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引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互联网的发达以及它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越来越超乎我们的想象。陈冠希被“艳照门”后,永远退出了娱乐圈,天才的钢琴王子李云迪一夜之间被公安机关的“通报”直接扔进了嫖客的泥沼里。隐私权的保护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棘手并受到大家的关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的存在是人类自然而客观的、必然又必须的。人不可能总是精神抖擞、一本正经、光彩照人地活在别人的世界里,在不被他人知晓和打扰的私密空间里,人们会更自然自在、更随意舒展。这就是人类所追求的最基础最重要的幸福安宁的生活状态。这种私密状态及其呈现出来的幸福感觉是被法律保护的,对他的侵扰应该有法律的依据并遵循法律的程序。

 

        试想,如果住在大观园里的林黛玉贾宝玉们的一行一动都有摄像头记录并在大家庭里曝光,那大家庭的温馨和谐、高贵优雅顷刻间就会土崩瓦解……所以,这次民法典首次单独提出了生活安宁的权利,把他作为民法重要的保护对象,其道理显而易见。

 

        能否容得下隐私也是评判一个社会是不是文明温暖的重要标尺。一个人人把搞臭别人当乐事,“把所有不雅行为都曝光在众人面前的社会必定是道德瓦解的社会”。我们必须明白:每个人都有隐私,都需要隐私,也都需要隐私的保护。如果每个人都不尊重别人的隐私,我们自己的隐私又怎能得到保护呢?!

 

        从人性的深处探究,对他人隐私的尊重需要善良与宽容,需要换位思考的责任感。尤其对于更多的掌握个人隐私的机关和单位更是如此。

 

        李云迪事件引起了人们对于行使公权力时如何保护隐私权问题的大讨论。毫无疑问,即使是犯罪人,他的隐私权也是需要保护的,因为他的隐私权里隐含着人格利益,有荣誉权的存在。就如李云迪,虽然有嫖娼行为,应该受治安处罚,但公安机关的所谓“通报”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对其人格利益形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

 

        很明显,公安机关的“通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更不符合公法领域有“帝王条款”之称的“比例原则”的精神,即“必要性原则”或者“最小侵害原则”——对一个小小的嫖娼行为处罚,有可能弄得一个钢琴王子名誉扫地,众叛亲离。成人之间的本没有外部性的行为就这样因执法者的干预曝光于公共领域,对公共道德、家庭和社会秩序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在网络信息时代,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是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这样动辄“通报”,毫无顾忌个人隐私的状况一定要尽快改变。不然,这个社会会显得没有温度,国家权力也会让人觉得这么粗暴和蛮横。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对于普通公民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是平等的。所谓公众人物应该让渡部分隐私权给社会的说法实际并不准确。比如,官员。他们要对自己的财产甚至配偶、父母子女的工作、财产情况进行公示,自己日常的工作活动安排也不属于隐私的范围,道理很简单,这是权力监督的必然结果,你想当官,就应该接受这样的监督。但这种限制是有法律依据的;与官员相比,明星等其他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法律上没有依据,有的话也应该采取严格主义,把他局限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

 

        有一种说法感觉很无理,所谓你既然是明星,吸收了这么多人的关注热情和崇拜,那你就不应该再有隐私,就应该把他们通通拿出来满足回报你的观众、你的粉丝、生你养你的土地……就如同,你发了财有了钱就应该捐款,就应该回报社会,捐1000万太少了,应该得到大家的批判一样。

 

        说到底,人家之所以成为明星,成为公众人物,是市场的产物,竞争的结果,他们应该光鲜亮丽、德艺双馨、引领这个社会的风尚,满足社会对他们的期待。但这毕竟是道德要求并非法律规范。他们作为公民的隐私权依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毋庸置疑的。

 

        除此之外,在当今社会管理和发展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如何兼顾效率和隐私,如何平衡现代化与隐私权的关系问题。

 

        当下,公民个人的私人空间越来越多被公共空间占领,满大街的摄像头,越来越多的位置定位,随时随地的刷脸,各种莫名其妙的输入个人信息的要求,包括微信使用的自然痕迹等等。这让我们不得不时时刻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我们提高了效率,享受了科技发展的成果,却丧失了个人的私人空间,失去了在私人空间里才能感受到的那份恣意、舒适与安全。我们似乎感觉不到,也好像别无选择。

 

        然而,正是这种个人信息满天飞的状态的出现,法律对于个人私密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的单位和部门,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保密要求。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对于泄露个人信息,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这对新形势下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会起到里程碑式的作用。

 

        以人为本不单单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评判政府管理是否合理的基本准则。隐私权每一位公民都有,它属于我们大家。它理应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者简介

 

        王文来 别号:沧州老怪

 

 

        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主任 沧州市工商联副主席

 

        沧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本文为《民营视界》2021年第三期“老怪说法”专栏文章