地税局、肃宁县国税局等沧州市税务系统二十多家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积累了丰富的税务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也打造了一支精湛的税务专业团队。我们将借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向大家普及税务知识,以飧读者。

租赁合同中租赁价格的涉税风险分析

    经济合同签订得好坏或适当与否,在某种程度上与企业的税收风险有一定的关系。合同中隐藏着两种税收风险:一是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约定不当使企业多缴纳税收;二是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相悖从而使企业承担多缴纳税收的风险。基于此分析,如果合同没有签订好,其中隐藏的税收风险除非通过双方协调一致能够进行合同的修改和修订,否则税收风险无法规避,会给企业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成本。因此,企业在平常业务过程中签订合同时务必注意合同中可能存在的租赁合同中租赁价格的涉税风险,尽量在合同签订环节规避隐藏的税收风险。
    租赁价格涉及的税收风险是:出租设备或动产的租赁价格和水电费没有与房租的租赁价格进行分离,即没有进行租金分解而使企业多缴纳了房产税。
为了节省税负,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运用以下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第一,在租赁厂房或房屋时,水电费用必须与厂房或房屋的租赁价格进行分离。因为水电费用与厂房或房屋的租赁价格分离后,出租人在申报房产税时的计税依据更小,可以少申报缴纳房产税,否则水电费用要并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使出租人多缴纳房产税从而增加税负。
    第二,厂房或房屋和厂房或房屋之内的设备或办公设施一起租赁时,必须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厂房或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是厂房或房屋之内的设备或办公设施租赁合同,这样可以使出租人少缴纳房产税,否则厂房或房屋之内的设备或办公设施也要并入厂房或房屋租金价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使出租人增加多缴纳房产税的负担。
(本稿由税务部梅茹彦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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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微言】

合理不等于合法,关键是治理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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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是进步的社会,愈是安静。滥用扩音器逼人听噪音的社会,不是落后,便是集权。曾有人说,一出国门,耳朵便放假。这实在是一句沉痛的话,值得我们这个把热闹当做繁荣的社会好好自省。——渴望安静,让安静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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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大比例的老板,在税的问题上,都是傻傻的无知无畏,所以,我一直认为,自以为是,是个让人讨厌的坏毛病,同时,更直接的伤害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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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企业的经营行为——当然主要是交易行为,都有一个税收的审查设计问题,都应该根据其交易目的,结合行为的法律性质从税收方面设计最佳的途径,从而既保证行为的合法性,又达到免税节税的效果。所以,李老师说,企业所有的交易都至少应考虑到有三方的参与,都要考虑到国家税收的强力介入。所谓螳螂扑蝉,黄雀在后。这就是律师法税同审工作的重要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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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律师客观上没法保证案件结果!那些口若悬河,信誓旦旦保证案件结果的行为,不是良好的律师应有的执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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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远比主义和理论客观复杂的多,因此如何与问题贴的近一点,如何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指导,是理论和主义们需要思考的课题!那些高高在上的,不接地气的主义和理论可以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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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幽默】

▼(一)在律师竭尽全力的辩护下,被告人终于被宣布无罪释放。
在法院门口,律师问被告人:“你已经获得释放,我们即将分手了。现在请你最后向我说实话,你是否真的犯了罪?”
被告人回答:“律师先生,当我在法庭上听到你为我作精彩的辩护时,我刚刚明白,我原来是清白的。”
(二)两个久未见面的老朋友在街上碰到了,其中一个拄着拐杖。
“你怎么了?”
另一个关切地问。 “我六个月前遇到了车祸。”
“这么严重,现在还用拐杖!”
“医生认为可以丢掉了,但我的律师认为还不行。”
短评:个案正义的缺失是法治得以顺利运行的成本,中国律师要解开自己的心结,从职业职责要求出发在规范内寻求自己和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无可厚非。
▼一件离婚案开庭了,原告的律师叫他的当事人站了出来,他用同情的口吻询问道: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每天晚上,当你从办公室回家时,你的太太不但没有单独地等你,并且你还发现有人躲在衣柜里,是吗?”
“ 是的,一点也不错!”原告回答。
“当然会使你愤怒和悲伤啦!”律师说。
“我当然会悲伤,”原告道,“试想,我连一个挂衣服的地方都没有了!”
短评:这个男人的确够可怜的,包括思想。
▼一个律师的妻子得了急病,在诊治前爱钱如命的医生对律师说:“你能保证在我看完贵夫人病后一定付给我出诊费吗?”
律师立即从身上掏出一张支票,说:“这里是500元,无论你救活她,还是医死她,我都如数付给你。”
医生这才放心地检查了病人的情况。可是,虽然他全力抢救,病人还是死了。之后医生提出要律师给他付出诊费用 。
律师问他:“我妻子是你医死的吗?”
“当然不是,我的诊断和用药都是正确无误的。”医生忙说。
“那么,你把她救活了吗?”
“很遗憾,但我尽了一切努力。”
“这么说,你既没有医死她,也没有救活她,是这样吧?”
“是的,先生。”医生答道。
“看来我用不着给你付出诊费了。”
短评:律师风采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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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展台】

【编者按】2002年建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已与100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固的法律顾问关系,并在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彼此相依的伙伴关系。我们将借助建平之声这一平台将每位客户向社会展示,并以此促进建平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河北省烟草公司沧州市公司

    河北省烟草公司沧州市公司成立于1986年,是政企合一的国有直属企业,实行行业、地方双重管理体制。市局(公司)现内设办公室、综合计划科、专卖监督管理科、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财务管理科、审计科、人事劳资科、政治思想工作科、监察科、安全保卫科、卷烟销售管理科11个职能科室和经济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2个专业部门,下辖任丘市、泊头市、黄骅市、河间市、沧县、献县、青县、孟村回族自治县等14个县级烟草专卖局(营销部)和稽查中心、营销中心、物流中心、花园酒店。紧紧围绕“打源头、破网络、抓主犯”的工作目标,按照“内管外打”并重的原则,大力抓好打假破网和专卖内管工作,积极探索卷烟打假的新机制、新举措,逐步实现了由被动打假向强化经营、主动出击、精准打击的转变,始终保持着卷烟打假的高压态势。紧密结合沧州烟草实际,明确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卷烟上水平”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规范发展、和谐发展、加快发展为主线,努力打造具有沧州烟草特色的现代卷烟企业的工作目标,为全市行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法定代表人:谈家俊
地 址:沧州市西环中街
电 话:0317—2024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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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咨询】

【编者按】建平律师事务所于2003年创办网站:www.jianpinglawyers.com。以网站作为平台与社会各界沟通,“在线咨询”是我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之一。每日我们安排专业律师,对咨询问题进行解答。截止今日,已有3200多人次点击咨询。现节选了部分问题给予刊登,以飧读者。

留言者:谢经理
    留言内容: 我公司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为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在试点期间实施前购入一批汽车作为标的物,对外提供汽车租赁服务,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回复:
    根据《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以“营改增”试点前购进的汽车为标的物,对外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在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表于:2016-5-25 09:10
留言者:张先生  
    留言内容:我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可是公司突然通知我转岗到保洁,又跟我约定试用期,请问公司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回复:
    不能。《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且没有规定例外情形。建议用人单位此时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转岗考察期等类似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如果劳动者能过胜任新岗位工作的话,则予以转正;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的话,则可以回到原先的岗位。
发表于:2016-6-15 11:30:25

编辑:孙文青
校对:刘若菊
送:政法委、田局长、吕局长、律师科、局办公室、电视台、沧州晚报、
沧州日报、沧州广播电视报、各法律服务单位。
发:各位律师
 
网址: www.jianpinglawyers.com 咨询热线:13803178777 530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